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勇
卢梭论战争状态
马 勇①
政治体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哲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卢梭在提出民主共和国的政制方案后,在《论战争状态》一文中,讨论了政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卢梭在第一部分驳斥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因为霍布斯的理智设计方案恰恰为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奠定了基础,导致绝对主权者以国家理由为借口滥用武力。卢梭修正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将法律和武力的正确运用奠定在公意之上。在第二部分中,卢梭描述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处境,并着重论述了国家间的战争状态是什么。卢梭接着论述了他所构建的民主共和国如何能在这种处境中生存下去。但是,卢梭的公民社会契约论为永久和平提供了理论可能,康德的永久和平设想就是其逻辑结果。
永久和平;自然状态;战争状态;自我保存
1762年,长达7年的欧洲列强争霸战争基本结束。法兰西王国在战争中败给英国,丧失了很多海外殖民地,海外贸易几乎停顿。这场战争令法国几近于破产,导致了随后漫长的政治经济危机,法国大革命就是这一危机的产物。在同一年,卢梭出版了《社会契约论》,这部名著又名《政治权利原理》。卢梭在书中清晰地阐明了他的自由民主共和国的设计方案。在这部名著的结尾,卢梭写道: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在它的基础上以后,剩下来的就是怎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但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对象,而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就未免太大了,我还是始终只把它限定在我的范围之内吧。*〔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4页。
卢梭原本打算写一部《战争权利原理》的书,他在《爱弥儿》中总结对爱弥儿的政治权利原则教育时,也提到“战争权利的真正准则”。*〔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17页。但卢梭没有完成《战争权利原理》这部书,只留下了《论战争状态》一篇未刊稿。尽管学者们不能确定,这篇文章是写于《社会契约论》之前还是之后,但这篇文章处理的主题,在逻辑上与《社会契约论》密切相关。任何政治体只要建立,就必须考虑与其他政治体的关系问题,其极端表现则是战争。卢梭在设计出现实可能的最佳政制方案后,自然要考虑依照此种政制设计而建立的政治体如何在大地上长久地保存下去。对卢梭来说,这意味着必须考虑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论战争状态》虽然篇幅不大,却有助于考察卢梭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论战争状态》共5部分,57段。第一部分没有标题,后4部分的标题分别是:“论社会状态”“关于国家间战争的一般性想法”“什么是战争状态”“根本区别”。第一部分的主题明显是自然状态,同时也是对霍布斯的批评。
前4节是对战场的恐怖景象的描述:“成千上万的人被屠杀,死者成堆成垛,垂死者受到马蹄的践踏,处处都是死亡的景象。”卢梭愤怒地说:“这就是这些和平体制的成果!”*〔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48页。卢梭之所以愤怒,是因为这些和平的体制是某个哲人所设计的。这个哲人设计这套体制的目标是为了造就和平,结果却导致了惨烈的战争。我们不难猜到,这位哲人就是霍布斯,卢梭称他为“野蛮的哲人”。出于对霍布斯所设计的体制的义愤,卢梭许诺要确保不义和暴力不至于无耻地僭取正义和平等的名号。那么,不义和暴力是如何僭取了正义和平等的名号?卢梭在反思人类的这种悲惨处境时,首先注意到一个明显的悖谬:
就人与人来说,我们生活在市民状态,遵守法律;就民族与民族而言,每族人民都享有自然的自由,这从根本上使我们的处境变得更糟,相比之下,不知道这种差别反而更好些。因为,由于既生活在社会秩序中,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就受制于两者的不便,同时在两者中都得不到安全。*〔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0页。
