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征
(济南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099)
工农武装割据背景下鄂豫皖根据地的经济生活
王征
(济南社会科学院,山东济南250099)
摘要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克服“左”倾错误的干扰,克服片面依靠打土豪筹款的聚财途径,在开展武装斗争的同时注意搞好经济建设。苏区政府成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公社和经济合作社;注重抓好农业生产和粮食工作;大力开展土地革命,解放农村生产力;设立红军公田,推动参军热潮;积极推进以累进税为中心的财税制度建设,注意运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为苏区赢得了宝贵的财政收入;建立了苏维埃银行,发行了苏区货币;对工商业也给予扶持,鼓励贸易自由。通过发展苏区经济,战胜了敌人的军事封锁,保证了苏区的军需民用,保卫了苏区红色政权。
关键词鄂豫皖根据地经济公社红军公田粮食累进税苏维埃银行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历史上属于传统的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农业地区,属于经济极不发达地区。在敌军重重围困和封锁的情况下,根据地军民面对的困难局面难于言表。因此,一面开展武装斗争一面搞好经济建设,以便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对于苏区党政军民来说,就是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开始片面依靠“打击土豪劣绅,由斗争中夺取经济”来开辟财源,此法难以为继,后来逐渐探索用经济手段来发展经济,根据地经济建设开始走向正规。为支援革命战争、打破经济封锁、活跃苏区经济、保障群众生活、巩固红色根据地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初的根据地经济建设带有浓郁的军事化色彩。鉴于鄂豫皖根据地面临的严峻经济困难,党中央及时对他们发出指示:“你们应当创造财政经济委员会,来计划苏维埃一般财政经济建设的发展,与实行财政经济政策。”[1]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给鄂豫边特委信(1931年11月24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P499)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鄂豫皖根据地自上而下成立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财政制度也进行了整顿。首先,建立财政机构。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中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有会计科、建设科、设计科、税务局、银行和经济公社的总社。其次,对苏区的财务制度进行整顿,以清理杜绝根据地经济方面存在的种种漏洞和问题,譬如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以及管理混乱的问题。自1930年下半年,鄂豫皖根据地陆续筹建了各级经济公社。直至1931年初,鄂豫皖边区经济公社的组织体系基本上得以完善,经济公社总社设在新集(今河南省新县县城)。经济公社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一边是财经委,一边是人民委员会。作为鄂豫皖根据地唯一的政府经济组织,经济公社和税务局、工农银行一道,分别承担了贯彻执行苏区财经、税务、银行经济方面政策的职能。
经济公社既是根据地经济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也是经济斗争和建设的主力军;既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又领导和管理着合作社等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力量;既代理银行业务(如发行辅助货币,制成油布“经济公社流通券”)发放低息借贷,发展贸易,扶持生产,又千方百计筹措经费和物资,为打破国民党军队的经济封锁做出了重要贡献。经济公社运转所需的资金,有些来自于战利品、浮财分配之类的政府投入,有些属于银行拨款或者贷款,有些则源自于其自身利润的留存,这里面多数都是资金规模偏低者,至于经销商品时销售价格与利润之比系由苏区政府确定。经济公社一方面担负着领导苏区经济工作的职能,另一方面还直接开办一些大型商店;一边经销各类生产物资和生活用品,一边对合作社批发转卖各种军需民用的商品。通过外购内销,经济合作社不但买入了大批苏区急需的物品,满足了根据地军民的需求,支援了根据地建设,而且每月还有几百块大洋的赢利。