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利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竞技体育运动的伦理考量
张富利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作为高级社会竞争形式的竞技体育运动,之所以能够超越原始的非理性争斗,是由于其一直遵循竞技正义的要求,服膺于平等公平的竞赛程序规则。竞技体育运动一方面要实现“得所应得”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要求遵循比赛规则而实现程序正义。而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就在于自诞生起就携带的智慧、勇敢、正义、节制等传统美德。当下竞技体育存在的种种问题就在于人类在追求理性科学和荣誉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竞技体育的人文精神和人本价值。只有挖掘竞技体育的道德渊源,追索竞技体育的伦理内涵,思考竞技体育的人性之善,引领竞技体育的道德回归,才能从根本上让竞技体育运动远离“恶”趋于“善”,克服竞技体育的异化。
关键词:竞技体育;公正;道德;伦理
体育社会学认为,体育是旨在将“人(个体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1]发挥到极限的运动,其主要目标在于激励人们努力挑战体能极限、积极攀登运动高峰的同时,不断创造或翻新优异的运动成绩。竞技体育的发展,不仅塑造了人类长久以来孜孜以求的强健体魄,更在伦理意义上开拓了人类所需要的良善空间。由于竞技体育的激烈角逐给人们带来强烈的视觉体验,运动员的精湛技艺也让观赏者感同身受,而公平竞技更从精神上给予人们对正义需求的内心满足,这些都让竞技体育成为整个社会瞩目的焦点。作为现代社会的竞争形式,体育竞技是原始野蛮争斗的进化升级,在公正的“元规则”下进行公平角逐。竞技体育的意义绝不仅仅在审美、娱乐、经济产业等表层,其蕴藏着更深层的伦理、道德和人本主义的价值。然而竞技体育运动发展到了现代,却出现了种种背离其原初精神的异化现象。偏离了竞技正义和公平竞赛,竞技体育也就失去了自诞生起就携带的神圣精神,必然走向衰亡。但是当下学界针对竞技体育的道德伦理研究,往往忽略了竞技体育的历史渊源,还停留在就事论事的阶段。由于竞技体育伦理研究理论的缺失,对各种竞技体育的异化现象、脱轨行为,将竞技体育的深层伦理道德问题简化成是与非的讨论。对此,应回溯竞技体育的历史,从学术研究的视觉挖掘竞技体育的深层价值和生命道德精神,追寻竞技体育的本真,以求从根本意义上消解现代竞技体育中的各种异化现象,促进竞技体育与人类文明共生共存、和谐发展。
一、竞技体育运动的道德意蕴
进化论学说认为,生物进化和存在的主要表现之一便是竞争,我们所在星球的所有生命体都存在着高速率增加的趋势,生存竞争是万古不易的自然法则,所以一切生物都不得不遵守这个自然法则而以高速率递增,“以致它们如果不被毁灭,则一种生物后代很快就会充满这个地球”[2]而无一例外。竞争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形态、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机制。对于此,为求让竞争向公平正义的良性方向发展,人类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规范竞争秩序。而体育竞技恰恰是用“规则至上”的公平竞争形式为其他领域的社会竞争树立了绝好的参照标本,给社会竞争规则的制定以智慧启迪。体育竞技是理性竞技,其竞争样态也从原初的“优胜劣汰”升格为现代的“好中取优”。作为社会竞争的高级表现形式之一,竞技体育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它的整个过程一直与智慧、正义、勇敢、坚强等美德相伴。*现代社会的公平竞赛模式便从竞技体育中衍生,通说认为,竞技体育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性孕育了民主社会的公民素养。“在人类社会的演进过程中,道德能力比智力更有价值”[3],而竞赛式竞争恰恰彰显了公平公正、规则神圣的道德品质,违背规则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非难。而且,在优秀者胜出的同时,也为失利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护。竞技体育运动培育了体育人独特的体育精神,造就了诚实、守信、尊重、友爱等传统美德和伦理品质。作为一个历史久远的体育人道德博弈游戏,无论从内在本质来讲,还是从外在要求而言,体育竞技的核心价值便是公平竞争,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因而成为了竞技体育运动天然具备的道德内涵。
(一)竞技体育的实质正义
