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平
理由的多副面孔
王华平
摘要:根据“理由”所使用语境的不同,我们可以区分出驱动理由、规范理由、限度理由和“为什么”的理由。有人认为理由的不同是本体论上的不同。一个代表性的观点是:驱动理由是心理状态,规范理由是事实。这个观点实际上混淆了驱动状态与驱动理由,削弱了道德判断的实践效力。在道德慎思情形中,规范理由是可以成为驱动理由的。更一般地,限度理由和真正的“为什么”的理由都可以成为驱动理由。因此,这三种理由可以统一于驱动理由。而驱动理由或者是行动者的心理状态,或者是外部世界中的事实。
关键词:理由; 理由的本体论; 理由的统一性
我们自认为是理性动物,是因为我们展现出了某些独特理性能力。在这些能力当中,据理由行事堪称代表。我们相信自己可以把某些事项当作理由,用它们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与判断。比如,我在决定是否购买电暖器时会把天气冷当作理由,或许我还会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以及环保问题。在对这些理由进行权衡后,我再做出行动。有人认为,据理由行事是人类特有的能力*例如麦克道尔,参见John McDowell, Mind and Worl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114-119.。这个观点也许值得商榷,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有这种能力。正如布兰顿(Robert Brandom)所说:“我们服从于更好的理由所特有的力量”*Robert Brandom, Making It Explici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5.。唯其如此,我们才可以劝服他人或被他人劝服。
但是,我们对自己的能力似乎不是很了解。诺布(Joshua Knobe)曾作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普通人对什么是理由给出的答案是不同的,并且,所给出的答案会受道德判断的影响。*Joshua Knobe, “Reason Explanation in Folk Psychology”, in 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2007, 31 (1), pp.90-106.在哲学界,分歧就更加明显。不但每个哲学家都有自己的分类清单,并且他们对不同种类的理由之间的关系也有不同理解。这里,我试图对理由概念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并藉此澄清一些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里的理由概念适用于斯坎龙(T. M. Scanlon)所说的“判断敏感的态度”*T. 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4.,但我实际上只触及行动的理由。我的说明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不同语境中的理由;第二部分反对理由本体论的分离主义;第三部分试图对不同类型的理由给出一个统一的说明。最后是一个简单的结语。我的结论是,理由的不同是它们在不同语境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它们都可用驱动理由来说明;驱动理由或者是行动者的心理状态,或者是外部世界中的事实。
“理由”是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可以用于多种不同的语境。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形:
(1)我换上了大衣,因为天气太冷了。(2)王五需要锻炼,因为他太胖了。(3)我捡到了一袋金项链,考虑到自己最近手头紧,很想把它留下来。可转念一想,捡到东西要交公,这是起码的公德。于是我把它交给了警察。(4)张三为什么把她同学李四来自哈佛大学的信偷偷撕了?因为她嫉妒李四。
情形(1)中,行动者依据自己的理由做了某事。这样的理由,正如丹西(Jonathan Dancy)所说,是“行动者据以选择做他所做的考虑事项”*Jonathan Dancy, Practical Re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一些人称它为“解释的理由”(explanatory reasons)*参见James Lenman, “Reasons for Action: Justification vs. Explanation”,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 N. Zalta (ed.), 2010, URL=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reasons-just-vs-expl/.。这里,我们不妨遵从丹西,把它称作“驱动理由”(motivating reasons)。驱动理由即行动者做他所做的理由。鉴于行动者已经做出了那事,所以驱动理由一定是实在的。给出驱动理由也就给出了一个事实性解释,因为我们知道了行动者事实上为何会做那事。并且,这种解释是基于行动者的视角的,所以驱动理由是行动者实际拥有并据以行事的理由。
