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鹏,李志贤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刑事侦查与技术】
敲诈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战法研究
□高 鹏,李志贤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劫持人质案件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特别是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的劫持人质案件居高不下,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须面对的焦点和难点之一。在对劫持人质案件类型进行分析的同时,总结出劫持人质案件的共性特征和不同特点,进而对警察处置中的瓶颈性问题加以剖析,提出此类解救人质案件中警察如何把握战机,巧用战术方法及注意事项。
敲诈勒索;劫持人质;现场处置;战法研究
敲诈勒索性劫持人质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残害、折磨被控制者相要挟,强迫第三方或被控制者本人按照其意愿拿出钱财的行为,嫌疑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释放被控制者的条件的犯罪案件。如以“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威胁敲诈勒索案件,就是嫌疑人劫持人质后,以实施上述暴力性手段为威胁,以强迫人质本人或第三者(一般为家属等与人质有密切经济利益关系者)交送钱财为释放人质条件。敲诈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无论嫌疑人(劫匪)采取哪种手段,其主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嫌疑人劫持人质的手段多种多样,所以,只有首先搞清楚劫持人质案件的不同种类,分析不同类型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采用的方式、案件的性质等,才能对症下药,因案施策,制定出相应的战术方法。敲诈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常有两种分类方法,即按照当事人之间矛盾关系分类和按照劫匪劫持人质的隐秘程度分类。[1]
(一)按照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可以分为:内抗型、外抗型、内外复合冲突型三类
1.内抗型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案件
其特点是矛盾冲突只在劫匪和人质之间展开,不牵涉第三方,即劫匪直接要挟人质做出反应,以满足得到钱财之目的,如劫匪劫持老板直接勒索钱财。这类案件处置时警察只要重视“出战”的隐蔽与伪装就能使矛盾不激化、不升级。警察的初期行动强调隐蔽性、秘密性,只要劫匪没有发现警察的出现,情绪较为稳定,暴力性也不会太大,现场相比较处置难度不大,也便于确保人质安全。
2.外抗型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案件
其特点是犯罪嫌疑人将人质作为筹码,要挟第三方满足其获取钱财的目的。如以损害人质的生命或健康相威胁,要挟家属以钱赎人。一般情况下劫匪与人质之间没有矛盾,以劫持人质为手段,以满足经济利益为目的。处置此类劫持人质案件的关键是要抓住第三方紧密配合公安机关。
3.内外复合冲突型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案件
其特点是犯罪嫌疑人既和人质有矛盾,又与第三方有矛盾,矛盾关系复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发性的,从一开始犯罪嫌疑人就与人质、第三方都有矛盾;另一种是继发性的,一开始劫匪只和人质有矛盾,当警方出现时,劫匪将人质作为筹码,要挟警方以便逃跑。所以原发性劫持人质案件处置难度大,警察的每一步行动都要审慎行事,想方设法化解矛盾,尽量满足劫匪想得到钱财要求,确保人质安全;继发性劫持人质现场处置时,一般不用或少用警戒标志,尽量减轻劫匪的压力,使其不要心理崩溃,有利于成功解救人质[3]。
