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京秀
监事职责:坚持出资人立场
文‖黄京秀
不参与不干预是监督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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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作为出资人派出的监督代表,坚持出资人立场,这既与其法律地位相符合,也与其工作的逻辑关系相一致。但实践中并不少见的是,或因思想认识问题,或因面对的是强势的企业经营团队,或因出资人对监事会工作支撑乏力,有些监事倾向于选择所谓的中间立场而非出资人立场。
问题在于,如果监督者来自于政府公共部门从事的不是监事工作,持中间立场无疑是正确的,但来自于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做的是监事工作,坚持出资人立场则是必须的。监事会之所以有生命力,全在于这是一支由出资人派出的监督力量,实施的是出资人监督,它不同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任何外部监督。出资人监督是监事会监督的本质特征。
什么是出资人监督?从目的上说是为了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从特点上说是以权益为核心的监督。若用通俗的语言表达,出资人监督就是要把企业监活了而不是监死了。秉持出资人立场,实施出资人监督,将会给监事履职带来清晰的方向,不会因立场偏离而造成角色、思维和工作的混乱。所以,作为监事秉持出资人立场是正确并具现实意义的。坚持出资人立场是履行好监事职责的基础。
“是监督者而非经营者,负监督责任不负经营责任,监督经营者而非替代经营者”,这应是监事的基本定位。身为监事应时常提醒自己,以旁观者为荣,以旁观者清为要。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有所为有所不为,既防过度,也防消极,就是基于这种定位的起码要求。
明确这一定位,就不难理解“不参与不干预”的含义。所谓的“不参与不干预”其实是监督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一道“防火墙”。监督者要做好监督者的事,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为监督者的作用。监事的这种定位,不仅监事要把握,出资人也应把握,要体现在相关的制度、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不能让监督者有意无意地客串被监督者的角色,背负被监督者的责任,从而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损害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监事是一种风险职业。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是监事应了解的基本知识,更重要的是,监事须正确把握个人风险与组织风险的关系,应明白对个人风险负责与对组织风险尽责的一致性的道理。监事在履职中要经常试问三个问题:监督风险有无化解(是否已消除)?有无可控(是否可承受)?有无转移(是否已作了报告)?这“三问”体现的是监事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该敏感的敏感不了,不该敏感的过度敏感,是监事中初入行人员的通病,应努力避免之。
换个角度看,身为监事是否有风险感,亦可作为检验监事会制度虚实性的标志。一个真实运行的监事会制度,其成员必然有来自于风险的压力。这是我们当年开展省属企业子企业监事会情况调查时的直接感受。
监督检查是监事基本任务的最简单表述,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股东权益。监事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既是监事履职的重要标志也是重要抓手。监事的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出资人监督的特征,既要发现问题,更要注重问题的整改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应把专项检查打造成监事履职的精品工程:实地检查力求严谨、专业、细致,不逊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揭示问题力求分析研判以小见大,提出建议力求切合实际方便操作,远胜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监事要努力通过专项检查促进企业某项工作从制度层面有所改进完善,减少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机率。
监事的监督检查抑或出资人的其他监管工作,都不应以损害公司治理为代价。因此,监事的专项检查工作不管深入到集团的哪个层级,除了现场及时反馈检查结果之外,对存在问题的,板子最终都要打在集团相关的职能部门甚至集团董事会或经营班子的身上,要促使其负起治理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控,不断提升治理能力。
报告则是监事监督成果的重要载体,也是监事联系出资人、企业的纽带,更是监事工作的集成与价值体现,尤其是专项报告。一直以来我们的观点都是,从出资人角度看监督责任有否落实,从监事角度看履职风险有否转移,都应以专项报告为唯一标志。定期报告要反映重大事项,但凡事关监事自身责任与风险的重大事项均应以专项报告形式另行报告。专项报告一事一报,白纸黑字,分得清责任,经得起检验。及时准确履行专项报告制度,排除的是监事个人的履职风险,落实的是出资人所期盼的监督责任。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说,专报制度是监事会工作的核心制度。如果监事会工作只订一项制度,这个制度就是专报制度。
监事撰写专项报告要旨在揭示问题,提示风险,落实责任或谓之转移风险。好的专项报告要具备情况、建议、作为三要素,即事项要真实清晰,建议要切实可行,监事在此事项中若有主动作为要予以合适地体现。运用好专项报告这一重要的监督方式,除了落实责任和转移风险之外还具有诸多积极作用,对监事、企业和出资人的工作都是如此。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报告要善于写实,“写实”在许多时候具有特别意义。一份“写实”的报告,让事实说话,受时间检验,摒弃的是个人的臆想,摆脱的是报告过程中的各种纠结与干扰,展现的是监事良好的专业素养与品行。善于写实是监事职业智慧的一个重要表现。基于报告尤其是专项报告的特殊作用,所以作为监事把握报告的质量与数量显得十分重要,漏报、滥报、错报都是应该避免的。
监事在企业一般都会面临两类工作,一类监督,另一类非监督,亦可统称为服务。对于监事无疑监督是主业,服务是副业。一般而言服务相对于监督总是更讨别人喜欢也让自己轻松,于是乐于服务疏于监督往往会成为监事自觉不自觉的行为。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处理与把握是监事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两者间常常难有清晰的界线。最好的结果是: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实际上,相对企业的决策和执行团队来说监事在人数上只占极少数,监事在企业中客观上面对着极为繁杂的监督事务,即使在制度完善管理严谨的企业也是如此,为了准确而尽职地履职,监事在众多的监督事务中只能择其重要而为之。因此,对于监事而言,这里的服务就应该不是一般意义的服务,而是监督前提下的服务,是有利于强化监督的服务。或者说这种服务更多的是监督事务的一种形式转换,使监督表现得更为柔和、亲切,更为被监督者所喜闻乐见。
监事做这样的服务工作须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坚持监督的独立性,不直接主导或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与执行;二是服务的主要内容应是有利于监督成果的运用和拓展的事项。具体的可以是协助、配合开展一些有利于提高管控水平、提升企业价值的活动。对于监事来说,监督永远是本职是主业。监督者、决策者、执行者各司其职,企业法人治理架构的构建才有意义,企业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