竞技活动的正义观可渊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古代运动员在奥运竞技场是全身赤裸地进行比赛,这样的规则除了要向众人展示运动员的强健之美,更重要的是,在如此的规则下,运动员无法借助任何外力,自身水平的高下得以充分施展,追求最大意义上的实质公平。古希腊的人们普遍认为,正义是自然存在的宇宙法则。*赫拉克利特、阿纳克西曼德、毕达哥拉斯等古希腊哲学家都曾经从存在物的构成元素角度论证过正义是宇宙的普遍法则。在他们看来,万物间由命运、必然性所规定的和谐就是正义,事物超越自己的规定位置对和谐关系的造成破坏就是非正义。他们认为,任何人都有自己固定的地位和职位而不得越职,即使是作为众神之王的宙斯也必须服膺于这种统御万物的自然法则。而有一种超奥林匹克的法度惩罚着意欲破坏正义界限的放肆,这种自然法则保证了“侵犯者想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秩序”[4]的持久和谐。人类的社会生活之所以将正义作为至关重要的价值基准,是因为一旦公正不在,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5]人类社会中交互关系的终极价值原则便是正义,从存在论的意义考量,哪怕人类只有两个单独的个体共存,正义就完全有必要存在。所以竞技运动中,使用碳纤维网球拍的选手获胜能否加冕桂冠,每个人都会有相去甚远的答案,其原因就在于“所有道德上能胜任的成年人都具有使他们处理好日复一日地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正义感”[6]。从核心目的看,竞技体育一方面要求个体努力发挥争取优胜的结果,另一方面要求体育组织将荣誉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因此,在这个角度而言,竞技正义可以理解为是在一套正当程序的前提下“使优胜者得到其所应得的正义”[7]。简言之,也就是“得所应得”*古代先哲们几乎以相同的方式阐释“得所应得”就是公正的本质。如西塞罗认为公正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乌尔比安把公正定义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给予每个个体应当得到的利益,是竞技正义的潜在要求,“应得”与“所得”二者是竞技体育的潜在道德需求,“无论他还是她只要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那么该人或该物就是正义的”[8]。这个应得的东西可能是一种态度、一种制度,或者是一部法制、一种关系、一种利益,正义的“应得”只有一个评价标准,即每个人获得他应当得到的那些应得之物。“应得”的道德价值就在于人对自身的行为结果始终有着期待,通过追求“应得”的过程中付出艰苦努力,最终达到自己预想的结果。社会功效通过“应得”来实现,激励机制和社会功效之间在“应得”的作用下形成了良性的张力,最终将个体追求与社会整体有机联系,通过这种张力的协调促成社会进步。“应得”原则强调分配正义,根据个体对社会付出、贡献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多劳多得,应得原则成为社会造福个体的指导,是一种激励机制,更是一种正义的分配方式”[9]。
体育竞技是“得所应得”的分配正义在现实社会中的典型表现之一。源于古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是竞技体育的最高形式,它从诞生起就带着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始终与城邦制度、德性生活、崇尚美德的情操紧密相连。在古希腊人看来,每个阶层应得的利益均与其德性成正比,人们所有的研究与掌握的技艺,每一种生活实践与现实选择“都是以某种善为目的”[10]。德性与善从来都是共生共存,“自然德性”便是卓越,鸟之德性是“飞翔得高”,马之德性是“奔跑得快”,“某人或某物按其角色表现该角色必需的那些技巧就是一种‘善’”[11]26。古希腊人认为,“善”的表现是美德体现的两个互为依托的范畴,即优秀的成就和优胜的成就,后者是前者通过公正的竞赛取得。在经过正式竞赛的公平角逐后,优秀者胜出并获得高于一切荣誉的奖励,这种有奖竞赛制度在整个古希腊历史占据着中心位置。*这种制度在长期的发展中被保留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政治论战、法庭审判和后来的哲学辩论中,并逐渐成为常态。参见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页。竞技体育是求真与求善的统一,它所蕴含的“善”,是人类充分理解竞技运动发展的固有规律之后,在尊重和借助这种规律的前提下达致它所追寻的发展目的,这个目的是所有追寻正义的人们所希冀,其有利于推进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发展,是人本主义的具体表现。故此,竞技运动显然是“一种属人的发展,就具有了善的价值或属性,就属于社会发展善的范畴”[12]。
