善用法治思维优化城市治理

2016-04-16 18:34魏建国
奋斗 2016年3期
关键词:治理者法治思维

魏建国



善用法治思维优化城市治理

魏建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工作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依法规划、建设、治理城市,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健全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确定为城市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要深入推进城市治理和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说明,在“十三五”时期良好的城市治理已经是各级党委政府所面临的重大课题,而达到城市善治的目的最离不开的就是城市治理者要用法治思维去推动城市治理工作。

一、充分认识法治思维对实现城市善治的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对于城市治理意味着什么?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城市治理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对城市发展进行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思维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重要高度。对于城市治理者而言,他们所面对的一方面是城市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则是城市化进程过快与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不足之间的矛盾。在“十三五”时期,城市工作要着力解决的就是这两个矛盾。首先要深刻认识法治在城市治理中起着最基本的调整作用。从城市诞生的第一天起,城市的治理体系就以权力与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为基础,通过政府与市民在公共治理上的博弈实现了权力与权利之间互相制约、合作和互动。法治对于城市治理的贡献还在于通过权利范围的不断扩大,市民由单纯的城市治理对象向城市治理主体方向转变,加快了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城市治理结构的立体化,最终促进城市治理的现代化。因此,要实现城市善治必须重视法治在城市治理工作中的调整作用。其次,城市治理要贯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十三五”规划中倡导的五大发展理念为今后城市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崇尚法治的城市治理理念则为今后城市工作沿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向向前发展奠定制度基础。运用法治思维能让五大发展理念融入城市依法治理的轨道当中,让城市治理得以通过运用善法达到善治,走永续发展的道路,真正实现城市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由此,让城市治理者加快运用法治思维治理城市是当前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当务之急,只有在城市工作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才能通过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全面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进而形成以法治为价值导向的城市治理态势。

二、充分认识法治思维对城市善治的积极作用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实现城市善治的根本在于要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目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特别是由传统城市治理向现代化城市治理的过程中,法治成为不可或缺的要素,只有坚持城市治理依法进行,才能形成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倾向的现代化城市治理模式。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今天,全国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亿万人民的生活时时刻刻都在与城市发生交集。探索城市发展现代化之路同样也是城市治理法治化发展之路。过去,城市发展相对粗放,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行政,造成时下很多城市出现“摊大饼”式的盲目扩张建设。如今,城市建设已经步入转型升级的关口,城市发展走向精细必然要求优化治理过程,运用法治思维提升城市依法治理水平势在必行。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能让城市治理更加向“以人为本”方向发展,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城市和谐。提升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市民能够更好地享受城市发展所带来的幸福生活,城市工作就应致力于满足这一基本但不容忽视的诉求。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着手,运用法治思维去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推进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切实在城市治理当中运用法治思维在各个方面彰显“人”的价值,真正依法解决各项民生问题,城市治理者只有不断通过依法用法治理城市,才能让市民做到尊法守法安居乐业,这样的城市才会更有温度,才能够获得永续发展的动力。

第三,运用法治思维能让城市治理者更加得到信赖,让城市社会向更加诚信的方向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坚持依法治理,既要求政府不违背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贯彻为市民利益服务的治理理念,又要求市民作为城市发展的主体要通过尊法守法来增强社会诚信和公共信用。回顾我国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历史进程,城市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多,原有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有些治理方法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过去的城市治理工作中,由于权力过于集中,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只有倡导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才能明确治理范围、列好权力清单、约束责任主体,才能不断深化城市治理体制改革。而对于市民来说,增强法治观念则是提高自身文明素质的必要环节,尊法守法是市民享有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前提,是参与城市建设、治理,实现与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保障。

三、充分认识法治思维对龙江城市工作的关键作用

“十二五”时期,我省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已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十三五”时期,在城镇化率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所提出的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的总要求。我省在城市工作中要重点突出的是把“人的发展”作为城市发展最根本的落脚点,离开了法治思维的城市治理极容易忽略了“人”这一城市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改变以往重硬件建设、轻制度建设,重行政指令、轻共同参与的问题,发挥法治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调整作用。着眼当下,我省的城市治理者要更好处理城市与人、城市与城市、城市与自然的关系,需要着力培养法治思维,善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依法治理城市,“人”才能在城市发展中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此外,在谋划城市的“成长坐标”时,必须注重城市的内在法治机理,多一些对制度的尊重与敬畏,运用法律手段去推进我省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步伐,特别是我省在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过程中往往矛盾多发,运用法治思维去处理这些矛盾能大大降低治理成本。因此,做好“十三五”时期我省城市工作,需要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全省城市治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省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治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治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治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治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依法规划、建设、治理城市,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真正在全省城市工作中健全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确定为城市重大决策的相关程序,通过立法加以保障。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考验着国家的治理智慧。一座缺乏法治思维治理的城市,不能很好满足人们生活所需的空间,不能称其为和谐家园。通过培养运用法治思维,认真学习思考中央对城市工作的新论断、新部署,端正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我们就一定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发展道路,让城市更加宜居、更聚人心,更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对法治文明的塑造:机理考察与启示借鉴”(15FB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贾程秀男jiachengxiunan@fendouzaz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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