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质量致胜

2016-04-12 11:38文/刘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9期
关键词:供给原则责任

文/刘 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质量致胜

文/刘 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从生产领域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

学习习总书记讲话和中央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从质量的角度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通过鼓励创新、提升质量,不断增加中高端产品(服务)的供给,从而淘汰低水平产能。其次,通过降税降费、减政放权,鼓励企业重组,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质量竞争力提升。还有,通过增加消费支出、增加劳动者工资收入,鼓励消费,拓宽消费渠道,实现去库存。通过补短板,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企业必须走质量效益之路

我们从质量的角度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坚持质量效益、坚持质量致胜,并不是反对制造商、销售商降价促销。但决定价格的前提是质量,没有好的质量,价格再低其商品使用价值也荡然无存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有毒塑胶跑道、毒奶粉等。所以尽管传统经济学认为价格决定销量,但没有质量的、低于成本的低价策略是无法持续的,是自寻死路。

美国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称霸世界。特别是二战末期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将由黄金支撑的可靠货币美元确立为国际贸易融资的基准货币,形成了美元霸权。但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出现严重滞胀。数据显示,美国通胀率从60年代初期的不到2%上涨到1979年的13.3%,经济滞胀,停止不前。1981年1月里根担任美国第49届总统后,开始实施里根经济学并取得成效,即以供给学派的减税政策来应付经济停滞,以货币学派的控制货币供应量来应对通货膨胀。美国经济从1980年的负增长(-0.3%)提升到1988年的正增长,达到4.6%,这也让里根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总统之一。

反观目前的中国经济,和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经济完全不同,我们是高速发展向中高速调整过程中出现的供给过剩,而且目前的供给过剩、需求不足的实质是由于供给结构的不合理所导致的无效供给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有效需求不足并存。美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我们的问题必须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加以解决,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里根经济学的区别。

从质量角度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品(服务)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就是从市场需求出发,尽量减少中低端产品供给并消除中低端产品过剩,增加高端产品供给并努力解决高端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就是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全面提升质量竞争力。我们讨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质量的角度谈质量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质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系。

这里我们选取了我国非常有代表性的三家家电企业,分别是四川长虹、格力电器和青岛海尔。下表是近两年三家企业的利润和收入统计表(见表1,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年报)。

表1 近两年三家家电企业的利润和收入统计表

从表1中可以看出,四川长虹年年巨额亏损,格力电器的净利润率达到10%以上,青岛海尔的净利润率也达到4%以上。

如果我们看家电制造业近20年来的发展历史,会清晰地显示,以四川长虹为首的黑色家电制造商在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高速发展后,本世纪开始经营一路下滑,以至目前整体行业亏损;与此同时,以格力电器为代表的白色家电制造商,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成为当今的拥有非凡影响力的卓越企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黑白家电制造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正是二者发展的道路完全不同导致结果也完全不同。黑色家电制造商走的是一条价格战争之路,最终陷入价格竞争的恶性循环而不能自拔。白色家电制造商则走的是另外一条质量致胜之路,脚踏实地提升质量,满足消费需求。目前白色家电全行业基本处在良性竞争循环之中,而黑色家电仍然在痛苦地为生存而战。

正如复旦大学陆雄文教授所说:“价格战的实质是企业无法给顾客提供更多价值。如果成本降不下去,一味实施价格战只能是死路一条。”

质量致胜,只有坚持提升质量竞争力的企业才能走向成功,坚持卓越的企业才能业绩常青。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改变政府公共政策的供给方式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关键是政府的简政放权,是“放管服”制度机制的改革,具体表现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三去一降一补”的关键是推动行政监管制度创新,简政放权,降税降费。

1. 放:就是简政放权

放开,就要彻底放开,不遮遮掩掩,把属于市场的权利还给市场。比如,市场准入机制的改革,我们首先要明确哪些项目需要准入,哪些项目准入门槛可以降低,哪些项目可以让企业自我声明自主管理。我们放低准入门槛,是要让房间里的人感觉竞争压力、感觉来自市场的冲击,从而转变观念、促进提质增效。而不是放低门槛后政府不再管理,让低水平的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温床。我们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企业的自主管理自我承诺自我担责,也是简政放权后必须研究和重视的。如果这个项目能让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承诺自我担责,政府就可以放手让市场机制起作用。

政府改革的手段是制度创新,要把“放手”当作最大“抓手”。

同时我们也要避免“一放就乱”,降低准入门槛就得建立起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就要严格监管、严厉惩罚。上海市正在探索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建设值得借鉴:

①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强化监管;责任明晰、权责一致;公正透明、高效便民;协同监管、社会共治。