正是这个悖谬,使得人类永远无法稳定。这个悖谬的本质在于,现代政治哲人以自然状态的设想构建了现代宪政国家,可是宪政国家的建立却无法消除各个国家之间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状态甚至超过了自然人所在的自然状态的恐怖,那么宪政国家根本不可能实现摆脱恐惧和实现自我保存。因为,政治体之间的战争状态总是将成员拖入战争之中,已经成为公民的自然人将不得不面临更为残暴的战争状态。不过,在卢梭看来,这一悖谬仅仅是霍布斯的悖谬。因为,正是霍布斯的政制设计,为不义和暴力僭取正义和平等的名号提供了正当性。何以如此?卢梭说,要想为一个政治体带来秩序,就必须结合武力和法律,法律保证公民和谐的生活,武力则保卫国家——卢梭补充说——一个政治体若想要真正和谐的秩序,必须用法律来指导武力。熟悉卢梭教诲的读者知道,在卢梭那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指导武力,才能保证武力得到正义的运用。相反,在霍布斯那里,“武力却戴着法律的面具向公民发言、戴着国家理由的面具向外国人讲话”。*〔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0页。因为霍布斯的理论设计为绝对王权的正当性做了辩护,君王们根据主权者高于法律之上的观念,以武力剥夺了公民的抵抗意愿,并以国家理由为幌子侵犯其他国家。如此一来,不管在哪里,正义都成为了暴力的遮羞布。霍布斯设计的利维坦,尽管以契约组成共同体,但公民的自然权利一经转让之后,就永久地属于主权者,主权者制定法律,主权者本人却高于法律。在卢梭看来,正是这一点导致了霍布斯所设计的宪制(constitution)陷入了悖谬之中。
不过,卢梭说,霍布斯搞错了,问题出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霍布斯将自然人和社会人混淆了,将人的社会特征强加到了自然人头上。*这一观点首先是由孟德斯鸠提出的,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2~13页。接下来,卢梭就批评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教导说,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抗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是自私自利的野兽,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不惜杀死所有人。依照霍布斯的教导,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必须杀死所有威胁自己的同类。这一学说简直将人视作没心没肺、阴险狡诈的野兽。卢梭通过重述自然状态来矫正霍布斯的错误。自然人根本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那样。人天性平和胆小,即便面对最微小的危险,第一反应也是逃跑。人在起初是孤独的,自足且具有同情心。原始的自然人之间根本不会爆发任何冲突。只有当与另一个人建立社会关系后,人才决定攻击其他人。人与人之间纷争的起因绝非自我保存这样低级的需求,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产生。*详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高 煜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2页。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美丑、无所谓有力还是无力,孤立状态下的人与他人无关。反观卢梭对自然人的描述,不平等是人与人聚居成群后而诞生的。卢梭没有解释为何自然人会倾向于聚居,既然自然人天性喜欢独来独往。卢梭的意思是,人与人的不平等具有一种历史必然性。一旦进入文明社会,就必然产生这样的邪恶和不平等,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种种激情与欲望。正是由于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才使得政治共同体成为彼此敌对的部分,在上者奴役在下者,富有者和强者与穷人和弱者处于敌对的战争状态。由此可以推论,只要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政治体内部的纷争就可以消除。如何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呢?——卢梭给出的答案是社会契约式的民主共和国。但人类的本性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社会契约式的民主共和国无法消除不平等状态。卢梭也许没有意识到,他所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论,恰恰为内战提供了自然法依据。在某个民主政治体内部,只要有不平等存在,总会引发不断的冲突。
卢梭对霍布斯的另外一方面责难是,利维坦中的公民毫无德性和高贵可言。霍布斯的体系将人类描述为一个人只能靠压迫他人才能兴旺的体系。人并不是只追求满足于自我保存。但霍布斯始终坚持认为,事实上对所有人来说,不存在基本资源的缺乏,只有分配上的分歧。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只能维持一种最低限度的社会性。一有机会,那些更有力量的人、更有权力的人就会侵吞弱者。虎狼之人,在社会状态下也依然是虎狼之人。即一旦时机成熟,虎狼之人就会暴露本性。霍布斯的世界,就是每个人都虎视眈眈的世界。一切的友好都是表面的,没有任何美德可言。有美德之人在霍布斯的世界里将成为鱼肉的对象。它强迫那些爱好美德、高贵的人们变成险恶之徒,变成心像磐石般坚硬的恶徒。