追求所有领域的卓越是古希腊人孜孜以求的理想*阿瑞特(arete)一词在古希腊人的著作中反复出现,其含义便是卓越。阿瑞特在所有领域内普遍适用,在亚里士多德看来,阿瑞特就是优秀,就是“德性”。,卓越要求人们同时具备英雄的勇武和正义的灵魂,他们追求卓越的方式就是将身体锻炼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健躯体,提高耐力,提升心智。体育场对于城邦的意义可以比作是“拥有剧场或军舰一样是件自然的事情”[13]166,古希腊人对比赛的狂热追求让今日之人们目眩神驰,古代的竞赛兼有着祭祀神灵、纪念英雄、展示个人卓越才能的多重意义。卓越是个人内在的优秀,要为他人所知晓就必须经过公平竞赛的方式演进为优胜,这种有公信力的规则指导的运动比赛便是今日体育竞技的前身。给予优胜者报答是分配正义的实现,优秀者胜出的结果是获得令人瞩目的荣誉,受到众人的尊敬和朝贺,他们佩戴由橄榄枝编成的桂冠,“并将永享在国王的餐厅内就餐的特权”[13]168。
(二)体育竞技蕴含的程序正义
竞技体育的恒久魅力就在于所有人都可以在平等规则的约束下进行公平竞技,彰显自身的运动技巧和竞技实力。不过,公平竞争是竞技运动的道德前提,公平的道德准则要求所有参与者被给予实质平等的参赛环境,凭借竞技水平和自身能力公平对决,这种公平竞技的道德准则具体体现为:“在有赛事组织者提供的具备同一条件的场地内,在完全平等的比赛规则之下,在裁判的公平执法尺度之下,竞技者凭借自身健康的身体、机敏的头脑、良好的反应以及控制能力去战胜对手,获取胜利。”[14]竞技比赛体现的分配正义有两个道德维度,例如在游泳比赛中,第一个到达终点者是冠军,这意味着冠军应当是游得最快的选手,其他落后的任何选手均不应被授予冠军,优胜者得到荣誉这是自然正义;但如果第一个到达终点的选手穿了鲨鱼皮泳衣,虽然在形式上是冠军,但他取得荣誉的手段是非道德的,他的荣誉是不应得的,因为其违背了竞技运动中的另一个要求——程序正义。“得所应得”的正义好比是一枚硬币,一面是实体正义,而另一面则是程序正义,体育竞技运动要追求终极意义的分配正义,最终需要程序正义来实现。
“程序本身应包括科学性、中立性、平等性、公开性等标准”[15]。在著名学者罗尔斯看来,根据其表现特点,程序正义可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非完善的程序正义及纯粹的程序正义三类*参见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相关阐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关涉他人权益时,若作出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裁断,仅仅停留在结果正当的层面是不够的,还要关注作出裁断结果所根据的程序本身是否合理、是否有效、是否正当。体育竞技从这个角度看,属于纯粹程序正义无疑。体育竞技的程序在实践中表现为作为权威组织的裁判员、作为当事人的运动员和观众的行为组合。运动竞技程序正义即严格遵照正义程序与理性规则之裁决的正义,只要程序的规则是公平的,程序利益的分配是合理的,那么其实体结果就应当被判定是正义的。如果脱离了程序正义的限制,竞技体育就会出现滥用运动禁药、“黑哨”等异化现象,导致社会的焦虑和公众的不安。
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发生过一例引发多方争论的兴奋剂事件。事情的起因是罗马尼亚的一位名叫拉杜坎的优秀体操选手在夺得奥运金牌后,被检查出伪麻黄碱的禁用物质,伪麻黄碱属于兴奋剂这是无疑的。但问题在于,该选手并无意服用兴奋剂,是由于赛前感冒而服用了队医的感冒药,而这种感冒药中恰巧含有一定量的禁药伪麻黄碱。国际奥委会根据她的检测结果,做出了收回拉杜坎所获金牌并取消其参赛资格的裁决。随后,拉杜坎向奥委会提出申辩,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其陈述理由如下:第一,对于检测结果,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她在参赛期间没有主动服用禁药的意图,检测结果呈阳性是由队医的疏漏造成;第二,服用了感冒药后,药品中所含的伪麻黄碱不但不能提高她的比赛成绩,反而会对她临场的正常发挥造成了不小影响。国际奥委会驳回了她的申辩,原因在于对于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问题,奥委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运动员是否有使用禁药的故意,只要出现了相应的检查结果,即推定选手使用了兴奋剂,承担所有责任。
这是一个看上去颇为难解的问题,但却是规则至上的绝好范例。将奖牌颁发给拉杜坎是实质的公平,但是却与程序公正相抵牾。我们的理由在于,规则至上是达至公平竞技的首要前提,规则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主观裁判和自由裁量,对参与竞争的选手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保护。竞技规则一方面为参加竞赛的选手在最大程度上提供公平合理的环境,让每位参与者除了实力之外不再有任何待遇差别。这要求在规则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选手体能、比赛环境、比赛项目的特点等要素,比如为体操选手提供同样的器械,为举重选手、拳击选手划分重量级别分级比赛。另一方面,规则拒绝例外,即使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也要适用先定规则,至于何种理由再所不问。这就意味着在体育竞技的规则适用中没有例外情况的存在,我们也就能真正理解2000年奥组委对拉杜坎事件作出的裁决。规则是保证参赛队员的平等资格和相同取胜概率,为所有参赛者提供均等的机会,让参赛队员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自身的能力一决高下,而并不包括结果的平等。