情形(2)中,我们援引某个考虑事项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行动。我们将这个事项当作理由来辩护或评价某个行动,从而作出某个行动是对的或错的,是合理的还是不明智的断言。这样的理由,有人称其为“辩护理由”(justificatory reasons)*参见Ulrike Heuer, “Reasons for Actions and Desires”, 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4, 121 (1), pp.43-63.。我们遵循丹西,把它称作“规范理由”(normative reasons)*Jonathan Dancy, Practical Re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规范理由必定是好理由。这是因为,如果它对行动提供了支持,那它就是做那个行动的好理由;如果它是反对某个行动的,那它就是不做那个行动的好理由。不好的理由,如果不只是做某事的不那么好的理由,然则根本就不是做某事的理由。当我们说某人有一个好理由去做某事时,我们的意思是,他做那事是符合规范的。这样的规范可能来自伦理道德,例如不能撒谎;也有可能来自其他考虑,就像(2)所表明的那样。总之,有一个规范性系统,它可产生规范。规范一旦产生,规范理由也就随之产生,于是我们就说行动者应该去做规范理由要求他所做的事。如果他的确去做了,然则他做那事就得到了辩护。以此观之,规范理由是辩护语境下的理由。
情形(3)反映了行动者的思虑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动者对不同理由进行权衡,最后做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决定。尽管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事情并不是这样煞费苦心地做出的,但思虑却是理性能力最典型的反映,因为在思虑中理性能力得到了最大程度的运用:行动者自己寻找理由,对不同理由进行审查,并依据审查结果自行做出决定。思虑的理由有着与规范理由相似的规范力,即从某个方面看那个考虑事项为某个行动提供了支持或反对。事实上,行动者正是根据理由的规范力进行权衡的。与规范理由不同的是,从思虑的理由得不出行动者应该做某事的结论。例如,在情形(3)中,我最近手头紧是我的一个思虑理由,但从这个理由得不出我应该留下金项链的结论,因为情况恰恰是我应该交出金项链。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思虑的理由虽然为做某事提供了支持,但这种支持不是决定性的,对不同理由权衡的结果可能会让行动者去做另外的事情。因此,思虑的理由不同于规范理由。我们不妨遵从布鲁姆(John Broome),将思虑的理由称为限度理由(pro tanto reasons)*John Broome, “Reasons”, in R. J. Wallace, et al. (Eds.), Reason and Value, Oxford University, 2004, p.36.。限度理由是权衡和思虑语境下的理由。
情形(4)中,理由被用来回答“为什么”问题。这样的理由,我们不妨遵从阿尔瓦雷茨(Maria Alvarez),称其为“‘为什么’的理由”(reasons why)*Maria Alvarez, Kinds of Reas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29.。给出“为什么”的理由就是给出一个解释,因为“为什么”的理由一旦给出,我们也就清楚了某个现象为何会发生,某人为何会做某事。对现象的发生的解释通常是因果的。例如你新买的汽车突然熄火了,你嘟哝着说:“没有理由呀?”这里的理由,如果你能找到的话,也就是原因。很多人,例如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和戈德曼(Alvin Goldman),认为对行动的解释也是因果的。虽然有时我们会用重新描述的方式来解释行动(例如,用要到对面商店买东西来解释张三为什么会横穿马路),但是,这种解释并未告诉我们行动者为什么会做他所做。要知道这一点,就需要知道行动是受什么事件引起的。这些事件,在戴维森看来,只能是行动者欲望和信念的获得或改变*Donald Davidson,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3, 60 (23), p.686.。这意味着,“为什么”的理由就是欲望和信念。如果是这样,那么情形(4)的理由就不是“为什么”的理由,从而它所提供的解释也不是真正的解释。时至今日,很少人会赞同戴维森那样的强硬主张。在多数人看来,给出行动者所追求的目标可以让他的行动变得可理解,因而也是一种解释*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4, p.104.。这种解释是目的论解释。目的论解释是真正的解释,就像情形(4)例示的那样。*G. F. Schueler, Reasons and Purpos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138-165.