②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信用管理是基础,分类监管是常态,风险监管是重点,联合惩戒是关键,社会监督是共治。

③事中事后监管的手段: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实现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担责任;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双随机”抽查和年检制度的应用和规范,则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要求,逐步实现检查量化随机、程序科学、要求明确。

2. 管:严格监管、严格要求、严厉惩罚

管,就要管到位,要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惩罚到位。

3. 服:全面服务

政府—社会—企业—消费者的关系应该是合作关系,政府是质量社会共治中的一环,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政府在质量共治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和政策支持,政府要坚决摒弃管控思维,加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政府质量监管数据全社会共享。推进积极的质量财税政策,研究企业以质量信誉、品牌和产品标准作担保的质量贷款政策,降低质量提升、品牌建设的融资成本,加强质量教育补贴力度、增加政府质量奖励经费,给企业减费让利。政府要把“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作为新动力。努力抓好质量提升工程、品牌工程和质量激励工程。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补上在质量工作方面的短板

1. 法律滞后

1985年的《计量法》、1988年的《标准化法》、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2013年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仍然延用了计划经济的思路,还是有不少计划经济的色彩。

①“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国家产品监督抽查制度的新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抽查制度”。而作为对该项制度的重要补充、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改革,2015年国家决定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李克强总理阐释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的意义,“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不能再‘看谁不顺眼’就去检查,即用制度限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把监督抽查制度的短板补上了。

作为抽样检查机制的一项通用规则,产品监督抽查制度是建立在抽样理论基础上的。因此,随机抽样机制早在国家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时实际上就明确了,只是当时是隐性要求,没有明确提出“双随机”的显性要求。

“双随机”在理论上讲是可以做到的,但是从实际应用来讲,要做到完全的随机抽样仍然存在困难。首先,生产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要是无证无照的企业或者个体户,他们原本就不在抽样的样本库里,即使在样本库里,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也很难做到随机抽样。还有注册制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制造销售地都不是一个地方,也难以做到“双随机”。其次,目前在生产领域抽样,是拿样不是买样,也存在许多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成本,还可能滋生其他问题。再有,现在食品监管提出全覆盖,虽然极大地增加了行政成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未彻底解决,全覆盖更多地变成形式主义,更不要谈“双随机”了。要完全解决质量安全问题,全面补齐质量工作的短板,真的需要我们重新认识质量工作的规律性和科学性。我们必须摒弃落后的质量监管思路,摒弃部门利益,向先进国家学习监管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符合中国实际的监管思路、理论和方法。

②《标准化法》修改势在必行。

国务院2015年3月11日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始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要讨论标准及标准化工作,我们有必要回顾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历史。上世纪50年代我国从前苏联引进156套大型工业装置,同时引进的还有前苏联的工业管理体系,包括“马钢宪法”。后来,“马钢宪法”被“鞍钢宪法”所取代,但标准化管理体系没有大的改变,特种设备管理体系也没有改变。

所以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改革要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不是阻碍经济发展;要有利于科技进步而不是阻碍科技进步;有要利于解放生产力而不是阻碍生产力发展。

《标准化法》修订必须厘清下列问题:

a. 调整的法律关系?比如,调整标准体系还是标准化工作体系?

b. 标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目前的标准体系是阻碍经济发展还是促进经济发展?

c. 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使用技术法规而只有我们是强制性标准?

d. 政府在标准化方面的作用?

e. 标准和科技创新的关系?

f. 标准和专利的关系?

g. 政府是管标准还是管产品质量和安全?

h. 国家标准委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i. 标准和行政审批改革的关系?

j. 国家质量基础建设关于标准或标准化有哪些重点工作?

2. 制度缺失:严格责任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里讨论一下我国质量法律法规在缺陷产品管理中存在的短板。

①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定义是混乱的、不清晰的。虽然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试图纠正,但仍然没有说清楚。这个定义的不清楚是我国对缺陷产品管理的最大障碍,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混乱,包括对缺陷产品管理在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②标准体系短板形成的“合格就是好的”惯性思维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我们单从符合性角度来看质量,那也必须观察两个指标,一个是标准水平,另一个是符合性。只有高水平的标准、符合性又高的产品才是高质量的。但是,如果我们从适用性角度、从顾客满意的角度来讲质量,符合性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即使质量符合标准要求,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缺陷。

