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张涛
防治电信诈骗从电话实名制立法开始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张涛
目前,通信行业推进电话实名制最直接的依据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但其仅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电话实名制是防范信息诈骗的有效手段,没有实名登记的“黑卡”会加大电信诈骗等风险,在公安网络安全部门参与并破获的58起犯罪案件中,有51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使用了非实名的手机卡、上网卡,可见电话实名登记对有效遏制电信诈骗行为意义重大。
通过在办理时进行身份查验,意味着手机号码与用户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其作用有二:一方面,为犯罪分子设置心里障碍,即便是最为猖獗的犯罪分子,从内心来讲也不希望将真实身份泄露在受害人及警方面前,电话实名制使得犯罪分子失去了掩盖其真实身份的屏障,一定程度上可遏制某些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一旦发生违法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就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卡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为尽快抓获犯罪分子、挽回受害人损失争取时间。
目前,通信业关于电话实名制最直接的依据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但其仅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很多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其主要表现有:一是由于缺少上位法依据,对存量用户只能以引导为主,而不能采取中止服务的措施。二是罚款数额过低,责任追究力度过小,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三是为避免直接规定用户的义务而引发社会炒作,只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为切入点设定了相关制度,缺乏对用户所负义务的规定,例如没有明确用户将电话号码私下流转后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有效证件可以办多少张电话卡,没有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界定有效证件种类及其出具次序做出规定。四是没有明确电话用户实名查验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条款解决了电话实名登记中的存量用户问题,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为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保障,现阶段电信监管机构应按照上述条款精神对相关实名登记的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同时总结近几年电话实名登记工作经验,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规定相关部门对电信运营企业核实电话用户身份信息的,应当提供无偿支持。
二是规定电话用户不能私自转让已经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如果私下转让必须实名过户,否则一旦新的持卡人用该手机卡从事违法行为,原持卡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规定电话用户一个有效证件最多能办多少张电话卡。
四是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界定有效证件种类,并对出具次序做出明确规定。
五是明确电话用户实名查验是实质审查。
编辑|张鹏 zhangpeng@bjxinton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