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李云滨(1.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浅析哈尔滨市农民工权利的法律保障
李玲玲1李云滨2
(1.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10;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要: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我市政府也在农民工落户、子女就学方面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保证农民工权益的逐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也确实存在着不足,包括就业歧视、职业培训率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策略,以期对我市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障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利;法律保障
农民工群体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广泛分布在各个领域,为城市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增添了动力和竞争力。目前,哈尔滨市已经确定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在此大背景下,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做好农民工工作、保护好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调动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积极性,加快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步伐,维护全国文明城市形象。
近年来,哈尔滨市党委和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为长期在哈市务工的农民工提供生活、就业、子女教育方面的各种便利条件,包括稳步推进我市“双轨制”落户政策,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等等。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大量农民工群体受到的不公待遇比比皆是。在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在市总工会的协助下,对哈市主要区县的26家企业和5个街道的调研,发现我市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一)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权益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主要表现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安全保障权和休息权等方面。
1.就业方面。根据对哈市农民工群体的抽样调查,哈市几乎每个行业都分布着农民工群体,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及保险业等。并且农民工工作大多从事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的社会工作,工作稳定性差,失业风险大。
2.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经过调查,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并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身权益的呼声并不高。其中尤以建筑行业最为典型,即使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也并不规范,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企业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可以随意终止与农民工实际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工作难以保持稳定的恶性局面,继而造成农民工在各个城市之间、城市的各个单位之间循环流动,在求职、失业之间不断变换角色。
3.劳动保护方面。经过调查,哈市存在劳动风险(辐射、污染等)的用人单位,仅有25.5%的单位采取了比较完备的保护措施,但还有74.5%的单位措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措施。这说明,哈市很多存在劳动风险的用人单位在保护农民工合法利益和身体健康方面做得很不到位,甚至威胁到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工作时间方面。哈市用人单位多数还存在加班加点工作的现象。仅有34.7%的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而其余的农民工都要延时工作。可见,超时、延时工作在农民工中非常普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几乎过半的农民工都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有占44.6%的农民工虽然加班却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些都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
(二)职业培训比例低,劳动技能提升空间有限。通过对哈市农民工群体的职业培训状况调查得知,37%的农民工没有参与过任何形式的培训,39%的农民工参与过单位或雇主组织的培训、工作所在地政府组织的培训。这说明,哈市现行的培训政策还不够完善,培训没能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在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经费上又欠妥当,很多农民工主动或被动的排斥在培训体制之外,这也导致本身就业技能较低的农民工群体,缺少机会来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个人素养,只能就业在低层次不稳定的行业中。
(三)参保意识不足,难以享受公平待遇。通过对哈市农民工群体购买社会保险状况的抽样调查得知,哈市购买医疗保险的人占52.3%,购买养老保险的占44.3%,购买失业保险的占28.3%,购买工伤保险的占31.1%,购买生育保险的占19.8%,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占17.1%。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工觉得将自己辛苦赚来的薪酬购买养老、医疗等保险并不划算。并且,即使自己已经购买了社会保险,将来能否顺利领取养老金、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也未可知。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工工资不固定,收入无法保障,只能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权利。
(一)执法力度不足,就业环境不规范。就业问题是共性问题,我国当前整体的就业环境不理想,广大农民工群体就业压力大,供过于求,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很多农民工缺乏专业技术支持,只能选择从事低层次、技术含量低的工作。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劣势,迫于生活压力在劳动关系中即使受到不公平待遇也只能忍气吞声,否则就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由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缺乏对用人单位的有效监管,很多用人单位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于不顾,依仗劳动者维权意识欠缺的弱点而变本加厉,在用工过程中并不履行正当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各种短期工、季节工大量存在,很多农民工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频繁流动,就业稳定性差。在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超时工作的现象经常发生,甚至没有安全保障,这和不规范的就业大环境是分不开的。
(二)传统观念束缚,培训政策不完善。由调查得知,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低,效果不理想,很大原因和农民工观念、宣传力度和培训政策不完善有关。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思想比较落后,行为相对保守,受传统的自然经济和小农意识影响较深,缺乏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人力资本意识,很少考虑今后的长远发展,觉得没有必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培训。另外,这也和就业准入制度在我市还没有很好地落实,就业市场门槛低有关。受产业结构调整、市场需求变化影响,很多有培训需求的培训专业项目并未增补,无法满足多样化的培训需求。而且现在的培训补贴标准存在一刀切的问题,没能根据专业特点进行区别对待,仅根据培训课时进行计算。
(三)维权意识欠缺,只关注眼前利益。受教育程度低是整个农民工群体的一个特征,现阶段,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权益保障意识,受传统思维束缚,并未将社会保障纳入自己的生活规划,这又造成很多农民工对社会保障认识不足。经过调查,哈尔滨市农民工群体中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占30.5%,具有大专学历的占11.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仅占3.3%。文化知识的匮乏导致农民工群体缺乏对自身职业设计的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没能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意义。
(一)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劳动关系。由于哈市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尤其是劳动关系的不规范,使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而劳动关系是农民工能够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条件,这就导致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的现象。即使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因为相关部门在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中没有依据确认,《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难以落地生根。因此,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我市的就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的监管措施,通过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等的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推进劳动格式合同的拟定及备案,促进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法规,建立工伤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管理机制,落实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二)加强培训宣传,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需要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积极性,多措并举,改善劳动技能培训比例低的现象。
1.灵活多样开展各类培训。在培训内容上,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来,根据市场需要增设培训专业,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需求。建立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沟通机制,增强培训的市场化导向,使培训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培训,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培训的形式上,不定时定点,可根据农民工的群体的流动性特征,在工地、车间、厂房随时随地开展培训,充分利用传统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现场授课、远程授课和下发培训光盘等形式,让广大农民工群体充分利用闲暇时间提升自身技能。
2.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培训计划和培训政策,通过典型人物、典型事迹的报道来增加培训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转变农民工的传统观念,使其认识到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提升补助标准。政府应统筹规划各类技能培训,加大培训财政投入力度,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提高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的伙食费和误工费补助标准,解决农民工的经济顾虑。培训结束后,加强培训效果的检验,听取农民工对培训的建议,逐步完善培训各个环节,让培训效果惠及更多农民工。
(三)加强观念引导,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哈尔滨市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农民工群体的流动性和收入水平,科学统筹、分步推进,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有序衔接。在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过渡性的政策,如对于在城镇中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已经达到就业年限,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可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没有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可以参考其意愿赋予其选择是否参保的选择权,按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需求和实际承受能力,重点解决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问题。必要时各级政府可以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账户设置专项补贴,减轻农民工的缴费负担。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力度,规范劳动秩序,对不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违规单位进行严惩,杜绝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再次发生。
(四)加强法律援助力度,助推农民工维权之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建议哈尔滨市可参考北京模式,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由市司法局授权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集中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将个案指派变为政府授权下的集中指派、专门办理,使受理机构、援助机构合二为一,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申请程序,做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当日指派,并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免费咨询热线电话,及时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使农民工的法律诉求能及时得到满意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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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金荣]
作者简介:李玲玲(1982-),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实习员,硕士,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李云滨(1984-),男,山东武城人,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在读博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法学。
收稿日期:2015-12-10
中图分类号:D92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6)03-0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