自我保存恰恰导致了人的贪婪,贪婪导致了掠夺和战争。基于这一原则,战争就不会仅仅止于打败敌国,而是会进一步抢劫敌国的一切财富。更进一步的结论是,一个国家会为了抢劫财富去攻打敌国。在卢梭看来,这对应于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和平毫无指望,世界将是一个原始丛林式的弱肉强食的世界。在卢梭看来,人不仅仅是追求身体需要的满足,人还有灵魂,人还有诸多自然的情感。卢梭说:
浅薄的哲人观察在社会酵母中揉捏千百次的灵魂,便以为看清了人。但要清楚了解人,就必须明白如何分解人情感的自然等级,他不应从生活在大城市的人们身上寻找心灵天性的第一特性。*〔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2页。
霍布斯的观察方法搞错了。但卢梭暗示,生活于文明中的人们确乎是自私自利之徒。不过,卢梭从真正的自然人那里看到人的天性绝非如此。自然状态中的人温和、自爱、富有同情心。人的好战、复仇、嫉妒等等邪恶的激情,都是进入文明社会所产生的。由于人天性温和、爱好和平,所以在文明社会中不会视他的同胞为敌人。霍布斯以为人单单凭靠理性,就会遵守自然法。遵守自然法更强有力、更普遍的源泉是人的心灵,是人天然的情感。反观柏拉图《会饮》中灵魂的三分法,我们可以看到卢梭驳斥霍布斯的基础。霍布斯认为人只有两种东西:理性和欲望。依照霍布斯的学说,人无法过一种道德的生活。霍布斯认为人在文明社会中也是自私自利之徒,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不择手段。因为自然人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恰恰是出于为了自保的算计而组成了文明社会,因此文明社会中的人将只关注自己的利益。人与人之间将失去最基本的天然联系,变成丛林中的野兽,陌生而残忍,这正是卢梭所担忧的现象。在卢梭看来,健康的政治生活必须以公民的美德为基础。同时,只有依据人灵魂中的情感部分,亦即柏拉图灵魂论中的爱欲部分,才能确立可靠的道德。人在公民社会中要想过一种道德生活,就必须确保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和谐的,人不必恐惧暴死。只有一个充满友爱的共同体才是一个健康的共同体。卢梭驳斥霍布斯的意图就在于此,人与人在公民社会中绝不会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便人会为了某些事情打架、决斗。卢梭暗示,一个健康的共同体内绝不能出现一个人压迫另一个人、一个少数集团压迫多数人的现象,这就要求平等和自由。
虽然卢梭没有为第一部分定标题,但第一部分真正的标题可以定为“论自然状态”。在这一部分,卢梭驳斥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在健康的共同体内部,必须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敌意,惟有如此,才能确保国内的和平,一个共同体只有保证内部的友爱和团结,才能对抗外部的敌人。就我们关注的问题而言,在此需要向卢梭提出下面这个问题:他的理智设计能够确保正义和平等克服不义和暴力吗?
后面4部分可以概括为“战争状态”。第二部分“论社会状态”讨论宪政国家进入社会状态后的处境。卢梭说:“我们现在进入了一个新秩序。”*〔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5页。在社会状态这个新秩序中,可以看到某个政治体攻打另一个政治体或某些政治体组成联盟与另外一些政治体所组成的敌对联盟进行征战——依照卢梭的说法,宪政国家在社会状态中的处境是一种战争状态,并且只有这样国家之间的处境才是一种真正的战争状态。卢梭所建立的宪政共同体由自由、平等、善意友好的公民组成。一个善的共同体是否就不必面临外部战争?卢梭说,战争不可避免。有人兴许会问,难道卢梭不相信国际法?卢梭会回答说,国际法不过是强者的规则而已,至少他所在的时代的国际法就如此。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认为,财富的积累必然导致战争,因为资源是固定不变的,而人的欲望却无穷。这不过是霍布斯学说的一种表达,除了语言上有所不同,实质思想是一样的。*〔美〕塔克(Richard Tuck):《战争与和平的权利》,罗 炯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9年,第236页。国际法根本无法限制霍布斯的利维坦,因为霍布斯的利维坦的统治者是拥有绝对主权的君主,他们只会在自我利益得到保证时,才会遵守国际法。利维坦式的国家之间根本无正义可言,只有强者的利益才是法则。要么,诸利维坦之间的关系就如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战争状态;要么,依照自然人摆脱自然状态的逻辑,诸利维坦出于对暴死的恐惧摆脱自然状态,形成一个超级利维坦。前者一直是西方国家之间的现实处境,在经过近400年的角逐后,后者也已经变成现实。第二次世界大战依然胶着时,英美苏中4个大国就确定了战后的国际秩序将有4个警察国家来维持,只不过后来演变成了美苏两个超级利维坦的角逐。如今的世界,只剩美国这个超级利维坦了。