扩大了苏区的积累,实现了苏区贸易与生产的良性互动。作为集经营与管理职能为一体的经济机构,经济公社的主要职能首先是管理经营由敌对分子方面没收的工商企业,同时也管理私营厂点摊贩;次之是做好政策引导,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再者是组织协调各类合作社和私营工商业开展贸易,恢复生产,经济公社在基层的组织形式则常常体现为混同于合作社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合作社不是农民来做而是苏维埃来做,名为经济公社”[1]中共鄂豫边特委综合报告(1930年11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编辑组.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鄂豫皖时期(下).解放军出版社,1993.(P56)。鉴于经济公社的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苏区的工商业者,都乐意与经济公社开展合作,实现利益共享。
鄂豫皖根据地的经济公社充分发挥了国营经济在苏区的领导作用,也对其他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川陕省工农银行发行的布币,就深深打着鄂豫皖苏区经济公社布币的印记。在之后的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之后,鄂豫皖经济公社培养的经济人才和积累的工作经验,都是我党从事经济管理事业的宝贵财富。1932年10月红四方面军撤出鄂豫皖根据地后,苏维埃的经济公社逐渐停止运营。
鄂豫皖边区大部分地区属于农业经济,在帝国主义商品侵入的影响下,在封建主义、北洋军阀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为落后,国民党新军阀混战期间,这里的社会经济情势更是每况愈下,封建剥削程度变本加厉,地租比例一般大约都在收获总值的一半,甚至高达百分之七、八十[2]霍邱县委霍字报告第二号(1930年6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档案馆.安徽革命根据地财经史料选V.1.安徽人民出版社, 1983.(P66)。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当作苏区经济建设的第一任务。1930年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领导广大农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规模土地改革运动,并从次年春季起,更加有计划的开展农业生产。为此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像是颁布保护耕牛和水利资源的法令;像是经由财政信贷途径发放助农货款;像是减免农业税;像是专门设立农用资料调剂站,为困难户扶危解困;像是组织人员参加农业生产,帮助农民抢收抢种;像是兴修水利等等,不一而足。
鄂豫皖的粮食政策出发点以服务于根据地的反“围剿”战争为中心。鄂豫皖区粮食委员会下辖粮食储藏所、粮食调查统计科。苏区军民在生产和工作实践中逐渐摸索探索出了一套包括粮食的产、征、管、用等诸环节的相对完整的粮食政策。鄂豫皖苏维埃“二大”提出了解决粮食问题的一系列办法:第一,组织生产队,增加生产。如抓好春耕、秋耕、秋收运动“使苏区的土地一寸不要荒了”;同时“加紧生产运动,多种杂粮瓜菜”[1]赵效民.中国革命根据地经济史(1927—1937).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P121)。第二,重视发挥根据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如举行“粮食运动周”“捐粮运动”“粮食互济运动”等。在粮食储备不足时,鼓励工农群众互相捐助粮食救济,主动捐出剩余粮食。第三,加强粮食管理。颁行《粮食收集储藏暂行条例》,将群众手中分散的余粮集中到政府手中,统一保存管理;实行粮食调查登记;严禁粮食出境,各县建立平粜局,需购粮者须领取粜粮证,打击粮食投机买卖。第四,实行粮食累进税。随着苏维埃区域的日益扩大和土地革命的普遍展开,粮食累进税的征收成为解决红军和苏维埃政府粮食消费的主要来源。1930 年9月,鄂豫边特委开始征收粮食累进税,把捐税的负担移到最有财产的剥削阶级身上。当时苏区有些群众对于税收问题有意见,认为征收规定不够明确、粮食累进税有时偏重,苏区政府为此对于征收农业累进税的口径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包括:1.对富农征收粮食累进税时征收幅度按户口统计,在全家每人保留三石基本口粮之外,余粮必须在普通税率的基础上,增加5%;2.对革命群众征税时,按人口计算,每人保留四石口粮,余粮个别征收。通过征收粮食累进税,没收豪绅地主反动派的粮食,对富农的征发,要做到“只留下一点给他吃”,余则征发,从而将富农的多余粮食集中到根据地政府的手中。第五,厉行节约,实行粮食互济,充分发挥根据地有限粮食的最大效用。“各党政机关每日两餐稀饭一餐干饭,军事机关每日一餐稀饭两餐干饭”[1](P135);各个乡的苏维埃政府“筹集粮食,设立粥厂救济,尤其是对于红军家属必须至少担保其每天三顿粥吃”。第六,注重运用贸易手段,“不必限制粮食价格”,鼓动群众到白区买粮食到苏区来,大量地收买。可见,鄂豫皖边区的粮食工作富有浓厚的战时经济特色。
