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涛
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生存境遇及发展
赵海涛
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基于学理层面和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现实背景,对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历史渊源及其现实境遇进行探讨。研究认为:民间武术组织长期根植于社会民间的最底层,草根性是其生成和发展特征之一;由于社会由农业向工业化的急剧转变,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因为缺乏社团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能力,政府只能采取备案制,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促进其发展;政府与民间武术组织之间职能主体的转移,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成为政府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之一;政府应加大对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不良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存在。
民间武术;组织;草根性;生存境遇;历史演变;公共服务
在解释“草根民间武术组织”概念之前,我们先对“草根”“组织”“体育民间组织”等概念进行梳理。首先,“草根”在汉语中,其本义是草的根,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近些年,很多人将“草根”一词频繁地使用到科技、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体育等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例如“草民”(平民)、“草市”(农村集市)等;因此,在汉语词典中被引申为“群众的,基层的”“乡村地区的”等含义。另外,“组织”一词通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有意协调的社会单位,借助于一个相对连续的运行基础,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共同活动的2个或2个以上的人组成。正如著名民间外交家若弘博士所说:“社会万象的基础是组织,我们每个人终身都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之中。如果没有组织,便会没有秩序,整个社会活动就变得不可想象”[1];“体育民间组织”从中国语境下,尽管在某些方面具有源自西方语境下的“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类似的特点,但是在中国找不到完全与其相匹配、相对应的概念[2]。实际上,我国自1980年以来先后制定的《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条例都是体制内的产物。其中: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成立,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5]。中国体育性质的民间组织,特别是具有合法性,并且在这3类部门登记注册的体育民间组织都被政府主管部门赋予了管理本部门的职责,体现出“半官半民”性质的体育民间组织,这些组织的公益性、非盈利性、服务性等民间组织特征,都成为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配套、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有序管理和运行良好的保障运行机制,使体育民间组织表现出“官民”同体的互补性[6]。
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武术组织可以划分为“官办性”民间武术组织和“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官办性”民间武术组织,从表面上看,它代表了社会大多数民间武术组织,其实质则未必,它的核心组织是建立在政府权力之上的,由社会人士自上而下依据政府管理部门意志组建起来的,具有官民二重性的社会组织。它的发展必须吸纳更多的会员或会员组织的加入。这类组织不是社会自然发展的产物,而是带有半政治强制性的产物。这类组织所追求的更多的是为了“维护政府形象”“取得既得利益”“丰富组织形式”等政治意义上的目标,它们更看重的是“成绩”“形象”“利益”和“形式”,从而忽视了普通群众的健康、娱乐、生活等内容。而“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与“官办性”民间组织不同,他是普通民间武术组织的真实体现,它主要依靠民间人士、群众力量进行运作,但是存在松散性、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等问题。它的存在不仅是传统武术组织的直接反映,而且体现了传统民间武术组织的真实性,反而获得大多数武术爱好者的认同感,成为武术文化和精神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
由此可见,“官办性”民间组织与“草根性”民间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前者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目前在转移政府职能中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也是政府向其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对象之一;其次,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虽然满足了多元体育的需要,但因其松散性、不稳定性,以及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账号等问题,政府只能采取备案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促进其发展。
2.1 追本溯源: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历史演变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武术民间组织在萌芽时期体现了反对暴力统治政权而秘密结社的特点。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韩非子在《五蠹》中指出:“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所以,历代王朝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的稳固,大多数不提倡民间习武和武术团体的存在和发展,武术民间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在这种社会形势下,武术民间组织只能秘密结社,其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据许多武术研究者发现,具有组织意义的武术民间社团是从宋代开始形成的,袁金宝在《唐宋时期与现代群众武术发展之比较研究》中指出“武术民间组织的壮大发展在两宋时期尤为突出,宋仁宗恢复唐代武举制后,完善了其选拔制度,被民间武术爱好者广泛提倡发扬,相继出现了百姓自发组织的‘弓箭社’,乡村居民为了抗击金兵而组成了‘忠义巡社’,以及受小农经济思想困扰,驻扎在山间村落的‘社、堡、山寨’等地下武术组织”[7]。周伟良在《清代秘密结社武术活动试探》中提到“我国的武术社团从宋代开始有了较大的发展,例如,当时的‘角抵社’‘英略社’‘锦标社’等声势浩大,在清代的异族统治情况下,出现了以结盟、传教、习武等活动为凝聚方式的各种民间秘密团体”[8]。除此之外,在两宋时期的城市中还出现了以健身、娱乐为主要目的的武艺结社组织,例如“瓦舍”“勾栏”“相扑社”等游艺场所,它们通过“使拳”“使棒”等各种武艺表演,极大地推动了武术民间组织的发展。据《梦梁录》记载:“瓦市相扑者,乃路歧人,聚集一等伴侣,以图标手之资,先以‘女颭’数对打套子,令人观睹,然后以膂力者争交。”由此可见,中国武术民间组织从宋代到清代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组织体系也基本成形,奠定了武术民间组织的基本格局,为中国武术民间组织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朝以后,随着“西学东渐”的兴起,由国民政府中的一些军事将领、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出资创办的武术社团相继成立,其中有代表性的武术社团组织有精武体操学校、中华武士会、北京体育研究社等。“这些具有现代意义的武术组织,一改过去的老拳师们秘密传拳的旧俗,采取公开招生授徒的形式,并开始在教学过程中重视德育、智育的培养,武术社团组织对其教授的内容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9]。