体育道德伦理的基础便是正义,道德体系中的竞技正义并不要求人们大公无私、舍己为人,而是要在公私之间、他我之间划定边界;不仅仅是为少数道德崇高的人士树立标尺,更要为所有公民制定出符合实际、便捷可行的行为准则;不仅对人们追求竞赛优胜带来的荣誉、利益等功利性目的和行为予以认可,更关注竞技手段和竞技方式的合理、正当。竞技运动中,运动员努力追求优胜、彰显个人的资质和能力自然存在着功利心理,但只要其在竞技赛程中没有违反规则,没有使用非正当手段,其取得优胜的结果就是合理、正当而符合正义原则的。
二、伦理视域中的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的内涵,在于“以强身健体、振奋精神、建立积极生活方式为主旨的体育运动及其产生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16]。人类的体育竞技渊源于古希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古奥运会也是最早真正具有文明意义的竞技比赛。竞技体育的突出和典型化为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主义和精神可以说“表征了竞技体育的美好伦理指向”[17]。奥林匹克运动的历史是一条从产生到衰亡*通说认为,罗马人公元前146年入侵马其顿后,古奥运会逐渐成为奴隶主贵族消遣享乐的“观赏会”,逐渐走向消亡。,再到重新复兴的脉络。古奥运会从兴盛走向消亡的原因在于竞技体育精神的丧失,当竞技沦落为人们追求财富、满足感官需求的手段时,体育本身蕴含的追求卓越与公正公平等价值理念必然被抛弃。然而奥林匹克运动本身就包含着对不同文化的宽容,对不同价值观的理解,对不同种族的人们一视同仁,其更高、更快、更强宗旨在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相互理解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18]。其得以复兴的根本原因便在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容恰与人类自身不断发展追求完美的诉求相吻合,奥林匹克运动所体现出的友爱、团结及公平等等独特的伦理价值也成为竞技体育得以生生不息的精神源泉。渊源于英格兰户外竞技运动的现代体育,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而逐步走向成熟,恰恰是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的复兴表现。*古希腊是竞技体育的发源地和发祥地。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形式和内容上都表现了人们对古奥运动会的继承、发扬和尊重,比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圣火每次都要从希腊的奥林匹斯山点燃才开始传递;每届奥运开幕式上,希腊代表队总是第一个入场等。奥运竞技体育得以在数千年历史中为人们崇尚,就在于体育竞技得以传承的伦理价值。在古希腊,若要树立个人威信、赢得英雄的荣誉,除了在战场上英勇杀敌取得胜利外,在运动竞技场上英勇拼搏表现卓越也是实现个人价值、获得他人尊敬的重要途径之一。荣誉之所以属于那些在战斗中的英勇者和竞技中表现突出的优胜者,是因为这“是为他的家庭和他的共同体所承认的一种标志”。[11]169这种荣誉带有宗教意味的神圣,人们通过竞技运动向神展示智慧的头脑和强健的躯体,用优秀和卓越的品质取得的非凡的成就为神祭祀,而在此过程中,发掘个体内在的潜力,克服自然的困难和人为的阻碍,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赢得崇高的荣誉。
古希腊的竞技体育运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智慧、勇敢、正义、节制的美德,从根本而言,竞技运动最核心的内容并非是斗争,而是一个公平的、正义的、光明磊落的比赛。唯有始终坚持着这个竞技美德,“才能更加强盛、更加雄壮、更加有勇气,从而陶冶人性”;[19]美德是优秀和卓越的表现,体操选手通过比赛展示身体的柔韧,兵乓球选手展示出技巧的娴熟和反应速度的迅捷。“英雄之所以赢得荣誉是因为他践行了美德”[20];而勇敢是在选手信心与恐惧二者之间的衡平,“是面对一个高尚的死时在恐惧方面的适度品质”[21];节制是身心在追求幸福过程中对快乐与痛苦的适度;智慧是是人的心智表现出的善,是用知识进行判断的美德;正义是人们各得其所,各负其责,使群体和谐一致。