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石磊(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039)
“三分损益法”始发黄钟律的生成问题探究
杨石磊(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039)
“三分损益法”的始发黄钟律不是任意设定的,它是从“中声”当中按照“纪之以三”的原则生成出来的。由于“中声”对应有相应的固定音高,所以按照“三分损益法”生成的十二个律音在实践运用中也对应着固定音高,这样才能在调律实践中实现乐器音高标准的统一性。“中声”作为始发律的母体,在古代律学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相当于先秦哲学中的“阴阳之道”。在先秦哲学中,“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在“三分损益法”中,“中声”就是十二个律音的母体,始发黄钟律就是“中声”按照共振原理被“纪之以三”而生成的,而其他的十一个律音,同样是按照这个原则依次生成的。
三分损益法;中声;黄钟律;气论
“三分损益法”在中国古代律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曾经一度成为国内律学界关注的焦点。关于“三分损益法”的起源和算律方法等问题,学界已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三分损益法”的始发律是如何生成的,为什么要把“三”作为算律参数进行计算等问题,目前的研究较少。这是因为,记载“三分损益法”的《管子》和《吕氏春秋》等著作都是直接从“黄钟”开始说明算律方法的,至于这个最开始的“黄钟”(即始发黄钟律)究竟是从哪里出来的,却不得而知。
人们一般会认为,始发黄钟是可以任意设定的,因为始发黄钟的具体数值的并不影响算律的方法。但是从考古成果可以发现,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具有固定音高的调律、定律乐器——均钟木[1];再加上当时音乐水平的高度发达,“三分损益法”在实际调律运用中,也不能任意设定始发黄钟的数值,否则各种乐器将缺乏统一的音高标准,难以进行合奏表演。由此推测,“三分损益法”始发黄钟应该有着固定的音高标准,而不是任意设定出来的。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文献,对“三分损益法”始发律的生成问题进行探究。
我们首先从最早记载“三分损益法”的文献中去寻找有关始发律的线索。《国语·周语下》“景王问律于伶州鸠”中谈到了十二律的问题:
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2]
三国时韦昭(公元204—273年)对上文有过注解,他说:“均者,均钟木,长七尺,有弦系之,以均钟者,度钟之大小清浊也。”可见,引文中的“均”应该读作“yun”,不读作“jun”,“均钟木”其实是一种基于共振原理的丝弦类定律、调律器。古代编钟的调律就是依靠“均钟木”进行具体操作的。
那么,“均钟木”各弦上的律音音高又是如何确定呢?引文中的解释是:“考中声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钟,百官轨仪,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天之道也。”也就是说,乐律的产生首先就需要确定一个“中声”,如此,才能够“考中声而量之以制”。而后,再在“中声”的基础上计算出十二律,这就是所谓的“度律”。“度律”的具体方法就是“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纪之以三”也就是以“三”纪“之”,这暗示出了“三分损益法”的基本参数,而这个“之”显然指的就是“中声”。以此可以推测,“中声”应当是十二律的母体。或者说,十二律中的始发黄钟其实是从“中声”当中产生出来的。
在《吕氏春秋·古乐》篇中也有一则关于十二律起源的记载,可以作为辅证:
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伶伦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阴,取竹於嶰溪之谷,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次制十二筒,以之阮隃之下,听凤皇之鸣,以别十二律。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以比黄钟之宫,适合。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故曰:黄钟之宫,律吕之本。[3]
引文中,“黄钟之宫”的字面含义好像是“黄钟律的宫音”,但这种解释不符合上下文语境。引文明确指出,“黄钟之宫”吹出的声音叫做“舍少”,此时十二律尚未产生,又哪里来的“黄钟律”呢,“黄钟律”尚未形成就更谈不上“黄钟律的宫音”了。可见,“黄钟之宫”并不是“黄钟”,而是“黄钟”等十二律音的母体,是“律吕之本”,相当于前面所说的“中声”。
在上述引文中,“黄钟之宫”(也即前文的“中声”)的确定是音乐家伶伦的主观选择,即“以生空窍厚钧者,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但结合《周礼·考工记》中的另一则关于“黄钟之宫”的记载,似乎可以加深我们对“中声”的理解:
