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亚杰
摘 要:网约车自从诞生以来一直伴随着争议,一方面,它存在诸多优势,例如方便了乘客出行,缓解了交通拥堵,节约了社会资源,减少了环境污染等;但是在乘客通过打车软件app叫车并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存在严重的违约问题,乘客和司机两方面都存在违约的问题。由于乘客和司机的契约意识相对淡薄,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违约,往往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本文通过分析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现状,寻求解决的方法,给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违约问题;对策建议
网约车从兴起之出,一直没有远离我们的视线,也是最近媒体和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网约车在方便大众出行,给社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缓解就业等方面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现实中的爽约问题也亟待解决,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将会一直困扰乘客和司机的出行,小问题搁置成大矛盾。研究违约问题,给出对策建议,具有现实意义。
一、违约行为的表现方式
网约车合同属于客运合同。乘客在打车软件上发出订车信息,信息达到平台,即构成要约;司机通过平台进行抢单,当抢单司机的信息到达平台,即构成承诺。具备上面两个方面,则客运合同成立。但是合同成立之后,网约车在接送乘客的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司机或者是乘客的违约问题。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网约车合同是客运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约定是司机和乘客两个特定主体之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不当和延迟履行。
(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因履行不能,只能采取请求赔偿、给付违约金等救济方式,无法请求继续履行。司机在订立合同后,由于车辆故障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不能前往乘客所在地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是乘客由于不能预料的原因不需要网约车服务。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客运合同,不算违约。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则构成单方面违约。
(二)履行拒绝
履行拒绝,是指债务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履行而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司机和乘客签订客运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乘客在等待网约车到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马路上行驶的出租车空车也许会乘坐出租车或者是其它车辆,而忽略通过打车软件预定的网约车。另一方面,网约车司机在赶往约定地点的过程中,会承载马路扬招的乘客,或者由于其它主观方面的原因,不再前往预约地点,从而造成履行拒绝的情况。如果是司机或者乘客单方面取消订单,也是造成违约的。
(三)履行不当
履行不当,是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合同内容要求履行,也称瑕疵履行,如履行的数量不足、方法不当、地点不妥等。在履行网约车客运合同的过程中,司机由于对路况不熟悉,在接送乘客的过程中,找不到预约地点,也或者是找不到目的地,造成绕路,拖延了时间,而且增加了费用,给乘客造成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如果司机未经确认乘客身份而接到非乘客离开的行为,也属于履行不当。在客运过程中,如果司机对乘客进行骚扰,言语攻击等等,都是履行不当的表现。
(四)延迟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乘客在等待过程中,司机超过约定的时间仍然没有到达约定地点;或者是司机提前或者准时到达,而乘客并迟迟没有按时出现的情况。乘客非但没有达到方便快捷地打到车的目的,反而延迟了时间。同样的,司机浪费了油钱和时间等成本,也丧失了接送其他乘客的机会。任何一方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都要担负延迟履行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现状—以滴滴打车为例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大打车软件平台,大都采取禁用一段时间,或者是强令退出平台的措施。滴滴打车针对乘客爽约问题发布了《打车软件行业使用及服务规范》,规范显示,如果司机抢单后10分钟内,没有到达司机和乘客的预约地点,那么属于迟到,迟到两次记一次违约,对司机禁用三天打车软件。如果是司机没有确认乘客身份而接到非乘客的情况,按违约处理,禁用三天。司机抢单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乘客,而且没有和乘客协商之后达成一致意见取消订单的行为,也属于违约行为,给予禁用三天的处罚。在乘客端,乘客在司机应答10分钟内无故弃用车,或者是司机和乘客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按违约处理,将给予乘客一周禁用处罚,乘客两次迟到10分钟以上,按一次违约处理。如果乘客谎报预约地点将被禁用三天。
三、网约车客运合同违约行为规制的对策建议
在法律层面的规制建议,对于网约车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由违约的一方来承担。如果是乘客违约,根据合同法,进行赔偿损失,也就是补偿司机的来回油费,过路费等必要的支出费用。如果是司机违约,也应该在接受平台处罚措施的同时,适当的对乘客进行经济补偿或者是赔礼道歉等。由于注册成为乘客的程序和审核都很简单,仅仅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就可以了,如果乘客的账号被禁用了,就可以更换另外的手机号注册成为“新用户”。即使司机是被一个软件平台强令退出,司机还可以通过简单的注册进入另外的打车软件平台,单单是软件平台对司机和乘客禁用或强令退出平台的惩罚措施并不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打车软件自身存在的漏洞,也使得违约问题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面对司机和乘客违约的问题,针对软件平台,具体的完善建议有如下几点:首先,由于不管是乘客还是司机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都存在现实的困难,所以应该由软件平台在中间起到媒介的作用。为了避免乘客或者司机逃避责任,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软件平台在注册之初建立一个预存账户,司机和乘客都需要在预存账户中有一定数量的准备金。当乘客或者是司机违约之后,在明确违约的基础上,由平台进行处罚,然后从准备金账户中划拨给守约方,从而实现对违约方的处罚。第二,由于在违约金的计算和证据的收集方面都存在困难,所以平台应该制定合理的规范,划分不同的违约情况,根据造成的损失和违约的严重程度,分类型分层次对违约者进行合理的处罚;其次,平台必须要求守约方保留和出示相关的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盲目惩罚。第三,对处罚不当的行为,乘客和司机有申诉的途径,而且确保各种诉求能即使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软件平台技术改进,和网约车的行业自律,相信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违约问题会在法律、技术和行业的不断进步中逐渐减少,大众的法律意识也会随着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创新发展而逐渐提高。(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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