运动员在竞技中的英勇表现形成了勇敢之德;公平竞技、优秀者得所应得形成了正义之德;根据个人能力不做不切实际的超负荷运动,在竞技时谦让克制,形成了节制的美德;根据运动者的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形成了智慧之德。让生命体的体质强健绝非是竞技运动的单一目标,对人类内心的精神关照才是其最重要的价值,身体与心灵同时得到关照和调节,“使‘体’不仅成为肉身之体,还要成为智慧、道德、审美之生命整体”[22]。竞技运动通过集体智慧形成了这些美德之后,美德又引领着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使以奥林匹克运动为代表的体育竞技成为跨地域、跨民族、跨时代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竞赛。
竞技体育运动自身具备的美德,在现代体育运动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扬。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竞技水平的提高,竞技体育发展出的冲浪、跳伞等极限运动比赛,不仅需要运动员健康良好的身体素质,更要求勇敢、细致的心理素质。竞技运动的竞技色彩激发了人类的求胜本能,从而让选手都在不断追求压倒对方的表现,而胜出则意味着卓越的技巧和高难度的表现,打破记录是受到冲动激励的选手们梦寐以求的至上目标,“博得公众的注意和喝彩具有根本性的意义”[23]。在竞技比赛中,选手克服困难、挑战记录,通过游泳、赛跑等运动项目展示娴熟技术和自身勇敢;而观众通过观看比赛,对选手的意志、信念感同身受,自身的精神受到激励和鼓舞。其次,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对获胜的信念表现出理性和克制,这种节制的美德要求选手们遵守比赛规则,拒绝使用兴奋剂、更改骨龄等蕴含现代高科技色彩的不正当竞技手段。*2012年伦敦奥运会,为避免同国相残以包揽金银,中国队于洋和王晓理、韩国队郑景银和金荷娜、河贞恩和金旼贞,印度尼西亚队伍波莉、乔哈里被奥组委指控为“消极比赛”,随后被逐出奥运村。该事件引起轩然大波,国际舆论对此事广泛关注,人们对体育竞技精神和奥运赛制争论不断。而这种理性和节制也让裁判员们坚持中立的立场进行裁断,远离“黑哨”“假球”等长期为世人诟病的道德漩涡。再次,体育运动对个人发掘创造力、激发个体的反应力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这就是竞技体育对智慧的开启,中国传统中“一张一弛,文武之道”就是说得这个道理。最后,在体育比赛中,所有选手资格平等,拒绝任何歧视。*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的主赛场前有两尊惟妙惟肖的无头铜像,人们无法看出铜像是什么民族、什么人种。这正反映了奥运会向所有地区、种族的人们平等开放,一视同仁。《奥林匹克运动宪章》第3条就作出了如下规定:“大会对任何国家或个人,决不因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观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以上美德的引导下,人们得以尽享体育竞技运动带来的自由、平等、愉悦。
体育竞技的伦理内涵就在于它是集身心锻炼于一体、不断追求人之完善的运动。毕竟仍然有一种伟大而崇高的东西在这项竞技运动事业之上,体育运动绝不仅仅是一项历史久远的竞技游戏,也不仅仅是人们心灵的净化与创造,“也同样是一种升华,也是精神上的恢复。”[24]竞技运动的意义不在于单纯提升体能、强健体魄、增加耐力,“它更有释放、培植和提升人心灵深处潜在的痴迷与狂热及身体感知世界的能力的深层价值”[25],从而让人们所有的感官都能够被充分调动起来去感受生活,最终让人们感受到个人心灵的愉悦和社会生活的圆融。奥运精神之所以被人们执著地弘扬,是因为它要求身体、精神和道德的全面发展,倡导进取、奋斗、合作、公正的人文关怀。通过力量与智慧的角逐,竞技体育来追求身心的和谐一致,展现活力四溢的积极态度,“归根到底是人挑战、超越自我从而实现全面发展”[26]。
竞技体育的伦理除了上述要求外,更重要的是对竞技体育自身的规制。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突飞猛进,方式多样、规模巨大,但如不充分关注竞技体育的自身美德,就会出现无节制甚至牺牲其他利益的后果。1986年的在法国阿尔贝维尔举办的第16届冬奥会,毁灭了三十余万平方米的森林,摧毁了数万动植物的生态环境,给阿尔贝维尔造成了无可逆转的生态危机。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由于奥运会巨大人流带来的噪音和环境破坏,致使超过八分之一的居民被迫离开悉尼。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是,竞技体育伦理绝非是伦理主动对竞技体育的感召,而是竞技体育主动呼唤伦理的必然结果。但现代竞技运动日益受到政治目的的不断影响,也一直受到商业利益和职业活动的左右,在当下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单纯依赖自身内在力量来对抗被异化的危险趋势,显然是一个难以达到的目标,“正是竞技体育对伦理的呼唤,最终实现了两者的契合”[27]。只有伦理力量的介入,才可以避免竞技体育成为自然、社会的发展阻碍,才能推动竞技体育向可持续的良性方向发展。
