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2016-04-03 07:51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

薛 维 然

(沈阳大学 政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4)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薛 维 然

(沈阳大学 政法学院, 辽宁 沈阳110044)

摘要:指出了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总体薄弱的现状,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护法意识方面的非理性、维权意识方面的非主动性、守法意识方面的非自觉性的特点,提出了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维权意识、守法意识和护法意识等法律意识方面的教育。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教育

一、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法理学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成员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情感、评价、心理以及思想和观点等意识的总和,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无论是在法律的制定,还是在法律的实施环节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作为社会意识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对法的作用和本质的思想理论,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使用,人们对特定行为和法律规范的主观评价及人们的法律情感、法律信仰和法律愿望等。

法律意识的内容、结构和价值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正经历着深刻的调整。这必然引发民众法律意识的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成长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再加上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引发他们在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想和意识上也都发生了质的的改变。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开始被渐渐地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增强,开始自发意识到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的正当性;他们开始重视法律对社会调控的影响和作用,渐进地对法律的认识趋于理性化;他们的诉讼观念日益强化,并开始有意识地借助诉讼这种公力救济手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大幅提升,不过由于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与法治社会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仍相去甚远。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知识仍然相对滞后,没有同他们所受教育程度同比增长;虽然他们对法律的需求不断增长,可是对法律依旧不信任,甚至在许多方面出现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由于他们维权的能力严重不足,直接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手段不理性;逐步边缘化的生活处境,造成他们思想低落、心态畸形,在处理个人和群体利益问题上不理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特点

1. 护法意识方面的非理性

理性一词不仅极其复杂,而且内容也十分丰富,有鉴于此,很多不同学科的学者才得以从不同角度对其加以多种解读,但其内涵始终包含人们对特定社会行为的一种预判、假设和期待。法律认同和实践上的非理性是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护法意识方面非理性的主要表现。所谓认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就是要求新生代农民工借助人类特有的推理判断和逻辑思维活动,在对法律进行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而准确地认识法的本质和功能,以此为出发点客观预判自己行为的结果,并理智地控制行为,从而做出合法行为。

运用实践经验和理性对法是否符合于现实社会进行评判是新生代农民工法律认同产生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滋生尊重、遵守法律的内心信念和情感。法律情感的培养需要建立在个人法律实践的基础上,但很不幸,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游离于城市边缘,再加上个人自身的原因,他们中绝大多数忽略、轻视法的调整,逐渐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在对法律评价和认同方面整体上表现出非理性的特征。

2. 维权意识方面的非主动性

在法治社会中权利意识不仅是每个成员都应具有的主动维权意识,更是一种负责的生活态度和方式。由于我国公法文化盛行、私法观念缺失,导致民众权利意识普遍淡漠,这也是几千年专制统治的后遗症。目前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多数来源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的主动赋予,多数民众久而久之习惯于消极地等待,很少会主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努力提出和争取新的诉求与权利。众多主观、客观因素的叠加,新生代农民工在维权意识方面依旧会反映出一定的被动性也就不足为奇了,多数情况下需要某种程度的启发和诱导去维权,极端情况下甚至会产生自认倒霉的心态。

3. 守法意识方面的非自觉性

法律作用发挥的程度取决于现实中法律能否被遵守,以及社会成员内心对现行法律的认可程度,这是一种存在于内心中的主观心态,而守法意识这种主观心态又外化为个体成员的行为方面,体现为两个层次。最低标准是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更高层次则表现为法的自我内化,即全体民众自觉、主动履行义务,遵守法律。近年来,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持续反弹,不仅远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甚至根本达不到守法意识的最低要求,这些情况反映出新生代农民工在守法意识方面具有明显的非自觉性,加强守法教育刻不容缓。

三、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教育内容

1. 维权意识

所谓维权意识就是指社会成员在其权益受到某种不法侵害后作出的应急应对,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主体维权意识的强烈程度,还包括自己合法权利正当性的认识;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个体维权途径和维权手段的选择上。法律意识以宪政意识为基础,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也不可能摆脱宪政意识的影响而独立发展,因此,法律意识教育也要从宪政意识教育为出发点,进而准确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树立法治观念。

