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4-11 06:17娄永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16年3期
关键词:小额保险公司农村

娄永飞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娄永飞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很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广大农村除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保障以及政府救济外,基本没有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农民遇到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风险时,往往就导致其生活陷于困境,很多农村家庭经常会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然而,受到总体经济水平的限制,政府还没有财力建立起惠及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些商业人身保险虽然在农村广泛存在,但是也难以覆盖到低收入群体。而农村小额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计划,在商业保险高效的运作方式以及政府和其他金融机构大型资本的支持下,可以弥补以往单纯依靠政府或者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不足,有利于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潜在市场,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状况

小额保险,又叫做微型保险,是专门为贫困人群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不同国家、不同监管者对小额保险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国至今也未对此形成完全一致的权威定义。本文采用世界扶贫协商小组对小额保险的定义:小额保险是保护低收入人群对抗某些具体风险的一种保险,其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导致损失的程度,按一定比例适时收取数量较小的保费。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为零,事实上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还是国家政府,甚至非政府组织都早已意识到发展小额保险的意义。贫困地区保险保障空白的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具有“低保费、小保额”特征的扶贫小额保险试点,直接对接贫困地区的风险点和保障需求。就小额保险产品的类型来看,我国已经有小额寿险、小额财险、小额农业保险、小额意外险、小额健康险以及小额信贷保险。

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确定中国人寿为全国首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公司。2009年,中国人寿与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炮村签订了首张农村小额保险,创新运用“全村统保”模式,为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推广打开了突破口。2011年起,中国人寿与中国扶贫发展中心合作开展扶贫小额保险试点,探索小额保险与村级互助扶贫基金相结合的新型扶贫模式。目前,该项目已陆续推广至四川、重庆等省市,2014年为73.5万贫困农户提供了240.44亿元保险保障。中国人寿在宁夏首创了扶贫小额保险保费从互助社“公益金”中列支的方式,为宁夏“百万人口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提供了风险保障,探索出小额保险与扶贫工作深度结合的可操作路径和长效机制。在重庆,中国人寿则将服务对象由互助社员扩大至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5年已经实现所有建卡贫困户的全覆盖,涉及贫困户48.2万户,贫困人口165.7万人。该模式推广至黑龙江省的结果是:2015年覆盖到45万贫困人口,极大地增强了该群体的风险抵御能力。截至2014年10月底,扶贫小额保险为73.5万贫困农户提供了240.44亿元的保险保障。小额人身保险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同和喜爱,不少农民群众将其与“新农合”并称为惠农利民的“双保险”。

小额保险以“低保费、小保额”的模式走出了一条金融扶贫、保险护航的新路。通过分散和化解贫困农户因意外伤害或因病引起的致贫返贫风险,实现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的目标,为贫困农户建立了“心理安全网”。虽然我国小额保险产品类型较为丰富,但是参与面有待扩大,保障程度需要提高,专业性需要加强。

二、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较为迅速,但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一)政府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农村小额保险有其特殊性,覆盖范围主要是农村低收入人群。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很少开展此项业务,目前为止,保险公司掌握的资料不够完整又缺乏经验,保险监管部门的保险风险预警机制、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也还没有经过实践的充分检验。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体系,能较好地控制保险业运行中的风险,但对经营农村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措施、由谁监管等问题还在探索中,没有规范性的文件。

2.缺乏法律保障,政府主导地位不明确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已经发展近十年,主要是各保险公司的自发经营,并没有形成体系。目前,农村小额保险的定义、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经营模式等未能明确规定。现行保险法主要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村小额保险中有一部分是非商业性的保险。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村小额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村小额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法律真空,政府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村小额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政策的指引,基本上处于一种自发的无序探索阶段,这样就必然导致农村小额保险缺乏可持续长期稳定发展的依据。

(二)农民、农户的问题

1.对保险的认识不足

随着我国农村居民收人的提高,低收人人群具有了一定的小额保险购买力,但是一些人对保险的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对保险持有偏见,对于收益不是立竿见影或可能不发生赔付的农村小额保险特别抱有怀疑的态度,认为保险不可靠。因此,很多农户对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积极性不高。再者,保险是一种消费型商品,但不是生活必需品。人们只是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需要之后,才有可能将剩余的钱投入保险,我国农村人口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且不稳定,大多数农民虽然意识到保险的保障功能,但无力承担保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民的收入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增长的这部分收入被高昂的医疗、教育费用吞噬。小额保险的保费虽然低廉,但多数农民还是无力负担。另外,我国地区差别很大,如东部地区农村较富裕,而西部地区农村还比较贫困,这种地区差别也影响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

2.有效需求不足

有效需求是指保险需求者对想购买的保险产品不仅具有经济支付能力,而且保险需求者想投保的险种正好和保险公司所推出的险种相吻合。保险公司应尽量满足全部有效保险需求。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保险公司只能根据自己的资源配置选择其中某些目标客户作为服务的对象。尽管近年来保险业快速发展,但农村购买过保险的人还是很少,而且,收入越低,购买保险的比例也越低。保险公司所开发的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品种单一,造成小额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覆盖率不足30%,需求缺口高达5000万人次。许多机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经过市场调研发现,农村的中低收入群体对基本保障型保险服务的需求是现实存在的。保险商品的价格就是保险费率。保险需求主要取决于可支付保险费的数量。同一保险商品的保险费率与保险需求一般呈反相关,保险费率越高,则保险需求越小。由于小额保险面对的是低收入群体,当保险费率偏高时,无力支付昂贵的保险费而不得以削减自己的保险需求。用保险需求的价格弹性反映保险需求量变化对保险商品价格变化反应程度的指标表示,它是保险商品需求变化的百分数与保险商品价格变化的百分数之比。不同险种有着不同的价格弹性。目前我国小额保险的费率是千分之五左右,保险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年缴保费在50元到100元之间,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开办此险种时间较短,掌握的统计数据不足,在费率厘定时出于稳妥考虑趋向于费率略高。同时由于逆选择的作用,风险低的主体趋向于不投保,因此投保人的构成中高风险群体所占的比例过高,从而迫使保险公司提高费率。费率提高又会进一步减少保险的有效需求,逆向选择将会更加严重,如此恶性循环下去,最终将导致小额保险失去其原本的特征,失去市场价值。