三、体育竞技的道德诉求
回溯整个体育运动的历史,公平竞技始终是处于第一位的核心位置。*1983年,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在洛桑制定出公平竞争宪章。宪章明确规定:“公平竞争作为运动员的道德行为准则,维护人类的尊严、尊重生命和自然应成为体育活动的核心”。1963年,设立“顾拜旦公平竞争杯”的宗旨便是“弘扬体育的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和公平竞争原则”。值得关注的是,“公平竞争杯”是奖励在公平竞技的道德方面表现最出色而不是成绩最优秀的个人或团体。这种内在的公平竞技原则最直接地诠释了“体育竞技是道德游戏”的命题。体育运动公平竞赛追求的是自尊、正直、公正等终极意义的人文价值和弘忍、宽恕、信义等人类的优秀品质。然而“伴随‘公平、公正’精神在竞技体育中的失落,竞技体育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也愈益凸现其道路的艰辛与命运的坎坷”[28]79-8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于职业化迅速发展成为竞技运动的大趋势,职业运动员追求金钱和成功的热情空前高涨,对名誉和商业化利益的追求也到了白热化程度,“在‘利’与‘义’的天平上‘利’的祛码加重”[29]。随着竞技体育逐渐走向职业化,不仅“运动选手出现了奴役化和机械化”[30],竞技体育也越来越表现出商业化和政治化的倾向*早在“冷战”时代,体育竞技高度政治化的趋势已初现端倪,在当时,体育竞技成为政治的附庸品,竞技运动的胜负被作为政治制度是否优越的标尺,奖牌多寡也成为宣传国家实力的根据。。在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下,以奥林匹克为代表的现代竞技运动已与体育竞技的初衷渐行渐远,甚至背道而驰。一直以来,国内一些错误的观念长期影响着人们,人们普遍认为竞技体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夺冠,而选手参加竞技就是为了“为国争光”,细细考量二种意识的问题所在,可以发现,“前者是一种狭隘的“种”意识,后者是一种“类”意识,或者说,是一种竞技体育国家主义的体现”[31]。在这种观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情况下,出现了种种扭曲和异化现象,最根本原因在于“参与者把竞技体育作为牟利工具”[32],在工具性价值导向的作用下,为了目标而牺牲了正当合理的方式而愈发不择手段。
身体强健远不是竞技运动追求的最终目标,体育竞技的终极目的是“是雕刻人的灵魂,使社会道德化,令美德占据主导地位。”[33]竞技运动是道德性质的游戏,是体育人的灵魂契合理性的实践活动。其一,体育竞技的过程中,公平、公正的道德理念贯穿这比赛的始终,失去了道德基础的竞技比赛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最终将走向异化并导致体育精神的消亡。其二,所有的体育竞技运动都离不开道德规范的制约。竞技道德作为内在箴规发挥作用的潜在要求便是有外在规范的支撑,尤其在现代社会是规则社会的大背景下,体育竞技的规则意识不断提高。要实现竞赛中的公平,就必须通过完备的规则发挥效用。“竞技体育的生命道德精神是生命道德精神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具体化,它强调在竞技体育的发展过程中,应注入和体现出浓厚的生命道德精神,使竞技体育向着尊重人的生命尊严和人格、完满人的生命价值的方向发展,使人类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在尊重他体生命存在和完满权利的基础之上。”[34]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下竞技运动界道德失范成为屡禁不止的一大难题,其重要原因在于“体育道德缺乏对人应有的终极人文关怀”[35],这就产生了一个恶劣的结果——竞技道德所遵循的规范与崇尚的理念,无法引起个人的内心共鸣,体育人无视竞技伦理、轻视体育道德成为普遍现象。体育的目标是塑造强健躯体,竞技的目的是享受娱乐,竞技体育带给人类的除了健康的体魄、积极果敢的精神以及值得借鉴的公正规则。兴奋剂的大范围滥用让人忧心忡忡:在制度完备、规则明确、惩罚措施愈加严厉的今日,违背竞技精神的行为却为何总是积重难返?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从厌利性价值迅速转向了功利性价值,功利性的价值取向愈发蔑视手段与方式的公正性而单一追求名利性的结果,所以功利性价值取向一旦出现了泛滥的趋势,“从而形成极端利己主义的膨胀,对竞技体育价值观造成不良影响”[36],竞技运动走向道德沦丧在所难免。此外,牟利型商业全面介入的普遍化趋势,已经影响到我国当下竞技运动的良性发展,比赛规则未经正当程序随意更改,违背生理自然规律高负荷比赛以追求比赛成绩,“公平竞赛背后的暗箱操作等现象也由此滋生”[37]。