依照卢梭的逻辑,随着第一个政治社会的形成,所有其他的社会也会必然出现。人要么属于这个社会,要么属于别的社会。在所有人都进入政治社会之后,自然状态消失了。人在自然状态中的独立尽管在政治社会中找到了避难所,但是这些庞大的政治体由于自身的强烈欲望,造成了更为恐怖的动荡。面对这种处境,有人提出了下面这些问题:
既然这些实体每一个都建立得如此坚固,它们又怎么会相互冲撞呢?难道它们自身的机制不应使它们实现永久和平吗?它们非要像个体一样,必须到外部寻找必要的钱财来满足需要吗?难道它们内部没有维持其生存所需的一切?竞争和交换是否是一个无法避免的冲突源头?并且,在商业出现之前,世间所有国家的居民都能自食其力,这个事实难道不足以证明它们离开了商业也能生存?*〔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5页。
这些问题换成我们当今时代的语言就是,美国如此富有,它为何还要四处侵略呢?难道当今的各个国家竟然不能养活自身的公民,非要进行国际贸易才能活下去?在国际贸易出现之前,人类不是活了上百万年吗?换言之,国家之间的战争可以避免吗?卢梭发现,国家之间的普遍关系是相互摧毁,国家与个人完全不一样。作为一个人造实体,国家没有确定的尺寸,没有明确的合适的规模,始终在不断扩大。只要邻国变得更为强大,本国就感到弱小。出于安全和生存,本国势必要努力变得比邻国更强大,由此踏上了恶性循环的竞争之路。国家之间天然是不平等的,这包括国家的领土大小、人口规模、资源丰富程度等等。卢梭还发现,政治实体的力量纯粹是相对的,总是处于与其他国家实力的比较之中。即便一个正派的国家希望保持不变,“它还是会随着邻国的扩张缩减、增强变弱,而相应地缩减、增大,抑或强盛、衰落”。*〔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7页。其意思是,国家之间充满竞争,只要有更强大的国家出现,对安全和生存的需求,就要求自己的国家变得更强大。我们可以说,国家的竞争是源于恐惧,就如雅典的强大引起斯巴达的恐惧。在这种危险的处境中,卢梭的民主共和国如何生存下去?
霍布斯一类哲人的理智设计“推翻了关于事物的真实观念”。*〔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57页。他们认为,自然人吃和睡,唯有饥饿可以将自然人从懒惰中唤醒。自然人生来是凶猛动物,随时准备折磨同类。这些哲人竟然断言政治实体中没有激情,除了理性不存在别的什么国家理由。卢梭反驳说,社会的核心由其成员的活动构成,任何个体都拥有激情。因此,政治体的成员可以对自己的国家充满一种强烈的激情,这种激情将促使公民誓死保卫自己的祖国,这种激情就是对自由的爱。卢梭的民主共和国的公民将以勇气和种种德性为基础保卫自己的国家。卢梭认为,共同体公民的德性和勇气,决定了一个共同体的生命究竟有多长。毁灭还是强大,全在公民的德性和勇敢。18世纪60~70年代,卢梭分别为科西嘉和波兰写了政制规划,以挽救这两个共同体所处的危险境地,当时强敌四面环伺波兰,科西嘉则与热那亚打了将近40年的战争。在这两份立法性的政制设计中,卢梭都大声呼吁,唯有公民的德性和勇气能拯救这两个政治体。*〔法〕卢梭:《政制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106~114页、第191~193页。这意味着,卢梭的民主共和国不会首先对别国进行征伐,会采取一种防御式的战略,就如同柏拉图的最佳城邦只会防御,而不会侵略他国。所以,卢梭的共和国将勇敢抵御那种以追求荣耀和统治为目的的帝国征服。
第三部分“关于国家间战争的一般性想法”,讨论政治体之间的战争的目标和战略。在谈论国家时,把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当做范例。卢梭考虑的依然是,民主共和国如何抵御别国的奴役。自由民主共和国的社会契约一旦破裂,就标示这个国家的灭亡,但要想实现这一目的有些难度。卢梭说,社会契约刻在人民的普遍意志中,不会轻易失效。为了瓦解社会契约,可以攻击敌方的政府、法律、道德、商品、财产和人。这一点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其一,在战争之前用各种手段攻击对方的政制体制、法律、道德。例如美国对敌对国家年年都有的人权报告和“和平演变”。其二,在打败敌国之后,更换政制形式、重新给敌国制定法律,由此而彻底打败一个国家。这其中削弱或打败敌国的政制形式最为重要,就如斯巴达在战胜雅典之后对雅典政制形式的改变。除此之外,另外一种重要的手段是,削弱被征服者的道德,使男人们变得软绵绵,毫无斗志,耽于享乐,不思进取。卢梭说:“真正聪慧的君主始终把这种道德影响视为最重要的。”*〔法〕卢梭:《政治制度论》,刘小枫编,崇 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60页。这话反过来理解就是,自由民主共和国必须预防道德的腐化。道德是政制和法律的灵魂,只要时刻保有良好的道德,敌国就无法摧毁自己。用卢梭时常所举的例子就是,瑞士这个小共和国,由于风俗良好,德性优良,顽强地保有了自由和独立。
