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2016-04-05 17:15:25彭尚德
森林防火 2016年4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火灾应急

彭尚德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 广州 510145)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彭尚德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 广州 510145)

1 出台《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1.1 目的

强化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并详细和具体地规定了市、县、镇3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办法》。

1.2 意义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依法治火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森林防火责任制工作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了实处,落到了森林防火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负责单位,森林防火责任细化、量化,可考核。通过《办法》重点加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将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

2《办法》的行政实施指导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预防为先,有序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办法》提出了森林防火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3《办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办法》规定了市、县、镇3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管理、预防和扑救工作责任,重点明确了森林防火第一线基层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责任,充分体现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制度规定。

3.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1)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推动乡镇全覆盖。

4)建立森林防火专家库,组建森林防火专家组。

5)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

6)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

8)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

3.2镇级(乡、街道)一线基层人民政府的预防责任

1)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2)健全护林队伍: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

3)野外火源管理: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4)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应及时依法处理。

5)扑救队伍建设和培训: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齐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6)物质储备: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

3.3 县级人民政府预防责任

1)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林业、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工矿企业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2)完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机制:组织气象、林业部门和宣传媒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

3)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

①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监狱(看守所)、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②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③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必须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

4)配备专职护林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5000亩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落实护林经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5)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配齐装备;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

6)完善森林防火设施: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

7)建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80 m2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

3.4 镇级(乡、街道)人民政府扑救责任

1)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安全防范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4)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后勤保障: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

5)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6)火场检查、清理、看守和验收: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3.5 县级(区、市)人民政府扑救责任

1)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

2)森林火灾现场处置与报告:接到火情报告,立即委派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森林消防队伍调度: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县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增援,或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4)指导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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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

3.6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扑救责任

1)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建设、航空护林基地或起降场(点)建设,完善相关设施设备。

2)发生火灾后,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扑火救灾工作,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救灾工作,并授权或委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将扑火救灾情况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4 规定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的有关情形

《办法》特别强调最基层政府镇(乡、街道)人民政府书记和镇长/主任的森林防火责任(党政同责)。规定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1)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书记或镇长/主任)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2)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工作。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①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②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③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④需要请求市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市领导做出批示要求的。

4)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①持续燃烧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②距省界5 km以内或发生在地市交界的;

③危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5)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①持续燃烧2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②过火面积超过300 hm2的;

③人员伤亡情况达到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等级的;

④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区和军事、供电、供气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的。

5 规定了工作失职后的责任追究方法

《方法》特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森林防火工作失职后的责任追究方法,提高了《方法》的可操作性、权威性及法律约束力。

1)《办法》明确规定:因执行本办法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①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②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0万hm2森林面积超过10次,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辖区内森林面积不足10万hm2,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③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④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⑤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2)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6个月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建议

1)森林防火工作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我国行政体制的内在需要。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基层也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要求。只有最接近森林防火工作的基层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了森林防火管理、预防和扑救工作等责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在贯彻森林防火工作“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支持机制。森林防火工作任务繁重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建议国家和省、市对这些经济较落后地区从政策、机制、资金、设备、人才等多方面予以支持,对工作取得实效的有关领导干部予以奖励和提拔,赋予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更多的内涵,增强其法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陈小华)

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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