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文本基本特色

2016-04-16 16:45张建波
法治新闻传播 2016年2期
关键词:新闻报道法治受众

■张建波



法治新闻文本基本特色

■张建波

法治新闻是指以法律现象、法治理念为内容,通过向受众传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培植法治观念的新闻类型。媒介融合时代的法治新闻历经了由报刊、广播、电视到网络的拓展变迁。作为探究法治事件真相、维护社会公正的动力源,法治新闻的多重功能的均衡实现有赖于一个法治新闻文本的理想构建。与法治新闻的唯一性相比,法治新闻文本则呈现多样性;与法治新闻无限性相比,法治新闻文本则呈现有限性。法治新闻的高度立意、深度报道、广度传播和力度影响,均与法治新闻文本水平相趋共升。

系统梳理我国法治新闻文本的典型个案,一个理想法治新闻文本应体现在五个方面:精选法治新闻点,凸显专业特色;巧设环形逻辑线,铺展曲折情节;引入多元参与面,体现均衡报道策略;创新动漫数据图,强化受众接受;凝练法治文化魂,助力法治文化传播。

精选法治新闻点,凸显专业特色

法治新闻起着社会稳压器的作用,其专业水平是司法公正的显在保障。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治新闻热点频出,如何精准选取法治新闻个案并打造法治新闻典型即法治新闻题材点的选择首当其冲。从法治新闻题材角度看,我国法治新闻的题材选择存在着重刑轻民的倾向,这与我国法制史“重刑轻民”的传统相承相因,涉及刑事类的法治新闻不免与“暴力、性”等新闻卖点挂钩,较之其他民事、经济类法治新闻更加迎合了新闻受众的娱乐性阅读期待乃至庸俗化阅读欲求。法治新闻题材点的选取应注重各类法治新闻题材的相对均衡的配置,既追踪刑事大案要案的焦点报道,也要关注贫困下岗、社保医疗、城管拆迁等法治新闻,否则法治新闻题材点的刻意筛选将导致媒介法治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偏离与错位。

其次,法治新闻采写行为的正当性即行为点是否越界,凸显法制新闻文本的水准。许多法治新闻报道自身也会由于搜集整合资料的过程中出现不合法的“隐性采访”而陷入知法犯法的舆论场。厘清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合法与否的界限至关重要,如偷拍偷录倒卖发票、不法商贩注水肉的行为因基于公共利益而合法,而即使在公共场所偷拍偷录银行存取钱款、餐厅家人宴饮也因侵犯他人私人空间而违法。法治新闻采写行为点的越界,会在不经意间失去法治新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进而迟滞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传播进程。

再次,同一法治新闻事件的法治新闻报道点的选取也体现出不同的法治新闻价值取向,从报道的内容点上看,部分刑事类法治新闻聚焦于惊心动魄的抓捕阶段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的深度挖掘,这种重过程轻结果的法治新闻报道方式不仅无法凸显法治新闻的高度和深度,而且还有可能因过于详尽的过程描写而触碰法治新闻报道的红线,如对制作冰毒犯罪过程的报道容易泄露制作冰毒技术而诱发同类犯罪,如对破案过程中刑侦手段的细节展示会无形中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如对犯罪现场赤裸裸的自然主义式的还原呈现会将血腥暴力与色情信息推向新闻受众。这样的法治新闻文本尽管有时会赢得一时的轰动效应和高点击率,但会导致法治新闻报道的片面化、丑闻化、脸谱化、简单化。从报道的时间点上看,法治新闻报道的时间节奏要与诉讼程序保持一致,法治新闻报道要尊重并适应司法所具有的天然的封闭性、程序性和独立性,对法治新闻涉及案件的报道要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不能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对案件进行主观的定性、定量的评论,否则容易越俎代庖跨越媒体与司法的界线,以“守望者”的角色行使“裁决者”的职能。为人诟病的媒介审判便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法治案件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量的主观判断,从而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

