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兰 芳
(石家庄铁道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取消后的法律思考
张 兰 芳
(石家庄铁道大学 人文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这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公司的设立和运营产生一定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产生的问题、知识产权评估的问题、如何保护债权人的问题等。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后所带来的问题出发,在立法、实践、公司自身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使知识产权的出资更加规范化。
知识产权;出资;公司;股东
伴随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知识产权作为当今社会企业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之一,利用知识产权投资能给知识产权人带来巨大收益。2013年12月28日修改的公司法中取消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后在设立公司时全部用知识产权出资成为现实。这对于一些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投资者而言,可能将更有利于体现其所持有的知识产品的价值。
(一)可以为创业者提供较为宽松和合理的外部环境,促进就业
公司法修改前,对于手里只有知识产权,缺乏货币资金的创业者,如果要设立公司,由于无法满足法律规定的出资比例,公司无法及时设立。取消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限制,消除了创业者必须认缴一定现金比例要求的障碍,可以百分之百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创业者可以积极设立公司,实现自我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就业。
(二)能促进公司的技术进步
取消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意味着设立公司可以完全使用知识产权出资,消除了公司设立者和投资者现金、实物等有形资产不足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可以把更多精力集中在设立后的公司如何以质取胜上。要实现以质取胜,就必须以自己的核心技术作为支撑,并不断研发新的产品和品种,这样很自然地就促进了企业技术的进步。[1]
(三)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获得所得税优惠
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相比,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享受国家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知识产权投入公司以后,是在税前进行摊销的,减少了公司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了公司的税收压力。
(一)影响知识产权价值不确定的因素较多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不同的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不一样的。[2]
1.知识产权价值易受有效期限的影响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其保护期限只有50年;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我国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保护10年。如果用于出资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或专利技术一旦超过了保护期限,就会失去在公司中的投资价值。对于快临近保护期终点的专利权与著作权而言,其投资的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对于商标而言其价值是商品质量、使用时间、宣传力度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3],使用时间越长久其价值往往越大。但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对注册商标续展的话,商标价值会随着有效期限的届满也会消失。因此,知识产权价值极易受到时间影响,从而影响出资。
2.知识产品受技术因素及产业因素影响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品尤其是专利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即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技术复杂程度高,而该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试验、模拟。因为技术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其垄断的收益上,技术越具有竞争优势,其垄断程度也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较高,技术产品越难替代,其出资价值也就越高。反之,出资价值就越小。同时知识产品产业化程度高、产业应用范围广、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度高,市场越需要的知识产权,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出资价值就越小。知识产权价值易变导致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前景存在一定的风险。知识产权出资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注重公司收益,看重其未来的前景,这就使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4]
(二)出资方式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国《商标法》、《专利法》条文中明确:“专利权”、“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所有权的转让,而不包括使用权。但我国《合同法》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知识产权的出资能否包括使用权出资,并不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以使用权出资设立的公司在工商部门得以登记,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可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取消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后,大量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涌入市场,使用权如何评估,使用权出资方是否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公司资本如何维持等问题必将存在。
(三)取消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后对知识产权出资如何评估的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指由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和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使用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考虑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5]新《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主体为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由于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程序,因此评估机构对拟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的评估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而现实中,评估机构鱼目混杂、评估师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很多评估机构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去获得业务,而是恶性竞争,通过超低收费招揽客户,进而在评估中为节约成本随意删减评估程序、评定估算简单草率,随意应付客户。从而导致评估报告的不准确和不规范。进而影响知识产权出资。
(四)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如何保证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的问题
从公司成立起,关心公司命运的就不只是公司的股东们。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在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不需要实际缴纳,缴纳时间、期限及方式等均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随时修改公司章程及确定发行资本、催收资本等,公司作出资改变决定无需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为公司债权人一般财产担保的基础被动摇了。取消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限制后,可能出现公司完全以知识产权出资,那么客户有可能要慎重决定是否与其合作。因为:其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易确定性,容易被高估而稀释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其二,知识产权流动性差,不易变现,作为资本对债权人利益的担保,知识产权的作用较货币资本的作用低;其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受政策法律、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外部因素和企业管理水平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容易快速贬值。[6]由此看来,关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及各种形式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直接关系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五)知识产权管理问题
《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在公司中出资比例的限制,使得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会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一旦运用到公司中,就具有了商业化程度,就在公司运营的动态中产生了作用。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会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并没有把知识产权管理放到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并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关系到一个公司的成功与失败。有的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公司,往往把重点都放到知识产权的静态归属与产权,忽略了公司运营中知识产权的动态化与优化。在公司运营中,公司缺乏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缺少非常优秀的主管知识产权的工作人员,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这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运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阻碍公司前进的步伐。