我们还可以对理由做进一步分析。例如内格尔(Thomas Nagel)区分出了“主观理由”与“客观理由”*Thomas Nagel, 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90-92.;帕菲特(Derek Parfit)区分出了“行动者相对”(agent-relative)的理由与“行动者中立”(agent-neutral)的理由*Derek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 p.129.。这些区分是依据理由与行动者的关系做出。就理由在不同语境中所起的作用而言,上述四种情形所涉及的四种理由是最为典型的。
四种理由具有相对独立性,因为它们可以在一些语境中表现得彼此不同。比如,假设我是一位监考老师,我看到自己的手表显示已经到了考试结束时间,于是我宣布考试结束,但事实上我的手表快了5分钟。这种情况下,我有驱动理由,但没有规范理由。假设我得了疟疾,眼前有一包青蒿素,但我不知道青蒿素可治疟疾,所以并没有吃它。这种情况下,我有规范理由,但却没有驱动理由。情形(3)则显示了限度理由既不同于驱动理由,也不同于规范理由,因为“我最近手头紧”既不是驱动理由,也不是规范理由。情形(4)表明了,“为什么”的理由不同于其他三种类型的理由。首先,张三嫉妒李四既不是限度理由,更不是规范理由。其次,张三嫉妒李四也不是驱动理由,因为张三自己并没有把嫉妒当作自己行动的理由。我们可以说张三由于嫉妒李四被哈佛大学录取而偷偷撕了他的信,但却不能说他依据对李四的嫉妒而撕了李四的信,也许他自己从未意识到自己的嫉妒。即使他意识到了,他也不是依据这种意识去撕信的。相反,这种意识通常会被给他带来一种压力,带来一种负罪感。所以“为什么”的理由不同于驱动理由。
如果以上分析是对的,那么理由就至少有四幅面孔。
承认理由有多幅面孔立马会带来一个问题:不同面孔的理由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像桌、椅、板凳一样本体论上不同的东西吗?抑或像晨星与暮星一样只是显现模式不同但本体论上相同的东西?这些问题如若得不到妥善的回答,我们就不能说对理由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有人认为理由的不同是本体论上的不同。称此观点为分离主义。广为人知的是,史密斯(Michael Smith)就认为驱动理由是行动者的“心理状态”,规范理由是“为真的东西(truths),即‘A做φ是可取的或必须的’这种一般形式的命题”*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4, p.95.。对于前一个主张,史密斯给出了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说的是:“一个具有做φ的驱动理由的行动者必定处于以这种方式(即其他情况均同,笔者注)潜在地解释她做φ的状态,所以可很自然地假设她的驱动理由本身是心理学上实在的(原文如此)。”*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p.96.第二个论证是主论证,它的完整形式是:
(a)具有驱动理由,除了其他内容,就是具有一个目标;(b)具有一个目标就是处于这样一种状态,这种状态要求世界适应它;(c)处于要求世界适应它的状态就是欲求(desiring);(d)欲望是驱动理由。*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p.116.史密斯认为,(a)、(b)、(c)蕴含了(d)。但(d)却不是驱动理由的完整叙述,因为欲望如果没有信念的帮助的话什么事也做不了。只有信念提供了满足欲望的方式后,行动者才知道该如何行事。因此,驱动理由完整的表述是:
P1R在t时间构成行动者A做φ的驱动理由,当且仅当存在这样的ψ以至于R在t时间由恰当关联的A想要ψ的欲望和相信她如果φ她就ψ的信念组成。*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p.92.P1又称休谟式驱动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驱动理由是欲望—信念对。这个观点经戴维森阐述后俨然成为主流。
虽然史密斯支持休谟式的驱动理论,但他并不认同休谟式的规范理由理论。休谟式规范理由理论认为,产生规范理由的规范系统是欲望。因此,欲望规范了信念,信念的合理性就在于满足欲望。对任何一个行动者来说,做合理的事就是最大程度地满足自己的欲望,而不管欲望的内容是什么。这将导致一个令人不愉快的结果。假设一个人有着非常怪诞或邪恶的欲望,只要他所做的是满足他的欲望,然则他的行动就是合理的。所以史密斯认为规范系统必定不是欲望。那么它是什么呢?在史密斯看来,答案就在这样一个平凡的真理中:一个理性的人,假如他发现某事是值得去做的,然则他就会产生去做那事的欲望,并在欲望的驱动下去做那事。*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p.151.这告诉我们,产生规范理由的规范系统是价值;而规范理由就是,某事是值得做的,或者,做某事是可取的。这个观点是反休谟式的,因为它认为是行动者所认识到的事实,而不是行动者所拥有的心理状态,构成了规范理由。
我基本赞同史密斯对规范理由的论述,但却不认可他的驱动理由理论。在我看来,史密斯为休谟式驱动理由理论所做的两个论证都是不成立的。第一个论证的前提,即对行动的解释是实在的,并非像史密斯所想的那样,是无需说明的。我们知道,因果解释必定是实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解释项的前件的原因必定是实在的;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它何以能产生一个结果。但史密斯并不是一个彻底的戴维森主义者,他认为,对行动的解释本质上是目的论的,尽管它有时也是因果的。实际上,只有坚持目的论解释,史密斯第二个论证中的前提(a)才会成立。但目的论解释似乎并没有实在性,解释项显然可以是非实存的。例如,用寻求永动机来解释一些近代科学家的行为是目的论解释,但解释项中的永动机却是不存在的。这表明,史密斯第一个论证的前提是有问题的。
