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成勇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0031)
关于中华爱国主义的文化解读
迟成勇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南京210031)
摘要:中华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中华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有着丰富而深刻的文化内涵,它是情感文化、道德文化、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及核心价值观的有机集合体。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规定中华爱国主义的特有内涵和价值取向。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精神最稳定的文化基因,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
关键词:中华爱国主义;文化解读;核心价值观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其鲜明的爱国主义情怀。中华爱国主义是指中国特有的爱国主义。中华民族有着崇尚精神的优秀传统。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文化孕育着中国精神,涵养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爱国主义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华文化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团结统一精神、爱好和平精神、自强不息精神及勤劳勇敢精神,都以爱国主义为轴心,从不同侧面或角度体现着爱国主义的价值取向。从某种意义说,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得以形成、确立和发展的根本依据。”[1]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是中华民族战胜艰难险阻、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精神支柱。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精神最稳定的文化基因,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中华爱国主义是一个综合性的文化范畴,体现在情感、道德、政治、法律及价值观等文化构件中。无疑,中华爱国主义有着丰富而深刻的文化内涵,它是情感文化、道德文化、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及核心价值观的有机集合体。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规定中华爱国主义的特有内涵和价值取向。
(一)爱国主义是一种情感文化
一般而言,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巩固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深厚感情。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它首先以一种情感形式而存在,内在地包含道德情感、价值情感和审美情感的有机统一。爱国主义并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先验情感。在脱离了动物界之后,人类的情感就在人与自然的交融中、人与人的交往中及人与社会的互动中产生。每个国家的人民,不分民族、种族、阶级或阶层,由于祖祖辈辈都在一个固定的地域内繁衍生息,久而久之,特别是在阶级和国家形成之后,人们便很自然地将原先对本氏族、本部落的热爱之心,发展为对本国的热爱之情。从情感发生来看,公民对祖国的情感,既不是受某种外力强制要求产生的,也不是某一逻辑概念运行的结果,而是公民发自内心深处的,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情感。一般来说,祖国的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自然要素即国土,指一定区域内的土地、山河、海洋、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二是社会要素即国民,指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语言文化、社会心理、历史传统的人民共同体;三是文化要素即民族传统文化,是在历史长河中汇集而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精神风貌的民族文化;四是政治要素即国家,指为了维护社会共同体的秩序、安全、主权和稳定而建立起来的阶级统治的国家政权。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即是对祖国的山河、文化、人民及自己的国家的热爱,它是一种基于自然亲情而延伸的道德情感、价值情感和审美情感的集合体。其中,爱祖国的大好山河,是爱国主义情感的自然表现;爱祖国的民族文化,是爱国主义情感的精神诉求;爱祖国的人民是爱国主义情感的社会内容;爱自己的国家是爱国主义情感的政治体现。“爱国主义情感,是个人对祖国依赖关系的反映,是基于人们对祖国价值的全面认同而产生的一种肯定性心理倾向,它涉及到祖国的一切要素,体现为人们对于自己祖国的整体之爱。”[2]中华民族对自己祖国的情感还表现为 “本根”意识,即是说中国人无论身处何地,都有一颗赤诚的 “中国心”。把祖国视为自己的 “根”,视为自己的母亲,以自己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骄傲和自豪。热爱情感因素是爱国主义的内在品质。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正直的知识分子或志士仁人都表现出真诚的爱国主义情感。实践证明,当爱国主义情感支配人们作出行为选择时,人们追求的不是物质需要的满足,而是精神上的满足即道德情感、价值情感及审美情感的满足,人们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义无反顾地为祖国尽忠和奉献的热望。“人的存在首先是情感的存在,人之为人就在于人是情感的理解者和创造者,通过情感的扬弃和升华达到自我价值的全面实现。”[3]屈原长叹:“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在哀叹中表达了对生活在苦难中的人民的同情和爱戴。屈原身处 “变白以为黑兮,倒上以为下”的黑暗社会,勇于以 “宁死以流亡兮”“虽九死其犹未悔”的精神,为人民、为国家、为理想而与统治阶级恶势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体现了一名爱国者强烈的情感取向。司马迁在 《史记》中称赞屈原爱国情感之崇高 “可与日月争光”。唐代诗人李白诗云,“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表达了对祖国山河的由衷赞美之情。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 《少年中国说》一文中写道:“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用 “美”、“壮”等形容词来表达自己对祖国高尚而浓郁的审美情感。方志敏在《可爱的中国》一书中写道,“中国是生育我的母亲”,“其实中国是无地不美,到处皆景”。用 “母亲”“无地不美”“皆景”等词汇,满怀激情地歌颂祖国的可爱,彰显出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感。具有爱国主义情感,是近代以来绝大数中国人的内在品格。张岱年先生曾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受到资本主义列强的欺凌,但大多数的中国人都还以‘我是一个中国人’自豪。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民同仇敌忾抵抗日本军队的入侵,大多数的中国人仍然坚强不屈地自称 ‘我是中国人’,表现了对祖国的忠诚。”