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利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04-16 21:24张磊
奋斗 2016年11期
关键词:管党治党党章

张磊

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利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张磊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历史昭示出深刻道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探索符合新形势、有效管用的党内监督新途径,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的重要文献,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修订并通过《条例》的现实意义

一是适应党在新时期执政面对国内发展形势变化的需要,是解决当前党内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有必要重新修订《条例》。

二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是新时期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自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来,该条例已经实施了12年多,对坚持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比如:监督主体多元,责任不清,致使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体系不完整,具体制度不配套,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约束力不够;监督程序不具体,执行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等。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加强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十八届六中全会讨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全面从严治党符合逻辑的展开。

三是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体现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政治清醒、历史担当、意志决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在党内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等方面提出了新论断,深刻回答了新形势下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也是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重要安排,党章成为此次全会修订《条例》的重要遵循。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内容

党内监督,作为政党内部监督主体依据党规党纪通过各种监督方式保证监督客体行为符合规范的活动,本质上是党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工程。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党内监督主要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方面: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舆论监督等。

《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

“立规名矩,纲举目张”。《条例》共6800余字,分为3大板块、共8章、47条。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五章,共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三部分为第六章至第八章,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出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由于党章对党内监督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指导作用,这次通过的《条例》,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的有关要求具体化,同时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根据党章研究出台的重要文件和相关规定系统化。只要全党坚持把党章作为总规矩,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去探索和实践,党内监督就能站在制高点上,取得较好的效果。

《条例》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与体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别就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相应监督制度进行了规范,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保证,明确了标准,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监督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在法律和制度上,把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为监督制约权力、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提供制度利器,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保证。党内监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条例》强化党内自上而下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条例》指出了党内要建立五个层面的监督,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构建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党内监督无禁区。

《条例》规定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需要。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成员。《条例》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内监督,第一位是加强党委(党组)监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这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不折不扣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在全体党员监督下盯好“关键少数”,就能够有效强化党内监督,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使命,为全党全社会作出表率。广大党员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各项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民主监督,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这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法宝。从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入手,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班长与班子成员的关系,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党组织用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这既加强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充分发表意见,使不正确的说法、做法受到批评和抵制;又要加强党内集中,确保民主基础上的正确意见得到公认、成为主流。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

责任编辑/王沫wangmo@fendouzazh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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