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强国迈进

2016-04-15 07:03林晨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学依法治国现代化

林晨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也包括法治现代化。那么从历史上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李林:法治现代化是近代以后我国社会一些有识之士的崇高追求,但是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条件真正迈上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现代化就是去“人治化”。习近平总书记说:“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探索过程,着力解决法治与人治这个重大问题,努力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们也经历了一些曲折。

记者:能否深入谈谈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呢?

李林:好的。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新民主、建设新法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史无前例地奠定了中华民族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基础。

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提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基于这种总体判断,“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然而,1957年下半年以后我们经历了一些曲折,尤其是进入“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与国家“四个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明确提出实现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把法制建设扎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为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注入了市场经济的内需动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为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从理念和方略的结合上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区别,是当代中国政治、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三者有机统一”的提出,为加快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党的十七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中国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政权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实现了国家治理领域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给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下达了“全面推进”的任务书,确定了“加快建设”的时间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所未有地描绘了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标志着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推进、统筹协调发展的历史新起点。我们党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更加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关键地位和重要作用,更加重视法治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战略地位和积极作用,而且更加重视通过深化法制变革和强化国家法治实力等途径,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建设。

总之,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破除人治、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探索并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

记者:那么,这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都有哪些具体内涵和要求,或者说有哪些理念、原则和基本遵循?

李林:根据我的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道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从底线思维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一不是西方化,绝不能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念、法治模式、法治道路、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二不是外国化,绝不能克隆移植西方以外其他任何国家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和法律体系;三不是国际化,绝不能全面搬用国际法规则。我们要尊重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法治规则,因为这些原则规则是国际社会和平相处的基本规范秩序,但这些国际游戏规则中有一些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国家利益的,因此中国不能完全接受,不能全部参加批准,有些即使批准还要提出保留、声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提出了“三个不能”的原则,他指出,法治建设要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第二,从价值追求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承认法治是人类文明共同创造的积极成果和共同追求,法治文明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共识性特征,现代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民主、文明、公平、正义、人权、幸福、尊严、博爱、秩序、安全、和平、团结等基本价值,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和中国现代核心价值体系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妙。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人权问题时指出:“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在谈到法治问题时他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十分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尽管中国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对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有若干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对法治、人权、民主、平等、公平、正义、文明等核心价值在总体上是予以认同和肯定的,在名词概念上是经常使用的。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应当是孤立化、特殊化,不能犯自闭症。

第三,从评价标准来看:在如何评价法治现代化问题上,我们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标准,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唯西独尊”。否则,如果不实行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制衡、司法超然独立等西方政治制度,中国连是否存在“法治”都受到质疑和诘难,更遑论“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富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治统一和宪法法律权威;有利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滥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促进创新开放共享,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技技术和国家治理“五个现代化”,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第四,从总体目标任务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第五,从主体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坚持法治现代化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

第六,从路径依赖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是对外开放的现代化,而不是闭关自守、抱残守缺。它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把法治现代化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现代化的有益经验,关注国际法治现代化的积极成果,跟踪全球法治现代化的最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我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七,从方向道路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同时,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形形色色的人治和专制,防止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停滞、倒退、歪斜和异化。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建设方面,我们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有“左”反“左”,有右反右,始终保持法治现代化建设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正确方向道路的前提下,还要秉持“不争论”、“不折腾”的原则。邓小平说:“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不折腾,就是不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搞“大民主”和群众运动,不搞人治和专制,不倒退、不摇摆、不彷徨、不停滞,全力以赴推进依法治国,一心一意建设法治中国,持之以恒深化法制改革,齐心协力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

第八,从根本保证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和必然要求。坚持党对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应当把握好以下重点:一是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二是党的领导和法治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现代化,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四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五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六是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做到“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做到“四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记者:关于“党”与“法”的关系,长期以来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争论和误解,近年来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党大”还是“法大”的诘问。那么,如何深入理解“党”与“法”的关系?

李林:在我国语境下,“党”与“法”的关系主要有如下一些解读:一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二是指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依法治国的关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关系;三是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关系;四是指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与法治、依法治国的关系;五是指具体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司法人员等人员的权力及其行为与法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关系;六是指“党”和“法”在对待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外特权,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

由于人们对“党”与“法”概念的不同理解,对“党”与“法”关系的不同组合,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党与法”关系的问题,往往被演变成为“党的文件与国家法律适用哪一个”、“领导的指示与国家法治听哪一个的”、“法院依法办案还是按领导说的办案”、“领导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书记大还是法律大”等问题;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把某些党员公职人员、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党委书记的具体言行当做“党”,把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具体行为当做“党”的活动,甚至把某些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违反法律或者破坏法治原则的行为当做“党”的行为,进而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疑问。

从理论上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也已从法理与制度、党章与宪法的结合上得到有力回答。但是,从人民群众观察和感受到的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种种弊端和不足的角度看,从人民群众热切期待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良法善治的角度看,“党与法”关系的问题,又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某些领导干部中依然存在的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废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那么,这些地方、部门和个人违反法治的言行就会被归责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我们在从理论与制度结合上讲清了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前提下,还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下大力解决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问题。

记者: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中国法学发展的过程。当前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都比较重视建构立足和反映中国实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话语体系。那么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法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李林: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在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中国法学密切联系和服务法治建设实践,在法学理论体系、法学方法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材体系等方面,尤其是在确立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研究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体系,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方面,我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改革开放初期,曾有“哲学贫困、史学危机、法学幼稚、经济学混乱”之说。如果以此为起点,反思中国法学摆脱所谓“幼稚”走上繁荣发展之路的历程,一个突出的特点和成功之处,是它始终坚持法学理论密切联系中国法治建设实际,法学发展始终与中国法治实践相辅相成、互动共进。一方面,中国法学理论首开法治思想解放之先河,通过对人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法治与政治体制改革、法律体系协调发展、法治与人权、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宪法修改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决定》出台、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中央法治建设的顶层战略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和学理支持,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思想引领和建议方案,使中国法治进程日益科学、理性,富有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实践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需求和挑战,如审判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起草中央64号文件、起草82宪法、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入WTO、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定物权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编纂民法典等等,则为中国法学理论完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刺激力、推动力和牵引力,使法学理论研究能够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和创新导向,不断吸纳中华文化精华的精神养分,不断获得经济社会生活的创新素材,不断呼吸世界法治文明的新鲜空气,不断接受中国法治进程的评判检验,从而推动中国法学从“幼稚”快速走向成熟和完善。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法学繁荣发展面临千载难逢、时不我待的大好机遇。我们应当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法学理论发展的战略支点,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法学理论创新的方向指引,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实践和法制改革为动力源泉,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对当下现实问题,着眼未来发展需要,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

责任编辑:袁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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