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西水生态补偿机制

2016-04-10 13:42:11廖春明
四川水泥 2016年8期
关键词:调水水土保持流域

廖春明

(广西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广西 南宁 530023)

浅谈广西水生态补偿机制

廖春明

(广西水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广西 南宁 530023)

分析广西水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基本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开展广西水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

广西水资源量总体较为丰沛,水环境状况较好,近年来,按照国家确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战略部署,广西不断加大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从政策框架上奠定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战略地位,确立了广西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但是截止到目前,广西尚未建立起系统的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在实施水资源生态补偿方面,主要采取以下的政策措施:

一是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制定《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直接从江河湖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2008年以来,自治区财政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水资源管理保护专项,7年来共安排专项经费1亿多元,重点实施北海市、玉林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北海市涠洲岛水库、玉林市苏烟水库、贺州市龟石水库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加大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扶持力度,提高并统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适当扩大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广西、广东两省区联合开展九洲江跨省流域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建设合作,共同编制《九洲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5)》。探索跨省流域水生态补偿模式和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九洲江流域水质全线达标,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

(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

广西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的规定,于1998年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8]47号),明确提出“对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

二是对破坏原地貌植被及水土保持设施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制度。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9年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在生产建设、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城乡开发建设等活动中,占用、损坏或扰动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在1米以内(含1米)的,按占用、损坏或扰动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5元;占用、损坏或扰动深度超过1米的,按破坏体积每立方米征收1元。该项费用在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中列支。

二、存在问题

一是水生态补偿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有关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对水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对补偿内容、方式、标准和实施措施缺乏具体规定。广西也没有制定水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导致水生态补偿难以实施。

二是目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对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生态功能区的补偿不到位,或补偿标准偏低,和应补偿的价值有一定的差距,影响这些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已征收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未体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状况,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规范征收标准分类,尽快调整到“十二五”末最低征收标准。

三是近年来实施的生态应急调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从2004年起,为应对枯水期珠江三角洲地区咸潮上溯,保障澳门、珠海、中山、广州等地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广西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积极配合国家防总组织实施的压咸补淡应急调水工作,2005年1月~2月,广西境内调水6.85亿m3,2006年1月,广西境内调水6.85亿m3,2006年6月至2007年2月间,通过水库联合调度,保证西江干流梧州段面流量不低于1800 m3/s,使珠江三角洲地区没有出现咸潮上溯。应急调水不仅使澳门、珠海地区人民喝上了安全的饮用水,而且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水环境。但调水也使广西损失了相当多的发电量,加剧农业灌溉受旱程度,对广西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水造成严重影响。如没有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今后这种应急调水工作难度将会加大。

三、建议

(一)加强国家水生态补偿机制政策研究,力争早日出台《水生态补偿管理办法》,明确水生态补偿原则、补偿依据、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程序、补偿方式等内容,为开展流域或者区域水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法制基础。

(二)建议明确对水生态补偿范围。要从水功能区的基本特点出发,全面考虑水源涵养、水土保护、径流调蓄、水质改善等水功能区特征,将江河源头水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区、蓄滞洪区以及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列入水生态补偿范围,要完善建立“谁破坏、谁付费”的补偿原则,采用资源收费或开征资源税的方式。将与水生态状况高度相关的矿产资源、水能资源等开发利用活动纳入水生态补偿框架。

(三)加大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建议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对具有重大生态功能的跨流域、跨区域水生态保护区加大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对水生态重要保护区域特别是贫困地区加大省级政府的财力性转移支付。条件满足时,可仿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做法,从中央层面设立水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在公共财力上与转移支付形成有效互补。

(四)推动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按照中央关于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在明确地方政府水生态补偿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跨省界的中小河流及水源保护区域,搭建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协商平台,通过地方政府间横向专项支付、项目支持等形式,逐步建立流域水生态共建与效益共享机制。例如对应急调水补偿机制,建议通过电量补偿或经济补偿等方式对调水地区进行适当的补偿。广东省及澳门地区是压咸补淡应急调水的最大受益者,又是经济发达地区,建议国家统一协调,由广东省在广东电网中调配电力,支援广西部分电网电量,或通过某种方式弥补调水地区的部分损失。

(五)鼓励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水生态补偿工作。实行水生态补偿主体多元化,制定鼓励性措施,引导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资金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渠道参与水生态补偿。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同时,推动金融机构、民间组织、环保社团、民间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水生态补偿,促进流域上下游之间和区域之间实现互利共赢,确保水生态保护区域内的居民收入水平与非保护区域相当,从而保障水生态保护区域范围的稳定性。

S210

B

1007-6344(2016)08-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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