[4]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国难当头,忠孝不能两全时,广大爱国将士纷纷投书家人,以明报国之志,彰显了 “杀身成仁”的民族气节,体现了 “以天下为己任”的民族责任意识,在硝烟弥漫的战场上抒发自己对民族国家的深厚情感。《义勇军进行曲》《大刀进行曲》《松花江上》《保卫黄河》及 《在太行山上》等抗日歌曲,唱出了中华儿女同仇敌忾、共赴国难的悲愤交加的爱国情感。故毛泽东在 《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说:“中华民族不但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5]该论断,既是对祖国的高度评价,也是对中华民族挚爱之情的表达。1981年,邓小平在为英国出版的 《邓小平副主席文集》写的序言中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6]邓小平对自己祖国和人民的真挚情感溢于言表。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具有深厚的爱国情怀,也正是这种深厚的爱国情感激励着他们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及国家富强而奋斗终身,为中国革命和改革开放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情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激励机制和动力机制。
(二)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文化
爱国是一个人最起码的品德。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哲学家张岱年指出:“‘爱国主义’是一个新名词,中国古代谓之‘华夷之辨’,谓之 ‘精忠报国’,但其核心精神与爱国是一致的。”[7]中国古代爱国与忠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 “忠孝相通”“忠孝同义”“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等,正是爱国与忠君的具体体现或观念化。中国古代是一家一姓之天下或曰家国同构,也就是 “朕即国家”。因此,忠君必须爱国,爱国是忠君的具体表现。但是爱国与忠君还是有区别的。忠君是忠于一姓之君,爱国不一定是忠于一姓,而是忠于自己本民族。如 “精忠报国”的岳飞,高唱 “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等,为维护汉民族的国家政权而英勇献身。毫无疑问,中国古代的爱国主义具有 “华夏中心论”的色彩,体现出民族性、阶级性与狭隘性相结合的特征。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所谓朕或君主也就随之消亡了。爱国与忠君彻底脱钩。孙中山先生说:“古时所讲的忠,是忠于皇帝,现在没有皇帝并不讲忠字,以为什么事都可以做出来,那便是大错。……我们在民国之内,照道理上说,还是要尽忠,不忠于君,要忠于国,要忠于人民,要为四万万人去效忠。为四万万人效忠,比较为一人效忠,自然是高尚得多。”[8]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一个人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根本体现。从中华传统伦理来看,爱国主义的伦理品质主要体现为:一是从群己关系来看,强调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体现了维护民族国家利益的整体主义精神;二是从义利关系来看,强调重义轻利,体现了捍卫民族国家利益的 “杀身成仁”“舍身取义”的牺牲精神;三是从人生态度来看,为促进民族国家的发展,发扬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积极进取精神;四是从责任伦理看,为民族国家的未来着想,倡导 “先天下之忧而忧”“以天下为己任”的忧患责任意识;五是从独立人格来看,为维护国家统一或捍卫民族尊严,秉持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人格气概。自古以来,人们把报国、兴国、强国、救国看作为一种高尚的美德,而把祸国、卖国、辱国、叛国视为不道德的丑恶行径。江泽民说:“我们的民族,有着酷爱自由,追求进步,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光荣传统。对外来侵略者无比痛恨,对卖国求荣的民族败类无比鄙视,对爱国仁人志士无比崇敬,已经成为我们宝贵的民族性格。”[9]总之,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国者成为时代传颂的美德象征和追求的最高荣誉,而叛国者、卖国者则为世代人民所唾弃。
爱国主义作为一种道德文化,还表现为爱国是当代中国公民的一种道德规范。热爱祖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继续得以发扬光大。其一,爱国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建国之初,党就提出了 “五爱”的基本道德要求,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祖国”是社会主义道德对人们的一项基本道德要求。其二,爱国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2001年中央颁布的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即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国”又是首要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其三,爱国是最大的光荣。2006年,胡锦涛提出 “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其中提出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针对当代中国青年,江泽民说:“当代中国的一切有志青年,都应该积极投身到实现中国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来,以此为自身的神圣职责,以此为自己的人生理想,以此为自己的最大光荣。”[10]即是说,当代青年应该把为实现中国现代化而奋斗作为最大的光荣。邓小平曾说:“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11]3在荣与辱的张力中,彰显爱国主义的道德境界。热爱自己的祖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是人生在世的最大光荣,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高境界。其四,爱国是集体主义道德观的体现。“爱国主义在本质上属于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是一种特殊的或者说是最高形式的集体主义。”[12]一个爱国主义者,必然奉行集体主义道德观。一个社会主义者必然是一个集体主义的信奉者和践行者。可见,爱国主义通过集体主义与社会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一个爱国主义者,必然有着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最后,爱国主义具有厚德载物的包容品质。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不是一种狭隘的爱国主义,而是与国际主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是讲爱国主义的,同时我们也是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胸怀的。随着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有容乃大的品格和热爱和平的性格。可见,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是对中国传统爱国主义的历史继承和时代提升。
(三)爱国主义是一种政治文化