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鬴,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钟之宫。[4]
上述引文中讲述了先秦时期制造“量”器的工艺过程。古代征收的赋税主要是粮食,粮食的多少以“升”、“豆”等体积单位来计算。一升究竟等于多少体积就像度量衡一样是有统一规定的,“量”就是按照这种统一规定造出来的测量体积用的器皿。根据引文,这种器皿用铜、锡等金属浇筑而成,敲击后所产生的声音频率等于“黄钟之宫”。由此可知,“黄钟之宫”也不是个人随便确定下来的,它是有固定音高的。这固定下来的音高频率就是“黄钟之宫”或者叫做“中声”。
“中声”确定下来后,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从“中声”中产生始发黄钟律的方法。
“中声”的固定音高确定后,就会对应着一定的弦长或管长,这弦长又对应着律学计算中的“律数”。在中国古代,从“中声”中计算出十二律的方法叫做“三分损益法”,即《国语》中所说的:“纪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于十二”。为什么要采用“纪之以三”的方法?《国语》、《管子》、《吕氏春秋》中都没有具体说明,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理论推测了。
我们知道,所有算律方法的实质都是以纯八度(倍频)关系的两个音高作为频率区间,按照一定的规则计算出其他的、一定数量的频率音的(即律音)。这一点,“三分损益律”也不例外。不同的算律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采用了不同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参数,比如五度相生律的参数为2:1和3:2、纯律的参数在五度相生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5:4。“三分损益律”的算律规则的算律参数是“纪之以三”的“三”。这就需要我们把“中声”对应的弦长进行三等分。那么,为什么要把“中声”的律数三等分呢?笔者认为,这个参数的确定和当时思想领域的“气”论有很大的关系。
就当时的文献来看,我们很容易从《管子》、《律师春秋》,乃至《周易》、《老子》、《庄子》等著作中找到关于“气”的论述。汉代早期的《乐记》曾对先秦“气”论在音乐中的体现进行过总结。《乐记·乐本篇》中说:“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生焉;正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5]235其实不止是“心”和“音”,“心”和“物”、“物”和“物”也都是按照这个原理相互作用的,即“倡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5]235“物”与“物”之间的“倡和有应”用我们现代语言表述就是物理上的共振现象,只不过古人是用“气”论的哲学来进行解释的。比如,当我们拨动一根长度为n的琴弦时,另外的长度为2n的琴弦就会自动产生共振,前者为“倡”,后者自动相“和”,这就是《乐记》“倡和有应”、“以类相动”的万物之理。由于产生共振的两个音的律数之比(表现为弦长或吹管长度)是2:1,这个比例关系就成为“纪之以三”的根据:
“中声”弦长作为十二律的母体,它需要包含纯八度(倍频)关系的两个音高作为频率区间。也就是说,“中声”要包含这两个能够共振的、八度关系的音:其中频率低的音为起点,频率高的音为终点,而十二个律音就处在这两个音的中间。由此可知,《国语》所谓的“纪之以三”是在说,“中声”要同时包含两个八度关系的音,由于八度关系表现为弦长比是2:1,所以“中声”对应的弦长或管长应是3(1+2=3)的倍数;而“成于十二”是说,“中声”要最终生出十二个律音(成于十二),这“中声”中也应当蕴含着“十二”的要素。我们把上述两个条件叠加,“中声”的律数应当是“十二”的整数倍。
“中声”的律数是“十二”的整数倍,对应到弦长或管长上就需要把这个长度12等分,当然也可120等分、1200等分(之所以如此做,乃是为了使数学计算的时候避免出现小数点,使计算的结果尽可能表现为整数)。《管子·地圆》篇中说:“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和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这里的“主一而三之”,就是《国语》中的“纪之以三”,也就是说,将“中声”对应的弦长三等分。把“中声”的弦长三等分之后,还要接着把每个部分再四等分,这就是引文中“四”的含义,如此一来,“中声”的弦长在律数上就是“十二”的整数倍,律数上可以表示为12或者是120。对照《管子》的上下文可发现,“中声”的律数是按照120来计算的,这同样是为了使计算出的结果尽可能表现为整数。
