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辉,李德栓
( 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99)
借鉴日本农协经验 建设中国综合农协
□何文辉,李德栓
( 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99)
综合农协起源于日本,是日本农协中的基本单位。是在政府政策和制度培植下发展起来的农民自治协会。它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了起来,使日本从成立初期的粮食严重不足,到现代实现农业现代化。日本的综合农协发展模式,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该模式被借鉴到台湾地区和韩国后,也在当地取得了很大成功。我国农村生产模式,与日本有很多相似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全面脱贫奔小康、重建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中国有必要认真考虑如何移植日本经验来建设我国综合农协。我国综合农协建设过程中,其性质认定、主要经费来源、法律保障、关系协调等问题都有待解决。
日本农协;综合农协;六次产业;农民合作组织
二战后,日本粮食严重供应不足,在美国的主导下,国家强制购买地主多余土地分给佃农,小农户规模扩大,农民占全国人口比例达70%。在行政力量的推动下,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JA)得以快速发展起来。
日本农协以综合农协为主,以专业农协为辅,总会员数2014年达1026万人,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如苑鹏研究员等认为日本的综合农协,是特定历史时期下的产物,并不适合在中国推广,笔者认为,综合农协才是三农改革的突破口。
日本农协不同于美国、加拿大等地多人少以机械化、区域专业化和规模化为特色的大型农场主为主的合作社,也不同于法国、意大利、德国等人少地少的国家以机械化与生物技术同时并举的合作社道路,他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为特色,创造了政社合作下的新型小农户可持续经营的新工业化模式。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中,日本获得大量美国军工订单,工业得以迅猛发展,至1968年GDP超过西德位居世界第二位,国内出现了严重的工农剪刀差。在日本农协的努力下,农民才得以共享日本现代化成果。
日本农协采用中央至地方的三级结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增进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社会经济地位为目的,积极优化农产品流通及生产资料供给,在农业收益以及农村区域发展方面,贡献尤其显著。农协为农民及从事农业相关行业的会员提供经济、信用、共济三项服务。经济活动主要是农业生产及生活相关物品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农产品直销店和超市的运营。信用业务主要是存贷款及证券业方面,共济事业主要是各类保险、医疗、年金、房屋翻新等。日本城市人口密度要远远超过农村,按照日本的选举制度,农民的一张选票,等同于城市居民3-4张的选票。农协对农民的服务,使农协与农民紧密连接在一起,使农协手握大量集中的高质选票,从而影响执政党的政策偏向于农民利益。日本的大米交易和减反政策是政府对农经济扶持的最直接表现。大米交易分对进口米关税保护和对国内米价格补贴两个方面。从国外进口到日本的大米关税高达700%以上,日本国内生产的大米,政府通过农协统一收购,收购价要高于市场价。减反意指减收耕种面积,减反政策也称大米生产调整政策。该政策是随着日本饮食文化的变迁而出台的。最近几十年来,随着人民生活的改善,大米在饮食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日本政府向不种大米的农户发放财政补贴以稳定大米价格。此外,农户还有税制和补助金方面的优待。农民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政府的补贴。收入水平的提高,促进农民在农业上的投入,日本农民的农业小型机械拥有率已经达到百分百,已完成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的发展,对日本经济恢复、政治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截止1995年,日本农民的平均收入已经超过城市,农民与都市劳动者的人均家计费之比已经达到了111.6 %[1],提高农民收入,日本农协的经验对中国有借鉴作用。
(一)农协掌握在农民手中
工业化时代,农业有着天然弱势,农民需要有为自己争取利益的组织,才能在社会财富分配上获得更公平的份额。日本农民几乎100%都加入了一个或几个农协。农协会员资格一般都有规定耕作面积和从事农业生产天数的要求。农协会员分正会员与准会员两种。正会员只能是在农协管辖区域内有住所的农民或从事农业运营的法人。准会员是出资而能够利用农协事业的人,为了保障农协管辖区域内原住民的利益,准会员是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而正会员除了准会员的权力之外,有被选为董事与代表的权力,有着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如果有1/5正会员的同意,可以请求召开临时大会等。这样就保证了农协掌握在农民的手里,农协的一切行为为了农民的利益。
在中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其受教育程度基本都不高,导致了农民话语权的不足。农业是立国之本,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却难以获得同等付出的社会财富。而包括废除农业税、提高农民工待遇等政策,很多都是成为群体性事件后,才逐渐引起社会关注而付诸实施的。农民难于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就是因为缺少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村委会法律上是农民的自治组织,但在中国农村,村委会的功能,更多的体现是乡镇控制下的农村组织,是维稳和政治的工具。而从事农业相关的一些企业,包括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一些农业龙头企业,以企业的利益为中心,不但没有站在农民的立场上,更是层层盘剥了农民利益,使农民收入长期处于农业“微笑曲线”的最下端。农协掌握在原住民手里,可以更好地用经营所得来改善当地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二)获得国家经济支持是农协发展的关键
农业作为弱势群体,其经营的中小企业,唯有加入农协,才能与大企业相对抗。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及粮食的收购也都是经过农协。日本农协将有利润的金融、生命财产保险、生产资料购销等业务全部集于一体,对农村经济、社会和政治形成全面垄断控制。一方面,海内外至今没有任何私人企业能够进入农村开展任何领域的竞争,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日本农村长期稳定,无论国内外发生什么巨变,农村都波澜不惊,无任何“群体性治安事件”,更无强力维稳。高度垄断的农协系统克服了农业低利润、农村资金流往城市的困难。农业技术得以推广,农业生产布局趋向合理,粮食迅速增产,农民收入稳步提高。涉农政策通过农协得以适时、准确的实施,大幅度节约行政成本。
(三)完善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