(二)按照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行为的暴露程度不同,可分为隐蔽型和公开型两类
1.隐蔽型敲诈勒索劫持人质案件
隐蔽型敲诈勒索劫持人质案件俗称秘密绑架。其特点是劫匪事先有详细的计划、周密的预谋、明确的目标,并进行踩点观察等准备活动,以隐蔽的方式绑架人质,然后要挟第三方做出某种行为。要挟的形式包括明示和暗示。明示就是明确提出人质的大致方位,勒索钱财的数量,交换地点,交换时间,交换方式等具体要求;暗示就是只知道对方劫持了人质想得到钱财,具体人质在哪里、数额多少、如何交换等具体环节一概不知。处置时首先要搞清楚人质的死活与地点,需要钱财多少,如何交换,交换地点在哪里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做到知彼知己,量敌用兵。
2.公开型劫持人质敲诈勒索案件
其特点是劫匪劫持行动有计划、有预谋,但没有固定目标,以公开的形式绑架人质,主要顺手,一切在场民众都可能被劫匪劫持。如河南郑州劫匪劫持幼儿园儿童敲诈勒索钱财案件。这种劫案侵害对象是不确定的公众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警察现场处置要求在隐蔽、秘密的基础上,快速果断处置是其关键,必要时可现场击毙劫匪,并尽可能一枪毙命。
解救人质的基本原则:“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近地解救,全歼劫匪”。有人认为这一原则不太合理,特别是对“全歼劫匪”理解不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是正确的,有三层含义,需准确把握。
(一)确保人质安全
确保人质安全是解救人质案件的中心环节,也是开展警务活动的出发点和主要目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无论采用何种战术方法,都要紧紧围绕确保人质安全而展开,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千万不能以牺牲人质安全为代价而换取案件的完成。
(二)近地解救
近地解救也是基于确保人质安全提出来的。因为人质被劫匪劫持之后,从心理到技能都处于弱势地位,离开现场,劫匪就会隐藏人质,有时会将其秘密杀害。如果劫匪现场带走人质,会给警察解救带来困难,人质也更加危险,所以尽量要求展开现场解救。当然,不能教条地理解为现地解救必须是现场解救,万不得已时,要围三缺一*围三缺一就是按照地形条件三面围起来,放开便于警方行动的一面,让其逃离现场而伺机处置。,异地解救。在前往异地的过程中或在异地早做伏击,伺机解救人质,处置劫匪。
(三)全歼劫匪
不能理解为一定要现场全部击毙劫匪,而要视具体情况,现场既解救出人质,又活捉了劫匪是最好的结果,警察的现场行动一切都要以人质安全解救为目的,劫匪现场能抓则抓,该毙则毙,不能墨守成规,生搬硬套。用全歼劫匪表述,是由劫持人质性质决定的,意指完全彻底歼灭或捕获劫匪,能抓活的更好,万不得已时可以现场击毙之。
本文主要以秘密绑架和公开劫持人质敲诈勒索为主加以论述。
(一)敲诈勒索型秘密绑架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
1.作好事主家属工作,使其积极与警察配合
(1)让事主积极筹款,对于人质的情况要告知事主家属作好两手准备,尽量向好的结果努力
警察要牢牢抓住事主家属这一特定的身份在解救人质过程中的桥梁、纽带作用,秘密与事主家属联系,尽量不要惊动劫匪,制造事主没有报案的假象迷惑劫匪,以确保人质安全。一方面要安排家属积极筹款,准备赎人;另一方面要交代清楚,必须紧密配合警方与劫匪周旋,但千万不能对事主家属打保票保证人质安全,因为有时在接警时,人质已经被劫匪杀害,劫匪用录音、录像蒙骗家属;有时在处置过程中劫匪得到钱财无望或走投无路时会狗急跳墙,杀害人质。
(2)密切关注事主家属的行动
有时事主家属迫于劫匪的淫威或者在亲情的作用下会避开警察自行其事,反而给解救人质及破案十分不利,所以要时刻关注事主家属的行动。
(3)密切监控事主家属的住所及其周围
对事主家属住所及其周围的监控在解救人质案件中很重要,有些胆大妄为的劫匪会潜入事主家属的住所要挟对方,或潜伏于事主住所周围秘密活动,更有发生再次劫持新人质的可能,使本来艰难的破案进程雪上加霜。
2.采用巧妙的战术方法,与劫匪斗智斗勇
(1)沉着冷静,稳住情绪
警察在接到劫持人质报案时要沉着应战,切勿有急躁情绪。首先要稳住事主家属的情绪,其次是设法使劫匪感到获取钱财有望,稳住对方,使其不要急于加害人质。一旦时机成熟或警方暴露,就要快速与案犯对话,转入公开型解救人质的过程。