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武术民间组织迎来了新契机,1953年国家体委专门设置了民族形式的体育研究会,并先后设立了武术科、武术处,作为武术运动的管理机构。1958年9月中国武术协会成立,在举国体制的推动下,竞技武术快速发展,武术协会工作主要开展竞技武术。1983年,北京正式成立了中国第一家单项武术研究会——北京市武协八卦掌研究会。1990年,中国武术协会承担了部分武术运动的行政管理职能。1994年,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成立,并赋予了全面武术管理的职能。1998年更名为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管理中心,全面负责管理武术运动项目。对武术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则依据国家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了《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单项武术协会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协会章程,例如,山西形意拳协会章程、陈氏太极拳协会章程、北京八卦掌协会章程、劈挂拳协会章程、少林拳协会章程等。通过对草根民间武术组织历史演化的研究发现,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繁荣,就是武术社会化的局部展现。其演化路径的平民化,运行机制的民间化,活动开展的独立化等,具备了社会民间组织的根本特征,反映了大多数从事武术传承事业和武术发展事业的愿望,但是随着社会的需求和体制的转变,草根民间武术组织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2.2 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现实境遇
2.2.1 从“草根”到“现代”的转变,草根民间武术组织面临生存困境
社会发展导致现实变迁,民间武术组织从“宗教社团”“瓦舍勾栏”等草根性民间组织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现代民间组织的急剧转变,使得长期以来松散的、无政府的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显得手足无措,一方面,从社会体制来说,民间组织要求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另一方面,传统的草根民间武术组织已经不再是社会团体的主流,取而代之的是由政府批准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民间武术组织;因此,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已失去往日的辉煌,被现行法规条例边缘化了。
对于现代体育社团组织来说,要想取得合法性应符合2个条件:一是必须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即“官方合法性”;二是得到社会人士的信任和赞同,即“社会合法性”[10]。因此,“合法性”是草根民间武术组织能否在现代法治社会生存的前提和保障,取得“合法性”身份是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硬道理”。
从民间武术组织的历史发展来看,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虽然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广泛的人员基础,但是时代在发展,传统的“传拳卖艺”已经不适合现代人的经济需求。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化、数字化、国际化的经济社会,传统的农耕文明、封建意识已经一去不复返,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还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可以取得微不足道的“社会合法性”;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制意识薄弱、松散管理、组织随意等问题,困扰着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能够被规范化、管理化、科学化、规模化的“官方合法性”认同。例如,山西洪洞通背拳,目前只有徒有虚名的通背拳协会是合法化的民间组织,而真正的草根性洪洞通背拳组织也只能流落民间,既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也没有取得合法身份。
从现行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来看,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要取得合法身份,在登记方面需要到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然后才能登记注册。另外,在管理方面,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在册的各级武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双重管理负责[11]。“双重管理体制”的严格管理体制使得原本松散的、随意的、无政府的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更加无意于进行合法性的登记注册,依然过着“忙时种田,闲时造拳”的民间生活。
2.2.2 自下而上的组织体系导致社会竞争力的不足,政府采取“备案制”及“以奖代补”的方法促进其发展
在“双重管理体制”下,为了整合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政府通过“备案制”进一步规范、整合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利用政府购买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公共服务等手段,对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给予资助,使得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在社会中找到自身存在的位置,通过为社会和群众提供服务,来征得政府的补助和社会的资助,为逐渐将草根民间武术组织引入合法化轨道铺平道路。
但是,由于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官办性”的民间武术组织,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而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虽然接受政府的“备案制”,但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形式,在社会竞争中仍然处于劣势。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不予批准筹备。”[12]这说明官办性质的拳种武术协会一旦成立,这一拳种的其他流派的民间武术组织很可能不允许再次注册成立;因此,也得不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二者之间明显出现“一边倒”的趋势。这说明在平等的社会条件下,经过注册登记的民间武术组织(例如中国武协下设的三级武术协会)产生不平等的竞争条件。处于劣势的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一般得不到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资助和特殊关照,同时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也鲜有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相应的“备案制”也只能流于形式的管理措施,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依然在合法化民间组织外徘徊。
这些游离在制度和法规边缘的草根民间武术组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无法顾忌到它们组织机构的“人”“财”“物”“信息”“管理”等相关的组织资源。它们往往依靠有社会名望的武术精英人物发起成立,但也有很多是一些爱好武术的社会成功人士出钱、出物组织成立的。他们发起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承中国武术文化、交流武术技艺,依然带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武术民间组织特色。虽然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组织者能够通过精湛的武艺和侠义的品德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充分利用来自民间的各种资源;但是由于他们处于“非法状态”,因而,无法获取来自政府的资金、人力、培训、设施、网络信息等巨大的社会资源,即便获取仅有的资源也是“临时性”“非稳定性”“非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为防止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散乱化、自由化、随意化等问题的出现,政府通过购买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公共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资助和资源,使它们在提高社会竞争力、增强组织生存能力、增加社会公信力等方面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
