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宝峰
(山西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
谢宝峰
(山西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出台,它的存在对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轨的经济体而言是否有利大于弊的功效,这需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和实例,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作出分析。
存款保险制度;对策;必要性
(1)选题背景和意义。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经济的研究像一个强有力的火箭助推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步入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已经默认为金融问题,而金融问题则无非是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包括它的运行和运行中的安全问题。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不仅有力地推动着一国经济的发展,也象征着一国强大的综合国力。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迅速聚拢的今天,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以及其在世界金融发展中的影响力已经成为各国之间较量的有效比拼点。如何去采取措施或实行政策制度去保证本国金融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各国当政者首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保证金融行业中银行业稳健发展的有力制度,已经集中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的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生根,在此基础上,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显得重要,必须结合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不同的国情以及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来分析该项制度对我国的利弊关系。
(2)文献综述。存款保险制度有许多值得研究者关注的地方。长期以来,国内诸多学者基于对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我国这一问题的思考,展开了众多围绕这一制度讨论的课题。比如单纯从制度本身的利弊性出发研究它的内在机制;鉴于对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做出国际比较并将其引入对我国制度建立的思考;以及具体到机制内一些重要元素如保费率的确定、成员何种加入方式以及存款保险机构角色担当和机构设置等问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的苏宁(2007)在他的著作中认为,根据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经验,各个国家的运行模式不尽相同,没有一个固定的制度模版适用于所有国家,每个国际都必须根据自身国情摸索出一套适合于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当然,也有学者基于对该制度建立的统一性提出过标准的程序设计。FSF(2001)就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公共政策目标确定的“自我评价法”,以笼统的方式阐述了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之前可以参考的建立指南。贺瑛(2003)教授则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详解了存款保险制度,用文字理论和公式图解等多种方式对存款保险制度运行于市场中的问题进行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对于这一制度引进我国的问题,国内诸多学者结合中国特色国情进行了考察与探索,最普遍的方式,也即大部分学者采用的研究模式,就是对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发展历程进行考察,深入探索它的理论优缺点和现实意义,并把这些经验与中国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现状相结合,提出一套如何构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模板。唐明琴(2010)就基于对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证考察与横向比较,类比提出我国制度引进的观点。张正平(2006)教授则在著作中抓住我国经济处于转轨时期这一现实特点,道出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以及由隐性到显性转变过程中的内在机制,并对我国引入这一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总之,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不会阻碍金融界的发展,相反,它可以促进这一制度朝着运行更稳健、处理更高效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在国际金融发展乃至世界经济向前推进做出卓越的贡献。
对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不仅有利于深入理解该制度,也会对我国引入该制度提供宝贵的经验。以下分别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国际DIS现状:
(1)保护水平方面:差异很大。这项差异主要按照高收入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区别开来。通常看来,西方高收入国家倾向于较小力度地提供保险赔偿,而非洲低收入国家习惯于高强度地提供赔付。我国常常采用承保限额与各国人均GDP的比值作为比较保护水平的标准,这种方法能较好考虑经济规模的影响。多数高收入国家的这一数值在0%~1%,而一些低收入国家却超过了8%。保护水平越高往往更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各国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合理调节保护水平。
(2)资金来源方面:银行和政府共同提供成为普遍选择。资金论其来源方面的考虑无非是要保证赔付目标的实现,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年度保费率评估可以一定程度上从事前角度预测损失并保证足够的赔付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因此,单从银行的资金中提供赔付资金可能“势单力薄”,加入政府后的混合型资金提供机制成为目前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Garcia(2003)一项调查指出,尽管66个国家的显性有限存款保险制度都有私人基金,但其中55个已经得到了政府的资助。剩下的国家更是普遍以银行和政府共同提供资金为主。
(3)成员加入方式方面:强制性是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强制性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目标。自愿加入模式下,加入的成员大都是经营业绩不稳定,难以对存款人利益担保的中小银行;而大型银行运行稳健,对自身保证存款人利益的能力更加自信,认为无需摊销保费加入保险制度。这样一来,过少的制度成员难以维持制度的正常运转,而且中小型银行不得不承担高额的保费,这对于经营业绩本就不良的中小银行来说更是不利的。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采取强制加入方式。根据IMF的统计,在被调查的国家中有62个存款保险机构是强制性的,只有13个经济体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在7个采取自愿原则的国家中,只有3个没有将加收风险调整保费作为控制逆向选择的一种方法。所以总的来说,强制性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方式是占据绝对优势的。