(2)摸清情况,放诱调捕
在秘密绑架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案件中,警方要想方设法搞清楚人质的具体位置,获知劫匪的具体人数、手段、目的与解救人质的风险,然后安排家属用钱赎人。要造成家属正在筹钱,但数目较大,一时难于筹齐的假象,用以迷惑劫匪,延长解救人质时间。按照劫匪需求放置诱饵,引蛇出洞,在交易地点设伏抓捕;同时要对交易地点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监控,以应对有些劫匪头目在交货现场周围秘密指使同伙行动。
(3)声东击西,巧用武力
警察在整个行动过程中都要寻找战机解救人质,当情况变得复杂,人质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时,要考虑采用突袭、偷袭等方式抓捕、击毙案犯,尽量减少正面攻击。如正面谈判人员利用对话吸引对方注意力,侧面埋伏狙击手可以准确枪机击匪。当人质与劫匪交缠在一起或案犯较多时,尽可能采用非致命性武器突袭制敌。当劫匪单一时,可用精度射击的方法将其击毙,击毙时采用单发精度射击,以免伤及人质。
(二)敲诈勒索型公开劫持人质案件的处置
敲诈勒索型公开劫持人质案件,是对不确定人群生命的严重威胁。公开型劫持人质现场,劫匪的心理及其复杂,既有想通过劫持人质达到勒索钱财的侥幸心理,又有担心警方突然出动人财两空的恐惧心理;既有利用手中的人质作掩护的安抚心理,又有急于得到钱财而怕失去性命的狂躁心理。基于以上劫匪基本心理与表现,在现场处置中谈判就显得尤为关键。
1.巧用战术,稳住阵脚
(1)秘密包围现场,摸清劫匪情况
公开型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案件,劫匪通常持有枪支、爆炸装置、刀具等凶器,现场暴力气氛浓重。警察到达现场时,尽量采用秘密围困手段,前提是在劫匪与警察没有形成公开对峙的情况下,警察着便装以适合的身份靠近对方,尽量形成秘密包围劫匪的控制网,隐蔽开展工作。以减小劫匪的戒备心理,降低劫匪心理压力,给劫匪的亲人规劝及基层党政干部的说服教育留出时间。如果经过秘密控制未能见效或没有抓捕战机,就要转为正面接触和对话,展开谈判,了解诉求,稳住劫匪情绪。最好不要过早暴露警察身份和使用警用标志激怒对方。
(2)明撤暗伏,实施缓冲
当劫匪劫持人质公开与警方对峙时,如果不具备速胜的条件,即应停止一切攻击性行为,更不能强攻,以免劫匪鱼死网破,加害人质。有时劫匪要求撤走警察,此时谈判代表可以发出明确指令,让警察撤退,穿制服的警察必须做出服从命令撤退的表现,留出一定的“缓冲带”。同时,便衣警察暗暗靠近对方或者寻找现场周围可以利用的合适地点伏击;或者用家属的身份,以送钱为借口靠近劫匪,突袭处置;迫不得已时,警方要作出一定的让步,满足劫匪的一些要求,确保人质安全,尽量拖延时间,寻找战机,并作好武力解救人质的战斗准备。
2.积极谈判,寻找战机
无论何种性质的劫持人质案件,谈判在解救人质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敲诈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也不例外。解救人质谈判,是指在劫持人质案件中,解救人质一方围绕着劫持者能否终止犯罪及其终止犯罪的条件与劫持人质一方所展开的对话。谈判既可以缓解劫匪、人质及我方人员的情绪,又可以尽快了解劫匪的具体诉求,还可以为我方研究解救方案、准备战术对策赢得宝贵的时间,更可以为警方声东击西,抓住战机缉捕、击毙劫匪创造有利条件。但解救人质谈判和一般事务性谈判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谈判者的选择和谈判策略上。
(1)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的解救人质谈判要求
此类案件劫匪的目的虽然很明显,但在谈判伊始,谈判者要佯装不知或不明确。要知道,劫匪为了获得钱财一般不会急于杀害人质,这就为警方与其周旋打下了基础。解救人质谈判出于战术考虑一般分为介绍情况、讨价还价、僵持和结束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对谈判者有不同的策略要求,须尽量掌握好“火候”。在这四个阶段中,对谈判者总体要求是:既要有积极主动、诚恳解决问题的态度;又要有不感情用事、忍辱负重的风度;还要有随机应变、智勇双全的胆识;更要有抓住战机,一招制敌的本领。谈判开始我方代表主动上前介绍情况,对方可能血口喷人,恶语相加,此时要有耐心地让对方进行必要的心理宣泄,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使其暴躁的情绪趋于缓和。