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6-04-12 18:28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保护问题对策

王 静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王静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深入,网络著作权政策环境的不断升级,我国网络著作权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我国在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过程存在立法不完善,司法保护制度不健全,管辖权范围争议大等问题,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付酬许可模式也面临挑战。故我国除需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司法保护体制,明确管辖权范围外,亟待构建一个能平衡作品保护强度、传播速度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科学授权体系及多元开放的许可使用模式,以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对策

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转型升级,我国采取了将“文化+”“互联网+”“创业+”“创意+”“知识产权”等因素融合的政策。在此政策导向下,各种产业要素的不断融合,成为2015年文化产业及经济融合发展的一大亮点,[1]网络著作权的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任务也随之加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网络作品的传播和使用途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使得传统的授权许可方式面临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由于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导致在中国市场上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授权方式比较混乱。故怎样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成为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其对进一步的减少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平衡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推动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司法实践相关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著作权的基本理论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即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控制、利用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又有学者称其为版权”。[2]由于网络著作权是在传统著作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并基于网络环境这一特定条件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所以我们可以将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概括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基于网络环境这一特定情境对其所创作的各种文学艺术以及科学作品所依法独自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的总称。

(二)网络著作权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著作权相区别,网络著作权的主要特点如下:

1.数字化。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具有数字化和虚拟化的特性。传统作品都需要有形的介质予以表现,但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作品是基于无形数字编码的传播以及存储而表现出来的,不需要外在的具体的有形的介质来凸显其个性。

2.开放性。网络著作权的开放性是区别于传统著作权专有性的主要特点之一。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限制,即任何人可以任意下载和浏览网络上的作品而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3.跨国性。传统著作权的另一个基本特点即其具有地域性。与之相反,网络作品由于产生于网络这个大环境下,使得其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特点而具有跨国性。

4.交互性。网络本身即具有很强的交互性,可推知产生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也不免具备交互性这一特性。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网络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见解,有的承认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说,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其应当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四要件说区别开来。本文赞同四要件说,但应注意的是其在具体内容方面理应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在违法的行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应当遵循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只有在违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时候才能构成侵权,进而才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遇到法定许可或者强制许可的情形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的时候,则属于抗辩事由并可免责。

2.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和传统著作权一样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判断标准可以将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依据划分为两种情形,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国际通说观点认为网络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当是过错归责原则,所以本文在此观点基础之上对网络著作权构成要件的相关问题加以论述。

3.造成了损害结果。网络著作权的损害结果,我们则可以认为其是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对他人合法的网络著作权予以侵害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的行为。

4.违法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所谓的因果关系即在网络环境中因为侵权行为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导致其对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侵害结果,这种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系。

二、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现状

1.立法保护。我国首次规定网络著作权是在2000年中的司法解释中,不仅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还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问题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01年10月,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权利得到立法层面的彰显的体现;2012年4月20日最高院发布的意见稿对网络侵权主体的侵权方式和侵权责任进行详细明了的界定和划分;2015年是我国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一年,促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了新的突破。具体表现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2015年9月8 日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稿中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增强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度;2015年1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3]

2.司法保护。近几年,网络著作权在司法保护上呈现以下发展规律:网络音乐领域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暴增是目前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重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呈阶梯状的地域性发展特征;知识产权法院的不可替代性;刑事司法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另一重要保护路径。

3.行政保护。2015年行政处罚意见稿中加大了对网络著作权的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采取“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及与其他三部门联合启动的“剑网2015”专项治理行动等一系列的版权保护措施相继出台和各项监管措施的开展,不仅净化了网络环境,还使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在行政保护方面呈现出监管思路更清晰,监管重点更突出,监管措施更有力及监管效果更显著的特征。

总而言之,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立法规制活动起步较晚,但目前也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我国应立足于本国国情,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全面加快网络著作权的立法进度,着力构建和完善网络著作权法律规范体系,从而为我国网络和知识产权的发展铺平道路,推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早日实现。[4]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民事权利的出现实质上也对原有法律权利体系保护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来改变以往滞后的法律保护措施。目前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上存在不足。 网络作品和网络著作权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没有做相关的立法规制。所以在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因无法可依,所以只能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寻找相关的作品类型和权利来进行“挂靠”。法律规制上的缺陷使得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获得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尽相同,这是不利于司法统一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5]

