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四川 泸州 646000)
视频监控系统的效果在于对视频图像的综合分析和潜在信息加以判断和深度挖掘,其本质是侦查人员必须从视频片段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并以此作为突破,从而找到犯罪嫌疑人。但是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应用的情况,大多数公安机关认为将视频探头布设于所有区域就可以成为天网工程。这种思路是错误的,其忽略了对视频盲区的建设,导致一些重要的视频资料挖掘工作进展不顺,影响了对于案件的整体判断思路。此外在实际中,只是满足了视频的调取和收集,而忽略了信息的深度应用。
虽然视频侦查因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发展而产生,但目前视频监控系统的被动地被运用已经不能满足视频侦查的发展,而是向前端延伸,希望视频监控系统能够主动满足视频侦查的需要。特别是在目前全国正大力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背景下,这种需求更为强烈。但就目前的管理体制来说,视频侦查与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分属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所以,在视频侦查的实战需求中会出现与视频监控的建设管理部门的目标发生错位或冲突的问题出现。例如,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部门更多地是从宏观社会防控的角度考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而对视频侦查部门亟需的多平台联网、视频追踪、视频取证等需求缺乏考虑。导致视频监控建设工作的欠缺。
案件侦破的关键在于线索的支撑,现阶段可以从视频和图像中获取的线索很多,所以要对这些线索加以科学管理。在视频侦查中健全线索管理,可以对图像视频中的嫌疑人、嫌疑物、嫌疑车辆等进行分类管理,对同类的线索加以串联,将案件发生的经过加以还原,协助办案民警得到有效的线索完成破案工作。
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对视频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人们对于在法庭上对视频证据的展示的重视程度愈加提高。证据的展示是指在开庭审理时,由诉讼一方向对方和法庭举出证据,接受对方当庭质证和法庭审核的活动,也可以称之为“证据的举出”。视频侦查工作终结后,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固定、提取、鉴定、审查后的视频证据最终要以客观形式展示和呈现,作为“呈堂”证据,通常的展示方式包括: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可播放的视频图像资料、视频侦查报告书、视频图像(或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视频侦查实验笔录、视频图像鉴定意见、视频监控资料见证人陈述等。
为提高视频监控图像服务打击犯罪的效能,建议各局在公安网上创建一个能上传能下载的视频监控研判平台。各派出所根据辖区内每日治安动态,对与案件有关的视频监控应派专人负责及时提取、收集,初步分类后在视频共享平台上实时发布,并存入专用服务器,由各单位办案民警凭口令随时入库检索,为共享视频资源、开展打击、深挖犯罪创造条件。建立最快捷交流的微信群应用视频信息平台,做到你我他收集的监控视频及时上传、共享效果,能快速给办案单位民警提供便捷交流沟通,利用涉案视频对特定地区、特定体貌特征的嫌疑人进行分析、串并、布控,提高打击犯罪的针对性。
蹲点守候是打击现行犯罪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措施。侦查人员通过对视频中作案人员的活动规律加以分析,就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规律、地点规律,然后在附近蹲点守候就可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拦路抢劫等犯罪案件中,由于这些案件具有连续性、作案地点时间固定等特点,在调取视频监控信息后就可以掌握其规律,然后就可以在案发时间段和案发地点进行蹲点守候。但由于一些案件发生在偏僻地段,现场周围没有安装有线视频监控,鉴于无线视频监控的灵活性,就可以在附近临时建立视频监控系统,侦查人员在指挥中心就可知道案情,随时进行抓捕,打击现行犯罪。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视频监控系统已逐步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它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在帮助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破获中,都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受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视频监控在刑事侦查中的利用效率与利用效果,仍远远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目标。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视频影像处理复原技术的研究与探索,以更好的发挥出视频监控在刑事侦查取证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