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

2016-04-11 16:36:15陈家禄曾永平
生物技术世界 2016年5期
关键词:惠益遗传利益

陈家禄 曾永平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海口 570000)

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与惠益分享

陈家禄 曾永平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海口 570000)

随着世界环境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地球上的生物资源不断地减少甚至消失,世界各国认为生物中有着大量未开发的遗传资源,对于提高目生物的品质有着而不可代替的作用,纷纷将目标定在生物遗传资源上。为了实现生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达国家以其自身的科技优势,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抢夺。本文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必要性出发,接着阐述了遗传资源在保护利用以及惠益分享中的原则和制度。

遗传资源 惠益分享 保护利用 国家主权 事先知情同意

生物的多样性对于现代社会生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日益重要,尽管生物遗传资源一直都是药物和食品等等领域的原料来源,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进步,认为遗传资源对于改进现代生物物种基因的改进具有重要意义。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两个并不矛盾概念,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的建立和完善在保护和利用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存在的药物中的活性成分大多数都是从植物中提取出来的,越来越多的化妆品也开始着眼于植物,注重从生物资源中提取。遗传生物资源身为现代社会生活研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 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地位

生物遗传资源在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伴随着现代人类生活,出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

1.1现代物种资源的减少

各种各样的物种在发展着过程中遵循着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使得一些物种在逐渐的消失。除此之外,人类的行为活动破坏了一些物种的栖息地,让这些物种失去了生存的必备环境,给其带去了灭顶之灾。

1.2发达国家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不停歇的掠夺

现代社会的许多国家都已经认识到了生物遗传资源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类社会生活品质的提高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能力去进行这项研究,只有一些经济技术发达的国家才具备此种能力。发达国家有着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对遗传资源进行研究,但是他们自身所有的遗传资源已经不能满足研究需要,便将矛头对准了一些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并与这些国家进行合作甚至是抢夺。

2 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利用原则

世界上的生物遗传资源主要存在于赤道附近的国家,而这些国家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但是这些国家基本上是技术资金贫乏的国家,无法对这些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发达国家有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对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是缺乏遗传资源。那么双方之间的矛盾。目前国际社会上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最主要的保护利用遗传资源的最主要的条约。主要规定有国家主权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

2.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最至高无上的权利。国家具有对内最高的管理权和对外最高独立权。国家对其领土类的遗传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在不影响其他国家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开发利用。

2.2事先知情同意原则

事先同意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的,因此任何国家如果要对其他国家的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利用和开发,必须事先征得资源所属国的同意。事先同意原则具体规定有,第一,遗产资源的获取是一个国家的行政许可行为,任何国家可以规定合理强制申请期限。第二,申请者提供的信息必须能够使遗传资源所属国可以了解此次活动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提供的信息必须可以确保获取活动以及随后的惠益分享是是合理的。同意是这个三个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是指遗传资源所属国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同意生物遗传资源申请者所申请的事项。

3 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

3.1惠益分享原则的主体

发展中国家是生物遗传资源研究的遗传资源提供主体,发达国家是生物遗传资源研究的技术提供主体,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一方只付出劳动、一方只提供技术,如果分配的不合理,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纠纷。因此,遗传资源提供者必须参与遗传资源研究的分享,惠益分享的主体应该公平合理的分配给那些在遗传资源管理、研究或者是商业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机构或者是政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模式,遗传资源所属国的利益是最重要的,必须在满足其利益的基础上,一定限度内承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第二,利益相关者协调模式,遗传资源的申请者和提供者在协调的基础上分配双方的利益,当然遗传资源所属国的国家利益也是不可忽视的。第三,国家与利益相关者协商模式,在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充分承认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并且承认他们的相关利益。

3.2惠益分享的客体

惠益是获得利益的一种,通常是指一方主体对一特定的对象付出努力后应该得到的报酬。生物遗传资源的客体是指被开发利用以及商业化之后的所产生的一些金钱或者政治上的利益。不同的国家可能对于遗传资源的法律规定不同,那么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遗传资源的各方主体应该合理分配其所产生的各种利益。

3.3惠益分享的确定机制

协商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它可以使矛盾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及双方直接听取对方的意见,协商是最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的最实惠的方式。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惠益分享主体的规定不同,那么在实际遗传资源项目中可能会出现一个国家将遗传资源的实际提供者作为利益分享的主体,而另一个国家则不承认的尴尬局面。因此,惠益分享的确定首先应当由遗传资源所属国和申请者进行协商,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然后再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

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模板来调整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惠益分享的各种问题,世界各国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国需要在协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为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努力。

[1]刘秀.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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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A

1674-2060(2016)05-0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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