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的探讨

2016-04-05 13:49邱松华
企业导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证解决方案

邱松华

摘 要:现阶段,我国的保全证据往往存在对自身位置判断不当、程序上有漏洞等问题,难以充分发挥保全证据的作用。对此,本文在对当前保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便在案件诉讼中尽可能发挥保全证据的作用。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贸易的频繁,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再加上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等民事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的改革发展,工作行业获得了原来越好的发展前景和空间。除了对外经济外,在索赔、保险、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保全公证也在逐步发挥其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保全公证工作也逐步凸显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公证机构应该从各个方面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一、现阶段保全公证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保全证据公证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对自身的位置判断不当。保全证据的获取是由公证机关负责,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相对优越的效力,而公证人员是由国家专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因此,由公证提供的正确更容易获得双方的认可,在一定层面上,也能够降低纠纷的产生。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公证是由公证员在申请人的依托下办理的,在保全证据中难免会受到公证申请人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在办理公证中会被申请人牵着鼻子走,这难免会使公证失去公正性,也容易造成纠纷的出现。对此,公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给予自身合理的定位,既不受法律案件的影响,也不能够与原告、被告之间产生利害冲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保全公证的公正性。第二,程序上存在着漏洞。首先,在现场的工作记录中存在缺失状况。现场工作记录是在其作为工作证据提交法庭时,被控方反诉质疑最有说服力的工具,但是在记录的过程中,往往受现场环境的限制或者保全行为隐秘的影响,难以及时完整的制作。对此,在现场证据制作的过程中,记事不能完成完整详细地记录,工作人员也应尽可能记录事件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内容,以尽可能发挥现场工作记录的作用。其次,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性质工作。公证证据保全之所以会受到人们的认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其实施主体和行为更具有法律层面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最后,对保全证据不能够及时封存。公证证据在完成其拍摄、摄像、提交法院等过程时,应当予以封存,以便为后期的使用提供便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存在公证人员在保全证据封存的忽略和意识淡薄现象,难以保证其完整性,难免会在再次使用到时,产生遗憾。

二、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一,配备较好的证据采集工具。目前,保全证据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文书、物证、书信等方面,证人的言论、网络上侵权、侵权违约、视听资料等内容也成为了重要内容。传统的单靠纸张、相机等工具采集的证据已经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公证部门应加强对证据采集工具的优化,将抓图、刻录机等先进设备使用在证据的采集过程当中,以满足保全方式和证据存在形式多样化的需求。

第二,出台相应的法律,并制定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对于法院顺利解决案件纠纷时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保全工作中存在的现场公证缺失、程序上的漏洞、公证人员技术不足等问题,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瑕疵公证的存在,也会给司法部门公正的处理纠纷问题带来困扰。对此,一方面,我国可借鉴国外较为先进的公证制度上,在法律层面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保证保全公证的公正性;另一当面,也应制定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规范整个行业的操作流程,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保全工作在司法事务中,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三,制定完善的证据调阅手续,配备相应的证据保管场所。为了保证保全证据的有效性、公证性和完整性,首先,对于保全公证的证据、卷宗等,公证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人员或者部门完成卷宗和证据的整理工作。其次,保全证据的采集往往需要花费公证人很大的精力,且鉴于保全证据有效的法律意义,对于采集的证据,公证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场所,完成对证据的封存编号工作,一来便于查找,二来也可防止丢失。对于公证处取得的刻录光盘、物件等,公证处也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鉴定、勘验和测绘机构的配合采证。某些保全证据在采集过程中,受事件本身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影响,需要相应鉴定机构的协助,所采集的证据,最终由公证人员合并封存带回并呈现给法庭。而对于某些渗水、漏水、装修不合格的问题,保全过程中难免受公证人专业知识的限制而难以完成。对此,公证部门应与相应的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完成对勘验、统计结果、测量等证据的采集。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也应在工作过程中最大程度上配合公证人的采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保全公证的作用。

结束语:除了以上问题外,公证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证据采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此外,工作人员应根据客观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以避免自身意识对纠纷的解决产生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论公证证据保全[J].中外法学,2011,04:795-807.

[2] 王建新.论保全证据公证[J].中国公证,2004,0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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