那么,怎么生成始发“黄钟律”呢?《管子》的方法是“开以和九九”,也就是说,把律数为120的“中声”弦长截开为两部分,使其中的一部分律数等于81(以和九九),并且把这部分作为“黄钟”。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管子》上述引文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即把“主一”直接对应“黄钟”的弦长。“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理解成“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也就是说把“黄钟”弦长先三等分,在把这个三四次方,其结果等于81。这个81就是“黄钟”的律数。这种解释看似合理,但是很容易使人产生困惑。因为在“主一而三之”的时候,“黄钟”还没有生成呢,怎么会直接就出现了“黄钟”的弦长呢?所以,朱载堉在《律吕精义·内篇》卷一中是赞成第一种解释方案的,他说:
盖十二者,天地之大数也;百二十者,律吕之全数也,除去三十九,则八十一耳。故《吕氏春秋》曰:“断两节间,三寸九分。”后学未达,遂指三寸九分为黄钟之长者,误矣。八寸一分,三寸九分,合为十二寸,即律吕之全数。全数之内,断去三寸九分,即黄钟之长也。《管子》曰:“凡将起五音,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盖谓算术,先置一寸为实,三之为三寸,又四之为十二寸也。“开以合九九”者,八十一分开方得九分,九分自乘得八十一分,谓黄钟之长也。[6]
在上述引文中,朱载堉所说的“盖十二者,天地之大数也;百二十者,律吕之全数也”,就是我们在前文中指出的“中声”的律数特征,也即十二律的混沌母体。朱载堉还引用了《吕氏春秋》作为辅证。这就是本文前面所引用的“黄帝命伶伦作律”的内容,即“断两节间--其长三寸九分--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吹曰舍少”。在前面笔者指出,“黄钟之宫”并非“黄钟”,而是十二个律音的母体“中声”,但是并未说明“三寸九分”为何物。结合朱载堉的论述可以知道,这个“三寸九分”其实是从“中声”当中截掉的长度,而剩下的部分,即“八寸一分”就是“黄钟”的长度。可见,笔者前文的推断与律数上的计算也是相应的。
那么,为什么要把律数为120的“中声”按照81和39的数字分开?为什么不是别的数字比例呢?前文说过,“中声”要想成为所有律音的母体就把必须把弦长三等分,从而形成一个2:1的比例关系,其中弦长比例为2的音高较低,是起点;弦长比例为1的音高较高,是终点;十二个律音分布在两者之间。当我们把120这个律数按照2:1分成两部分的话就是80和40,也就约等于81和39。可见,《管子》把“黄钟”的律数设定为81,其根据也是“倡和相应”的共振原理。
至于为什么是81而不是80,原因在于,黄钟作为始发律还要接着生成下面的十一个律音,所以黄钟的律数本身也要具备类似“中声”的律数特征,即能够被三等分(2+1)。笔者认为,把这个80约等于成81可能是为了产生下个律音在计算上的方便起见(因81是3的整数倍)。这也是为什么每个律音在生成下个律音之前,都先要被“纪之以三”的原因所在。由此也可以知道,所谓“三分损益法”其实是一种乐律的近似计算方法,其理论根据就是“气”化哲学观下的“倡和相应”的共振原理。
以上笔者结合相关文献,对“三分损益法”的始发律问题进行了考察。笔者认为,“中声”在古代律学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当于先秦哲学中的“阴阳之道”。在先秦哲学中,“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是万物的本体;而在“三分损益法”中,“中声”就是始发黄钟的母体,也是其他十一个律音的母体。在先秦哲学中,从“道”产生的阴阳之气体现着宇宙运行的普遍规律,其在音乐中的表现就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的共振现象;而在“三分损益法”中,始发黄钟律就是“中声”按照“同气相求”的共振原理被“纪之以三”而生成的,而其他的十一个律音,同样是按照这个原则依次生成的。由于“纪之以三”的原则贯穿在算律方法的始终,并且其基础是经验层面的共振现象,因此“三分损益法”应该是一种古老的、相对比较粗略的算律方法。
[1]黄翔鹏.均钟考——曾侯乙墓五弦器研究[J].黄钟,1989(1):38-50.
[2]陈桐生,译注.国语[M].北京:中华书局,2013:141.
[3]陆玖,译注.吕氏春秋,上[M].北京:中华书局,2011:149.
[4]闻人军,译注.考工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124.
[5]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资料注译[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7:235.
[6]朱载堉,著,冯文慈,点注.律吕精义[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6:3-4.
(责任编辑:王晓俊)
J612;J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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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667(2016)03-0060-03
2016-03-30
杨石磊(1983— ), 河北邯郸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