(一)公司法应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形式
《公司法》规定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成立公司,但是并未明确规定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在地方,我国湖南省在全国首例进行了尝试,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在2014年12月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规定了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出资比例限制取消,即入股比例不受限制。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出资主体包括使用权人,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细化;明确使用许可方式为境内独占使用许可;将使用权出资的评估、公司资本如何维持等问题具体化。
(二)完善评估是知识产权出资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1.完善评估制度
首先,要严格评估机构的市场准入,规范其业务行为,严禁评估机构从事超过自身业务能力的项目,保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准确。其次,改革评估收费管理制度,强化评估服务质量和透明度,在估价机构内部设置一系列保证评估质量的组织模式。最后,完善评估报告的披露,披露无形资产评估假设、披露所选择的评估方法的依据、披露各种参数的取值依据。只有充分披露评估报告的评估细节,才有利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判断评估结果的可信度[7]。
2.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在出资评估时予以考虑
对于越接近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体现的价值应越低;对于产业化程度低、产业应用范围窄、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程度低的知识产权体现的价值就越低。在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出资后,对于以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的评估应更加谨慎严格。评估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要注意出资人获得的独占使用许可的期限,获得使用权的期限越长,其评估的价值就越大。
3.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
可以考虑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资格分类。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师,涉及到知识产权评估的业务由具有专门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来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评估的准确性,知识产权评估是一项极其重要、极其科学的工作,这需要评估人员不仅有严谨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良好的职业道德。这就需要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大对评估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
4.股东合意通过知识产权价值
股东合意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对现行评估制度的很好补充,新公司法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设立时不必提交评估报告。因此对于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的出资完全可以由股东合意确定其价值。以明确知识产权出资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章程应起到重要作用
新公司法的具体做法就是弱化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角色,尽可能地将“市场的还给市场”。具体做法是原来许多法定的事项现在都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和运营中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除了在章程中载明必要的事项外,还应明确规定股东在决定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保证该知识产权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不能将公司不需要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要保证知识产权自身的适应性,如出资的知识产权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有瑕疵、保护期限是否临近届满等;章程应规定对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股东有争议时,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知识产权价值争议不大可以股东合议通过。同时公司章程要控制知识产权在整个出资中所占的比例,建立自己的防范体系。
(四)重视对债权人的保护
通过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引导债权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与分析债务人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从而能睿智地选择诚信交易伙伴,淘汰失信公司,债权人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同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交易时,更要了解其知识产权价值、转化为生产力、公司发展前景等情况。为降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设立必要的担保等方法。
(五)公司应重视知识产权管理
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就要把知识产权管理放到重要的战略地位。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公司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招录优秀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与各事业部门同等级别,归公司里最高管理层直接进行管理。公司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养与招录。培养出来的工作人员不但要懂得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也要熟练掌握国内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要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创新,建立良好的创新机制。要将知识产权与公司的运营紧密联系起来,创造出更多高科技产品,创造性、能动性地给公司带来利益。
[1]朱声敏,栗勤生.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改善及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意义[J].创新,2009(11):81-83.
[2]王吉法.知识产权资本化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74.
[3]孙倩.论知识产权出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科技资讯,2007(30):179.
[4]张兰芳,蒋静茹.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防范[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78.
[5]马海群,文丽,周丽霞,等.现代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201.
[6]侯东德.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研究[J].学术论坛,2007(4):129.
[7]王雨松,张晓晨.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与管理,2007(4):89.
Legal Thinking after Cancel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Proportion Limits
Zhang Lanfa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Shijiazhuang Tiedao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43, China)
The cancell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proportion limits in company law has greatly affec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funded companies’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such as the problems caused by uncert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value, the assess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creditors. The paper, targeting problems brought by cancell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proportion limits, proposes measures from perspectives such as legislation, practice and the companies, so as to standardiz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est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pital contribution; company; shareholders
2095-0365(2016)04-0091-04
2016-03-25
张兰芳(1978-),女,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河北省教育厅课题(Z9900834):“公司股东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D922.29
A
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6.04.17
本文信息:张兰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取消后的法律思考[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4):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