2.2.3 “弱势”利益失衡导致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不具备民事责任和经济独立的能力
民间组织的“强势”和“弱势”群体,不仅表现在官方和民办、地方与草根、现代与传统之间的强、弱对比,还表现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资源、不同领域间的强、弱对比。现代民间组织是由拥有共同利益的特定群体组成,并且代表了群体的特殊性、区域性和专业性,从而引起了群体之间力量对比均衡的问题。这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一是,社会利益开始向个人和社会倾斜;二是,社会利益结构发生分化,利益主体由‘两阶级一阶层’向多个阶层转变,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三是利益实现的方式由单一性向多样化转变”[13]。在现行体制和社会利益结构分化的主导作用下,不同阶层的民间武术组织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从而产生了强、弱2个群体阶层间的明显对比。有关调查数据表明,被国家批准的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助项目,地方武术协会获得30%资助,剩余70%的资助则由官方指定拳种流派组织所拥有。这种分配看似很公平;但是,众所周知,武术中每个拳种都有很多流派,比如太极拳分为杨氏太极、陈氏太极、孙氏太极、武氏太极、吴氏太极等,每个流派都有自身独特的风格和拳术体系,在利益分配上,我们不能以点盖面、以面盖全,忽略了同类拳种的存在价值。这种分配方式使得少数民间拳种流派组织一再膨胀,而多数拳种流派组织陷入生存的尴尬境地。其次,在民族区域的利益划分上近些年有所改善,这些利益的转变与国家扶持政策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国家在2011年后进行西部开发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培育特色产业,实施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生态化和专业区域的全面升级,实现经济增长的跃进[14];另一方面,武术在民族间的广泛传播和普及,使得部分西部地区、偏远贫困地区得到更多的政府和社会的资助。
对于官方强势武术组织群体和草根弱势民间武术组织群体间利益失衡的结果,则使得无关系、无资金、无管理的“三无”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难以通过官方的登记注册或找到相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因而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无法取得独立账号。这些问题突出表明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下,民间武术组织以单位、协会、系统为主要形式,呈现“层次分明”状态,从而造成武术及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责任缺失和利益分配重心偏移等问题。近些年民间武术组织管理个体制逐步向两级政府(国家武术管理中心和地方武术管理中心),三级管理(中国武术协会下设的一、二、三级武术会员管理制)方向转变,民间武术组织的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到地方武术协会、高等体育院校、具有法人资格的武术学校,政府也从管理者向监督者和资助者的身份转变。
3.1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政策法规
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于民间组织来说意味着可以拥有“依法设置”“依法运行”“依法监督”“依法撤销”等权力。从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现状可以看出,目前,还没有针对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制定的政策法规。在双重管理体制下,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找不到挂靠的主管部门,也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资源,而落入到“无法可依”“非法成立”的境地[15]。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直接导致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虽然很多草根民间武术组织为了生存,常常挂靠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但是在缺少相关政策法规的环境下,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对于丰厚的国家与社会的资助只能望洋兴叹;因此,相关部门应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等政策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有益于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政策法规。同时,政策法规应倾向于有较大影响力、号召力、精英式的草根民间武术组织,把它们打造成一个具有民族和地方文化代表性的武术品牌,起到推动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发展的作用。
3.2 加强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
政策法规可以让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步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正规道路,然而民间组织的发展还需要靠自身能力的建设。目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因长期处于松散的、不稳定的状态,而出现缺乏民事责任能力和无法取得独立账号等问题。松散和不稳定的状态,极大地阻碍了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发展。虽然传统武术组织大多是在极少数精英式的领军人物带领下开展社团组织活动的,表现出极强的独立生存能力(例如,清光绪年间以杨露禅为代表的杨氏太极拳组织,清康熙年间以戴龙邦为代表的山西形意拳组织,清嘉庆年间以董海川为代表的八卦掌组织,民国初年以马凤图为代表的翻子拳组织等);但是,一旦失去领军人物的民间武术组织,将会出现混乱、解体的局面。为此,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一方面要传承武艺,另一方面应加强组织管理、组织建设、组织监督等方面自身能力建设。影响自身能力建设是多方面的,首先,资金筹措能力的建设,这需要草根民间武术组织“走出去”,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支持,更多的资金要在社会中去寻找;其次,建立产业实体,把传统技艺转化成生产力,产业化道路是草根民间武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三,增强协调沟通能力的培养,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交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增进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沟通能力,促进其发展。
