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全球性的浪潮,正在对中国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不仅国外的大公司竞相借助网络扩展在华市场,而且国内企业也在积极地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不仅与经济贸易、网络环境息息相关,而且与法律法规密不可分。电子商务中无形资产交易占着比较重要的位置,所以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非常密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其他主体同样可以使用。因此,很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和运营的过程当中。本文从分析主要的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入手,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相应的侵权案例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权;侵权
一、电子商务特征
1.普遍性
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将生产者、消费者、运输者以及政府部门引入了一个网络经济的新世界。
2.便利性
在电商环境中,消费者能以简单快捷的方式完成以前比较繁琐的商务活动,如通过网银、支付宝等能够实时存取资金、查阅信息等。
3.整体性
电子商务在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方面,能将人工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安全性
在电商中,安全是比较核心的一个问题,对网络要求比较高,能提供网络能提供一种架构两端之间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立法、防病毒和防黑客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贸易活动存在很多不同。
二、商标权
1.商标概述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随着多媒体与网络通讯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商标、带有声音商标的出现,丰富了商标的形态。
2.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具有专属性,为专利人所享有,未经法律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使用。
主要表现在:(1)权利人依法可以独占其商标权;(2)商标权的使用必须置于商标权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下,任何人未经其许可或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行使其专利权。
三、网络环境对商标产生的影响
商标在贸易中被广泛地使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改变,如商标的动态化形象、多维形象、与音效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极为普遍。还是按照原来的传统的保护形式,将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侵权。
四、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案例分析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电子商务对商标权权的冲击更加深和更为明显。
“80元就能买到阿迪达斯、耐克等国际名牌的球衣!”一家网购商店已经经营了一年多,光卖往美国就卖了64万美金。未经注册的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在 5个网上购物网站上,将产品外销到了美国市场。该公司的产品,多数是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品牌,每件销售额近20美元,所有产品均为假冒。店主是一名下海的中学老师,一下子发财了。但,他也成了厦门史上最大侵犯商标权案的男主角。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人所具有的权利中,商标一旦核准注册,注册者即享有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完全独占其商标的权利。其他企业或个体未经授权不可在同一类商品或相类似商品上使用此注册商标或相似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
第一,这家全名为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的网购商店,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种类中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详尽的商标”。
第二,该网购商店使用阿迪达斯、耐克、锐步、NBA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其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无形间必然损害了上诉几家知名企业的声誉,由商标法第52条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类中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消失伪造、擅自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的损害行为的”。
第三,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明知阿迪达斯、耐克等多家名牌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而且是驰名商标,同时,该公司法人对公司的行为性质是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的,却依然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从事商标的使用以及假冒产品的销售。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罪当中所指出的故意行为,而非过失。
最后,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有三种不同的处置办法:一是由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马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二是由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厦门威顿贸易有限公司在这起侵权事件中违法所得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应由公检司部门直接介入,依法处理。
五、结束语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权已经具备了与传统观念相异的内容和特性,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商标权带来了与以往不一样的侵权形式。为此,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中国理应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商标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对策。
1.加强法制观念并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对商标权的侵犯,部分因素来源于企业内部法制观念的缺失。企业员工中还存在一些不恰当的想法:一是认为侵权行为虽然不对,但出发点是好的,都是为了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因此不是犯罪;二是虽然知道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人都是如此操作,因此不会有问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三是认为即使侵权行为有问题,但出事有领导扛着,作为具体的办事员,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因此懂不懂法、学不学法都是无所谓的事儿。
加强法律教育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是很重要的。首先,企业的领导和员工思想上要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依法办事,自觉以法律、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要认真学法,梳理好与科研、企业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以及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第三,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本公司的良性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电子商务进行保护
目前,国际上出台了不少公约,加大对电子商务在商标权的保护,如《世界商标权组织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商标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我国《商标法》等一系列有关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保护着商标权。电子商务环境下,相关企业应聘请专业的熟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发现企业商标权受到侵犯时,可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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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彦博(1987.08- ),男,海南临高,湖南大学管理学学士,会计中级讲师,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