日本农协是日本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因而制定了详细而完善的农业相关法律,为农民利益提供保障。除《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这个总法外,为提高农业就业人口有《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就农促进法》、《农业补助金发放法》、《六次产业法》;为提高农地质量有《农地法》、《土地改良法》、《农振法》、《村落整备法》、《特定农山村法》、《特定农地贷款法》、《市民农村整备法》、《设施被灾国库补助法》、《特殊土壤灾害防治法》、《东日本大震灾之土地改良特例法》;农作物生产方面有《持续农业法》、《农业改良助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药管理法》、《肥料管理法》、《地力增进法》、《有机农业推进法》等;金融相关有《农业改良资金融通法》、《农业现代化资金融通法》、《天灾被害资金融通法》、《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以及农作物的生产流通管理、价格保护之类的法律等[2]。日本对农业的立法,涵盖了产前、产中、产后的各个环节,使农民的每一项利益都有法可依,农协的三级监督管理结构,一方面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向决策层传达基层农民的要求,有力保持了农民的积极性。
我国农村有6.18亿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5%[3],我国历来非常重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中共中央从2004年至今连续十三年颁发“一号文件”,对农业农村工作给予详细指导。合作化道路是农村发展的必由之路,在2007年、2008年、2009年、2013-2016等年份的“一号文件”都有所体现。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满足广大农村需求,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项农村改革任务。2015的“一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4]为农民提供经济、公共、行政等综合性服务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014年末,全国还有7000多万农村人口尚未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任务严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位,但因为长期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中国农村现状与步入发达国家行列前的日本极为相似,日本农协,特别是农协中的综合农协,对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有很大借鉴作用。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路可借鉴日本综合农协经验
发达国家都有着完善的合作化制度,农业也是获利相当高的投资产业。比如,农业是美国最大的产业部门,其产值约占整个经济的20%以上,法国的食品工业,对GNP的贡献约是汽车工业的2倍,占法国出口总额的70%左右;在荷兰,每个农民的年均出口值超14.06万美元。农民个人力量弱小,商品化时代不存在自然经济,农户不可能生产出一切需要的商品,而在与商品市场与资金市场打交道的过程中,需要依靠合作社的力量免受各个环节的盘剥,提高自身的收入水平。
经过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农户达96.3%。农业合作社一方面使国家的管理对象从一亿多户转为七十几万个合作社,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并使农业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国家可以更好的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农村公共事业的建设,土地的集约经营,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社员的收入普遍上升。可惜随着政权的过度介入,以及对社员个人财产的过度“公有化”,错误地向人民公社演变,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最终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替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必将长期不变。我们过去对这种统分结合的责任制侧重于“分”,以确保多劳多得。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各行业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户原有类似自然经济的模式被完全打破,“统”的需求凸显。日本的农业也是以家庭为单位走向农业现代化的,研究并借鉴日本农协在小农户与规模化经营并存发展的发展中的作用,必会使我国综合农协的发展少走弯路。
(二)我国目前的专业合作社难以实现共同富裕
农业合作社从经营内容来看,可分为专业合作社和综合合作社两种,日本是以综合合作社为主,以专业合作社为辅。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目前合作社的主要形式。自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专业合作化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迅猛发展,截止2014年止,合作社已达到120多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定义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化程度很低的一种合作社形式,是合作社的初级阶段。
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民收入起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内部管理不规范、经营内容过于单一、服务能力还比较低、资金相对比较匮乏等问题。还因为缺少监查机制,在合作社内部,龙头企业绑架了普通农户社员,取得利益的绝大多数,而普通社员为了解决商品的出售问题,默认这种利益分配方式。
中国城乡差异,不仅是农村经济文化的落后,而且是农村社会发展的落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日本农协以综合农协为主,专业农协为辅的立体服务体系,统筹农民会员利益,把国家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支持落实到了实处,会员费也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农民一生的生老病死、教育、生活、娱乐,都从综合农协中得到足够的支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难以覆盖100%的农民,另一方面只是试图通过“涓滴原理”,让核心大企业吃到足够的肉,而农民顺带喝上一点汤,财富集中在资本投资者手里,难以像日本农协那样,以原住民的利益为先,所以综合农协才是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方向。
(三)日本综合农协在六次产业方面的经验可供借鉴
数字的一、二、三不管相加还是相乘结果均为六,日本的今村奈良臣首次把一、二、三产业的融合,称为六次产业。日本通过《六次产业法与地产地消法》,把它作为日本农村的发展方向确立下来。我国政府对六次产业化方向也颇为认同,2016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其总体思路与日本的六次产业化颇为相似。
