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源流

2016-04-11 11:54张立刚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列宁群众

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信访源流

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我国的信访制度既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从古代的直诉制度转化而来。信访思想渊源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滥觞于巴黎公社时期的监督制度,列宁将其初步制度化,毛泽东在吸纳列宁信访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使信访制度逐步演化到今日之样态。人民主权学说则是其合法性理论基础。因而信访就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实现其监督国家机关权利的一种形式。

信访;群众观;巴黎公社;监督;源流

我国学术界对于信访的源流问题一般疏于深究,往往认为信访是具有浓郁中国色彩的社会现象和政治制度,是中国“特产”①,对其充满了狐疑甚或偏见,动辄给信访贴上带有负面意味的标签,由此为人们理性、客观地认识信访、为其合理解困设置了很多阻碍。因而信访的源流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它关涉到信访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进而会直接影响到对信访法治化内涵的把握,是信访法治化需要首先论证的课题。

一、关于信访源流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一)直诉制度论。

直诉制度论首先把信访制度看作是中共党人基于群众路线而创造的一个政治发明,但又认为信访制度与中国古代的直诉(或称非常上诉)制度相仿,存在着密切的“血缘关系”,进而认为今日之信访制度是从古代的直诉制度转化而来②。结论是论者将两种制度比较之后做出的。譬如,制度功能上有异曲同工之妙。直诉制度可以开辟民间纳言渠道,并通过案件的审理,使统治者了解百姓疾苦、吏治状况,有利于改善统治和社会稳定,这确实与通常所说的信访制度下情上达的功能是相通的。又比如,有关国家机构和制度的设置也有类似之处。例如,宋代除了有专门机关外,还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等受理直诉的机关,类似于今日之信访局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部门;明代的禁止越诉类似于今日之禁止越级上访,明宪宗时期将各地越诉人数纳入官吏政绩考核,更是类似于今日之“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信访一票否决制”。再比如,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有相似性,“邀车驾”类似于今日之拦截领导人轿车,“上表”类似于今日之到中央上访,等等。正是因为制度上的这些“血缘”或传承关系,论者进一步指出,信访制度的基础是人治、皇权思想[1],有的论者因而把信访制度看作是执政党带有阴谋论意味的政权合法化手段或官僚控制术,有的论者则激进地认为现行信访制度是祸国殃民的遮羞布,是强人所难的制度设计,群众的信访不信法的行为则被归结为臣民意识、清官情结的体现等。

直诉制度论往往对现行信访制度持有否定态度,认为信访是人治的产物,与法治相对立,应该予以取消或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革。

(二)自古既有论。

自古既有论认为“信访”一词虽产生于新中国,且古代并不存在“信访”概念,但应该可以概括在它出生之前古今中外存在很久的同类现象。信访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至少在有文字史以来就在不同社会里以不同名称、不同形式存在着。自古既有论把中国信访史分为中国古代信访、中国近现代信访和新中国的信访。同时,自古既有论认为在西方法治社会里信访之类的观念仍然盛行,并且也存在类似中国信访的实践活动。自古既有论主张中国信访虽然长时期在人治框架内运作,却并不能就此认为信访与人治必然等同。也正是基于信访是一种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行为需求模式的主张,自古既有论认为信访具有基本人权的特性,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权利,具体来说,信访权等同于请愿权。因此,不但不能取消信访制度,反而要予以进一步完善[2]。

直诉制度论的明显缺陷在于其问题视角过窄,仅仅是“向后看”,且仅仅将信访制度与作为特殊司法救济制度的直诉制度相连,以充满西方法治意识形态意味的价值判断予以武断的否定。事实上,仅就自古既有论的研究内容就足以反证直诉制度论的主张,自古既有论并没有满足于直诉制度与信访制度的相似性研究,而是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存在于古代中国类似信访活动和制度的全面图景。虽然如此,自古既有论也存在着问题视角较窄的缺陷。它虽然既“向后看”,也“向西看”,却从不“向社看”,显然相关社会主义理论根本不在其价值扇面内。如果说直诉制度论过于“向后看”,导致其趋向于完全否定信访制度,那么,自古既有论则过于“向西看”,导致其把信访看作一种基本权利。在笔者看来,信访制度诞生于中共党人的群众路线这一认识已经趋近于为我们揭示了信访源流问题的实质,那就是应当结合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理论去探寻信访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是信访制度的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内涵是人民群众主体论,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主人,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着社会的财富,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