最后,法治新闻文本评论点的选定直接影响着法治新闻报道的高度与深度,制约法治新闻报道的专业水准。报道评论点的高度直接影响着法治新闻报道的水准,是定位于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理念熏陶和法治文化传播,还是立足于一案一事的表层的概述描摹,会使法治新闻文本的水准高下立判。评论话语合乎法言法语,谨严有度,这是优秀的法治新闻报道的基础。古人云“一字入公文,九牛拉不回”,法治新闻文本也应在法言法语上反复斟酌和不断提炼,切实做到准确、简洁、凝练、庄重,体现法治新闻文本的固有文风。如相似易混的法律专业术语的辨析及运用,询问和讯问的差异,陈述和供述的不同,罚金和罚款的区别,过失和过错的辨析等等。随着融合式法治新闻文本的出现,无声的影视语言和带有视听觉冲击力的画面也能传递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巧设环形逻辑线,铺展曲折情节

古人为文在起承转合布局下讲求伏笔千里的“草蛇灰线”式写法,今人写作也不乏有合情合理合乎逻辑的成规新式。对法治新闻文本而言,无论何种写法均需考量法治新闻受众的审美阅读期待,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地梳理法治新闻报道的情节内在逻辑,以合情合理合乎逻辑的情节承载有理有利有节的法治新闻也是法治新闻文本应呈现的本色。

法治新闻尤其是刑事类法治新闻常常采用一种环形叙事结构,“法治新闻的环形叙事结构在情节复杂性的背后蕴含了结果的必然性,传递了一种信仰:国家权利对于犯罪者的全景敞式监视,即在受众心目中树立了犯罪者无论其所犯的罪行是什么,永远无法逃脱国家的监视和裁制的意识。”①此处“法制新闻”可比照“法治新闻”理解,但“权利”似为“权力”更佳。不管怎样,此种环形叙事结构对法治真相追本溯源并客观呈现的同时,其情节线的设置往往蕴含着结果的必然性,体现出国家权力对于违法犯罪的全景式的监视,借助于文字或影视旁白,将国家权力意志的强大表意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无论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阐释还是个人法律权益的诉求,均在文本的互动中实现了法治新闻的教育宣传功能,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形叙事结构形成了一套默认的规训话语体系,为主流法治新闻媒体所好。

法治新闻报道文本外显的情节与内隐的逻辑互为表里,外显情节丝丝入扣曲折惊险,内隐逻辑入情入理天衣无缝,以事实为依据以案说法,以法律为准绳明晰曲直,此为法治新闻文本的读者受众所青睐。法治新闻文本的外在情节与内隐逻辑有时往往禁不起娱乐化的诱惑,滑向媚俗化的一端,以故事代事实,以噱头蒙民意,过分追求法治新闻的曲折情节与悬念丛生。过度迁就少数法治新闻受众猎奇求新与隐私恋癖,将会导致法治新闻文本在情节上不合时宜地剑走偏锋,危害他人城门,殃及自家池鱼。法治新闻文本不能一味地求新求异,如果将文本的逻辑扭曲,将情节置换,刻意渲染离奇古怪、竞相搜寻暴力刺激,满足少数新闻受众的猎奇心理,长此以往则导致新闻受众的审美情趣滑向低俗。如有些刑事犯罪新闻报道中刻意架构对立冲突的文本框架,以极端的对抗模式取代复杂的现实状态,情节的过度故事化和娱乐化,不仅会削弱法治文本应有的道德教化功能,而且还会将原本传递的法治意义和法治精神淹没于一个个五花八门的故事中,实为舍本逐末、南辕北辙之举。

创新动漫数据图,强化受众接受

法治新闻的受众群体也因法治媒体的定位而略有差别,比如,《法制晚报》面向广大市民受众群体,《人民法院报》专供司法机关读者受众群体, 《中国法学》定位业内人士和研究者受众群体。基于定位不同的媒介载体形成的各类法治新闻文本特色各异,但也能看出,静态单一的文字文本向集图文音视频于一体的融合式文本转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传统的法治新闻文本侧重于报道立法、执法、司法领域的活动,偏重于解读国家法律法规和形势政策,往往用抽象的语言阐释法治精神和理念,这种仅仅借助于法言法语式的单纯的文字式的文本模式已渐趋没落,代之而起的是以融合简洁凝练的法言法语、客观详尽的统计数据、浅显易见的漫画图标乃至图文动漫共存与文字音视频同推的融合式法治新闻报道。