鄂豫皖边区存在着明显的土地集中现象,地主们占人口的比重不到一成,但占有土地的比重却超过了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超过了九成。地租的形式名目繁多[2]谭克绳等.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斗争史简编.解放军出版社,1987.(P248)。“八七”会议后,湖北河南安徽三个省份的地方陆续爆发了多次武装起义,按照探索土党中央的指示,积极探索土地革命的道路。黄安农民起义后,农民政府一成立,在其施政大纲中就明确提出以开展土地革命作为中心工作内容。黄麻起义后,中共鄂东特委和工农革命军松树岗联席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决定在鄂豫皖边区初步实施土地革命政策,决定“谁种的田归谁收去”,在鄂豫皖根据地初步推行了土地革命政策。1929年6月,鄂东北各县召开会议,通过了《临时土地政纲》,其中明确指出:“没收地主豪绅的一切土地,分配给贫农、佃农、专业工人和退休士兵耕种”[3]鄂东北各县第二次联席会苏维埃问题决议案(1929年6月).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编辑组.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鄂豫皖时期(上).解放军出版社,1993.(P33)。1929年12月底,鄂豫边区第一届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凡“祠堂、庙宇、教堂、祖积、公积所有之土地,及一切公产官地”悉数没收,没收的土地应该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红军每到一地,就要进行群众大会布置土地没收分配工作。
从方法步骤上来,鄂豫皖苏区土改过程的初步开展阶段主要以抗租、抗课、抗税、抗债、抗捐“五抗”运动为中心,普遍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侯志英.豫东南土地革命战争史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P124);为了提供土地改革的组织保障,还成立了相应的工作部门——土地委员会;并且制定颁布了《土地政纲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当作土改的工作准绳,鄂豫皖苏区的土地政策就这样逐步成型,并且做到了大致适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实践丰富和发展了中共“六大”的土地政策,到了1931年的春天,土地革命运动在整个鄂豫皖根据地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
为了使非苏区红军战士能够分享土地革命的成果,鄂豫皖根据地于1931年10月正式提出了红军公田制度。即:苏区政府为这些战士在土地分配过程中提留一部分土地作为红军公田,这些公田的耕作由基层苏维埃安排人代劳,而土地上的收获则归红军所有,并且“不要山地,顶好路边的好田[2]鄂豫皖军委总政治部.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9).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档案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P522)。从而”吸引了“非苏区的群众向赤区跑反;白军士兵向红军哗变”[3]鄂东北各县第二次联席会议文件(1929年6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编委会.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三册).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9.(P125),大大有利于壮大红军力量,保障根据地的发展。
由于开展了土地革命,苏区农村的生产力得以大大解放,使根据地得以巩固与发展。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和参军打仗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根据地的农业生产。但其间也受到过王明“左”倾机会主义和立三路线“左”倾土地政策的影响,出现过打击面过宽和创办所谓“集体农场”的失误,甚至出现所谓“调割”(即贫雇农田里长得差的庄稼与富农田里长得好的庄稼对调收割),采取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过“左”政策,但“在没收地主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一点上,则是和我们一致的”[4]毛泽东.学习与时局(1944年4月).人民出版社,1960.(P10)。1932年10月,在苏区第四次反“围剿”失利、红四方面军主力被迫撤离鄂豫皖根据地之后,鄂豫皖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就此告一段落,但大别山区的革命红旗一直未倒。
