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根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思政部 上海 201209)
基于过程的政治信任及其有效性释义
郭根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思政部 上海 201209)
政治信任意指,基于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寻求有序政治生活以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在政治体系与公民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建立在对于政治体系的良好心理预期并有所托付以及政治体系给予回应基础之上的政治心理现象与交互合作关系。从过程上看,政治信任内涵了公民对政治价值的公共性认同、对政治制度的合法性确认、对政治文化的观念性支持以及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实践,并在政治过程中突出表现为鲜明的现实性和有效性。而且,基于“有限性”、“有为性”、“结构性”和“现实性”之政治信任有效性在当代中国集中体现为对当前凝聚改革共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支持与期待。
政治信任概念体系过程有效性
在论及信任关系时,人们常常不自觉的将信任界定在“信任与不信任”的范畴内而陷入非此即彼的循环阐释中。对此,无法从价值上去评说其正确与否或正义抑或非正义。但是,这种源于信任主体对于信任客体的线性决定论忽略了讨论信任问题时的两大前提。其一,信任作为一种心理态度和文化表征,嵌入了诸多社会的因素,具有先天的动态性。任何对信任性质与信任关系缺少社会历史性关照的界定,意义都是有限的。其二,信任作为一种知识性存在,内涵了信任自身丰富的可识别性、可理解性的知识。即信任依赖知识与信息的对称性与常规性输入。从而,任何对信任性质和信任关系缺乏知识基础与认知准备的界定,也是不够谨慎的。正如卢曼所指出的,“对于普通人所必需的社会信任来说,现代社会分层太过复杂,以致不能仅仅凭靠对人们的信任倾向而创造出来;显然,社会秩序不随某人所了解的少数人的变化而变化”。[1](P20)因而,在多数时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信任机制没有意义。那么,在述说信任,尤其是政治信任时,更多的需要从政治信任过程中把握信任概念及其所展现的关系形态。
“信任”原属于日常用语范畴,大致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心理学家、社会心理学家才开始对信任进行理论研究。究其原因,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信任变成了社会理论和政治讨论的中心范畴时,也就表明我们丢失了某种东西,当信任的话题被人们随意谈论时,信任的概念本身也就成了问题。在理论层面,对“信任是什么”的问题,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心理学看来,信任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状态,是对他人表现出“适当”行为的预期,是主体在一定的情境中对符合自己利益的客体(个人、团体、组织等)相信并有所托付的心理趋向;理论社会学把信任理解为一种与社会文化结构和文化规范密切相关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信任根植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网络中,其生成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烙印。如非正式的习俗、道德,以及正式的规定、法律等制度性因素被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心理信念后,形成约束力量,并增进了社会信任度。此时,社
会制度就拥有了作为信任的保障机制和作为信任本身的一部分的双重内涵。
(一)结构说
信任既是一种系统性的关系结构,又是一般性的社会交往实践,它在某个社会系统中的结构性特征由该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特性表征出来。在某个具体的时空向度,行动者与制度之间相互调适并表现出相对稳定的特征,此时,信任是社会行动生产和再生产的根基和结果,也是整个社会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它不能借助某种可视的图像或架构来理解。同时,作为结构的信任也不是纯粹的抽象概念能够完全表述的,而需要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考察,在不同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中进行把握。由此,信任作为一种“规则—资源”体系,以不同类型存在,使不同的社会系统具有不同的结构性特征。
具体地说,作为结构的信任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它是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中的一种行动机制,也是嵌入社会系统和制度中的一种功能化的整合机制;其二,它经由社会制度的不同面向,显现了社会交往中人们之间的相互预期与认同的关系状况。总之,透过存在于人际间、社会关系中的复杂表象,信任所代表的是一种关系性结构,在个体的层面,它是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愿望的一种心理预期和态度;在某个社会场域,它是一个共同体得以生成和维系的非实体的结构,属于一种内隐性要素;在社会构成中,它是简化内外结构和过程复杂性而达致秩序的一种机制。