3.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在经济和政治上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得到显著提升。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可圈可点。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难以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有利环境,但3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繁荣和金融业的蓬勃发展,已然对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迫切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非常有必要。
(1)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使得国家各项经济权利高度集中在中央,金融的发展也不例外。在这样一种体制下,国有银行根本无需担忧自己的生存状况。表面上虽然这一段时期内几乎没有银行倒闭的事件发生,但并不代表它们的经营业绩良好。相反,国家财政对银行风险损失的全额补贴使银行毫无后顾之忧,大量不良资产的积累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后,经营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银行自己承担,加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缺乏,金融发展必然会受到市场化的阻碍。海发行倒闭事件和随后的众多城乡储蓄机构挤兑风潮就是典型的案例。因此,效仿国际上规避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行业平稳发展的有利利器,我国非常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使银行发展适应市场化经济体制环境,维护金融秩序。
(2)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需要。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央行,履行了两大职责:一是印制并发行货币,在必要时期推行货币政策以控制宏观经济的发展;二是作为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2003年后,金融监管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了出来,并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了银监会。银监会专职进行商业银行的管理监督,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相适应,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另外,我国也效仿国外经验,建立健全了商业银行的开业登记管理、资本充足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但近年来一些私有银行倒闭和部分存款机构发生挤兑风潮的现象,充分说明了我国需要对存款人利益进行专门保护,准备一些理赔额对此进行补偿。所以,只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能使之与银监会、央行“最后贷款人”以及一些监管监督制度相配合,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3)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需要。以往我国在处置倒闭银行退出金融市场时,往往是由央行出面,提供资金以解决善后问题,所以金融机构的倒闭风险都是由政府承担的。这种状况不仅加大了处置经营业绩不佳的银行难度,更会一定程度上纵容一些风险喜好型银行选择高风险的业务进行投资。这样看来,我国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并不完善,并未形成与金融市场发展形势相适应的良好局面。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对这种状况进行完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倒闭及其处置问题时,有一套专门的处理办法,对债务清算问题、倒闭金融机构接管问题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路径和方法可供选择。所以,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对倒闭银行退出机制进行处理明显提高了办事效率,有利于其及时顺利地完成善后问题,并进而把倒闭金融机构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3.2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对策
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紧锣密鼓的准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出台。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现状的三个方面。这个可以对我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大量宝贵的经验。
(1)存款保险制度在各国的保护水平方面差异是相当巨大的。而由于承保的限额一般都是与各国的人均GDP挂钩,这种处理方式的好处是在于加入了各国经济规模的因素。但是当承保限额过高时会使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我国在确定承保限额时也可以依据当前我国的人均GDP来确定。
(2)在资金的来源方面。现在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银行的自有资金并且加入政府后的混合型资金的机制。根据这一惯例,我国就可以依据目前银行业的资产状况以及政府的资金状况来合理有效地配置赔付资金。
(3)成员的加入方式方面。现在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当中,大部分实行的是强制性加入。这是由于如果采用自愿性加入方式的话,越是经营稳定的银行越认为自身没有必要摊销保费来加入保险制度,而经营不稳定的银行就必须要承担更加高昂的保费,这对这类银行来说就更加不利了。因此采取强制性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来说是可取的。
由于美国是存款保险制度发展最为健全的国家,我国也可以以美国现行的一些制度作为借鉴。上文提到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采取的四种办法,第一种是进行最高限额的赔付、第二种是转移投保存款、第三种是对破产存款机构的收购、第四种是对倒闭清算的机构进行的兼并收购,都可以作为我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将会遇到问题时的参照解决方式。
[1]苏宁.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FSF.Guidance for Developing Effectiv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s[M].London: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2001.
[3]贺瑛.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4]唐明琴.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5]张正平.转轨时期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6]张正平.转轨时期我国粗暖保险制度的构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7]杨家才.存款保险制度及中国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Research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XIE Bao-feng
(Finance Institute,Shanxi University,Taiyuan,Shanxi 030006,China)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as been formally effective on May 1.2015,and whether its existence is beneficial to China's economy or not needs to consider special national conditions of socialism,draw lessons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example,and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stablishing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countermeasures;necessity
F830.48
A
2095-980X(2016)09-0056-02
2016-08-22
谢宝峰,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