爱国既是一种伦理文化,也是一种政治文化。爱国主义不仅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爱国作为一种政治文化,是公民立身处世的一项重要政治原则。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所谓政治原则,是指涉及到国家利益的根本问题。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东西,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中,国家的物质利益主要包括国家的领土、领海、领空及国家的经济发展等;国家的政治利益包括国家的各项政治制度、国家的主权等;国家的精神利益包括国家的尊严或国格、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形象及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等。热爱自己的祖国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国民所应该坚持的最高政治原则。不过,任何一项政治原则都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作出相应的变动,但爱国则是任何时候一个国家公民始终坚持的、不可移易的一项政治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或多数公民丧失了爱国的政治原则,那么这个国家也将走向亡国。如果一个人背离了自己的祖国或损害了民族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就丧失了具备一国国籍公民的资格,沦为历史的罪人。维护国家利益,其实就是在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博弈中体现出来的。在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时,邓小平说:“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我们都是要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11]330也就是说,在处理国与国的关系上,应该把基点放在维护国家利益上而不是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我国外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江泽民强调,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热爱祖国,就是要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就是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的重要体现。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就是要求人们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从政治原则来看,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或核心利益,是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最根本的政治文化价值诉求。在当代中国,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为:一是维护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能否维护民族团结,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坚定政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二是促进国家的统一。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是全国各族人民不可动摇的坚强决心和神圣使命。能否促进祖国统一,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坚定政治原则的试金石。三是积极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当代热爱祖国主要表现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地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原则。同时,爱国作为一种政治原则,还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国家的形象,不要丧失国格和人格。从独立人格来说,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原则,是公民道德人格或国格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体现。哲学家张岱年认为,坚持独立人格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并说:“独立人格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要有做人的自觉,坚持人格尊严;另一方面要有社会责任心,坚持履行对于国家民族的义务。”[13]邓小平说:“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11]331国格是一个国家在对外交往中表现出来的风度和品格,它既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与自尊自信的统一,又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形象威望的综合体现。即是说,中国公民在与外国人的交往过程中,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在与强国、大国交往过程中,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要妄自尊大,更不能崇洋媚外。针对那些崇洋媚外,缺乏民族自尊心的人,毛泽东曾提出尖锐的批评:“有些做奴隶做久了,感觉事事不如人,在外国人面前伸不直腰……要把民族自信心提高起来。”[14]总之,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以保证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在尊重他国合理利益的同时,自尊自重,不卑不亢,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更不能作出有损国家利益或国格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维护自己的国格和人格,是维护国家精神利益的具体体现。简而言之,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是爱国主义在政治文化上的时代体现。
(四)爱国主义是一种法律文化
爱国既是一种政治文化,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其目的在于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保证个人履行对国家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在当代中国,热爱祖国是社会的绝对主流,但也有极少数质疑乃至否定爱国主义的奇谈怪论。目前,质疑乃至否定爱国主义的现象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由主义思潮,二是极端民族主义。自由主义者认为,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民族成员的民族认同,而是来自于社会契约。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一个国家是否值得人们 “爱”,关键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即国家政权是否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社会契约视角看,只有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的 “自由国家”才是值得去 “爱”的,而不能保护公民的自由和财产的 “专制国家”则是不值得去 “爱”的。