六次产业是日本农村发展强有力的造血系统,是在日本综合农协的协调下健康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日本农协通过协调农户生产与销售,使日本的家庭农业生产可以围绕市场进行,避免了农户生产的盲目性,通过发展高效、精致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以家庭为单位,在第一产业的基础上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使农民“离地不离乡”,取得了可观的家庭收入。另一方面,农民除了享受综合农协强大的服务功能带来的便利,因综合农协区别与企业的非盈利性质,综合农协在运营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去必要的投入,最终还是通过二次分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分到会员手中。
第一产业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10年来持续下降,至2014年为9.2%,远低于第二产业的42.7%和第三产业的48.1%。而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占29.5%,所占比例接近第二产业的29.9%。我国的农民,大部分都是依靠第一产业的收入来维持生计,在我国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始终有限的情况下,农业如果一直仅局限于提供原料农产品,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很难彻底改变。2008~2050年,我国需要把大约2.8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去。要把农业发展成为一个体面产业,吸引就业群体,须改变我国农业比较效益始终偏低的状况,需要发展六次产业。
我国政府对农民同样也有各种财政补贴、扶贫资金、免征农业税、医疗养老等“输血式”政策,还有投资水利设施维修和建设以及农村的教育普及等“造血式”政策。但是一些基层政府除了追求经济目标外还有政治目标,在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驱动下,既垄断权力又追求利益,其行为和目标不可避免地与农民追求的目标发生严重冲突,造成农村公共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调和低效率[5]。所以发展六次产业,需要区别于政府、企业,但又具有类似管理机能的组织,综合农协是不二之选。
对三农改革出路,我国始终坚持实践出真知的观点,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各地都有不同的实验模式,其中综合农协的发展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与民间自发两种方式。
(一)政府主导的综合农协模式
政府主导的综合农协可以有以村委会为框架和以供销合作社为框架两种。政府主导的综合农协,最大优点是见效快,最大缺点是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来宣传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日本农协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来的。
与供销合作社为框架相比,以村委会为主导建立起来的综合农协具备更高的权威性。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委会在法律上就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有固定的民主自治框架,村两委是农村最具权威性的农村管理部门。比如南山村与华西村,利用村企合一的模式,取得了很大成功。这张模式保障了地租均享,避免了土地的自由流转而造成细碎化。村委会可以完美地将经济合作、公共服务、行政辅助这三者结合在一起。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必将更好地代表农民利益。
以村委会为框架建立起来的农协组织,容易做精做全,却因为行政区域的限制,难以做大做强。综合农协的发展方向,趋向于做大做强,才能降低管理运营成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供销合作社为框架建立综合农协,就能打破地域上的限制。日本农协的前身“农业会”,就是以粮食的供销为主要业务的。
2016年的一号文件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引领农民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分享产业链收益”的观点。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面向窄,不同专业合作社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竞争。供销合作社有统一的系统,通过上级社向下级社投资,其庞大的根系已经生长到了大部分农村,而且供销合作社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太大的竞争关系。减少流通成本,降低农民原材料的购买价格,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再以供销合作为基础,逐步解决信用合作、生产技术服务等问题。
(二)政府引导,民间自发组织形成
民间自发组织的综合农协主要是农业相关行业从事者,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步联合发展起来的,如江西省永济市的蒲韩农协。民间自发组织的综合农协,一般有耗时长见效慢,会员数量少而精的特点,优点是国家投入少或可以零投入,只需提供政策支持即可。
专业农协能够在农民自身利益驱动下快速成长,综合农协也同样有可能。专业农协和综合农协之间虽不存在冲突,日本农民一般除了加入综合农协外,根据种植或经营的项目,会同时加入一个或多个专业农协。专业农协难以替代综合农协。综合农协要解决农村所有农民的收入问题,专业农协同样受种植作物的影响,有地域性的问题。我国农民收入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足,农民深度挖掘农业功能的能力不足,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技术含量水平,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农村的收入水平不高,又导致农村人才、农村青壮劳力向大城市流失,唯有老幼留守从事农业生产。这种肢解完整家庭机构的代价,就是年轻一代的受教育程度依然不高的恶性循环。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绝不能将弱势群体都抛弃在农村。短期内提高农民的整体受教育水平以走上致富之路,是不现实的。但可以通过平台的构建,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社这种固有模式,通过示范推广,让广大农民就可以搭上便车,实现整体富裕。综合农协比专业农协更具有普遍可操作性,是全体农民都能简单利用上的平台。