(二)类型说
理论上看,政治信任是信任的一种类型。学界关于信任的解释有:“利益论”———认为信任是一种暗含的利益表达;“信念论”——认为信任是期望他人行为的信念,这一信念是指其他人将做某些事情或克制做某些事情的可能性;“博弈说”——认为信任是同他人合作终将得到报偿的一场理性博弈,等等。可以确定,作为政治心理学范畴的政治信任本质上是社会大众对政治系统的合理预期以及系统回应基础之上的一种互动、合作关系。政治信任特征包括:政治性,政治信任区别于社会信任、人际信任的重要标志在于对象的特殊性,它是关于政治角色、当局、政策、政治制度等的心理预期;多维互动性,政治信任是建立在主体(通常指公民)、客体(政治系统)、介体(制度绩效、意识形态等)与环体(外在环境)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动态性,政治信任与否是多重变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变量随着时空不断变化。[2](P51-52)
(三)关系说
政治信任是1970年代以来国外政治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国内有学者认为,以往政治信任内涵的言说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政治信任是一种相信并有所托付的一种政治心理,体现为公民对政治体系的态度、评价或信念;其二,政治信任是公民与政治体系之间的一种政治关系,表现为公民与政治体系之间互动合作和趋近的关系。前者阐明的是政治信任的本质,后者解释的是政治信任的基础。根据认识论,作为一种心理取向,政治信任的本质和基础是现实的政治信任关系,即建立在公民对政治体系的预期及体系回应基础之上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在具体政治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公民与政治体系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关系或权利关系,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政治信任的发生、发展与销蚀。[3](P126)
除了心理学、社会学对信任有着不同理解,其他学科理解信任时所强调的方向和重点也各不相同,使信任概念几乎陷入“泥淖”之中,如中国台湾学者许道然就归纳列举出30种信任定义。[4](P17-21)但正如卢曼所说,由于“作为概念澄清的主要根源之一的理论框架的完善被人们所忽视,诸多的研究不过是重复众所周知的观点,并没有给信任关系的特殊性带来任何新的洞察”[5](P116)。由此,对于信任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必须跳出“概念泥淖”,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方法和视角,以冲破那些既有的学科壁垒,据此我们可以融汇理解不同学科、不同视角、不同领域的信任内涵。
基于此,笔者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政治信任意指:基于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寻求有序政治生活以及规避风险的需要,在政治体系与公民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建立在对于政治体
系的良好心理预期并有所托付以及政治体系给予回应基础之上的政治心理现象与交互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公民赋予政治体系提供良善公共秩序的一种合理的心理预期与有效支持,也包括政治体系在积极回应基础上获致公民认可和相信的合理期待。具体而言,包含几层含义:一是政治信任是一种简化内外结构和过程复杂性而达致良善秩序的一种机制,目的在于规避不确定性风险,保证政治体系与周围环境的良性互动。二是政治信任是一种围绕“政治”而生成的结构性资源,并外显为制度化的形式。既是行动生产与再生产的中介,又是行动的结果。从而,政治信任与国家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活动相联系,为了解决资源的生产、分配和使用过程中的持续矛盾与冲突,实现良善生活而嵌入政治生活与制度系统中的“规则—资源”体系。三是政治信任是一种与公民文化、政治权威以及社会资本等相联系的变量。既是政治生活得以良性运行的结构性要素,又是政治权威得以维持的基本条件,更是公民形成权利共识、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前提。
政治信任的过程性机制体现为政治信任主客体交互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鲜明现实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基于有限性、有为性、结构性以及现实性的有效性。政治的有效性或有效政治强调的是合工具性与合价值性的整体的统一。而这种内嵌于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中轴原理”又与其合理的中轴结构与有机的功能价值相对应,共同作用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于政治信任而言,其有效性自然内含了两种基本的取向,即信任自身结构的合理与信任功能的有机两个层面。换言之,有效政治信任或政治信任的有效性既在工具性层面强调公民对政治共同体之政治价值、政治制度、政治组织以及政治行为的有效信任,并保持一定的合理结构,更加重视在价值层面的有效性,即通过合理的结构化信任的有效输入,经由政治系统的反馈,形成有机的价值输出,实现政治形态与政治生活以及整个经济、社会、文化的有效、协调发展。政治信任的有效性从外延上来看,内涵了信任过程的有效性,即在政治价值信任、政治制度信任以及政治组织信任的有机分布,并集中表现为公民对政治价值的公共性认同、对政治制度合法性的确认、对政治文化的观念性支持以及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实践。