即使承认史密斯第一个论证的前提,也得不出他所说的结论。从“驱动理由本身是心理学上实在的”推不出驱动理由就是心理状态。情况有可能像析取论(disjunctivism)所指出的,在好情形中,驱动理由是为行动者所认识到的事实;在坏情形中,驱动理由是相信的状态。*有关理由的析取论,参见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析取论显然满足“驱动理由本身是心理学上实在的”条件。我在下面还会谈到析取论。在这里,我们只需知道,析取论是可能的这一点足以表明史密斯第一个论证是不完善的。
史密斯的第二个论证也好不到哪里去。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是,论证的前提本身似乎需要辩护。对像戴维森那样的因果论者来说,前提(a)并非是显然的。只有当我们认为对行动的解释本质上目的论解释时,它才如此。鉴于多数人是认可目的论解释的,所以(a)并无太大问题。前提(c)也值得商榷。虽然欲望的适切方向(direction of fit)是世界到心灵,但它并非是唯一的,希望、愿望、意图等等也是这样。史密斯已经预见到了这一点。他说:“这样的攻击显然不是对论证精神的攻击,而是对论证细节的攻击。”*Michael Smith, The Moral Problem,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1994, p.117.作为休谟主义者,他可以回击说:“你所说的那些状态,例如希望、愿望、意图等等,只不过是欲望与信念的混合体。”所以前提(c)并非问题的真正所在。真正的问题是,即使我们承认史密斯第二个论证的所有前提,也得不出他想要的结论。从(a)、(b)、(c),我们得出的只是(d′):具有驱动理由,除了其他内容,就是欲求。
(d′)告诉我们,具有驱动理由就是具有欲望。(d)则断言驱动理由由欲望构成。但是,“具有”并非形而上学关系,从S具有x和y,得不出x就是y或x由y构成,即使S总是同时具有x和y也是如此。例如,有质量的物体总是处于空间之中,但空间与质量并不具有构成性关系。同样地,从具有驱动理由就是具有欲望推不出驱动理由就由欲望构成。所以(d′)与(d)之间是有裂隙的。
(d′)与(d)之间的裂隙体现在,(d)并非(d′)的唯一解释。事情有可能像内格尔(Thomas Nagel)和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所设想的,欲望并非驱动理由,相反,它与行动一样都是理由的产物。*分别参见Thomas Nagel, 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0, pp.27-32. John McDowell, “Are Moral Requirements Hypothetical Imperatives?”, 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78, 52, pp.13-42.常识告诉我们,一个理性行动者有理由去做某事,然则他会欲求那事,并去做那事。这种情况下,他的理由同时解释了他的欲望与行动,也同时为它们提供了辩护。所以内格尔和麦克道尔的提议是有常识基础的。但是,这种解释是否对所有欲望都适用,这是有争议的。我无意卷入此种争论。我想说的是,内格尔和麦克道尔的提议是无法先验地被排除的,仅此一点就足以表明,(d′)并不蕴含(d)。
我认为,(d′)是对的,但(d)却是错的。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前提(a)、(b)、(c)并无太大问题,所以应该认为(d′)就是对的。(d′)是休谟驱动理论的第一部分,它告诉我们,行动者的动机是由两种协同工作的心理状态——要求世界符合心灵的状态与要求心灵符合世界的状态——构成的。(d)是休谟驱动理论的第二部分,它断言,驱动状态理论也就是驱动理由理论。但这个断言是有问题的。动机并不必然就是驱动理由,动机可以是潜意识的,就像情形(4)所例示的。而驱动理由是行动者据以行事的东西,它一定是意识层面的。*意识层面的不等于有意识的:后者是实然的,前者是模态的,即有可能成为意识的内容。
更主要的是,很多情况下,构成行动者动机的心理状态并非是行动的最佳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支持行动的考虑事项当作行动的理由。例如,我去商场买空调,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再比如,我们经常会对人说,“这事很重要,你一定要……”,当我们这样说时,我们是在把事情的重要性当作要求行动者行动的理由。这种想法很自然。就连戴维森也承认,在给出“行动者做他所做的理由”时,我们会指向“行动者想要的……行动的某些特征、后果或方面”。*Donald Davidson,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63, 60 (23), p.685.相反,假如我们援引自己的心理状态,事情反而会显得有点古怪。设想你问某人:“你为什么要跑?”如果他回答说:“我相信火车就要开了。”我们会认为这人有点主观。设想李四因为相信自己经常被跟踪而报了警。当她向警察陈述时,她强调的是她被跟踪了这个事实,而不是她的心理状态。假如她真的因为自己的心理状态而做出了某个行动,假定她知道自己是基于那个状态做出行动的,那么,她的行动很可能是去看医生——因为她知道自己很可能患了妄想症。因此,“[行动]具有某种价值这一事实——因为这个行动或它的后果具有内在价值,所以实施它们是值得去做的事情——是行动的典型理由”*Joseph Raz: Engaging Reas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63.。简单地说,行动的理由通常是具有“成善性质”(good-making properties)的事实。*Christine Korsgaard: “Acting for a Reason”, in 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10.