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指出,应该在“生产资料所有权在国家手中”的原则上,用“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广泛而深入地”发展合作社。在这过程中关键是把握两个度,一是“私人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想结合”的合适程度;另一个是“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对合作社除了给予一般性的优待外,还可以给予银行低利息等“纯粹资财上的优待”[6]。日本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靠国家高额财政补贴,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国家难以向农民提供与日本同等水准的补贴,因此,我国综合农协的发展必然需要在自我盈利的基础上寻求国家政策支持与国家“纯粹资财上的优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家涉农补贴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综合农协的发展,必然会触及其他涉农政府组织的利益,如何整合相关涉农部门,是我国综合农协发展的主要难点。另外,日本农协因为对日本选举的巨大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绑架了城市,近年来随着加入TPP呼声的高涨,对日本农协进行改革,削弱农协的方案已经提上国会议程。中国对组织起来的农民组织,怎样才能既不影响农民积极性,又能有效控制农协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必须注意的地方。在“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引导和监管,既有利于吸收优秀人才加入合作社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又能保证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不偏离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综合农协在国家的护持下实现自身盈利,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村全面脱贫、完善农村公共服务、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等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后发优势,学习日本农协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摆脱农业困境,提高农民收入,有重要意义。
[1]孔祥利.战后日本城乡一体化治理的演进历程及启示[J].新视野,2008(6):262.
[2](日)地区经济研究所.农业关联法一览[EB/OL].http://www.region-labo.com/archives/list/list-4901/?doing_wp_cron=1462176535.7070670127868652343750,2013-07-26.
[3]中国2015年统计年鉴[EB/OL].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6-09-2.
[4]中国农业新闻网.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EB/OL].http://www.farmer.com.cn/uzt/ywj/gea/201601/t20160128_1176622_3.htm,2016-09-2.
[5]吴杰华,李兰色. 制度演进中的乡村治理[M]. 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2010:64.
[6]列宁.论合作社,《列宁全集》第4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61-368.
本文责编:赵凤媛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Comprehensive Cooperative Association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Japa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JA)
He Wenhui, Li Deshuan
(College of Marxism,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 Zhangzhou, Fujian, 363099)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originated in Japan is the basic unit of Japanese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JA). JA is a farmer autonomy association which developed from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institutions. It has organized the scattered small peasant household, and caused the Japanese experiencing from serious grain insufficiency to the re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modernization. The integrated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model of Japan is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Its mode has been referenced to Taiwan and South Korea, and achieved great success locally. The production mode of our rural areas, there are many similarities with Japan, such as issues of China's agriculture, farmers' comprehensive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farmer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eriously consider how to transplant Japanese experie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ng China's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nature, the main source of funding, legal protec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relations all remain to be solved.
Japanese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JA); comprehensive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six industries; 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2016—09—02
福建省马克思主义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 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资金资助项目
何文辉(1982—),男,福建福清人,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 李德栓(1965—),男,陕西宝鸡人,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教授。
F325
A
1008—8350(2016)04—00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