那么什么是“战争状态”?尽管自然使得一切存在物井井有条,但每个生物出于自己的偏见、为了自己的福祉会攻击别的生物,从而扰乱和平状态,但不和、争吵,甚至打斗都不是战争。战争是种要毁灭对方的意志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行动。战争不是个人之间情绪的冲动、不是出于一时的愤怒而杀人,而是一种深思熟虑的、稳步推进的毁灭敌人的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卢梭看来,战争是一种战略行动,是长期谋划的、基于理性的一种行动。战争一方在意欲攻打另一方时,敌人知晓来自对方的敌意。战争的结果只能是和平。停战协定不是战争的终止,而是战争的间隙。因为双方还没有消除彼此的敌意,只有敌意的消除才是战争的结束。就如伯罗奔半岛战争中的停战协定、英法百年战争中的10年停战协定、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等,都不是战争的终止。卢梭甚至说,战胜方对战败方签订的和平条约并不是和平,因为战败方没有实力保卫自身,只不过是被迫签订和约罢了。*类似地,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中说道:“国家追求自身权利的那种方式绝不能像是在一个外部的法庭上进行诉讼那样,而只能是战争;然而通过这种方式及其有利的结局,即胜利,却决定不了权利。和平条约确实可以结束眼下的战争,但不能结束战争状态。”〔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2页。潜藏于人民内心中的敌意预示着未来的战争。结束战争的唯一方式是,消除被征服者的敌意或抵抗的能力,改变战败方的政制、法律、道德。
卢梭说,这就是政治体之间的自然状态,亦即政治体无法避免冲突和纷争。这是一种关于政治体关系的古老看法:政治体之间无法避免冲突和纷争,但绝非毫无原则可循。政治体之间的战争是自然存在的,但依然需要对其规范。卢梭暗示,任何政治体在主权上都平等,所以需要进行宣战。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卢梭追问了战争的合法性。卢梭说,战争发生于不同主权者的道德存在之间,这些道德存在是主权者(即人民)通过社会契约而确认的,只有代表主权者的道德存在才有权发动战争。因此,代表主权者的道德存在所发动的战争就是整个国家的战争,这意味着一国的全体国民与另外一国的全体国民为敌。
卢梭在《论战争状态》的第一部分驳斥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因为霍布斯的理智设计方案恰恰为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奠定了基础,导致绝对主权者以国家理由为借口滥用武力。卢梭修正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将法律和武力的正确运用奠定在公意之上。尽管如此,卢梭也没有否认国家之间的冲突和纷争可以避免,相反是在承认这一基本处境的前提下,来思考他所构建的民主共和国如何能在这种处境中生存下来。
不过,在反思上述问题时,我们忽略了一个基本现实,即国家实力的大小并不仅仅取决于公民德性,相反,领土、资源、人口都是重要因素。此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民主共和国适合小国。*〔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84页。因此,民主共和国面对强敌如何维持自己的生存?卢梭在《论战争状态》中没有严肃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他后来在《爱弥尔》中提出了一种尝试性的解决办法:
要医治这些疾病,是不是可以采取联盟和联邦的办法,让每一个国家对内自主,对外以武装去抵抗一切强暴的侵略。我们要研究怎样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联盟,怎样才能使这种联盟维持久远,怎样才能使联盟的权利尽量扩大而又不损害各国的主权。*〔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17页。
卢梭期望通过一种共和国的联盟来维持和平。以结盟的形式来自保是西方文明悠久的历史经验。古希腊时代的伯罗奔半岛联盟、阿凯亚联盟和埃托利亚联盟都是例子。卢梭身后的欧洲政治史同样显示,结盟同样是进行战争和追求和平的一种主要手段。本质上,卢梭的解决办法并没有什么新意。但是,卢梭的宪政国家方案暗示,民主共和国的联盟将更有益于和平。对卢梭的这一暗示,提出回应的是康德。1795年,法国大革命如火如荼之时,康德写下了著名的《论永久和平》的小册子,其中写道:
这一逐步会扩及于一切国家并导向永久和平的联盟理念是可行的,具有客观的现实性。因为如果命运是这样安排的:一个强大而开明的民族可以建成一个共和国,这个共和国按照自己的本性必定会倾向于永久和平,那么这就为别的国家提供一个联盟结合的中心点,使它们可以和这个共和国联合,而且遵照国家权利来保障每个国家的自由,然后这个整体就会通过一系列类似的结盟不断扩大。*〔德〕康德:《论永久和平》,载《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13页。
