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陈开明
(1.巴东县财政局2.巴东县官渡口镇财政所)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探讨
□李荣1陈开明2
(1.巴东县财政局2.巴东县官渡口镇财政所)
我国历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政策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完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的对策。
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探讨
1.1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政策的现状
自2007年以来,我国中央政府就在不断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扶持,每年财政预算中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不断增加,且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增多,农作物保险、林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都在农保的范围内。农业保险的地域覆盖日益广阔,其补贴的比例也在逐年上涨。比如,种植业的保险逐渐从最初的6个省扩大到现在的几乎全面覆盖。再比如,森林保险的补贴从最初的30%,增加到50%。
1.2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1.2.1补贴方式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主要采用的是“联动补贴”的方式,这种补贴的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钓鱼”问题和道德风险,但是也存在着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不公平等问题。其次,补贴品种较少。地方财政资金压力较重。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需要地方政府有配套的地方财政,部分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压力过重,而选择不开展农业保险,或是选择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导致其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1.2.2补贴政策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政策自身也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重要灾害专项资金建立缺乏资金保障。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难以预计,一旦发生重大灾害,单靠保险公司将难以承担。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业重大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的重要性。第二,对保险经营机构经营费用的补贴空缺。我国缺乏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费用补贴导致保险机构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下降,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1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补贴政策
要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要降低甚至是取消地方政府保费补贴的配套要求。农业大省往往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量大的省份,其地方政府有可能因无法承担保费补贴配套的负担,而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品种等进行限制,导致农民的投保需求得不到满足,进而产生矛盾。降低乃至取消地方政府保费补贴的配套要求,能够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扩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地域,提高其补贴的比例。最后,加强对地域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根据地域特色,选择当地农业的特色和支柱产业,并加强对相关产业保费补贴的比例,保护地方特色产业的同时,促进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
2.2为重大农业灾害设立专门的基金
农业产业所面临的风险往往具有不可抗拒性,农业产业一旦发生重大灾害损失,则有可能产生保险机构无法承担的后果。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为重大农业灾害设立专门的基金,以应对不可预测的重大自然灾害。一方面,为面临重大自然灾害的农户挽回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帮扶农业保险机构渡过难关。笔者认为,农业巨灾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坚持“中央主导,地方辅助”的原则,具体的筹集包括了财政拨款、防灾减灾专项资金、国家粮食风险基金等渠道。财政拨款指的是从农保公司往年的保费结余中抽取一部分用于巨灾专项基金,其中还包括了农保公司的税收。
2.3增加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
相对于其他保险而言,农业保险具有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的特点,再保险的方式是其分摊风险的重要举措,但这部分保费往往由农保机构自行承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增加了其自身的负担。要促进我国政策性保险的发展,保障农民的收入,就必须要增加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这里强调的是给农保公司的补贴和再保公司的补贴,另外,对于农保公司再保险的保费也要进行部分补贴。
总而言之,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财政补贴进行探讨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时代不断向前发展,现有的补贴政策也会逐渐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望更多相关专家学者深入该课题的研究中,以促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1]段文军,袁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调节效应分析-以湖北省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3(01).
1004-7026(2016)01-0044-01中国图书分类号: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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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1.29
李荣,巴东县财政局,1978.3月出生,大学本科,中级经济师。陈开明,巴东县官渡口镇财政所。1974.10出生,大学本科、助理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