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类对待“僵尸企业”

2016-04-11 20:31李一心
上海国资 2016年5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僵尸资产

文‖ 李一心



当分类对待“僵尸企业”

文‖ 李一心

尽管决策层不断强调,要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重组,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但僵尸企业的成因各异,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一概而论一刀切,挫伤生产力。

破产清算

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连续6年下降。2015年回升到3000多件。同期,通过各种渠道退出市场的企业却持续上升,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1%,大量因未依法年检而被吊销或非经依法清算而径直注销的企业退出了市场。

经济进入新常态,增长调整到6.5%-7%区间,而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仍在不断加快,中上游产业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阻力。近期中央密集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相关领域的改革进程有望进一步提速,行业退出通道的建立以及改革方案的制定,将有助于推动落后产能淘汰进程的顺利进行,对社会平稳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僵尸企业长期亏损、无望恢复生气,占用宝贵的信贷、土地资源和市场空间。经营失败且无法挽救的企业犹如社会之恶性肿瘤,对其破产切除手术越犹豫拖延,向健康企业传染的范围就越大,不仅会将其他企业拖破产,企业财产也会消耗流失殆尽,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实现僵尸企业出清,央行要提出对银行单项信贷效用考核指标,定期清除不良贷款;中央政府要制定一个对地方政府资金资源扶持管理效用考核,双管齐下,避免市场调节机制未完善,政府调节机制难执行的问题。实现僵尸企业出清,除了兼并重组,依法破产是重要途径。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或落后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依法受理、审理涉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保证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成为“去产能”的重要抓手。

区别对待创新环保企业

创新企业往往一开始投资较大,产品市场又处于开发期,技术路线多样,形成主流技术路线和产品需要经过市场的长期筛选,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尝试,创新发展尤其创新前期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所以,对于一些因经济下行,市场价格断崖式下落造成企业亏损甚至严重亏损,资金链岌岌可危,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因其仍具有发展做强的基本素质,当要考虑其在国内经济的重要性和未来贡献度,予以支持,促使濒临破产倒闭风险的创新企业重整见效或兼并成功,焕发生机,保护先进生产力,推动产业发展日趋合理。

即便新兴企业债务沉重,濒临破产,经营风险的集中爆发给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但决定企业前途的是人才技术和经营理念。

不过,要彰显企业价值,维护继续运营,实现企业的重整具有相当的难度,这里企业具核心竞争力是前提,战略投资者慧眼识玉,股东与经营层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扶持缺一不可。危机时期,政府给亏损的汽车公司、金融机构巨额援助,国际上不乏先例。

所以分析“僵尸企业”的成因,认识企业价值,对诸如此类符合创新环保、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困难企业,社会要足够支持,政府也要施以援手,为放水养鱼,为兼并重组、保护先进生产力给予特殊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吸引战略投资者的眼球,联合金融和其他产业投资,资产重新得到有效配置使用。重组运营后,资金链保留,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继续发力,有利于国内低档次产能逐步淘汰出局,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夯实实体经济结构配套,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整体改善,同时意味着实质性地增加了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债务人财产。

保护非资产性无形资源

保护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已成社会共识。在实务中就有与外企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不因企业破产而终止的案例。尽管该授权的专利技术评估值为零,管理人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使外资另择在中国唯一的专利授权使用人,在破产企业依法退市的同时盘活了资产性无形资源,留住了外资的投资,为地方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企业资源从存在的形态上可以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无形资源是企业拥有的有物质性影响的因素,存在但不能用物质量衡量。无形资源中可以用价值量表示的是资产性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商标等;无法用物理量衡量,也无法用价值量衡量的生产技术经验、管理经验、企业文化、市场影响、社会影响等构成非资产性无形资源,这些因素是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非资产性无形资源是一定时期内经营活动积累产生的,在企业经营中具有使用价值,是“软实力”,对工作效果有重大影响,而不能作为商品。

破产法律逐步从单一的债务集中清偿程序发展为基于公共政策考量,进行企业拯救、风险分担与疗治经济创痛的过程。破产重整制度实质性地提升企业所涉及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企业价值拯救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企业对管理资源的需求。传统上认为引入有管理能力的劳动者就是引入了管理资源,事实上仅有管理者是不够的,其管理资源寄寓在决策层、管理层与执行层的各级劳动者和制度之中,可采用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资源与需求者进行非资产型的合作,共同分配增值。

在现有法规上,鉴于非资产性无形资源的价格无法衡量,而因管理、经营、生产技术等不同,在使用效果上会产生经济效益的变动,只有以契约方式来分配而不能组合成一个企业来共同经营承担风险。企业拥有的非资产无形资源可以通过合作经营而非合资经营来取得增值效果。通过合作引入非资产性无形资源,改变企业的经营效果,形成经营绩效的提高。通过衡量效果来解决非价格因素的无形资源的经营收益问题,按效果变动来分配收入。其模式是把非资产性无形资源,通过约定作用于需要改进的实体资产,提高实体资产的增值效果,按照约定分配增值的幅度。

曾有一个案例,一家企业因高能耗涉污染在结构调整的大环境中被清算关闭了,该企业总经理组织了28位技术管理人员注册了一个专门从事该行业技术管理咨询的公司,资产投入与非资产性资源相结合,货币资产与管理、技术、市场等多方面因素组织起来,接收委托提供咨询、提供管理、提供技改承包、提供工程监理,经营非资产性资源十余年,企业成为“常青树”,业务发展到省外国外。

企业破产清算中,尤其是企业价值拯救过程中,要客观分析僵尸企业的成因,认识、关注、重视、发挥这类非资产性资源的价值。企业价值的拯救中,股东可以为企业重整提供新价值而在重整后的企业中保留权益,非资产性无形资源可以经营团队的形式同样成为重整中的一个新价值的来源。

亏损企业的资产,价格上减值甚至是负数,但是使用价值并没有改变,进行资产合作则资产所有方需要作出较大的牺牲,采用合作经营能够避免原资产方的价值损失,发挥增值的使用价值。

作者单位:上海九威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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