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初探
安喜芬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虚假新闻报道本质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其破坏力大,传染性强,社会危害影响深远且难以恢复。当前,我国虚假新闻报道事件频发,但不能有效规制和制裁,因此,把公益诉讼机制引入虚假新闻报道势在必然,旨在打击新闻报道违法行为,保障新闻报道规范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切身利益。
虚假新闻;公益诉讼;必要性;可行性;制度构建
(一)公益诉讼概念
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国外又称“公共福利”、“公共政策”等,泛指全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中国公益诉讼代表人物丘建东律师对公益诉讼定义界定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1]简言之,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社会公共利益”理论上一般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2]P155 2012年我国《民诉法》第55条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律,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1.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特定化。依传统的诉讼理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公益诉讼案件中司法机关常常因原告不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其诉讼请求,使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另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象虽然广泛,但往往是大家都是受害者,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原因,又没人愿意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正如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所言:“如果私人成本超过私人利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3]我国公益诉讼的确立将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纳入原告范围,代替社会公众中的“不确定主体”,同时这些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举证能力、费用承担方面都优于个人,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及时得到法律惩处、承担法律责任。
2.公益诉讼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它面对的是带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4]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权益密不可分。安定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本条件,也是每个公民安身立命之本。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冲突和混乱。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大量的社会冲突需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矛盾。当今社会各种冲突频现,如环境侵害导致动植物和人员死亡事件、虚假新闻引发社会道德沦丧和公民恐惧甚至群体性事件等一系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国家公权力或国家授权的组织代替公民个人进行诉讼,能够及时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一)必要性
1.建立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德弗勒和丹尼斯说过:“新闻伦理实际上影响着这个复杂而多元的行业的各个方面,不仅影响着新闻职业传播者,同时也影响着公共生活的每一个人。[5]因此,虚假新闻报道实质上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性是传媒机构及其新闻工作者应当坚守的基本职业操守。但近年来,我国虚假新闻报道频发,不仅影响了广大民众的正确判断,干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严重冲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甚至制造了恐慌和混乱事件。大量的虚假新闻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原因,因此公益诉讼力量的介入有助于遏制新闻报道造假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建立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一,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填补诉讼上的漏洞,使公民权利有法可依,通过公益诉讼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其二,新闻媒体号称是与立法、行政、司法并列的第四权力,对监督政府依法廉洁行政、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防范和揭露违法行政和冤假错案起到重要作用。新闻媒体自由报道成为自治型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表现。但是无秩序则无自由,新闻媒体的开放、自由报道也必须建立在秩序之上,这种秩序就是在法治的框架内,依法有序开展新闻报道工作,保障新闻媒介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和处罚虚假失实新闻报道,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内涵和必然要求。
(二)可行性
1.建立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上是我国建立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我国《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是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的直接法律依据,因为从字面“等”字理解可以得出,公益诉讼的对象不限于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两个方面,只要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纳入诉讼对象。而虚假新闻报道本质上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理上完全可以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对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理应立案受理。
2.建立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有相关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主力军。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决定实施以来,试点地区多地检察院针对污染环境事件提起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行为予以重拳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在起诉程序上积累了很多经验,如直接起诉、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由于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极大相似性,虚假新闻报道公益诉讼可参照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逐步开展。
[1]丘建东.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分类及其特征分析[J].福建社会主义学报,2014,(02).
[2]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自刘冬京,易娟.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2,(08).
[4]王静.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D].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1,(11).
[5]商娜红.守护社会良知——英美新闻自律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01).
安喜芬(1989-),女,苗族,贵州道真人,贵州民族大学环境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