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腾飞 崔行浩
(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山东青岛 266590)
我国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与对策
吕腾飞 崔行浩
(山东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 山东青岛 266590)
在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的背景下,努力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并尽量使其资源化,不仅响应了国家号召,也保证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文明。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指出当前我国建筑垃圾处理方式、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科研创新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垃圾资源化标准和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关于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相关对策。
建筑垃圾;现状;处理;对策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乡镇化的推进,大规模的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开发建设以及房地产的崛起,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现阶段,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数量的30%到40%。另外,据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至2020年,我国新增建筑面积将达到300亿平方米,预计因此产生的建筑垃圾将接近18亿吨,这将对中国的环境保护造成巨大的考验。所以,对建筑垃圾的合理资源化利用已迫在眉睫。
建筑垃圾基本为固体废弃物, 主要是废瓦、废砖、建筑渣土、废混凝土,另外还有少量的木材、钢材、塑料、玻璃、装修材料等,大多是在新建筑的建设、装修过程中和对老旧建筑物的维修、拆迁过程中产生的。而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大多以填埋堆放处理,垃圾围城现象广泛存在,并且因为很多地方没有修建相应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的现象相当普遍。而建筑垃圾堆填埋放的处理方式造成的影响主要是:一、侵占土地,一些建筑垃圾倾倒到农村郊区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二、造成空气、水源和土壤污染,而且难以消除;三、有损市容和生态环境。已填埋垃圾的土地如用作工程建设用地可能需重新开挖,通常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得不偿失。
由于建筑垃圾中的固体废弃物大多是可再利用资源,一般经过分选、破碎、筛分加工等步骤后,可以当做再生资源再次使用,如再生砖、再生骨料可以代替人工砖和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直接作为工程的建筑材料。目前,我国大约有20多家企业工厂在进行建筑垃圾的再利用,主要产品还是再生砖,但是产量较低,质量标准不清,在工程应用中还是较少,当前全国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率只是5%左右。比起很多发达国家还是相距甚远。而部分对建筑垃圾有处置能力的企业工厂却因为建筑垃圾原材的缺乏,面临着“吃不饱”的生存困境。
2.1 对建筑垃圾的认识不足
很多人对建筑垃圾的认识还停留在“垃圾”上,认为其是一种没有利用价值了,可随意丢弃的东西,而没有意识到垃圾的可资源化和其中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所以很多管理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随便找地填埋一下的初级阶段。在很多城市的发展规划中没有对建筑垃圾处理对策的考虑,更别说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的考虑了。因此,很多城市的建筑垃圾难以处理,越来越多,造成垃圾围城现象的发生。
2.2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虽然我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必要性已有所认知,但民众和政府对其的重视度还不够。目前我国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多,并且大部分的法律法规还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还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还没有相关的固定标准,对环境污染管理控制方面的标准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效率标准也有不足,从而大大增加了具体管理工作中的困难。
2.3 科研投入不足,创新不足
我国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置的研究开始较晚,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较少,虽然目前取得了部分成效,但距发达国家的水平能力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相关方面的人才不足,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发现能力较弱,而且设备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较多,所以距资源化处置技术的大范围推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我国还尚未建立再生产品相关的技术指标,民众对垃圾再生产品的质量持有怀疑,并对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的使用持有观望态度。
3.1 政策导向与公众参与
政府应该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的原则,在行政上管理执法上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给予一定便利帮助。推出并落实对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和企业有利的相关政策。政府要出面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为建筑垃圾处理产业提供更多的方便,避免过度管理或无人管理和因此致使企业的不知所措,也有利于企业制定长远的发展计划。环境的维持和保护是一项公众事业,只依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难以做到的,必须有大众的积极参与并发挥作用。因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产品没有打开市场,群众的认可度不够,必须在政府政策的引领下,提高公众对垃圾再生产品的认知度。通过举办社会宣传活动,提高大众对垃圾再利用和节约的意识,政府在一些市政工程中应该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对普通消费者起到引领的作用。政府部门还应对率先主动使用再生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并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做好宣传工作,使公众对建筑垃圾有更深的了解和认识,打消人民群众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疑虑。
3.2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是减轻建筑垃圾对环境影响破坏和保证其资源化的重要手段。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不仅要有定性的指标,还要对垃圾的产生量和再生利用率有定量的标准,加强对建筑垃圾源头的管理,禁止对建筑垃圾随意处理。规定建筑单位对新工程的建设或旧建筑的拆除前,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至有关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开工。各城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颁布相关法规政策,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与扶持。对颁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法律要严格执行,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从国家层面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发展和普及。
3.3 建立并逐步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标准和规范
要推广普及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首先要有关于再生产品的一套标准规范,比如产品的力学性能,强度特征和结构参数等。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规范优化产品的生产,有对产品验收的标准,公众才能了解各再生产品的优劣,有了选择的标准。同时企业和高校还要加强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方面的科研投入,使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有更高的质量保证。
随着建筑垃圾对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民众和社会对建筑垃圾的处理也愈加重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是建筑垃圾众多处理方式中最优的方案,减小了污染,节约了资源,我国也一直在向这个方向迈进。而要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法律法规、政策支持、标准规范的确定、科学技术,公众参与等多方面入手,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前进,科学、有效地解决我国建筑垃圾的问题,使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的健康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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