从社会契约的理论预设来倡导所谓 “值得爱”的国家与 “不值得爱”的国家,既违背了历史发展逻辑,也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因而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极端民族主义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民族分离主义,其二是非理性爱国主义。民族分离主义者认为,一个民族对应一个国家;有多少个民族,就应该有多少个国家。可见,民族分离主义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直接充当西方发达国家侵害中国核心利益的工具和先锋。故江泽民指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庞大的政治机构,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而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的理性或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15]既然国家是一个理性的利益共同体,由此决定了作为国家公民的行为也应该是理性的,非理性的行为则是对国家利益共同体的伤害。非理性爱国主义者认为,只要打着爱国的旗号,什么都可以干,只要把某种做法与国家利益挂钩,任何做法都具有合法性。也即是说,过激的或非理性的爱国行为往往会扰乱社会生活的秩序,进而危及到国家的安全稳定,由爱国初衷落得危害国家利益的下场。显然,非理性爱国主义把中华民族的利益进行无限扩展,进而堕落为狭隘的民族主义。从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战略的高度来看,非理性爱国主义违背了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方针政策,极易导致中国与他国的军事冲突,进而破坏中国改革开放的和平国际环境。因此,我们提倡理性的爱国行为,反对非理性的爱国行为。当然,人类的理性是有差异的,不同的民族对理性有着不同的认知。“在理性差异的基础上界定理性爱国的尺度,就只能借鉴 ‘底线伦理’与 ‘交叠共识’的思路:在全体公民共同认可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爱国的合理表达方式。”[16]简而言之,反对自由主义思潮,遏制极端民族主义,提倡理性爱国主义,客观上需要将爱国主义纳入到法律文化的框架内。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促进治国理政理念现代化,客观上要求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道德是自律,发自于人的内心世界,法律是他律,侧重于人的外在行为。当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从爱国主义角度来看,“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公民道德规范的最高体现,而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则是公民道德规范的底线要求。遵守国家法律规范,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必备的文明素质。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不仅明确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而且明确规定了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 《反分裂国家法》等,对如何维护国家利益、如何履行爱国义务等问题作出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又对出卖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反爱国主义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约束,体现了权责的高度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护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我国刑法还规定有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所谓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第103条第1款又规定:所谓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为了反对和遏制 “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 《反分裂国家法》,把维护祖国统一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宣示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坚强意志。同一切分裂民族国家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积极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每位中国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时代责任。“台湾同胞有着优良的爱国主义传统,主要表现为维护祖国统一的基本价值取向,反对外国势力的侵略和干涉,热爱中华民族悠久的传统文化及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17]总之,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要求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关心国家安全,树立高度的国家荣誉感,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民族团结和促进国家统一,惩罚损害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客观上需要法律文化的价值支撑。从治国理政来看,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是治国理政的法律文化举措。
(五)爱国主义是一种核心价值观
文化与价值观是紧密联系的。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文化则是价值观的载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在个人层面提出的价值准则和道德要求。爱国不仅是一种情感文化、道德文化、政治文化及法律文化,更重要的还是一种核心价值观。爱国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是自古以来的一种文化现象。中国传统社会,是个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任何人都表现出重视家庭和亲情的价值取向,都把个人的价值放在家庭或家族的尺度上进行衡量。而中国传统社会又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因此,以家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必然会逐步推广到 “族”或 “国”之中。人生价值取向也就由家庭或家族的价值衡量转化为 “治国、平天下”的价值衡量。即是说,爱国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爱国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爱国主义、中国共产党的爱国壮举和社会主义时期爱国新要求的高度凝练和集中概括。