随着计算机图像处理和人机交互领域的拓展,数据可视化展示成为法治新闻文本的常态,法治新闻信息传播的精确性与形象性得以完美结合,如2014年新疆乌鲁木齐市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法制网以一张新华社制发的《近年境内暴力恐怖事件》数据地图为切入点,推出专题报道“全国开展为期一年打击暴恐专项行动”。“图上每一个数字代表一个事件,还配有系列图示,注明了每次事件的犯罪过程以及警民伤亡数字。”②此种图示数据的运用易让读者受众感受到暴恐事件在时间和地域上的密集性,近而认识到其严重的危害性,有利于打击暴恐的法治新闻宣传。从报刊到广播,从电视到网络,这种融合式的法治新闻报道文本的设计转化较好地适应了媒介融合时代新闻受众群的阅读习惯和阅读审美期待,潜移默化地将法治知识与理念、法治精神与文化传播至远和传承至深。

法治新闻数据信息展示带来的事实精确性、图解诠释植入带来的画面形象性、音视频融合带来的视觉与听觉冲击力,理所当然成了视听图文时代法治新闻文本的基本特质。图解法治新闻借助于化繁为简的图示将数据可视化,能比较直观地展现法治新闻数据及结构关系,至于动态的还原现场或过程的模拟图则让新闻受众轻松地完成新闻信息的接受。如新浪视频2016年两会报道中,将最高法报告和最高检报告采取炫酷三维动画的方式展示,其中最高法报告视频融合红白相间文字、卡通漫画、实例照片、箭头图表为一体的三维动画音视频形式,把2015年依法履职工作情况、司法改革工作情况和2016年工作安排三部分内容生动形象展示,极大迎合媒介融合时代广大法治新闻受众的阅读习惯,易于法治新闻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传播。

引入多元参与面,体现均衡报道策略

法治新闻报道应以当时社会最需要的法治状态为依据,既要研究国家宏观层面的法治理念的宣扬与法治精神的弘扬,也要探究广大法治新闻受众的阅读期待与审美接受,合理地限定法治新闻事实的报道的幅度以及这一报道与报道效果的符合度,借助于详实的数据分析、逼真的动漫图示模拟,在新闻事实、满足受众需求和良性社会报道之间寻求一个动态的平衡。

法治新闻报道往往涉及各个层面的报道参与方,法治新闻文本中多元层面的报道参与方的详略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多重法治新闻价值的并置。一个法治新闻文本中有众多参与方形成一个多元价值共生的立体面,如刑事犯罪案件报道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社会关系、被害人的家属及社会关系、公检法各部门、案件证人及知情人、控辩双方律师、社会知名专家律师、读者受众群体等等共同构成了刑事犯罪新闻报道的多元共生的立体面,如在影视法治新闻报道和网络法治新闻报道中,又增加了主持人及互动的新闻受众群。众多的法治新闻报道参与方各有其独特价值,如被害人家属及社会关系参与方能唤起新闻受众群体的同情怜悯之情,激发其对惩治违法犯罪的愤慨之感,进而引起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考,而法律专家的参与,则可能让法律法规的阐释、法治观念的解读、法治精神的弘扬乃至法治文化的传播渐次实现。

