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60号
(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种鸡进口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修定了《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制定了《种鸡进口技术要求》,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农业部第167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2.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3.种鸡进口技术要求
农业部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1
种猪及精液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猪及精液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猪及精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特征、性能质量和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精液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个世代系谱资料,系谱资料应提供综合育种值指数。
1.3 出口方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种猪没有脐疝、阴囊疝、单睾、隐睾等遗传缺陷。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 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平均数+ 1个标准差)。
3 从境外引进种母猪的技术条件
种母猪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05(平均数+ 0.25个标准差)。
4 从境外引进种猪精液的技术条件
4.1 精液的供体应为育种群在群使用的种猪。
4.2 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平均数+1.5个标准差)。
附件2
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的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应提供出口国家(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个世代系谱资料。
1.3 出口方应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写明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未携带脊椎弯曲综合征、白细胞黏附缺陷综合征、短脊椎综合征、单蹄病、尿核苷单磷酸盐合成酶缺失综合征、胍氨酸血症、蜘蛛腿综合征等主要遗传缺陷基因。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 从境外引进种公牛的技术条件
2.1 验证种公牛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5%。
2.2 青年公牛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5%,或其父亲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肉用青年公牛的母亲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5%。
3 从境外引进种母牛的技术条件
种母牛父亲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20%,其中肉用种母牛母亲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30%。
4 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精液和胚胎的技术条件
4.1 供体种公牛应是经过后裔测定的验证公牛或经基因组检测遗传评定的青年公牛。
4.2 供体种公牛的遗传性能可在国际公牛组织、相应品种协会网站或其它育种组织网站上查询,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该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0%。
4.3 进口的牛冷冻精液和性控冷冻精液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
4.4 进口肉用种牛胚胎的供体母牛的估计育种值或综合育种值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地区)该品种的前15%。
附件3
种鸡进口技术要求
为做好种鸡进口的技术审查工作,保证进口种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从境外引进种鸡
1.1 限纯系以及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
1.2 从境外引进的种鸡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2 从境外引进种鸡纯系的技术条件
2.1 应符合本品种或品系种用特征。
2.2 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或企业出具的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四个世代系谱资料,体型外貌特征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育种值。
3 从境外引进配套系曾祖代和祖代种鸡的技术条件
3.1 配套系品系组成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从境外首次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技术要求》进行评估。
3.2 引进的曾祖代种鸡,应来源于该配套系核心育种场。首次从某一核心育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育种公司出具的该核心育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3 引进的祖代种鸡,应来源于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含核心育种场和曾祖代场)。首次从某一祖代供种场引进时,需提供由育种公司出具的该配套系祖代供种场的地址、建场时间、饲养设施、生产规模、供种能力、孵化场地址、设施和销售范围等基本信息。
3.4 育种公司要保证引进配套系遗传性能的稳定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必要时农业部可委托法定质检机构对引进配套系群体进行遗传背景鉴别分析。(来源:农业部网站)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