就中华传统爱国主义而言,从 《战国策》提出的 “周君岂能无爱国哉”,到 《汉书》提到 “亲民如子,爱国如家”;从 《大学》的 “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北宋张载的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从范仲淹的 “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到王阳明的 “视国犹家,而以天地万物为一体”,再到顾炎武的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从林则徐的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再到孙中山的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等,无不彰显爱国主义是中华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就中国共产党的爱国壮举而言,从打倒北洋军阀的北伐战争,到 “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战争,再到争取民族独立的抗日战争,最后消灭蒋家王朝的人民解放战争,无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人民解放”的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建国初期党在过渡时期以 “一化三改”为核心内容的总路线,到党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 “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总路线,再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再到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 “四个全面”等,无不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人以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为奋斗目标的爱国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贯穿于中华民族的历史长河。
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对当代中国公民价值观建构具有价值导向意义。在中华文化的熏陶和教育之下,中华民族成员始终把热爱自己的祖国,作为天经地义的当然价值,进而成为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体系中,有很多优秀的价值理念或思想观点,如“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厚德载物”“革故鼎新”“忧道不忧贫”“三不朽”“俭以养德”“勤则不匮”“民为邦本”“居安思危”“与时偕行”“视国犹家”“道法自然”及 “兼爱非攻”等,经过批判继承、创造性改造并赋予时代内涵,对建构当代中国公民核心价值观仍然具有根本性意义。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根植于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如果无视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因此,从人生价值观建构来看,爱国主义需要人们将自己国家的民族历史和民族文化优秀传统整合到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中,否则,自己的人生价值观因没有民族历史意蕴和传统文化根基而显得虚无缥缈。对当代中国青年大学生而言,爱国主义需要将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 “振兴中华”整合到自己的知识学问中,否则自己的知识学问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时代价值。著名国学大师钱穆先生说:“‘爱国不忘读书,读书不忘爱国’,则青年们在一念之倾便可做到。在学校读书,自可心存爱国。只要心存爱国,便知我此刻读书,意义深长,责任重大,自会更黾勉以赴。”[18]当代青年大学生应该把读书与爱国统一起来契合到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中。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历史主体,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力量。民族国家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从幸福观建构来看,爱国主义需要人们将人民福祉、人民利益整合到自己的人生幸福观建构中。只有把实现人民福祉纳入到自己的幸福观中,只有把实现人民利益契入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中,才能使得人生幸福具有社会价值和精神价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在当代中国,讲爱国主义,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个人的理想和事业融汇于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因此,从人生信念来看,爱国主义需要人们将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整合到自己的人生信念中。只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才能激发自己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如果否定自己国家改革发展的成就,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必然会动摇对自己国家前途的信心,否定自己对民族国家的情感,最终必然会走向爱国主义的反面。简而言之,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应该是人们实现人生价值、建构人生幸福观及坚定人生信念的文化价值导向。
中华爱国主义是多种文化规定性的集合体。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规定中华爱国主义的特有内涵和价值取向。爱国主义是人们发自内心的情感价值,是亘古不变的道德范畴,是不可移易的政治原则,是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是承上启下的核心价值观。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情感文化加以倡导,以增强人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道德文化加以提倡,以提高人们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境界;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加以强调,以培育人们对于民族国家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加以培育,以增强人们对民族国家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把爱国主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加以培育,以增强人们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及信息社会化等时代背景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具有更加显著的时代价值。总之,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精神最稳定的文化基因,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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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迦寓)
DOI:10.3969/J.ISSN.1672-0911.2016.03.016
中图分类号:D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11(2016)03-0016-08
收稿日期:2016-03-02
作者简介:迟成勇 (1966-),男,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副教授,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