在土地革命初期,战争造成的环境不安定因素始终妨碍着苏区税收的正规化事业,苏区的经济收入主要依赖于获取战利品、征发剥夺地富分子得到,类似做法不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为继,而且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左”倾过火现象。1931年5月18日,鄂豫皖中央分局宣布成立工农监察委员会,财政审计工作是其主要职能之一。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鄂豫皖根据地财政统一工作初见成效,逐步建立了预决算、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制度,使得苏区财政工作开始走上了正规化的轨道。
通过税收制度的建立,为鄂豫皖根据地财政工作正规持久地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管理体制方面,苏区财经委设有税务科,专门负责税收征管。鄂豫皖苏区的税收包括农业税和商业税两大门类,均采取累进制,废除了旧的苛捐杂税,统一为农业累进税和商业累进税。在1931年2月的临时特委扩大会议上,决定把统一累进税作为鄂豫皖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1931年5月6日《中央给赣东北省委的信》指出:“苏维埃所公布的税则,应该大大的低于军阀时代的税则,应该正确的运用累进税原则,坚决反对没收式的‘累进税’与贫农也征收累进税的方式”[1]中共中央给赣东北省委的信(1931年5月).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P135);1931年7月1日,鄂豫皖区召开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确定统一征收累进税。根据地把粮食累进税当作鄂豫皖农业税的主要税种,社会各阶层的税负政策实行按阶级区别对待的办法。鄂豫皖苏区商业累进税征收有以下品种:首先为佣金税;其次为营业累进税,适用于固定营业者;再次为进口累进税,征收对象为流动商贩;在高税率税种方面,设有特种税,面向烟酒、麻醉药品等应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物品征收,因为对这些物品不能简单禁绝,因此用较高的税率减少交易和消费;在传统税种方面,设有按值抽取百分之五的屠宰税;在税收优惠方面,苏区政府对于粮棉药材等生活必需品进入苏区经销一律免税,对工农消费合作社经销的商品可以适当予以税负优惠待遇。当然,苏区政府也考虑到了如何杜绝累进税可能会带来的负面效应,为此鄂豫皖区人民委员会特地提出要求,防止不法商人假借累进税名义哄抬物价。
总起来说,鄂豫皖苏区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废除旧的苛捐杂税,实行财政统一收支,不仅有利于减轻劳动人民的负担,也有利于打击和消除营私舞弊、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苏区的累进税属于一种较为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不仅为鄂豫皖苏区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税负合理和促进贸易的原则:对工人、雇农、贫民和烈士家属免税,对佃农、贫农绝对不征税,遇意外灾害的纳税群众也予以免收或减收;对中农只征产值税,对地主富农按照政策征收;加重富有者的税负“收有钱人的税,资产愈富的人纳税愈重”[2]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通令第十四号(1931年1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档案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P232)。为利用税收手段扶植集体经济、促进生产发展,对合作社酌情给予减轻税收或完全免税;日营业额在150元以下的商户税收一律全免;粮食、棉、布、药之类苏区必需的生活物资进入苏区时也完全免交税收。还强调要利用“累进税的收入供苏维埃政府拿来为工农群众办有益的事”[3]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布告第12号.实行二次苏代会财政经济政策运动周(1931年8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档案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P268)。
