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量变化对计量单价的影响分析

2016-04-08 00:08王金超
山东水利 2016年5期
关键词:业务量分摊单价

王金超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合同工程量变化对计量单价的影响分析

王金超

(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本文从成本会计和现行清单计价规范的角度分析水利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工程量15%后单价如何调整的问题,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鲁北段七一·六五河段工程第2标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提出合同约定关键项目工程量减少超过15%后单价调整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单价调整

目前国内的水利施工合同一般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主要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时对合同主要项目单价进行调整,并相应约定关键项目的名称,单价调整方式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对于该约定,很多的监理人、发包人及第三方审计人员不知如何去执行该约定,本文从成本会计和合同的角度,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实际工作中当发生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主要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时如何调整单价。

1 从成本会计和合同角度进行分析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招标工程量计取错误、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部分项目的工程量变化很大是常见情况,对于合同约定的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主要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时,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人不清楚,同时也有很多人对合同的约定颇有争议。从成本会计学的角度分析,商品的成本按其与业务量之间的依存关系,分为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其总额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增减变动影响而保持不变的成本,变动成本是指其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成本,利润=销售额-成本总额=(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固定成本总额。因此,当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业务量增大,如果适当的调低单位售价,仍然可以获得与较低业务量时相同的利润总额;而业务量减少时,如果要保持相同的利润总额,则需适当的提高单位售价,这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因。但是,如果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也就是每件产品都处于亏损状态,业务量增大,则亏损越大,业务量减少,亏损也减少,情况与前面正好相反,因此就不再适用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了。

以上道理,对于水利建设工程同样适用。某一工程发生工程量变化的项目,只有其边际贡献>0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条件。这时,其项目的报价相当于单位售价,而变动成本可以包括(以下各费用的含义参照《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随着工程量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项目,可以看出,某项目的投标单价最起码必须超过其施工所需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基本条件,而是否一定能依据“量增价减、量减价增”进行单价的调整,严格讲,还必须看“边际贡献(投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工程量”是否超过了该项目所需分摊的固定成本、超过了多少。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企业因其施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参差不齐,各项成本虽然大致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毕竟有浮动的空间,想准确的确定某一工程项目的某一项目的单位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就必须掌握该企业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企业内部财务资料。

以上是从成本会计的角度分析,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而对于如何调整确定新的单价,规范条文对此没有说。

与规范配套的宣贯辅导教材《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一书的第65~67页,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首先,辅导书说明“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方便之门”,然后,辅导书也认为“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并给出了新单价计算的参考公式及示例。

但是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践中,监理人员包括跟踪审计人员没有招标控制价的相关内容可供参考,所以水利工作者无法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解决水利工程中的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时对合同关键项目单价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

2 实际案例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鲁北段七一·六五河段工程第2标段,根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关键项目:土方工程……,单价调整方式: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该标段土方开挖合同工程量1 610 063.00 m3,土方开挖结算工程量1 284 563.73 m3;土方回填合同工程量870 502.00 m3,土方回填结算工程量725 050.51 m3,土方工程量和结算土方工程量两者之差为470 950.76 m3,结算土方减少工程量占合同土方工程量的百分比19%,工程量减少的比例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5%。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专家咨询会一致认为: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合同约定价格协商问题,按合同约定执行,关键项目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部分调整单价,增加时超出部分的单价调减管理费用中的固定分摊费用;减少时核减的工程量部分单价调增管理费用中的固定分摊费用”,故上述七一、六五河二标土方单价调整方式为核增实际减少工程量超过15%的部分工程量即4%部分费用中的固定分摊费用。

经复核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和“工程单价计算表”,承包人计入的施工管理费率未进行分解,无法确定其施工管理费中的固定分摊费用,故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变价原则3,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第五章费用构成及第六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取间接费为其施工管理费中的固定分摊费用,工程类别按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考虑,间接费费率:土方工程为4%,合同土方工程费用为18 904 569.19元,结算土方工程费用为16 892 685.43元,土方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相差为2 011 883.76元,根据定性、定量中的分析计算,该变更项目仅调整4%部分费用中的固定分摊费用为423 554.48元。

该标段土方工程项目利润取费为7%,税金取费为3.22%,照此反推土方项目取间接费前的直接工程费并计算补偿费用、记取税金为15 224.82元。

3 结语

针对目前常见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未详细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总工程量的15%时对合同关键项目单价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提出自己在工作实践中成功处理过的案例所采用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责任编辑迟明春)

TV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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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王金超(1984—),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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