马克思运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唯物史观的基本范畴系统阐述了其群众观的基本原理[3],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4]。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而人民群众是生产力的承担者。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主体,人民群众是生产力的体现者,也是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者,因而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过程的创造者和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决定力量,“历史上的活动和思想都是‘群众’的思想和活动。……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5]。历史既不是什么绝对精神的体现,也不是少数杰出人物作为的结果,只有人民群众才代表着历史发展的动力和方向,是历史过程的主体。二是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群众的实践才能正确理解人类历史,因为只有“群众的实践”才是社会关系生成和发展的利器和法宝[5]。“人本身是他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基础,也是他进行的其他各种生产的基础。因此,所有对人这个生产主体发生影响的情况,都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改变人的一切职能和活动,从而也会改变人作为物质财富、商品的创造者所执行的各种职能和活动”[6]。在马克思看来,由于人民群众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和整个社会历史的进步,他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才是最普遍、最持久、最客观的基本社会实践,因而他们的需要、意志和行动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和主流。

正是基于对人民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马克思认为,只有真正融入人民群众实践的“哲学”才可以真正承担起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双重使命,只有真正融入人民群众实践的“哲学家”才可以铸就真正伟大的事业[7]。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人民群众的实践才能对现实世界进行变革,人民群众的事业才是真正伟大的人类事业。共产党人只有参与、融入、依靠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才能获得为人类工作的最广阔场所,也才能在“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8]。才能与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一致。这就要求共产党人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要始终了解、相信、依靠、尊重和引导人民群众,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由此可见,虽然马克思并没有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经历,也就没有如何规范、监督共产党领导下政权机关的执政行为,使其保持“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8]的政党本色的明确论述,但其群众观里却孕育着共产党人如何联系群众的制度因子。因此,我们可以说,信访制度的思想“种子”乃是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这片深厚的、当下被刻意忽略的理论土壤里。

三、信访制度滥觞于巴黎公社的监督制度

“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夺民主”[8],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逻辑地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要反映、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要求。但是,国家作为强制性公权力的暴力工具,其公职人员极易蜕化变质为压迫、剥夺人民的官僚,进而导致社会主义国家职能性质的蜕变,“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9],“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10]。为了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就必须进行必要的制度设置,巴黎公社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对此进行了有益尝试,首创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普选制度和监督制度。

巴黎公社的普选制对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了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巴黎人民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公社委员会,其性质是为公社里的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公社既是立法团体,又是工作机构,是来自人民并为人民服务的,“我们是人民意志的仆人,我们在这里是为了作人民意志的代言人,是为了使人民的意志获得胜利”[11]。巴黎公社的普选真正体现了“人民自己当自己家”[12],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民主就是“人民当权”的思想。公社的委员既然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就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人民的监督,一旦其行为违反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可以随时撤换。对此,公社在1871年4月19日《告法国人民书》中明确指出,“巴黎公社应有的权利是……通过选举和考核,选择对选民负责、受经常监督并随时可撤换的公社法官和各级官吏”[13],公社在第10号公告中同样指出,“市政议会的委员不断受到舆论的检查督促批评,是可信赖的、对选民负责的、并且随时可以撤换的”[13],同时,公社在《告法国人民书》中也指出,“公民通过自由发表意见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经常参与公社事务,对此公社保证给予方便……”[13]。因此,巴黎公社创设了多种监督制度和形式,将自己的工作机关和公职人员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这其中就包括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活动[14]。公社执行委员会秘书长昂利﹒布里萨克说,“我们每天收到大批口头和书面的建议,有些是个人提出的,有些是俱乐部或国际支部通过的。这往往是一些很好的建议,应该提交公社审查”[15]。由于人民在来信中提出了诚恳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昂利﹒布里萨克曾提议成立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处理。由此可见,远在140年前的巴黎公社时期,信访作为监督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开始出现。

对于巴黎公社首创的监督制度及其表现形式,马克思指出,“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的”,因而“所谓国家事务的神秘性和特殊性这一整套骗局被公社一扫而尽”[16]。因此,尽管公社只存在了短短的72天,但是,“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17]

基于密切联系群众以反对官僚主义为宗旨,实现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信访制度虽未来得及在巴黎公社发育、成长,但却为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权建设过程中所传承,并逐步开放出制度多样性。因此,就“血缘”关系来讲,我国的信访制度要回溯到巴黎公社所发明的监督制度。

四、列宁的信访理论是我国信访制度的直接摹本

列宁吸纳和进一步发展了巴黎公社的监督制度,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作为其监督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重要性和制度建置都得到了相应的阐发。