对驱动状态与驱动理由作出区分后,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史密斯的论证错在哪里了。史密斯的论证给出的是一个驱动状态理论,而他却把它当作驱动理由理论。这两个理论并不完全重合。尽管行动一定是受心理状态驱动的,但驱动理由并不必然就是心理状态;相反,通常情况下,它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事实。
我已经说明,驱动理由不完全是心理状态,它可以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事实。一些人,例如丹西和阿尔瓦雷茨,认为驱动理由只能是事实。于是就有了心理主义(psychologism)与事实主义(factualism)之争。*参见Stephen Everson, “What Are Reasons for Action?”, in C. Sandis (ed.), New Essays on the Explanation of Ac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 pp.22-47.在我看来,事实主义是对心理主义的矫枉过正,它与心理主义一样是有问题的。一些情况下,心理状态的确可以成为驱动理由。例如上面所说的李四的例子中,她因为自己相信被跟踪而报警。而当她知道自己仅仅是因为相信被跟踪就报警后,她感到自己可能出了问题。这印证我们的结论:通常情况下,驱动理由不是心理状态;同时也说明,在“异常”情况下,驱动理由是心理状态。此即关于行动理由的析取论。
我在另外的地方说明了,析取论是恰当的理论*王华平:《行动的理由》,《学术月刊》2014年第4期。。恰当性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它可以很好地解决坏情形中的理由问题。在坏情形中,行动者以为自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事实为理由,但他的信念实际上错的,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他所相信的那个事实。这种情况下,行动者的驱动理由是什么呢?一些人,例如阿尔瓦雷茨,认为在坏情形中行动者并无行动的理由。*Maria Alvarez, Kinds of Reas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179.但这有悖于我们对驱动理由的理解。在坏情形中,行动者的确是有所依据才选择做他所做的。只不过由于他认知上的局限,他所依据的东西实际上并不存在。但由此就说他不具有驱动理由,就好比说一个正在幻想的人没有幻想,因为他所幻想的东西不存在!然而,即便幻想的东西不存在,幻想也是有内容的,而我们正是根据内容来区别幻想的——幻想金山与幻想飞上天是不同的。有鉴于此,丹西提议,在坏情形中行动者的驱动理由是他所相信的东西。*Jonathan Dancy, Practical Reali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99.由于给出驱动理由也就给出了解释,并且这种解释可以是因果的,所以,丹西提议的相当于承认,在因果解释的意义上,可以用不存在的东西来解释存在的东西。这是相当奇怪的。析取论则不存在这样的困难,因为它认为,在坏情形中,驱动理由的确是心理状态,即他相信事情是如此这般。但是,事情实际上并不是如此这般,因此,他的驱动理由并不是一个好理由,从而也不是规范理由。这恰好是符合我们直觉的。
析取论给了驱动理由一个很好的本体论说明。这个说明虽然可以排除像史密斯那样的分离主义,但不能回答不同类型的理由究竟是本体论上不同的理由,还是只是功能上不同的理由?接下来我想论证,后一个答案是对的。我的论证要点是,规范理由可以是驱动理由。因此,规范理由与驱动理由的不同不是本体论的不同,而是显现模式的不同。
我的论证开始于道德慎思。情形(3)是典型的道德慎思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行动者对不同事项进行权衡,最后认识到应该服从道德考量,从而做出了一个有道德的行动。道德考量是行动者做有道德行动的规范理由,当这种理由被行动者接受后即成为他据以行动的理由。也就是说,经过道德慎思,行动者将道德考量作为自己的理由而选择做出了有道德的行动。这表明,道德考量也是行动者行动的驱动理由。情形(3)很好地例示了这一点。捡到东西应该交公这一道德考量既是我将金项链交给警察的规范理由,也是我那样做的驱动理由。如果事后记者采访我,问我为什么这样做,一个诚实的回答是:“我认为捡到东西应该交公。”记者的问题是个解释问题,他要求我对自己的行动给出我自己的解释。这个解释,如果我给出的话,恰恰就是我那样做的驱动理由。所以,情形(3)很好地表明,规范理由与驱动理由是同一种理由。霍耶尔(Ulrike Heuer)称此命题为“同一论题”*Ulrike Heuer, “Reasons and Actions and Desires”, 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2004, 121: p.45.。