谈判很快进入第二阶段讨价还价,此阶段是勒索钱财劫持人质谈判的重心,能不能谈判成功或取得成果,就要看谈判者的智慧与胆量。此阶段又分为劝降、讨价、拖延、摊牌四个过程。一般是我方谈判人员耐心劝解劫匪不要一时冲动干出傻事来,有什么问题我们帮助你解决。如果谈判者与劫匪很熟悉还可以用诙谐的语言或善意的谩骂靠近对方*甘肃西和县曾发生劫持已退休公安局长案件,110指挥中心路队长就是用这种办法成功靠近劫匪展开谈判,并取得很好效果。,即所谓的“激将法”靠近对方,展开谈判。当劝降效果不佳时就要转入讨价还价阶段,讨价还价是一门艺术,如果利用好此阶段就会对解救人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不要轻易回绝对方的条件,更不能随便答应劫匪的条件,要应用现场请示、现场安排、现场讨价的手法和对方周旋。劫匪提出的条件一般都是违法的,要么勒索钱财数额巨大,要么有利于其逃跑脱身。在没有办法回绝对方要求时,采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大数额的现款筹集劫匪也是知道需要时间的,但当对方明显感到你在有意拖延时间时,谈判就进入到僵持阶段,这一阶段时间不宜太长,否则对人质安全不利,要么化妆营救、要么武力解救,要么围三缺一,在异地或在前往异地的过程中伺机缉捕,谈判结束。
(2)勒索钱财型解救人质谈判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不能轻易策动人质进行自救行为。
人质之所以被劫匪劫持,其从心理到生理都要弱于劫匪许多,再加上劫持行为的惊吓效应,一般人质均没有自救的能力,有时在旁观者看来很好的机会和很简单的自救行为,对被劫持的人质来说是很难办到的,并且人质自救行为一旦失手,就会激怒劫匪实施加害。据统计,人质在一个劫持实战中所占的危险是其他人12倍以上。所以说,没有把握的自救行为极其危险,切岂策动人质自救。
第二,对团伙劫匪是否进行分化瓦解要视情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对于团伙性的劫匪能否策动其分化瓦解,主要是看劫匪内部出现矛盾时是否有利于人质安全,如果其内部分化瓦解有利于确保人质安全就进行分化瓦解。如果不利于人质安全,千万不可策动劫匪内部意见不合,使其“窝里斗”而伤害人质。
第三,谈判时可为劫匪提供食品及饮料,但不能投放毒品及麻醉药麻醉对方。
有人认为,警察可以使用胡椒喷剂熏呛嫌疑人,为什么不能使用麻醉药麻醉劫匪而捕获呢?笔者认为警察的解救人质行为要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能投放麻醉药,更不能投放毒品。再加上劫持人质案件中,劫匪手中控制着人质,一旦得到食品、饮料后,劫匪会迫使人质先行尝试,确保食品、饮料安全后方自己饮食。虽然不能投放麻醉药,但利用提供食品、饮料的机会将增加缉捕劫匪、解救人质的可能,往往能在一定的区域内逐渐转换劫持者的心理。使劫匪在样式转换过程中减小抵抗心理和防卫意识,给警察伺机抓捕和击毙劫匪创造条件。
第四,谈判中警察不能轻易提出交换人质的条件。
解救人质中是否能够提出交换人质的条件,警界、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就勒索钱财型的劫持人质解救而言,不宜主动提出和答应劫匪交换人质的条件。在其他类型的解救人质活动中,也有交换人质时乘机捕获劫匪的成功案例,但没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如劫匪劫持了老板的子女,家属提出以己之身交换子女的条件是要审慎研究的。主观上讲,勒索钱财性的劫持人质案件,劫匪的目的是钱财而不是人质;客观上讲,儿童被劫持时间较长时不好控制,加之父母亲情的现场感化,劫匪有可能答应交换人质的条件;根本上讲,原始人质即使被杀害,那是劫匪的罪行,交换后的人质被杀害那是警察的重大失误,是要承担风险的,有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谈判不能违背基本常识和众所周知的道理。
如在解救人质谈判中,有一劫匪连杀两人逃到一弹药库劫持枪弹员,并与警察对峙,声称如不放其逃跑将引爆炸药库,我公安局长与其谈判对话时,对方冷不丁冒出一句“杀了人是否可以不偿命”,局长果断回答“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但你虽然连砍两人,一人伤势不大,另一人经抢救已经脱离危险,所以你还有补救的希望”。在经过劫匪思考和公安局长耐心细致劝说之下,劫匪最终放弃了继续对抗行为而被我擒获。勒索钱财性的解救人质谈判中,谈判者也不能违背常识和众所周知的道理回答劫匪,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六,不能拘泥于“君子之交”。