自从萨马兰奇将商业引入奥运的大胆改革后,虽然极大缓解了竞技体育的资金困难,商业资本的支持也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成效,但“利益驱动的杠杆处于一种毫无制约的境况中游离,极易造成体育行为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偏离公认的体育伦理道德规范”[38]。不仅如此,资本杠杆也给拥有特权的少数人创造了谋取利益的条件,特权阶层就有了凭借资本优势利用不公平手段为个人或团体谋利的机会。尤其是近年来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介入体育运动后产生的生化运动员、转基因运动员给竞技体育带来了毁灭性的危机。
“重物轻人”成为现代竞技运动中的最严重问题,这让竞技体育本身蕴含的人文精神丧失殆尽,“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体育道德,有悖于奥运会的基本理念与信条,是现代竞技体育中产生异化现象的主要原因”[39],实际上也是现代社会竞技运动和优秀选手都无法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原因。这种“重物轻人”的行为让当下竞技体育在很大程度上沦落为“比赛”与“金牌”的代名词。人们对奖牌的过度狂热,媒体对英雄主义的过度追捧,让本该团结、友谊、公平、和谐的体育盛会,变成了成王败寇的残酷战争。参赛者肩负着国家荣誉和民众期望的巨大压力,不惜铤而走险,绞尽脑汁采用各种手段提高成绩。在奖牌至上观念和商业利益的影响下,服用禁药、更改年龄甚至改变性别的异化情况几乎在每届奥运会都会发生,“不久的将来或许会出现要金牌还是要命的局面”[40]。殊不知,金牌只是代表了体育竞技的模式效益,至于国家的竞技体育的规模、发展速度、综合国力等远非能用金牌多寡来评判。“质的发展能长期维持,而量的增长是有限的”[41],竞技运动的“质”即体育竞技水平的高低,竞技体育的“量”,即选手获得金牌、奖牌数量的多寡。国家的竞技体育文化的发展和综合国力并非由金牌的数量所衡量的,金牌更多地代表着国家的竞技体育制度,即办竞技体育的模式效益。*典型的如英国,如用奥运金牌数来衡量的话,明显在世界排名上处于第二梯队,但英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未受任何影响。英国在国际竞技体育界的地位之高无可否认,它是现代竞技运动项目诞生最多的国家,竞技体育文化氛围浓厚,竞技体育职业化制度先进,竞技体育的社会化程度相当高,而且英国有着一大批体育人士在世界各级体育机构中充任要职。2010年4月28日,国际奥委会正式宣布取消了中国女子体操队参加悉尼奥运会的成绩,收回所获奖牌。中国体操因为年龄造假的行为,不得不付出了沉痛代价。仅仅以“运动、优胜”为单一目标来衡量竞技体育运动,实际上是竞技体育技术层面的取向,这种“唯运动目标”论全然扭曲了竞技体育的本真价值。中国传统中诚实守信、以艺显德、重义轻利等体育道德伦理*关于传统体育道德的论述,参见张新、夏思永2004年1月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刊发《管窥中国传统体育伦理思想》一文的相关论述。在体育职业化、产业化的潮流中逐渐弱化,在名与利的挤压下甚至流于形式。今日之赛场,对阵双方互相仇视甚至谩骂侮辱的情况屡见不鲜,尊重友爱的原则荡然无存。这让我们在各种赛事上都要做出理性判断和行为选择,“竞技体育不可异化为金牌体育”[42]。
面对当下竞技体育涌现的错综复杂的新老矛盾,制定完备的制度来引导、用详尽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必不可少。但是,“如果人的道德观念出了问题,再好再多的制度也没有用,例如在集体作案的情况下,制度就是虚设的‘稻草人’”[43]。当下的各种赛事中,运动员对竞技体育的道德原则、法律规范、制度要求清楚掌握却往往不能自觉遵守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明知诸多行为有违竞技精神而不惜铤而走险,尤其是高科技让诸多违禁药品无法检测或“规则的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裁判的水平和疏忽等使违规行为不能被发现”[44]的情况下。因而在竞技体育运动主体的道德态度这个繁复异常的系统之中,“竞技主体的道德需要始终处于核心地位”[29]79-82。只有让竞技主体自觉将道德规范作为内在的要求,无须外在制度的督促而主动遵守竞技规范,才能避免自身欲望无限膨胀,避免现代竞技与其本原渐行渐远。