我认为,同一论题具有一般性意义。这个一般性意义就是,规范理由原则上总是可以成为驱动理由。其中,“原则上”应作模态理解。它表示,总有某种可能情形,在其中,规范理由就是驱动理由。或者换句话来说,总是存在某种可能的情形,在其中行动者可以按规范理由来行事。这印证了源于康德的那句名言:“‘应该’蕴含了‘能够’”*康德说:“‘应该’适用其上的行动必定是自然条件下可能的。”参见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J. Meiklejohn (trans.), London: Henry G. Bohn, 1855, A548/B576.。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将很难理解规范理由何以能够成为理由。一件事,如果行动者原则上都无法做到,又怎么去谈做它的理由呢?这样的谈论何异于痴人说梦!所以,规范理由要称得上理由的话,它就必须接受来自驱动理由的模态上的限制。在当代,很多哲学家都表达了这种思想。例如丹西就说:“一个理由必须是一个人能据以行事的东西。还有,当一个人真的依据那个理由做出了一件事,那个理由就对她的行动起到了解释作用。”*Jonathan Dancy, “Why There is Really no Such Thing as the Theory of Motivation”, in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1995, 95, p.4.科斯嘉(Christine Korsgaard)也认为,一个人为什么应该做某事的理由与他为什么做它的理由可以是相同的理由*Christine Korsgaard, “Skepticism about Practical Reason”, in Journal of Philosophy, 1986, 83, p.10.。此即一般意义上的同一论题。一般意义上的同一论题表明,规范理由与驱动理由的不同并非本体论上的不同,而是显现模式的不同,也就是说,是同一个东西在不同情形中表现出来的形式上的不同。
我还想说,上述分析同样适用于限度理由与“为什么”的理由。限度理由如果原则上不能成为驱动理由,然则就无法理解它何以是思虑的理由。思虑的理由必定是行动者能够据以行事的理由——如果行动者最终接受它为理由,然则他就依据它做出了行动的决定。某些情形中,行动者之所以没有依据它做出行动,是因为他接受了其他理由;也就是说,其他理由覆盖了限度理由。假如没有那个覆盖理由,行动者就会依据原有的限度理由行事。因此,限度理由一定是原则上可以成为驱动理由的理由。
至于“为什么”的理由,我要说,它要么就是驱动理由,要么根本就不是真正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行动者的理由,是行动者能够依据它做出行动的理由。一些“为什么”的理由,例如情形(4)中的理由,并不满足这一点。我们不能说张三因为嫉妒偷偷撕了李四的信。实际上,张三自己并未将嫉妒当作理由。她撕信时想到的是要阻止李四被哈佛大学录取——她是依据这个理由才撕李四的信的。当然,她之所以会把阻止李四被哈佛大学录取当作自己行动的理由是因为她嫉妒李四。也就是说,张三行动的理由是由嫉妒激发的,但它本身并非理由。那些激发理由的东西,我们通常称它为动机(motives)。动机可以起解释作用,是因为我们知道了行动者的动机,也就知道了他所追求的目标,从而也就知道了行动者做那事何以对来说是值得的。在此意义上,给出动机也就给出了目的论解释。由于这种解释回答了“为什么”问题,因此,宽泛的日常语言将它算作“为什么”的理由。可是,动机并非行动者据以行事的东西,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理由。
另一方面,如果“为什么”的理由的确是行动者本人的理由,然则它必定是行动者据以行事的理由,因为否则它就起不到解释作用,或者,它所给出的解释并非真正的解释。比如,我换上了大衣,是因为我觉得天气太冷了。这里,“天气太冷了”是我据以做出换上大衣这一行动的理由。这一理由如果被说出,它就解释了我为什么会换上大衣,因而也是“为什么”的理由。但如果我朋友说我穿上大衣是想扮酷,然则“扮酷”就是他所认为的“为什么”的理由。这个理由也可以解释我的行动。但我的行动实际上并非是据此做出的,所以我朋友的解释并非真正的解释。反过来,“为什么”的理由要起到真正的解释作用,它就必须同一于行动者据以行动的理由。而行动者据以行动的理由也就是他的驱动理由。因此,真正的“为什么”的理由就是驱动理由。
如果上述分析是对的,那么我就对四种理由给了一个统一的说明。根据这个说明,规范理由、限度理由和真正的“为什么”的理由都可统一为驱动理由:它们要么是驱动理由,要么是反事实意义上的驱动理由。它们与驱动理由的不同并非本体论上的不同,而是显现模式的不同。