(一)公民对政治价值的公共性认同
政治价值具有分配正义的古典形态。无论是共和主义的立场还是自由主义的立场,无论强调政治共同体的工具性价值(保障个人的公民权利与尊严)还是强调政治共同体的自主性价值(具有体现公共生活美德的属性),政治价值都是政治共同体(如城邦、帝国、民族国家)与其成员之间正义关系的观念表达。政治价值的古典形态“正是植根于分配正义的秩序基础中,是政治权威与政治组织成员之间的正义关系”[6](P29)。同时,政治价值在性质上具有双重性:“政治自身的价值(political as value)和政治产生的价值(value from political)”[7]。前者强调政治和政治生活本身具有价值,比如阿伦特指出的,政治的本质是人追求一种公共幸福(public happiness),而不是简单的追利;后者强调政治和政治生活的工具价值,政治仅仅是自利的人为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而搭建起来的交易平台(deal)。政治价值具有公共性。它是关乎公共生活而不是私人伦理的价值。即便将私人理解为公共的前提,公共生活是为私人伦理服务(典型如哈耶克认为公法秩序以自生秩序为前提),政治价值也不直接干预和处理私人之间的伦理准则,政治价值也不直接为私人行为“立法”。换言之,公民对这样一种政治价值持肯定或支持态度,即那些对分配正义的追求与对交换正义的扬弃,对公共幸福的向往与对个人私利最大化的摒弃,对公共生活秩序的维护与对私人伦理行为的回避的政治价值对公民的政治生活才有意义,也才能获取公民的支持。
(二)公民对政治制度合法性的确认
如果将制度看成“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8](P180)那么,政治制度就是将社会的政治利益直接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过程”的规则,“是关于政治共同体政治利益分配主体的基本设定和为了
分配、维护和生产这种利益而造设的政治主体间关系模式的总和。”[9](P67)政治制度的产生源于政治生活中不同的政治主体对各自利益的关注与争夺。为了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限制在其他利益主体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以保持共同体的存在,那么所有的行为主体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而不能逾越,这就是制度在政治领域的形成。所以,亨廷顿说:“如果完全没有社会冲突,政治制度便没有必要存在。”[10](P10)政治制度其实就是一种政治运作规则。良善的政治是与设计精巧的政治制度、合理的机构分工与顺畅和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密不可分的。徐永军认为,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具有两重含义:“(1)统治者建立的政治制度有无价值基础,换句话说,统治者建立的政治制度其价值的追求有无正当性;(2)被统治者是否认同这种政治制度。这样,政治制度的正当性与对政治制度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政治制度的合法性。”[11](P6-10)换言之,政治制度需要寻求在体现分配正义和公共利益最大化方面的价值贡献,同时,对于逾越规则,违反制度原则的行为予以制裁并提供适时的矫正和监督机制。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积累合法性资源,获致合法性的保障,赢得公民的政治信任。
(三)公民对政治文化的观念性支持
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理解,文化就是“人文化”的过程和结果,它体现为“人的生活方式”,反映了人在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中的生存方式,它包括在“人文化”改造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产品”。从狭义的角度讲,文化被理解为精神现象或精神产品,即英国人类学家泰勒所说,“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12](P100)在文化的狭义概念当中,政治学研究关注更为狭窄的文化现象。政治学家侧重于研究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政治心态,即人们对社会政治的心理取向,以解释政治生活的种种现象。在政治学看来,人们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不仅决定了他们对于政治生活的态度,而且决定了他们行为的方向和方式。政治文化通常被看成是一国国民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于生活其中的政治体系和所承担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它与政府、政治组织等制度性结构相对应,成为政治体系的主观因素。政治体系的维系既需要各种制度化和结构化的“硬件”装备,也需要政治文化的“软件”支持。“民主政治制度的良好运转,需要以民主的政治文化为条件。”[13](P10-21)正如阿尔蒙德批评常常专心于创造一整套正规的民主政府机构和编撰一部宪法,试图创造政治民主的政治家时所言,“一个稳定的和有效率的民主政府,不光是依靠政府结构和政治结构,它依靠人民所具有的对政治程序的取向——即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持民主系统,否则,这种系统获得成功的机会将是很渺茫的”。[14](P545)一种健康、积极并具有评判性的政治文化比一种消极、盲从、犬儒主义的文化对政治体系的支持作用要大得多,信任的政治文化亦是如此。信任是一种观念态度,一种心理状态,更是一种基于理性的选择,信任文化需要培育,更需要政治生态的切实改善和政治文明的持续进步。