2.司法尚存缺陷。一方面,存在举证和取证困难的问题。网络环境使得著作权侵权的证据极易被破坏、篡改或编辑而使得证据的内容可能发生极大的变化,甚至灭失,最终导致证据失真。另一方面,司法审判效率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侵权案件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来审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无权干预,这直接导致审判效率低。

3.管辖权的范围争议大难以确定。依据民诉第29条规定可知,一般的侵权案件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处理纠纷。网络的出现对传统管辖规则提出了挑战,但仍然适用于传统管辖规则中。由此可知,传统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也是以后处理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办法的一个基础性的原则。

4.权利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网络作品的使用和传播途径产生重大影响,传统的授权许可使用模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作者全民化及作品大量化,造成作者与使用者之间因的信息极度不对称而难以适当的授权许可,导致市场交易率降低,使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受限。

三、完善我国有关于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网页实质上是以视图、软件、文件、视频等一定形式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数据编码。本文认为网页应该归属于被保护的著作权中规定的作品的范围来加以保护,同时应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来保障司法审判的合理、合法性,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挂靠”,进而达到司法统一的高度。

(二)健全司法保护制度

一方面,健全取证举证措施。权利人可以在最初收集相关证据时通过合理的方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保管链。加大对证据的监管,所有相关人员如想要查看证据一律得进行相关的登记才可调取。同时,如果在法庭审核证据的时候发现证据存在因公正人员的技术问题而导致的瑕疵,公证机关则应当主动采取相关措施来解决此问题。另一方面,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司法审判效率的基本要求,缩短诉讼的周期,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使用、适当的放宽审理标准并且简化审理程序。同时,为了更有效率的审理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还应当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数量。

(三)明确管辖权的范围

由上述可得知,我国侵权案件的基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目前管辖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为了缓解此局面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范围,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为了保证司法审判效率,本文认为应适当的增加基层法院数量来审理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且可以适当许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那些诉讼标的数额小、事实清楚以及证据充足的相关案件,最终达到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减轻中级以上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的压力。

(四)平衡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基于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付酬许可模式所面临的挑战,为了避免网络作品著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信息极度不对称问题而导致的市场交易率降低,以及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我国亟待构建一个能平衡作品保护强度、传播速度和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科学授权体系及多元开放的许可使用模式,使得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进而更好的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最终适应社会发展新需求。

四、结 语

网络具有开放性、交互性、虚拟性和跨国性的特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与日俱增,传统著作权的保护模式无法适应新的网络环境的需要。随着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体制保护的进一步强化,著作权人对其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制保护意识的不断加深;网络环境下的行政执法力度及监管的不断强化,网络著作权的环境和秩序得到有效的改善;我国公民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加深,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对文化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重视,为网络著作权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各种因素的融合对网络著作权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为满足新的社会要求,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网络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04-28(10).

[2] 张玉敏.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7.

[3] 刘宁, 赵文萍.试论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1-15.

[4] 朱薇.网络著作权侵权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5:9-12.

[5] 张灵敏.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J].企业经济,2012(7):182-184.

[责任编辑范藻]

收稿日期:2016-05-12

作者简介:王静(1990—),女,山东枣庄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248(2016)04-0031-04

Researches on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WANG Jing

(Law Schoo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00, China)

Abstract:The increasing emphasi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ntinuous upgrading of the network copyright policy environment in China have ushered a new opportun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copyrigh.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 China has such problems as imperfect legislation, imperfect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and unclear scope of the jurisdiction right. Besides,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compensation after authority" has been challenge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What's more, it is urgent for the demands of the society to establish a multiple and open license usage mode which can balance the intensity of work protection, the speed of propagation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cientific authorization system between the inter-subecties.

Key words: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problem;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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