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问题研究
郑玉芬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几十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重视的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仍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依然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条件,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第二部分分别阐述了农村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对策建议。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问题与对策
(一)形成“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财政管理模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政体制的改革,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也在不断地推进创新,主要经历了一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到1984年间的“统一财政,分级管理”财政体制;第二阶段,1985年到1993年间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乡为主”财政体制;第三阶段,1993年到2000年间的分税制下“以乡为主”财政体制;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的“以县为主,分级管理”财政体制。“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模式的形成,使得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资主体上移,由乡级提升到县级。“以县为主”强调了县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中承担主要责任,这是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中的一次新的跨越。
(二)形成“中央与地方分担”的经费投入制度
2000年的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政府开始着力于创建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随后,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并且自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经过六次提高,从最初的年均10-20元,提高到目前的中西部年生均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并分省核定取暖费,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目前我国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经费分项目、按比例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分省确定。
(三)形成“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转移支付制度
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有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扶持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模式。一般转移支付则致力于平衡地区间的教育财政水平。自21世纪初期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以来,转移支付总额大幅度增加,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得到了极大地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不断发展并加快普及进程。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收入与支出失衡
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足一直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就指出,要使政府财政用于教育性经费支出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4%。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教育投入费用多年都仅徘徊在3%,未曾达到过预期目标,再加上国家在政策上下移投入责任,地方政府也依样将投入责任下移到县级以下政府。县级及县以下政府财力薄弱,行政管理力量和教育指导力量明显不足,一些贫困地区更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农村义务教育举步维艰。
(二)经费投入结构失衡
教育投入的实证研究表明,低层次教育的社会收益率远高于个人收益率,高层次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从这个角度讲,政府财政也应更关注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而不是非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然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在总体上过分倾向于高等教育,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偏低。投入到义务教育中的经费也存在使用和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其一,义务教育的投入经费使用不合理。在义务教育的总投入经费之中,用于教育事业的经费与用于教育基本设施的经费的比例不合理,用于后者的费用要远远低于用于前者的费用。现在许多农村中小学校舍的建设经费基本上都是由农民自己筹集资金解决。即使是在比例相对略高一点的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经费中,公用经费也经常会被人员经费所挤占。
(三)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模糊
世界发达国家对于各级政府在教育投入中的责任分配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美国实行教育分权制,在义务教育投入中,州政府应占40%以上,州以下政府占50%左右;日本则规定义务教育投入中,中央政府提供51%以上,地方政府提供48%以上的教育经费;英国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规定,中央政府提供60%以上的教育经费,地方政府提供40%。我国无论是在政策上或在法律上都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模糊。
(一)增加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公平
2012年我国的教育投入总量虽已达到4%的目标,但这只是对教育投入的最基本要求,目前的投入量不能满足我国的实际需要,尤其缺少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因此,要在继续增加教育财政投入的同时,平衡地区间、城乡间的义务教育差异,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倾斜力度,将新增的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在财政的教育投入力度方面,应该按照保证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持续发展的需要,明确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责任,使财政对教育的公共投入总量具有每年的递增幅度,至少不低于同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在预算安排时,要按照“三个增长”的标准安排教育支出,即“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经费要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要逐步增长。”
(二)建立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资保障机制
制定并实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资最低标准。以学生数为基础,实行城乡间义务教育拨款均等化,打破义务教育向重点地区重点学校倾斜的怪圈。各级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努力降低义务教育投资的非均衡程度。同时,扩展投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投资。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增强监督管理力度
在对原有法律完善的同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保证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资的稳定性。建立完善的义务教育投资均衡发展评估体制,将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监督作用,建立义务教育投资的内外部监督体制,公开义务教育投资程序,同时增加和细化违法问题的处理办法,使义务教育投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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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芬(1991.02-),女,汉族,安徽省安庆市,吉林财经大学硕士,财政学专业,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