列宁视官僚主义为党的“祸害”、“最可恶的敌人”,是苏维埃政权的“脓包”和“毒疮”,因为官僚主义使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不能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这样的政府终究会被人民所抛弃。十月革命后,列宁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现,党内开始出现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的倾向,他立即向俄共(布)全党发出警告,“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18],“如果不进行有步骤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机构,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19]。在列宁看来,要防止和反对官僚主义,就必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整体性监督,“使所有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人都暂时变成‘官僚’,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不能成为‘官僚’”[18]。这也就意味着只有让人民监督深入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才能反对官僚主义,防止干群关系变质,保证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稳固社会主义政权。为此,列宁开展了社会主义监督实践,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规范接见群众和信访工作机制,为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搭建制度平台[20]。

列宁非常重视群众信访工作,认为搞好群众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掌握群众实际情况、密切联系群众、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拥护,有效抵制官僚主义的重要制度渠道和载体,是使国家免受官僚主义毒害的可靠保证。列宁称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申诉是“每个劳动者做完8小时‘份内的’生产工作外,劳动者无报酬地履行的国家义务”[21],并在1921年12月《关于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的提纲草案》中,提出“联系群众。生活在群众之中。了解情绪。了解一切。理解群众。善于接近。赢得群众的绝对信任。领导者不脱离所领导的群众,先锋队不脱离整个劳动大军”[18]的政治领导原则。

正是基于对群众信访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列宁在领导国家建设的工作中始终身体力行认真做好群众来信、申诉的处理和群众来访的接待工作。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先后在办公地斯莫尔尼宫、克里姆林宫设立了接待室,接待了数以百计的国内外来访者,美国记者艾尔伯特﹒里斯﹒威廉斯因而称其为“世界最大的接待室”。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列宁则对其予以严厉处罚。如1919年5月,雅罗斯拉夫尔省和莫斯科省的农民写信给人民委员会控告地方政府非法征用其马匹,相关工作人员以“工作太忙,无暇顾及琐碎事务”为由搪塞,列宁得知后立即写便条给人民委员会办公厅,要求逮捕该工作人员。列宁对他本人名下收到的控告、申诉或要求等信件,则尽力逐一回信,或写便条和指示[22]。

列宁还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接待来访群众、处理群众来信的制度安排,以切实保障群众的意见表达权。为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列宁在1921年5月《对俄共(布)关于对待非党工人态度问题的信稿的补充和修改意见》中指出,“凡是那些在共产党员和非党工人之间出现一堵墙的地方,要不惜任何代价消除隔阂”[19]。为方便群众信访,列宁指示人民委员会成立公开的人民委员会接待室,并在亲自起草的《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对公开接待室的工作安排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不仅贴在室内,而且贴在大门外面,使没有出入证的群众都能看到。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什么出入证件的地方。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有登记簿,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星期日和节日必须规定接待时间。”“劳动、国家监察、司法等人民委员部必须在各地设立星期日也保证接待的问事处,把接待的日期和时间通告居民,并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不需要出入证,也不收费。”“这些问事处不仅必须吸收一切加入苏维埃的党派的代表以及没有加入政府的党派来参加,而且必须吸收非党的工会和非党的知识分子联合会的代表参加”[23]。列宁重视信访工作的时效性,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每两周一次汇报信访总体情况,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汇报信访情况,如列宁要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书面控告应在24小时以内、口头控告应在48小时内进行报告[24]。列宁要求对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要确切和迅速,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则人民群众可向其上级申诉。列宁还要求领导干部定时为人民群众举行信访情况报告会,或者把人民群众请到办公室,使其成为群众反映情况和发表意见的场所。为防止有关群众信访工作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力,变成一纸空文,列宁强调要“使我们自己颁布过的、确定为法令的、讨论过的、拟订了的东西巩固下来,用日常劳动纪律这种稳定的形式巩固下来”[25]。列宁还设置了奖惩标准以鼓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好群众信访工作,“奖励最好是按下述项目进行:(1)完成任务情况和准时性;(2)人员减少情况;(3)是否迅速、准确、详尽地回答来访者”[26]。

综上可见,重视群众信访工作,倾听、接纳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建议,建立健全人民意见的表达和处理机制,正是列宁人民监督思想的本质要求。虽然由于斯大林的“反监督”而使列宁的监督思想全面落空,[27]但信访制度实践仍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一定程度上存在着。[28]而在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由列宁阐发的信访理论和创制的具体制度安排的影子,可以说,我国的信访制度就是对列宁信访理论的进一步展开。

