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6-04-16 19:44
福建质量管理 2016年1期
关键词:合格证书住院医师执业



关于《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社厅5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我省全面启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相继出台《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启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科教函〔2009〕 95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的通知》(闽卫科教〔2010〕4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2015年 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3〕89号)等文件,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种全科医学培训项目为基层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但仍存在全科医学 培训对象范围较局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融合、培训对象生活补助偏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闽 卫科教〔2015〕107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全科医生培训工作,扩大培训对象范围,提高培训对象生活补助,明确各类全科医生培养年限,省卫生计 生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2016~2020年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

(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二、主要内容

1.扩大培训对象的范围。2015年起,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专业本科毕业生,扩大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拟从事或正从事全科医疗的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助理全科医 生培训对象由乡镇卫生院的专科生扩大为面向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类专业高职高专层次学历毕业生。

2.调整培训大纲。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培训大纲进行调整,将参照国家有关培训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培训大纲对中医、西医类别学员分别进行培训。

3.调整培训期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中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具体减免时间另行制定,科学学位毕业研究生不予减免);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时间为2年。以上2类培训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 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 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4.明确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及变更。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 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5.明确培训对象考试考核管理。培训对象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考核方案自行组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还应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行过程考核与结业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之一。

6.学历学位衔接。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7.为基层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提供渠道。已参加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在基层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满3年且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并通过相关考核参加为期1年的临床实践能力培训。经公共科目考试和结业综合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专 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8.实行培训与职称晋升、继续医学教育、医师定期考核挂钩。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全科医生(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乡 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 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培训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 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9.提高财政培训补助标准。在保障培训对象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同时,财政还对其在培训期间的待遇给予保障:财政按照每人550元标准对理论培训单位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按照3万元/人·年标准设立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80%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用于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 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

(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1.调整培训对象范围。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扩大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助理)医师。

2.健全请休假制度。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时间为1年,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

3.明确培训期间的执业注册规定。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执业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中进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4.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进修挂钩。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培训时间可计算为进修时间。

5.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由财政按照每人550元、4800元、650元标准分别对理论培训单位、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培训基地给予补助,统筹用于购买教具、教材、理论考试、师资带教补贴等教学支出。按照每人9000元的标准对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象给予生活补助。

(三)全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

由省属医学高等院校实施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成人学历教育。在临床实习阶段参考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要求进行临床实践和基层实践,毕业时可同时取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全科医学继续教育

面向基层推广有效性、便捷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基层全科医生学习现代医学技术发展的新知识和新技能的一种方式。

(五)全科医学师资培训

依据全科医生岗位职责和培养标准,以全科医生培养需求为导向,对从事全科医学带教工作的师资进行培训。通过提高全科医学师资培训能力和水平,达到保障培养质量的要求。

(福建省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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