3.3 由政府向民间职能主体的转移,政府向草根民间武术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向草根民间武术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民间武术组织由一元向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渠道。目前,由于“官办”和“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社会地位不同,决定了民间武术组织长期处于政府一元的主导地位,并且在短期内不会完全消失,因此,加快民间武术组织公共服务体系的步伐,是消除二者差异,实现均等的轨道。同时,政府向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职能主体的转移,把原先由政府主办的一些为社会和群众提供的服务项目,将通过职能主体的转移,交由民间武术组织来承办,而政府充当购买民间武术组织服务角色。其特征为“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16]。采取这种对等的购买方式,是政府与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之间实现互补的合作方式,通过合作关系扩大了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生存空间,逐渐摆脱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只需委托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从事某种公共服务事项,并提供一定的运作资金和补偿,或者将某项公共服务项目以购买的形式提供给草根民间武术组织。这种方式既可以实现职能主体的转移,还可以提供给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的有偿服务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优化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机构和改善资金短缺的局面。
由于历史的变迁和社会制度的更新,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一度从拳种纷呈、门派林立的繁荣景象跌落至鲜有人知、体制边缘的困境。这种困境迫使很多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由于无法在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它们长期处在民间武术组织的边缘,成为大多数民间武术组织的弱势群体;因此,在国家规定的法规、条例框架上,草根民间武术组织享受不到体制框架内分配到的各种资源和物资,这些组织只能自给自足,自生自灭,它们拥有的很多珍贵传统武术资源也得不到很好的传承。目前,在转移政府职能中民间武术组织是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也是政府向其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对象之一,而草根性民间武术组织虽然满足了多元体育的需要;但因其松散性、不稳定性,以及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独立账号等问题,政府只能采取备案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促进其发展。通过多方努力,我们相信草根民间武术组织在多数武术人士和武术研究人员的倡导下,草根民间武术组织的生存环境和组织机构环境将会大幅度地改善和提高,为传承传统武术技艺和文化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1]若弘.中国NGO:非政府组织在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5-8.
[2]王凯珍,汪流.我国地方性老年人体育协会建设现状、问题与促进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37(6):1.
[3]徐家良.社会团体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7-10.
[4]景朝阳.民办非企业单位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52-58.
[5]陶传进.基金会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64-72.
[6]冯爱云,王东红,任保国.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政策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3,32(6):38.
[7]袁金宝,张云龙.唐宋时期与现代群众武术发展之比较研究[J].武术科学,2007,4(12):6.[8]周伟良.清代秘密结社武术活动试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1991,17(4):1.
[9]洪浩,李少杰.对传统武术拳种社团化管理与发展的探讨[J].学术交流,2012(6):205.
[10]汪流,李捷.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境遇及未来发展[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2):17.
[11]金锦萍,刘培峰.转型社会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7-3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EB/OL].[2015-07-22].http://www.ahnpo.gov.cn/thread-12602-1.html.
[13]王高贺.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其突破[J].改革与发展,2012(6):72.
[14]周谷平,杜立民.中国西部大开发发展报告:2014[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8.
[15]梁金辉.首都城乡体育公共服务一体化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2,37(5):18.
[16]汪流.草根体育组织与政府关系向度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31(1):6.
Living Cond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Folk Wushu Organizations
ZHAO Haitao
Through 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based on the real background of the theoretical level of grassroots folk Wushu organization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alistic conditions and historical origin of Wushu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folk Wushu organization has rooted at the bottom of society for a long-term,and it is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Due to the rapid change of society from agriculture to industrialization,the lack of the legal person qualification and the capacity of civil liability for grassroots folk Wushu,the government can only take the record system,and adopt the method of substituting for the award to promote its development.Along with the transfer of functional subjec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folk Wushu organizations,the grassroots folk Wushu organizations become one of the objects of the government to buy public service.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grassroots folk Wushu organizations,and resolutely put an end to the existence of unhealthy grassroots folk Wushu organizations.
folk Wushu;organization;grassroots;living condition;historical evolution;public service
2015-11-10
山西师范大学科学研究基金(YJ 09003)。
赵海涛(1975-),男,山西侯马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山西临汾 041000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Shanxi Normal University,Linfen 041000,China.
G 852
1009-783X(2016)06-0524-04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