(1) 权利意识的培育。通常权利意识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它不仅指人们对权利的理解和认知,还包括选择权利实现的路径和方式。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推行,一个认可民主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时代向我们走来,悄然地唤醒了公众权利意识。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面对不法侵害他们往往能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这是他们权利意识觉醒的外在体现。目前我国还存在一些体制问题,执法和司法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传统文化中义务本位观念盛行,再加上受“人治”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直接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在很多方面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这与宪政精神之要求依旧存在很大差距[2]。

平等权利是所有个人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其他权利产生的基础,平等意识教育理应成为权利意识教育的核心和基础,所以,首先应该从平等意识的培育展开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教育。所谓平等就是指机遇平等、待遇平等,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内容,这既是法律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权利文化观念的逻辑起点和归宿点,借此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既有的二元社会格局现状,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致使他们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享有方面遭受到明显的差别对待,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不平等待遇直接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认同和发展信念,扭曲了他们的心理,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3]。

(2) 权力制约意识的培育。从本质上说,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确保公民合法权利是宪政价值品性的集中体现,很显然宪政意识必然包含权力制约意识。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不对公权力进行严格地限制和规范,权力自身就会无限膨胀和泛滥,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无从保障。提升公民权利意识就是要使民众清醒意识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民众的让渡和授予,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存在的。建立“大社会,小政府”就是要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地限制,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否则滥权、专横、腐败就不会杜绝。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的负担日益加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纷争凸显出来,尤其是部分弱势群体成员越发感觉社会缺乏应有的公平。在这样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各级政府就要在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尊重和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不仅要做到形式和程序上的公平,还要追求实质和结果的公平。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要维护其基本权利,就要增强和培育其权利意识,更为重要的是让他们了解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和权限,意识到政府权力不仅是有限的,而且还要依法行使。只有树立权利本位意识,才有可能催生权力制约意识,进而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监督,在权力制约和社会监督作用下促进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行政。

(3) 新生代农民工诉讼观念的培育。一般来说,立法观念、守法观念、执法观念、司法观念和诉讼观念都是法律观念题中应有之义,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诉讼知识和对诉讼制度的感性认知,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评价,以及在纠纷产生后人们对采用诉讼解决纠纷并实现自身诉求的期望值。尽管诉讼观念内容较为宽泛,不同学科在其外延界定上也呈现出自身学科的特征,但诸如诉讼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程序公正观念等都包含在其中。纠纷发生后,采用何种途径寻求救济,运用何种手段实现自己诉求则是诉讼认知和诉讼预期这些内在观念在行为上的外化和体现。

借助司法诉讼不仅可以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还可以促进司法机制的发展与完善。但现实中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却放弃诉讼手段,使得诉讼价值评价的实现大打折扣。究其原因,除了诉讼程序复杂、成本较高之外,司法判决能否顺利执行、法院判决是否公正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2. 守法意识

社会成员内心对一国现行法律的认可程度以及他们的法律情感和信仰直接影响着社会守法意识状况的提升。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法律正是借助这对基本范畴对社会关系进行有目的地调整,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工守法意识的教育首先要从义务观教育抓起。面对新生代农民工日益频繁借助暴力手段实现自我目的的现实,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也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着力加强刑事犯罪预防和相应的防范教育工作。此外,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中,也要适当强化新生代农民工经济守法意识教育工作。