虽然谈好了条件,但在有利时机出现时,谈判者或警方不能拘泥于君子之交,要立即行动,抓住战机,一招制敌,不可被所谓的君子之交和信守诺言所局限,因为劫匪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君子。[3]
3.武力解救,全歼劫匪
在谈判无果,采用温和方法没有可能解救人质时,要考虑采用武力解救,击毙劫匪。常用的方法是精度射击罪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射手人选、武器种类,射击位置、射击方向、射击地点、射击方法都要通盘考虑。射手尽量选用狙击手,使用手枪击毙劫匪时,尽量选用“54式”或“92式”,必须使劫匪一枪毙命时,可选用两名射手,一名射手瞄准劫匪头部,另一名射手瞄准劫匪心脏部位,同时开枪,使劫匪立刻毙命,安全救出人质。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型劫持人质案件的表现形式往往是秘密绑架人质,然后要挟家属及其关系人拿钱赎人,并且要挟家属不能报警,否则劫匪将会撕票。即使报警后,警方在解救人质的过程中要密切与家属配合,家属在难以割舍的亲情驱动、在劫匪不断以撕票相威胁下,以及警方为了高效处置案件要求其密切配合时,家属往往感情纠葛,心理不稳定,有时会做出令警方吃惊的举动,使得警察既要确保人质安全,又要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难以实现。在现场处置时更要审时度势,巧用战术,重视谈判,一举多得。
[1]李 桓.劫持人质案件的类型与特点[J].辽宁警专学报,2012:7.
[2]郝宏奎.警察查缉战术[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168.
[3]黄伟强.如何提高人质解救中的谈判效果[J].公安教育,2009(4):39.
(责任编辑:王战军)
Research on Disposal against Extortive Hijacking Hostage
GAO Peng, LI Zhi-xian
(GansuPoliceVocationalCollege,Lanzhou730046,China)
Hijacking cases, especially with extortion as aim, have shown a high incidence trend in recent years, which are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police must face. Through analyzing the types of the hijack cases, common features and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re summarized, bottleneck problems in the disposal are dissected and methods and attention matters are put forward on how policemen seize the opportunity in such hostage saving cases and cleverly use tactics
.extortion; hijacking hostage; site disposal; tactics research
2016-08-25
高 鹏(1976-),男,甘肃临洮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警训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警务技能及战术;李志贤(1965-),男,甘肃清水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警训部副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警务技能及战术。
D631.2
A
1671-685X(2016)04-006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