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水电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管理中的问题及思考
张明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水电工程建设规模大、周期长,造价过程控制工作主要是集中在水电工程实施阶段且涉及因素较多。笔者作为一名水电项目开发公司的造价管理人员,在此结合从业过程中遇到的工程计价、工程保险方面的问题,将个人体会和理解简述如下,以供大家探讨。
众所周知,水电工程一般都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方案合理、价格较低、实力雄厚的施工企业作为项目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合同价格通常是承包人以现行定额为参考,依据自己的企业水平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编制计算的,也就是说,合同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程度是由市场竞争因素来决定的。而目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是基于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其主要用途是在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合理计算项目投资估算及设计概算,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由于合同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定价,那么,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增项目需确定价格时,定额计价和实际市场价格的差距就会显现出来,由此往往引起施工单位和项目公司对如何确定合理价格的争议。
1.1 定额人工单价与市场人工单价的差异问题
在现行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中,将人工划分为普工、半熟练工、熟练工和高级熟练工等四类,并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工资区给定了人工费价格。但目前水电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人员层面上,实际主要是以农民工为主,这些农民工并没有严格的岗位划分,人工价格也更多是根据不同工种、现场施工条件等多种因素来决定的。因此,如完全采用定额计算人工费用,往往和现实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按照水电建筑定额,一般的混凝土浇筑工序人工费用也就在30元/m3~40元/m3左右,但笔者所在项目,在条件较复杂的地下洞室混凝土项目中,由于安全风险较大,施工单位实际支付的人工费用达到60元/m3,施工难度较大的甚至可达到80元/m3~100元/m3。若实际施工中因工程地质条件因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变更,在变更工程量超出承包人风险承受范围的情况下,变更项目按照定额计价而不考虑实际成本,施工单位明显是难以接受的。
1.2 周转性材料、大型设备的计价问题
在现行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中,周转性材料费用是考虑周转次数和残值摊销在定额材料费中,设备费用按照台时费计算。这一原则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在工程建设中,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若按此原则计算,则会与实际成本有较大的偏差。比如,在某些周转性材料用量很大、占压时间较长的项目上,则由于占压时间长,材料在一个工程内无法形成合理周转,材料的实际摊销成本往往就会高于定额摊销。另外,在某些特殊条件下,需要一些特种机械设备施工时,如100t以上的汽车起重机等,此类的机械设备由于型号特殊,设备原值高,施工单位通常没有此类设备,而需要在市场上租赁,租赁价格往往就要高于定额机械台时价格。在这样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若仍完全按照定额计价,也是会有所偏差的。
1.3 定额子目与实际工程不完全配套的问题
从1987年版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到2004年版的《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子目已做了大幅度的细化和修整,但毕竟每个水电工程、每个具体施工项目都因为施工条件、施工工序、设备人员配置不同,定额子目不可能与现场情况完全配套。比如,在基础处理章节中,对于特殊部位的灌浆就无相应的定额子目;在锚喷支护工程章节中,锚索的钢绞线用量与实际设计给定的用量不相符等等。遇见此类情况时,就需要造价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和调整定额。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推行和采用“实物量”法是个较好的解决办法和发展方向,它充分考虑到每个项目的特性,按照现场实际的施工工序、设备人员投入和效率测算出实际的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克服了定额计价与实际投入成本脱节的弊端。当然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实物计价方法,准确地测算实际成本,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在2000年就颁发了《水电工程“实物法”概算编制导则》(试行),但对于实际操作方法上还并不太明确,水电造价实际管理中近几年也没推广使用,建议应在今后的造价管理中,在此编制导则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善编制方案,提高可操作性。另外,在水电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费用金额较大、容易产生争议的项目,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特殊项目定额测定也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笔者所在某大型水电工程中,就此做了大胆的尝试,由于该电站边坡地质条件复杂,边坡锚索支护辅助工序较多且无现行定额参考,为解决一些有代表性的施工项目计价依据问题,项目开发公司委托了专业咨询机构,对边坡复杂地质条件边坡支护等项目进行了定额测定,由于是专业机构按照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测定,真实反映了现场实际成本,通过对基础测定数据的分析及应用,有效提高了变更项目的处理效率,减少了争议。
水电工程施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风险也较大。因此,一般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了转移风险、改善项目融资条件、减少经济纠纷,均需办理工程保险。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条款第二十章“风险和保险”中,专门划分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风险以及应办理的保险险种,本文仅对其中主要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做简要叙述。
2.1 投保方式选择问题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谁来作投保人的问题,在《合同条件》中给出了“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或“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的约定,也就是说发包人在工程招标的时候,要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来选择谁来做投保人。那么水电工程具体由谁来投保合适呢?笔者认为从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往往有多个承包人等特点出发,通常应由发包人来统一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更为合适。具体原因有以下二点:
(1)保障更全面。若由承包人来投保,除非发包人在合同中有明确要求,否则承包人对不在其合同范围以内,已建好的项目不会列入保险范围以内。例如,当电站进入主体工程施工阶段,承担主体工程施工的承包人一般不会考虑对已经完建的施工道路、施工供电、施工供水等辅助工程进行投保,而这些项目恰恰又是在主体工程建设期间为其服务的,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了道路坍塌,供电线路损坏等情况,保险公司会因不在其承保范围而不予赔付。而若由发包人统一投保,则整个电站工程都在其保障范围之内,不会因为某个单项工程的完建而缩小保障范围;(2)保险费用更经济。由单个的承包人各自投保工程险,保险公司会因为保险金额较小而提高保险费率,从而造成保险费用的增加,而由发包人统一投保,则可以发挥其规模效益,降低保险费率;另外,工程险一般都设有免赔额,若承包人各自办理工程险,一旦出险造成多个承包人同时都有损失时,保险公司会按照每个承包人各自的保单,分别计算免赔额,从而增大免赔额度,减少了实际赔偿金额。
在水电工程《合同条件》中,第三者责任险和工程保险是在第48条和50条中分开陈述说明的,容易让人误解为第三者责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但实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一般是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来办理,极少有单独承保工程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因此,在确定了工程一切险的具体投保人后,相应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投标人也应一致,同时编制招标文件时建议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内容合并,以免让投标人产生歧义。
2.2 周转性材料理赔问题
工程保险中工程用模板、钢管等周转性材料,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予赔偿的,理由是模板、钢管应视为承包人的施工材料或机具。但笔者认为,模板、钢管等周转性材料的价值是以摊销的形式包含在实体工程保险金额中,在大型水电工程中,周转材料的摊销总额与实际投入的周转材料的总价值是相当的,因此周转性材料应该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由于在工程出险时,承包人周转性材料同时受损的情况非常常见,此类争议因此也在保险理赔中常常发生,而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说明、解释,也没有专门的险种来转移此类风险。如何合理解决此类问题,还需大家进一步交流探讨。
水电工程因其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且不可预见因素多,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一直是造价过程控制中的难点和重点。如何有效提高造价管理水平,合理管控合同风险,推动造价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进步,需要进一步总结和探讨。
TV7∶TU723.3
C
2095-1809(2016)05-0027-03
张明(1976-),男,湖北天门人,工程师,学士,造价工程师,从事水电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