(1) 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义务观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不仅相伴而生,而且是相辅相成的,原因就在于权利的享有要有义务履行做保障,即只有义务被履行,权利才能得到实现。社会整体义务观的增强是建立在每个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个体义务基础上的,缺少这一条件社会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行。首先,要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权利意识不仅要求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还要尊重他人利益,也就是公民在主张和行使自己权利时不要侵犯和妨碍他人的自由。其次,要强化对世义务意识。对世义务主要是指社会成员要积极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帮助或不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实现。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所处环境以及受教育程度的制约,导致他们义务观念淡漠,所以,在这方面必须大力进行引导和教育。最后,就是要树立对已义务意识。新生代农民工树立义务观,不仅要对社会和他人负责,与此同时还要承担起对自己的义务,确保自己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终极目标。社会是一个整体,生活在其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承担起社会义务,首先就要对自己负起责任。

(2) 刑事守法意识的培育。公民守法意识的高与低决定了一个国家整体法治状况的好与坏,通常守法意识状况的判断标准就是外在行为与现行法律的吻合度,其最低标准就是要达到不违法犯罪。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年犯罪率一直处于不断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其中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社会原因。特别是由于“身份”的制约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被阻断,长期积累下来的压抑导致他们心理扭曲,这是诱发他们走向犯罪不可忽视的重要客观因素[4]。

综上所述,要根治这一问题必须采取心理疏导方式,消除新生代农民工内心的紧张和不适,以求达到新的平衡。加强他们的自我认知,增强自我控制意识,丰富法律知识,做一个新生代守法公民。此外,还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消除法律和政策的限制与排除,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3) 经济活动中守法意识的培育。生活环境的改变,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致使新生代农民工开始追求自己的理想,努力实现人生的价值,进城务工早已不是他们的主要目的。他们不满足于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积极主动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来,提供商品或服务。有鉴于此,相关部门还有必要从更高层次培养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守法意识,开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 护法意识

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主要环节,这不仅要认可法律的权威,还要主动维护法律尊严,可见树立这一理念是离不开护法意识的培养。建立在公民信任法律基础上而形成的护法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近年犯罪率始终较高,以及他们在维权过程中表现出的手段简单、粗暴等问题,都说明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进行护法意识教育的紧迫性。

(1) 加强与新生代农民工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律观念在引领民众准确认知、评价法的价值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和依法治国策略的实施。法律知识是法律观念的基础,而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不仅影响新生代农民工个人维权途径和手段的选择,而且关系到守法、用法理念的树立,甚至涉及到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当然,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具体到农民工这一群体至少要理解和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基本法律体系,自然也包括与法律监督和法律运用相关的知识体系。

(2) 新生代农民工法律信仰的培育。一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通常有两种方式:外源型和内生型两种。内生型是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其过程相对缓慢,而法律意识教育则是一种比较直接且有效的外源型法律信仰培育途径和方法[5]。外源型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借助个人法律实践的体会,侧重通过利益的驱动,思想的引领,进而逐步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培养坚定的法律信仰。此外,还要将法律信仰教育放置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以法律作为评价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准则,不断强化用法意识,实现对平等、正义、权利、秩序的追求,最终树立起牢固的护法意识。

参考文献:

[1] 孙春伟. 欧洲法律意识的概念与内涵分析[J].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0(1):142-145.

[2] 谢晖. 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7:496.

[3] 林彭,余飞,张东霞. “新生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J]. 中国青年研究, 2008(2):29-34.

[4] 王艳玲. 辽宁省城镇化进程中的劳动力就业问题研究[J].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15(6):748-751.

[5] 周晓虹. 中国经验与中国体验:理解社会变迀的双重视角[J]. 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2011(6):12-19.

【责任编辑曹一萍】

Lega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of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XueWeiran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4, China)

Abstract:The situation of the weakness of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overall legal consciousness is studied. The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characteristics of non-rationality in awareness of public order prevention, passive right-protection awareness, and the un-consciousness of awareness of law-abiding are analyzed.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education on aspects of awareness of public order prevention, right-protection awareness and the awareness of law-abiding should be carried out for 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Key words:new generation migrant workers; legal consciousness; legal consciousness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D 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5464(2016)02-0176-04

作者简介:薛维然(1970-),男,辽宁普兰店人,沈阳大学副教授。

基金项目:2015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511035000029)。

收稿日期: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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