的确,伦理道德作为从内在角度来对人进行约束的规范,在诸多方面的作用都不能被法律制度代替。所以必须从道德的内在规制角度化解竞技体育出现的各种问题,培育竞技体育在现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使之走向持久化、道德化的道路。道德是源,制度是流,“道德比法律有更广泛的覆盖面,即有更广的控制网络致密度”[45]。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现代竞技体育存在的种种匪夷所思的异化现象恰恰说明了法律、规则、制度的有限性,外在的制度安排难以对道德风险做出有效约束。竞技体育仅仅凭借自身的运行机制并无法阻挡商业利益的诱惑和过度政治化的侵袭,更重要的是让道德这种内在的规约方式为竞技体育服务,为其向良性发展提供精神源泉。道德伦理在经济运动的整个过程之中都应“表现出伦理价值的指引作用”[46],道德伦理的“人文力”通过德性的塑造、理念的表达潜移默化地渗透进入竞技体育运动的方方面面,使其始终围绕人本主义的中心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而全面发展。
总之,竞技体育不仅让人类拥有强健的躯体,而且带来了平等、公平、团结、友谊等伦理价值。竞技体育是通过伦理价值支撑的竞赛,最终要实现人的身体和精神的一致发展,实现人类生命与自然环境的共生共荣,实现不同种族、不同地域之间的和谐与竞争。体育竞技过程体现的对人类生命尊严之尊重、对人类生命力量的展现、对人类生命价值的深沉热爱、对人类生命和谐精神的孜孜以求,都将成为人类道德文明的永恒典范。在弘扬身心和谐、团结友谊、积极进取精神的同时,通过道德回归,诠释着现代社会人的全面发展,让竞技运动重新回归人本化、休闲化和大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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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仕军)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简介: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人,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803;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99(2016)04-0090-10
Moral Considerations of Competitive Sports
ZHANG Fuli
(Departmentofphilosophy,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Dalian116024,China)
Abstract:As a senior social competition,competitive sports can transcend the original irrational fight because it has followed the requirements of justice and obey the rules of fair play.On the one hand,competitive sports movement must achieve substant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on the other hand it requires following the rules of the game to realize the procedural justice.The ethical value of competitive sports is that since its birth it carries the traditional virtues,such as wisdom,courage,justice and temperance,etc.The present problem of competitive sports is that in the pursuit of rational science and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ignoring the humanistic spirit and humanistic value of competitive sports.Only by digging the moral origin of competitive sports,resourcing the ethical connota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thinking about human kindness of competitive sports,and leading the moral regress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can we fundamentally keep competitive sports away from the "evil" to the "good" and overcome the alienation of competitive sports.
Key words:Competitive sports;justice;moral;eth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