(四)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实践
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实践主要体现在对政治活动、公共政治生活的参与,更重要的体现在参与政治生活,商讨公共事务时对政府政治行为的限制与规约上。通过限制政治行为的不利影响的消极“信任”,巩固对政治体系(政府)行为的积极效应。一方面,通过开放的沟通,限制政治行为的不利影响。例如,当资源匮乏时,如果采取开放沟通的策略,则人人都会了解分配资源的原则。这样的知识反过来可以减少参与政治行为以获取资源的做法,因为人人都知道决策是如何作出的。开放沟通还限制了任何个人控制沟通链的能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减少不确定性。“政治行为出现的几个原因——目标模糊、技术变革、环境不稳定和组织变革——都和高度的不确定性有关。如果管理者能够减少不确定性,则政治行为将受到限制。”[15](P352)因此,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实践,一方面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盲信与失信状态,增加政治的确定性后果;另一方面可以增进沟通,增强政治主体意识,减少政治信任的无谓流失。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代中国,获致政治信任,特别是有效的政治信任对于反腐败工作的推进、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估量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首先,政治信任的有效性体现其政治信任的“有限性”,即预示着公民有权让渡某种信任,有权不让渡某种信任并对让渡的信任保持某种持续的关注。这种关注业已保证自己将事关生命、尊严等价值置于风险之中却不背叛。同时,对不愿置于风险之中的价值保持某种持续的警惕,这种警惕业已保障已获得的权利、利益不受侵犯。
其次,政治信任的有效性体现其政治信任的“有为性”,即有效政治信任在信任合作性制度变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既不同于政治盲信所预示的无变革局面,又有别于政治失信带来的革命性变革,“有为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有效政治信任为有序、稳妥的社会制度变革提供有益支持,为社会改革提供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外部动力;有效政治信任所内涵的制度化不信任为社会制度变革提供制度保障。因为制度化不信任为那些愿意施予信任的人提供了保障,为那些试图背叛信任的人设置了障碍,并为背信行为安排了矫正机制。
再次,政治信任的有效性体现为政治信任的“结构性”。即政治信任的有效性内涵了公民对政治价值的公共性认同、公民对政治制度合法性的确认、公民对政治文化的观念性支持以及公民对政治组织(主要指政府)的参与性实践等,并保持积极而非消极、批判而非盲从的张力特征。
最后,政治信任的有效性体现为政治信任的“现实性”。即在当代中国,政治信任的有效性表现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观)的信仰性支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制度体系的广泛信任和认可以及由此导引的对政治机构、政府官员甚至政治领袖的权威性拥护等。在微观层面,即表现为对一系列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支持和维护。特别是对当前凝练共同利益,打破利益格局,破解社会发展动力,深化深层次改革的支持并进而成为这一改革的可持续动力,特别是对当前凝聚改革共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支持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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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
A
1007-9106(2016)12-0066-05
*本文为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4YJC710014);2014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ZZegd14022)阶段性研究成果。
郭根(1983—),男,博士,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讲师,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基层政府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