五、毛泽东对列宁信访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中共是在苏俄具体指导下建立的列宁式政党,其组织领导方式、工作方法和执政方式都深受布尔什维克党的影响,在信访制度上,中共党人的思想和实践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受到了列宁信访理论无可置疑的深刻影响,那种主张信访制度是中共党人的全新发明、全新塑造的理论观察并不准确。只不过与列宁信访理论遭遇斯大林独裁专政而进入长期的实践断层的境遇不同,不但作为中国信访制度主要创立者的毛泽东长期领导信访工作,而且中国的信访制度实践也从未间断过,因而也只有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时空场域中,信访制度才获得了传承、创新和发展。

毛泽东阐发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中国化表达。毛泽东依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识到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巨大作用,提出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9]的著名论断,认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29],并告诫说,“我们每个共产党员都要如和尚念‘阿弥陀佛’那样,随时随地要念叨‘争取群众’,这是共产党的护身法宝,是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法宝,丢掉这个法宝,革命就要失败,共产党就一事无成”[30]。毛泽东的信访思想与群众路线紧密相关,人民来信来访被看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信访与群众路线有着近乎天然的关系。

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保持党和政权不变质,这是滥觞于巴黎公社的信访制度基本指针,也是信访制度的核心功能。毛泽东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和阐述,如在建国前夕回答黄炎培关于如何能够跳出中国历史上治乱继替周期律的问题时,他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1]。在1951年5月16日的“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著名批示中,毛泽东对信访做出了基本的定性,并给出了具体的制度方案,“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办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人民来信很多,本人处理困难,应设立适当人数的专门机关或专门的人,处理这些信件。如果来信不多,本人或秘书能够处理,则不要另设专人。”之后根据这个指示的精神,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从而奠定了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基础,为人民信访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供给。

在领导信访制度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将信访制度的政治功能充分释放出来。毛泽东认为信访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比如,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阶段,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的方式表达自己对草案的热烈拥护,并提出了很多修改或补充意见,“据统计,前前后后收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共有138万多条。各地对宪法草案的意见都用长途电话、汽车、火车、飞机,尽快送到北京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这些意见有一部分在最终的宪法文本中被采纳”[32]。这种信访实践不但赋予宪法很强的民主性,增强了制宪的合法性,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实践,提高了人民的民主参与意识。1957年6月19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必须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求用民主和教育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由此,信访工作者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精神,同时也把信访工作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毛泽东同列宁一样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实践贯穿了他从事革命和建设历程的始终。例如,早在1921年领导安源工人大罢工时期,毛泽东就开始了信访实践活动[33];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33];1933年,毛泽东还根据人民来信提供的线索,查处了轰动苏维埃的瑞金县贪污腐败案件[34];1942年,毛泽东倾听群众批评意见,要求减轻群众负担,在解放区开展“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大生产运动[35]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信访工作更是亲历亲为,不顾工作高度繁忙,坚持每天阅读大量群众来信,并写出处理意见,甚至亲自回信①。

毛泽东高度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一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有关信访的批示和对有关工作人员轻视、忽视信访工作的批评中,号召党员干部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加强信访组织、机构建设来满足群众的信访需求。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毛泽东的倡导下,从中央到地方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检察部就设立了控告局,负责办理群众来信、申诉、控告、检举及接待来访工作[34];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更是领导组织建立了一个超级庞大的几乎涵盖各地区、各部门的统一领导的信访网络,其中,既有基层信访干部,也有各级领导干部;既有各级党政部门,也有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各种国有企事业单位;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县、乡镇,都有专职机构或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在信访工作的方法上,毛泽东提出了信访分类治理思想。“这些人闹事的直接的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应当和可能解决的,有些是不适当的和要求过高”[36]。这是说,在信访诉求内容方面要注意区分是否正当与合理。在信访行为方面则要注意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在信访治理方式方面,既要注意区分信访诉求的合理与否,也要注意区分信访诉求行为的性质来确定治理措施的采用[37]。

六、人民主权学说是信访制度的合法性依凭

信访制度的运作虽是一种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是“基于政治要素的,未呈现明显的法律或准法律要素”[38],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色彩,但却有着无法否认的合法性基础——人民主权学说。

人民主权学说是众所周知的关于现代国家政权合法性来源的理论。依照该理论,人民作为主权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可以直接干预国家机关的运行,国家机关应当受到人民的严密监控,“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39]。人民主权学说最主要的实现形式就是代议制政府,而代议制政府按约翰﹒密尔的说法存在两大危险,“第一,议会中普遍无知和无能,或者说得温和一点,智力条件不充分;第二,有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的危险”[40]。这就说明代议制政府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损害人民主权的可能,这就要求人民应当享有经由法定的制度设置参与、监督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权利,以防止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民意志和利益相背,或者出现此种情形时便于及时纠正,也要求国家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要注意听取民意、体现民情、接受人民监督,从而真正实现为民服务的职责。

