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分析

2016-04-05 17:36耿明峰山东省阳谷县畜牧局2523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6年11期
关键词:畜产品检疫防疫

耿明峰 (山东省阳谷县畜牧局 252300)

对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的分析

耿明峰 (山东省阳谷县畜牧局 252300)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进入市场的畜禽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观念、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人们对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也相应提高,对动物防疫实施检疫监督显得更为重要。近年来畜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增加,进入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的猪禽越来越多,出入境的畜禽及产品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可食性动物产品与其他食品同样都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甚至占到人们餐桌的一半多。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民生质量意识的增强,尤其是近几年,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无论是从当前还是长远讲,都是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等部门必须面对并急需解决好的重大问题。现在全国各地都成立了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组,都在千方百计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1 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当作一件系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要求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人民知法,经营者守法不违法,不断提高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2 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现状与问题

多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保持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但类似“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和滥用抗生素等质量卫生安全事件屡屡发生,反映出不同层面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制意识不强,生产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二是整体养殖规模分散,给检疫监督监管带来很大难度;三是主管部门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大,执法不能完全到位。

3 加强动物检疫员的职责

官方兽医制。对辖区内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后果负责,现在负责的只是领导层,因为领导说啥就干啥,为小团体(本单位)的利益,领导指令检疫员违法,打埋伏,护人情,逃避检疫什么都干,偶尔被上级发现,惩罚的罚款也变着法地由单位拿。实行官方兽医制,检疫同时到现场,可以避免徇私舞弊、检疫不到位和不检疫就收费等许多问题。全面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是一项十分严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多方面、全方位环环紧扣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才能实现安全事件少发生或不发生的目标。

3.1 整体提高畜牧养殖者的法制意识 本县从事大、中型养殖企业和小规模养殖的人员以及从事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人员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该从业者有知识、有能力、有技术,正在为保障市场供应提供丰富的畜禽等动物产品,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这些从业者进入养殖领域或从事畜牧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前,并没有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常识的系统培训,从业后又不注重在干中学,不知道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如何依法经营,违法后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并受到何种处罚。这种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共性问题。再加上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诱惑、道德的沦陷,铤而走险势必为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抓住养殖环节这一源头,养殖企业的责任人只有熟知生产卫生安全的合格畜产品的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确保产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因此,应在继续加大对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经常性宣传教育的同时,举办企业法人岗前、岗中培训,并实行严格的专门法培训合格证制度,将其作为一种从业资质,以提高其遵守畜牧法规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从根本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3.2 继续强力推进规模健康标准化养殖规范化经营模式,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近年来,规模健康标准化养殖规范化经营模式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数量不多,生产总量偏少,传统小规模散养方式的养殖量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这一群体的养殖分散和地理位置偏僻,给实施有效检疫监管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将建成现代化畜牧业,实现发展方式、养殖方式、管理方式和综合科学技术应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生产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安全畜产品作为发展目标。实践证明,规模健康标准化养殖规范化经营模式,为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提供了健康持续平稳发展的平台,也为实施监管提供了条件。要继续把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推进畜牧业产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养殖的力度,积极组织广大农户参与。形式上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可以是独资的,可以是合资股份的,也可以是以多种生产要素整合合作的(现在以各种合作社形式的很多)。总之,只要有利于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有利于推进规模健康标准化养殖,有利于确保生产质量合格、卫生安全的畜产品,都应该给予大力鼓励与支持。

3.3 完善控制指标体系,强化监测手段 科学严格的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指标,既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测的法定依据,也是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准则。规模健康标准化养殖规范化经营模式,为实施指标体系控制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控制指标体系的制定要坚持体现科学性和生态性。(1)要有利于动物自身生长规律的生长需求,体现其福利性,不能人为采取非正常的刺激性手段去改变其生态性能。如饲喂“瘦肉精”以提高瘦肉率,用激素刺激缩短饲喂期等。(2)要有利于人的健康生活,体现其科学性。所有动物产品的可食部分都是供给人类食用,这些食物中的药物残留量与人体可能累积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定量与变量分析相结合,严格界定指标要求,“法严才能众随”。(3)要有利于参与世界贸易,体现其超前性。我国是畜牧大国,我国的动物产品只有参与国际大流通,才能显示畜牧强国的地位,我国的畜牧业才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控制指标体系只有严于国际通用标准而不能低,而且国际国内采用同一个标准,不能内外有别,要让国民享受真正意义上的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感。(4)要强化市、县二级的监测手段,装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逐步改变检测凭感观,监测无设备或设备老化落后的现状,做到监检测重心下移,及时快捷便利。变事后检测为事前检测,变事后处罚为事前控制。杜绝有病、有害动物产品流向市场,危害百姓。

3.4 加强监管,切实理顺责任机制 实现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关键是要落实生产者和监管者两方面的法律责任,构建起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近年来,制定并实行养殖单位、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市、县2级监管部门责任制以来,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要想做到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常态化,持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应该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要强化。《动物防疫法》授予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权,但是单位性质仍然是事业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存在着“违法执法”。同时又承担着繁重的检疫具体任务,由于人力不足,经常性的监管执法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弱化了执法主体地监管功能,应重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数量和质量。(2)要加大经费投入。近年来,国家在改善执法条件上加大了经费投入,有些地方的县级卫生监督人员工资至今没有按规定列入全额财政预算,实行自收自支。村级防疫员(报检员)全年补贴仅千元左右。这些基层工作人员的待遇得不到落实,执法条件得不到改善,必要设备不到位,将直接影响到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5 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动物产品的生产层次和主管部门监管层次,都有其法定责任和义务,只有两方面都坚持依法行事,安全才有保障,任何一方责任的缺失都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果要约束生产者不违法生产,监管者不失责、不失职,监管过程不失序、不失范,必须要建立健全严格的长效追责问责机制,并实行严格的问责,才能减少或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3.6 完善法规体系,制订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法 畜牧业是组成国民经济的一大产业。畜产品生产领域面广人多,畜产品消费对象涉及到全体国民,其重要性可想而知。虽然国家先后制定了《畜牧法》、《食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畜产品安全事件的重复发生,让国民真正吃的放心,吃的安全,民生权利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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