这个开明的共和国就是法国。在这一年,新生的法兰西共和国与普鲁士签订了《巴塞尔条约》,条约规定法国可以占领莱茵河地区的土地,并提议召开泛欧洲的和平会议。由此可见近代哲人们对时代脉搏的敏锐捕捉。康德对于法国占领德意志的土地这一侵略行为丝毫不感到义愤,反而从自由民主的法兰西共和国身上看到了实现永久和平的可能:只要法兰西共和国所代表的那种文明能够普及。任何稍有政治常识感的人都会被康德的这一设想吓得目瞪口呆,因为这一设想所暗示的含义是,一个开明的共和国(法国)通过战争将自由民主理念传播到欧洲大地。心地仁善的读者兴许很难接受,哲学家康德竟然认为战争是促进人类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手段。
永久和平的理论预设是民主共和政制与其他政制类型互相敌对。这一预设认为,民主共和制之外的其他政制形式,要么是为了君主的荣誉和利益,要么是出于统治者的贪婪和好斗,总是倾向于肆意发动战争,从而总是以暴力来行不义。相反,民主共和政制天性热爱和平,总是反抗不义。实质上,永久和平论是民主共和政制驳倒其他政制类型的一种意识形态。当今的美国正是打着传播自由民主理念的幌子肆意蹂躏“落后地区”及其政制形式,所凭借的依然是这一意识形态。政制类型之间的敌对在卢梭的时代异常严峻,只不过那时民主共和政制还是异端,如今已经成为政治常态了。不过,我们依然能看到,政制类型的差异导致的不同国家之间的敌对和憎恨。20世纪后半叶美苏之间的意识形态对抗就是例子。苏联解体后,有些自由民主派分子高兴喊叫,“历史终结了!”“自由民主取得了最终胜利!”以为永久和平就要实现了。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国家之间关系的真实。当年拿破仑的大军横扫欧洲,虽然为“落后地区”带去了自由民主的理念,但是拿破仑心中所想的却不是建立一个泛欧洲的共和国联盟,而是建立欧洲帝国。不同国家之间由于实力的差异,实力强大的国家总是在谋求统治。近500年的欧洲战争,本质上是大国争霸的战争。美苏的意识形态对抗,实质上是美苏争夺世界霸权。苏联的解体导致的局面不过是美国独霸世界。进入21世纪后,世界各地热战不断,利比亚、叙利亚、乌克兰都是鲜活的例子。如今,美国又以种种借口在中国南海和东海挑衅,这些史实提醒我们,战争离我们并不远。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处境仍然是一种自然状态。
(责任编辑 廖国强)
Rousseau’s Comments on the State of War
Ma Yong
Political philosophers have to consider the relations among political bodies. Having proposed a scheme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in democratic republic states, Rousseau discusses the relations among political bodies in his article “On State of War”. In its first part he refutes the theory of state of nature proposed by Hobbes. Hobbes’s rational scheme just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overeigns’ absolute power and lead to their abuses of force on the pretext of the states’ sake. Rousseau corrects Hobbes’s theory of state of nature and thinks that proper application of law and forc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will of the public. In the second part of his article, Rousseau discuss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and focuses especially on the state of war among nations. He then expounds how the democratic republic proposed by him can survive in the situation, but his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contract provides a theoretical possibility for perpetual peace. One result of his logic is Kant’s idea of perpetual peace.
perpetual peace, state of nature, state of war, self-preservation
马 勇,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I109.9
A
1001—778X(2016)05—0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