(三)保险公司的问题

1.农村小额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积极性

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开办时间短,各保险公司积累的数据不充分,因此在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费率的厘定方面比较薄弱,在经营经验上也比较缺乏。农村小额保险的很多险种,如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受自然条件影响的程度较深。若发生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将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在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过程中,道德风险同样十分突出。在非统保的情况下,农民总是将鱼塘、房屋、蔬菜中风险最大的部分投保。这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另外,不同地区的农村情况千差万别,而保险公司由于考虑到成本,在农村设立的营业网点少,加上交通通信设施不发达,往往为了十几元的保费要驱车几十公里展业、承保、理赔,提高了农村小额保险的经营成本。一方面由于小额保险的展业和售后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由于风险的高发性和危害的同质性产生的高赔付,很难依靠保费收入聚积起足够防范巨灾风险的准备金,甚至都很难达到企业经营的盈亏平衡。面对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三高”特点,农村小额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连年亏损,而商业性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必然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当他们发现经营该险种无利可图甚至会出现亏损时,自然而然就会收缩或放弃该险种的经营。

2.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过高

保险市场效率取决于保险交易成本的大小。要提高保险市场效率关键在于有效降低保险交易成本。在保险合约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的是风险交易,而并非保险标的的转移,投保人购买保险后,使其在保险标的之上的不确定性利益通过风险的转嫁而得到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实际上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它与一般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设法从风险中获利,风险是其获利的基础。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种类很多,包括环境性风险、经营性风险和人为性风险三大类,而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经营性风险主要有险种定价风险、业务管理风险营销风险、承保风险、理赔风险、准备金风险、投资风险、分保风险、退保风险、应收保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等。保险公司的经营性风险,不论是源于客观的不确定性因素,还是由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失误与偏差所致的风险,最终都表现为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的收益与保险赔款和各项费用支出的成本间的背离。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保险合约的价格,是保险双方进行风险交易的成本。虽然保险费率厘定建立在精算科学基础之上,仍然有着因不确定性造成的偏差。但更为重要的是,保险经营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自利动机和机会主义倾向,即不仅要面临客户的“逆选择”风险,主动而积极参加小额保险的人往往是那些高风险者,而且还要面临投保人的欺诈与道德风险。在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的不确定性条件下利益博弈的结果,使保险经营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保险交易成本。

3.小额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有效供给是指对应有效需求的那部分供给,或者说,与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应的供给就是有效供给。有效供给的含义很广,适销对路的产品是有效供给,物美价廉的商品也是有效供给。从小额保险市场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经验看,政府积极规划和统筹小额保险发展,推动相关部门的对话和协调,使全社会重视小额保险的发展,有的给予小额保险提供者或低收入人群补贴以扩大供给,从而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积极性,有的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而政府之所以会不遗余力地大力推进小额保险,恰恰是作为一种扶贫手段,小额保险不仅让低收入人群获得了保障,也让政府、渠道和保险服务商等获得了更好的社会信誉、更稳定的市场环境。因而他们能够并且应该为提升小额保险的生存环境而努力,所有的参与者都应该相互合作,为贫困人群提供买得到并且买得起的小额保险。

三、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小额保险的相关法律

由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具有分散性等特点,对其管理必须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综合运用。应加强农村小额保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农民、保险经营者等行为主体在农村小额保险发展中的作用。明确农村小额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管理原则、经营组织、农民参与形式等重要问题。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制定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村小额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村小额保险健康发展。

(二)积极探索小额保险分类监管

根据小额保险的发展需要,对原有的监管规定及时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是完善小额保险产品报备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二是适度调整小额保险监管规定。鼓励保险机构在中小城镇设立分支机构,更好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农机站、农业用品销售网点,以及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组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探索农村营销员的分级分类管理。

(三)加强保险宣传,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

农民保险意识直接决定着农村小额保险的需求,是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农村小额保险是一项新的事业,许多农民对其了解不多,甚至认为投保农业保险是白交钱,看不到可能的风险,侥幸心理严重。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农民是主体。因此,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如海报、讲座、电视、广播等。在宣传中要让农民对农业风险危害性、投保的利弊等有清楚的认识,同时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区别开来。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是积极争取小额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对小额保险业务、农村营销员和消费者的合理税收政策,提高保险机构、农村营销员开展小额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投保意愿。二是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经验表明,小额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小额金融的大环境。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探索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村金融的结合点,鼓励保险机构与农信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试点。

(五)加强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东西南北各个地域的气候差异大,可能遭受各种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设计出能吸引广泛小额保险投保人兴趣的产品造成了较大难度。如果不能吸引到足够多的投保人,则小额保险产品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同一风险在不同的地区也会造成差异很大的危害。再者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收入情况也大不相同,单位区域内的保险价值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建议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应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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