鄂豫皖根据地的统一累进税具有两个特点:首先,把所有财产所得与税负相联系,统一征收,带有单一税的性质;其次,统一累进税的征收完全统一于边区政府,一改昔日各级政府和各类机构随意征税所导致的财政收支混乱状况。苏区税务机构苏区税务总局在新集成立后,实行了财政税收的集中统一领导。为防止出现漏洞,边区税务局在整理票证管理中,重新印制了税票;同时对制造谣言反对各种税收或企图破坏累进税者、破坏税收政策和偷漏税者,严惩不贷。这不仅为工农红军的反“围剿”战争提供了物质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苏区经济,积累了资金,从而有利于促进苏区工农业生产及经济建设的发展。之后,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为全国解放后人民税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历史的借鉴。
在当时的鄂豫皖边区,由外来诸商携入的各式货币充塞于市,不同币种甚至是毫无信用的私钞纸票滥行乡野,币制紊乱不堪,偏远地区尚有以物易物者。在此情况下,红色政权要巩固,苏区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建立与苏区经济水平适应的金融机构,以便有效的动员集中苏区的经济资源,促进根据地的经济发展。
为巩固发展根据地的经济金融建设,1930年10月在湖北黄安(今红安县)七里坪北街建立了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行长由郑位三兼任。第二年,边区特委召开扩大会议专门商讨了建立银行的问题,着手处理金融统一管理和现金集中问题,明确了把金融的收入作为财政的主要来源之一,指出银行要筹集股金,实行低利借贷的方针。1931年5月15日,鄂豫皖特区苏维埃银行在新集开始营业。次年年初,边区苏维埃银行同皖西北特区苏维埃银行合并,新行名称为鄂豫皖省苏维埃银行,其运作资金系由苏维埃政府负责由没收土豪劣绅财物的收入中拨拨付,行长由郑义斋担任。该行设立之后,银行业务委托各级经济公社办理,后者定期向银行结账。鄂豫皖苏区银行等金融机构还也担负起了发行货币的职能,陆续发行的版式计有廿余种,类型包括银币券、铜元、银元乃至于布币(油布“经济公社流通券”)。苏区银行建立和苏区货币发行,标志着鄂豫皖根据地独立的币制体系以及苏区金融架构初具规模。
在执行金融政策方面,鄂豫皖根据地首先立足于确定苏区货币的法定主体地位,以便以此统领苏区金融的秩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苏维埃银行发行的纸币,在根据地可以任意流通;对于苏币之外的敌方货币或者商家店号小票,则各视其情实行或限制使用、或彻底废除、或折扣兑换的办法。苏维埃政府很重视货币信誉,重视筹集发行货币的基金,而不是滥发钞票。面额一元的银币券,与银元一元有同等的价值。在苏区交易中,一律使用苏区货币;同时限定国民党统治地区的官方货币能够以九六折的折扣兑换苏区货币;对于承诺兑换的非苏区货币按章承兑,因此苏区银行在群众心目中非常有信用。
鄂豫皖苏区银行既担负货币发行职能,又担负财政拨款任务。这种一身二任的特色,使得鄂豫皖苏区的货币成为根据地财政预算决算执行的重要工具,银行通过汇兑、投资,扶持信用、消费、生产的发展。概而言之,鄂豫皖苏区银行在根据地建设中发挥的主要功能大致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第一,负责鄂豫皖苏区货币的发行与统一管理,保障苏区货币的信用与流转畅通;第二,大力筹集资金,吸收各项存款;第三,促进生产,发展贸易。由于重视金融,注重发挥金融工作的功能,使得金融事业为苏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鄂豫皖苏区的银行也替我党日后的经济工作造就了一批金融人才。苏区货币像一粒种子,特别是对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金融事业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也为后来革命政权在大别山区发行和流通货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鄂豫皖边区的经济类型属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农业区,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工业品短缺,商业形态不发达。不但缺少大型商埠,也缺少大的工业生产单位。鉴于这种情况,《鄂豫边区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群众运动决议案》作出决议:“保护中小商人利益”[1]刘勉玉.土地革命战争史(1927- 1937).