多元参与方的详略设置能显现法治新闻文本的立体面的侧重,文本过多地停留在犯罪嫌疑人一方,则不可避免地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态度以及成长环境进行深度探究;文本过多倾注于公检法各方,则可能将公检法各方的立案、侦查、通缉、抓捕、审讯作为重头戏展示,体现彰显正义、惩罚犯罪的法治文化。鉴于法治新闻事件的复杂性,越来越多的法治新闻文本呈现众多多元参与方的均衡设置,既有对法治事件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公检法机关的记述,也有法律专家权威律师以及众多读者受众群的观感,在看似众声喧哗的表面体现出对法律新闻事件的全面均衡的审视。当然,引入不同层面的法治新闻受众的观感无疑是法治新闻平衡报道策略的体现,在保证法律事实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法律观点的平衡,对于一般法治新闻受众而言,他们不仅动态关注法治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而且对于单一法治新闻事件背后潜隐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律文化也是其合理的阅读期待。

凝练法治文化魂,助力法治文化传播

动态展现理念价值的“法治”较之静态地呈现法律制度的“法制”无疑完成了从工具性到价值取向的转变。法治新闻的多元价值体现于新闻价值、法律价值、宣传价值和道德价值,建构于新闻价值基础之上的法律价值、宣传价值和道德价值使法治新闻文本的特质更为鲜明,法治新闻文本的“魂”是法治新闻文本的文眼所在,是法治新闻文本的高度与深度的有机融合。法治魂的彰显首先体现在恪守新闻伦理与倾心人性关怀。在众多的法治新闻事件聚焦于刑事大案要案之时,众多民生新闻也应纳入法治新闻的视野,无论是征地拆迁、集资诈骗还是国企改革、食品安全,一枝一叶总关情,桩桩件件离不开民生问题。法治新闻文本既要为改革呐与喊,也要为民生鼓与呼。更有甚者,对关注民生的焦点法治事件采取不闻不问的冷暴力态度,这种“沉默的大多数”背弃了新闻职业道德与责任,偏离了人性关怀的正轨,成为不折不扣的新闻“僵尸”。

法治魂的彰显其次体现在以舆论监督推动法治进程。客观理性而非情绪化的舆论监督方能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之魂。从孙志刚案导致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到“天价香烟”人肉搜索引起的网络反腐事件,再到微博打拐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创举,无不显现着法治新闻文本激活舆论监督推动法治进程的功能。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如果丢掉了法治魂,就可能陷入狂欢式的娱乐场。郭美美事件的持续发酵,导致原本反思中国红十字会以及中国慈善事业的宏观论题被置换为富二代、包养等低俗化、娱乐化的炒作话题,表面上是话题的转化置换,实质上是法治新闻之魂的丧失,折射出法治新闻媒体向读者受众低俗审美趣味的媚俗化投诚。

法治魂的彰显最后体现在法治生态的全面建构即法治知识的阐释、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精神的彰显。网络传播时代多元舆论空间渐成气候,法治新闻的传播生态呈现多元共生格局。不同的法治媒体基于不同的媒体功能定位可能会有所偏差,但众流殊源,终汇大海。以法治类节目形态论,个案纪实侧重事件来龙去脉、以案说法重在法制教育宣传、法治资讯提供信息咨询、专家评点普及法治知识,各有侧重,各有千秋,形态迥异异形同质,参差变化不离真魂。涵纳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法治新闻报道在中西法治文化的碰撞交流中更凸显出中国法治观念的渐变渐进。中国传统的“无讼”的法治理想已成明日黄花,“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法治理念渐入人心。

理想的法治新闻文本无法脱离这个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同样也离不开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新闻人才,面对纷繁芜杂的法治讯息,法治新闻从业者应慧眼如炬确立法治新闻点,妙手织锦铺展文本情节线,融合创新增设动漫数据图,均衡配置引入参与多元方,立意高远凝练法治文化魂,紧紧围绕法治新闻的“点、线、图、面、魂”架构法治新闻文本的框并使其血肉丰满,融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于一体,合情合理有理有利有节地将法治新闻文本打造成有理论高度、有现实深度、有传播广度、有成效力度的新闻载体,携法治新闻从业者毕生孜孜以求的职业理想,致力于新常态下的平安中国法治建设。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

注释:

①傅正科:《惩罚之城的形塑——基于〈法治新闻〉的话语分析》,《东南传播》2013年第3期。

②魏春华、吴柯:《法制新闻的数据挖掘与应用》,《中国记者》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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