近来,有关理由的本性以及它与行动关系的讨论有升温之势。这些讨论,如果处理不好“理由”概念的不同用法,将是很难有成效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假如我们像史密斯那样,将驱动理由和规范理由看成是本体论上不同的理由,就会误解理由的本性,进而影响我们对理由与行动的关系的理解。按照史密斯的理论,道德考量是不能充当驱动理由的,它只能借助欲望发挥作用,这削弱了道德判断的实践力量,弱化了理由与行动的关系。而按照我所给出理由的统一说明,道德考量是可以成为驱动理由的。更一般地,各种理由,例如规范理由、限度理由和真正的“为什么”的理由,都需从驱动理由来理解。理由的不同是它们在不同语境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在本体论上,它们都可统一于驱动理由。而驱动理由或者是行动者的心理状态,或者是外部世界中的事实。
[责任编辑:勇君]
收稿日期:2015-05-07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人文社科团队项目“意图与行动的哲学研究”(IFYT12049)。
作者简介:王华平,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济南250100)。
Many Faces of Reasons
WANG Hua-ping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Abstract:The concept “reason” has many senses. In the light of the roles it plays in different contexts, we can distinguish four kinds of reasons, that is, motivating reasons, normative reasons, pro tanto reasons and reasons why. Many philosophers think that reasons of different kinds belong to different ontological categories, for example, to facts in the case of normative reasons, and to mental states in the case of motivating reasons. But this view confuses motivating states with reasons, and weakens the practical efficacy of moral judgements. In the case of moral deliberation normative reasons can become motivating reasons. More generally, both pro tanto reasons and genuine reasons why can become motivating reasons. Thus these three kinds of reasons can be united in motivating reasons in ontological level. And motivating reasons are either agent’s mental states or facts in the world.
Keywords:Reasons; Ontology of Reasons; Unity of Reasons
“行动哲学”栏目编者按
行动哲学关注人类作为理性动物所特有的行为。它的诞生是20世纪中叶的事,序幕是维特根斯坦拉开的,安斯康姆则确立了议题。这些议题是:行动的本性、理由的本性以及理由与行动的关系。早期的行动哲学主要是围绕第一个和第三个议题展开的,它受到了戴维森的强烈影响。根据主流的“戴维森式观点”,行动是由心理状态(信念和欲望)引起身体运动,行动的理由同时也是行动的原因。进入21世纪,“戴维森式观点”的主流地位开始动摇起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只是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信念和欲望是行动的理由;有些学者甚至认为理由根本就不是心理实体。正是这样的质疑,加之当代哲学家对实践理性的重新关注,使得第二个议题变得活跃起来。可以说,理由的本体论问题与规范性问题构成了当代行动哲学前沿。国内哲学界对此前沿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许多学者通过自己的研究紧随此次行动哲学发展潮流,展示出国内学者自觉介入国际学术界前沿问题讨论的学术雄心。为了展示这种雄心,本刊以“行动哲学”为主题,邀约三位学者撰写完成了一组具有一定前沿意识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