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P186);为了恢复商业贸易,鄂豫皖苏区中央分局指出“不到万不得已不执行干涉政策”,“准许商人的自由贸易”;鄂豫陕省委颁发了《关于商业政策问题》的布告,阐明“苏维埃商业政策的原则是保证贸易自由,反对奸商,取消一切苛捐杂税厘金关卡”[2]鄂豫陕省委.《关于商业政策问题》的布告(1934年12月20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档案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P335)。苏区政府对正当经营的商店等按商业政策加以保护,不撞动街上的行商坐贾,受到商户的好评。鄂豫皖苏区在商业活动中,还利用税收等提供的资金创办了国营性质的经济公社和集体性质的合作社。鄂豫皖根据地的经济公社总社设在新集,各个县区还设有分社。经济公社的出资人是苏区政府,宗旨是便利根据地军民生活,公社既领导组织根据地的物资输入输出,也负责经营群众生活必需的日常用品,大大发挥了国营经济在商业中的领导作用。除了属区县以上的国营商店,经济公社还直接开办较大商店,并对合作社进行批发,以供军需民用。
鄂豫皖根据地的大部分合作社都是由农民群众集资入股的形式发起,地主、富农没有资格参加。为适应群众的经济条件,金额门槛较低,每股的股本面额低则一元,高则数元。倘若取得盈利,归入集体账户,到年底时按股进行分红。还有一小部分合作社,由苏区政府扶持一部分资金。由于发展措施得当,适合群众需求,合作社这种群众性经济组织形式在鄂豫皖根据地遍地开花,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鄂豫皖根据地合作社的类型主要包括消费合作社与贩运合作社,他们一边把一些土特产品从农民群众手中收购集中过来缴给经济公社,一边经销从经济公社批发过来的各类各种商品,有些功能比较齐全的合作社还附设了不同种类的手工作坊。经济公社以及合作社的优势不仅在于出售商品价格低廉,而且经营机制灵活,苏区群众既能够用己有的土特产以货易货,也可以欠账赊销,所以很受根据地大众消费者的喜爱。
鉴于鄂豫皖苏区党政领导对于发展根据地经济采取的政策措施正确得当,故而苏区工商业在敌人的重重封锁下依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业绩。苏区政府对私营商业的态度是以鼓励、保护为主基调,为此做出规定:“中小商人享有其资本企业”,“中小商人有营业自由权”,“保护中小商人利益”,“防止无原则的侵犯中小商人利益”[1]郭德宏.鄂豫皖苏区土地革命政策评述.党史研究,1982,(2).(P15)。皖西北特委在给霍邱县委的指示中明确提出:“第一,奖励苏区与非苏区的革命群众互相贸易;第二,恢复各市镇的商务;第三,召集群众消费合作社”[2]皖西北特委.给霍邱县委的指示.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档案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财经史资料选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P377)。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规定了免税措施,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根据地内外的小商贩进行商贸贩运业务。中小商人享有其资本企业及营业自由权;苏区小商小贩,经经济公社允许,可以为经济公社做生意。对私营商业采取了保护、鼓励的政策。日营业额在150元以下的,税收可以完全免掉;输入苏区急需的生活物资如粮棉布药等也都无需交税;资本或营业额较少的摊贩可以免税或缴纳较轻的累进税,从而使中小商人得到了保护。由于苏区党和政府采取了正确的政策和有效的措施,所以鄂豫皖苏区的商业恢复和发展较快,成效显著。
在发展工业生产方面,鄂豫皖苏区政府为了扶植苏区工业的发展,没有征收过工业产品税。中心苏区的工业以军需工业为主,如兵工厂(边区军委会兵工厂)、被服厂(五一模范工厂、边区缝纫厂),兼有少量民用工业。从所有制形式来看,除了国营工厂之外,根据地还把原来分散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组织起来,成立了多种类型的生产合作社。这对于繁荣苏区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巩固根据地政权以及粉碎敌人经济封锁、支援对敌作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鄂豫皖苏区的经济建设,大部分经济政策和措施是符合根据地客观实际的,但也曾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比如兴办集体农场;再比如对富农实行“割韭莱”式的征发,没收富农的土地,实践中又不能正确区分富农与中农的界限,造成许多地方侵犯了中农甚至贫农的利益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总结的历史教训。
(责编:张佳琪)
作者简介:王征(1962—),男,济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