人民主权学说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相通的,虽然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对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主权者这个命题的论证上远比人民主权学说立基在更坚实的基础上,因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诉诸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过程来论证人民的主体地位,而人民主权学说不过是诉诸 “设想”[39]。远在信访制度发轫之初的巴黎公社时期,人民主权学说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便交互存在于公社的各种制度装置中,我们完全可以说人民主权学说为制度之表,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制度之里。试举几例。(无产者)“行使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利”,“你们当时给我们的是这样一种委托:我们的个人利益开始抬头之日,就是我们克尽公职结束之时,那么听凭你们发落吧!我们的主人,你们的自由是你们自己争得的”,“政权从那些不配掌权的人手里掉落下来,中央委员会现把它交还给巴黎人民”,“根据共和法的规定,你们通过中央委员会自行召集,对你们即将选出的人,授以你们即将确定的委托。这样,主权就全部回到你们手里,你们完全属于你们自己”[13]。这种交互存在在中国信访法律文件里体现得更为明显。在毛泽东“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里,信访只被看作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办法”,《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中差不多是同样的表述;1954年宪法写入了两条与信访制度紧密相关的规定④,人民主权学说与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已经完全融合在其中第17条“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的条文表述里,之后在1957年5月全国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通过的文件中,人民群众经过信访提出意见、建议等则被称为群众的民主权利[33]。

可见,人民通过写信给国家机关或者到访国家机关,表达其意见,是一种极其便利地实现其监督权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依据。

[注释]:

下文的“直诉制度论”以及所谓“种子论”、“法律传统论”都持有这样的主张。关于对“种子论”、“法律传统论”的一个评价,可参见王炳毅:《信访制度的奠基:毛泽东与信访制度(1949—1976)》,载《政治与法律评论》2010年卷,第152~153页、第183页。“种子论”的基本观点是,古代的信访传统(主要指京控制度)是一颗种子,今天的信访制度是从这棵种子开始萌芽成长的;“法律传统论”则认为,1949年之后的信访制度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只有被放入共产党人建立的新中国法律传统中才能被正确理解。

②参见应星:《信访救济: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载汪庆华、应星编:《中国基层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经验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6页;高武平:《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研究》,载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4831法律图书馆,2016年8月18日;本刊编辑部:《中国信访的“前世今生”》,载《法治与社会》2015年第1期,第11-13页等。

③相关事例不胜枚举,可参见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董边、谭德山、曾自编:《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等。

④分别是第17条和第97条。

[1]于建嵘.信访制度改革与宪政建设[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7888.html爱思想网,2016-08-18.

[2]李秋学.中国信访史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374.375-376.377.381-383.371.

[3]王 茜.马克思群众观研究[D].南开大学2013:163-171.

[4]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95.

[5]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3)[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50.

[7]牟成文.马克思的群众观及其哲学变革[J].中国社会科学,2012,(2):14.

[8]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4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4.

[10]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5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300.

[11][法]阿尔蒂尔·阿尔努.巴黎公社人民和议会史[M].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22-123.

[12][德]卡尔·马克思.法兰西内战[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117.

[13]罗新璋.巴黎公社公告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

[14]管敬绪,史志宏.巴黎公社的选举制和监督制[J].史学月刊,1987,(2):78-80.

[15]张善林.试论巴黎公社的人民监督制度[J].淮北煤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20.

[16]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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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omplaint Letter and Request Handling System

ZHANG Li-gang

The complaint letter and request handling system neither has existed since ancient times,nor is derived from the ancient direct appealing system.The thought about complaint letters and requests originates from Marxist mass view an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Paris commune period.Lenin has made it preliminary institutionalized.On the basis of Lenin’s theory,Mao Zedong has further innovated and developed complaint letter and request handling system,which gradually evolved into today’s status.The people’s sovereignty theory is its legitimacy foundation.Therefore,complaint letter and request handling is a form for the people supervising the state organs as sovereigns.

complaint letter and request handling;mass view;Paris commune;supervision;origin and development

D69

:A

:1674-5612(2016)06-0045-09

(责任编辑:吴良培)

2013年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信访法治化研究”(J13WB58)

2016-11-01

张立刚,(1970- ),男,山东济南人,硕士,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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