③产品责任不清是我国缺陷产品管理中又一个非常显著的短板。

根据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戴维・G・欧文教授在《产品责任法》一书中介绍,在早期罗马法体系中尚未有产品责任的概念,当时“买者当心”原则至高无上。到了19世纪早期,英国法院开始用质量的默示担保代替“买者当心”原则,卖者默示保证产品不包含不能满足为一般目的而使用的潜在缺陷。19世纪末期美国开始实施“卖者当心”原则,法院的推理认为,如果买者为产品支付了相当价值,应期待产品无缺陷。1906年质量的默示担保原则写入“统一买卖法”。1911年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缺陷产品案初审法官拒绝以无合同关系为由阻止诉讼,最后裁决无合同关系的制造商通用汽车公司赔偿原告5 000美元。到了上世纪50年代Henningsen案标志合同关系这一避难所的彻底垮台,该案无视担保法中合同关系和免责声明两大关键抗辩,允许因汽车缺陷导致事故而受到伤害的非购买人依据担保法律起诉制造商。1965年美国法律学会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A节中重申侵权中的严格责任规则。这里讲的“严格”是因为当潜在产品缺陷致害时,它不以制造商制造产品存在过错为依据,而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期待为依据。目前美国已经将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变成法典。

归责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以及抗辩事由的确定和采纳,是确定产品责任的标准和依据,是产品责任的灵魂,不同原则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适用的社会条件,实质上是反映着不同主体的利益。过失原则(过失造成的缺陷)、担保原则(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证明负担)、严格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尽管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趋向于严格责任原则,但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侵权责任法》,均反映出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还处在补偿原则、质量默示担保阶段,离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原则还差之甚远(真正的严格责任原则至少包括归责原则的严格、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抗辩的要求等)。另外,由于各级法院受理和判决的产品责任案例少之又少,难以形成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理论体系。我们更多的产品责任案件是通过行政机关调解解决的,这也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密不可分。

关于产品责任短板,笔者以为至少包括:

a.没有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原则。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买者当心”—“卖者当心”—“严格责任原则”的全过程,并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因为实施严格责任原则、惩罚性赔偿和“卖者当心”以及律师的激励制度,美国在70年代的产品责任案件数量也达到最高峰,使得产品责任成为美国司法实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这个过程中,1965年美国法律学会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A节中重申了侵权中的严格责任规则。

b.没有形成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理论体系。产品是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但我们有时也会被产品伤害,比如家具的伤害。人们一般把伤害分为:固有危险造成的伤害,比如切菜刀有可能切到手指;不必要的危险造成的伤害,比如因某种缺陷造成电视机爆炸引起的伤害;人们以危险方式使用产品造成的伤害,比如超速驾驶造成的伤害。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如何确定产品伤害事故中,是产品使用者、还是产品制造者或者产品销售者应该为伤害负责任;同时,负什么责任?怎样负责任?我们不能再发生因符合标准而忽视不合理危险,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而无法律依据的事情了,我们必须重建产品责任制度。

c. 没有形成产品责任的要求和标准体系。前面讲负什么责任,怎样负责任,这里有个要求和标准的问题,我们要让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在制造和销售产品时,在尽到所有责任的同时,仍然要为产品缺陷导致的伤害负责任。其责任确认的标准是消费者期待中的安全要求而非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也不是当前科学技术所不能发现的缺陷问题。

d. 没有形成产品责任诉讼体系。目前产品责任基本上是由行政部门调解解决,低效、和稀泥,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没有形成威慑,也无法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更不要说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基本上隶属于行政部门,和行政部门合署(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很难完全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办理的产品责任案件较少,也没有专门审理产品责任的法庭和专业法官。同时,律师也缺少打产品责任案件的积极性和激励措施。

e. 消费者不成熟。正如产品责任有一个相当长期的斗争经历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同样有一个非常长的历程。这个历程是和产品责任原则一致的,从“买者当心”到“卖者当心”,实际上是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过程,国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实际上也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达到高潮。中国的消费者基本上没有这个历程和经历,因此缺乏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知识和措施,这个方面的短板非常大,政府应该采取最强有力的措施把这个短板补上。

3. 机制落后

仍然采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现在提出要“双随机”,也是一个补充机制,没有实现机制的“质”的飞跃。

厘清政府质量管理机制体制,必须搞清楚如下问题:

①质量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全社会参与,实施全社会治理。

②判定产品质量好坏的唯一标准是老百姓满意,而不是标准。

③ 制造商和销售商承担产品责任,和其他无关。

④落实产品责任的关键是实施严格责任原则包括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加强监管。

⑤司法体系比行政监管更有效,也是实施严格责任原则的保证。

⑥国家质量基础包括哪些内容?简单地说计量、标准、检测、认证认可还不够,国家质量基础还应该包括:基础质量数据及质量数据库、基础计量基准、基础标准和检测方法。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猜你喜欢
供给原则责任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一图带你读懂供给侧改革
一图读懂供给侧改革
长征途中的供给保障
也谈供给与需求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与完善
期望嘱托责任
养生之道应遵守九不原则
惹人喜爱的原则(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