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谨慎推行

2016-04-03 07:32:45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有偿现行使用权

章 铮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谨慎推行

章铮

今年春节长假前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改革现有的乡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笔者对此的看法是:现行的乡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应该向城镇看齐,即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但考虑到现有条件的约束,近期内只能将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与农民工城镇化挂钩,作为解决农民工城镇住房整体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现行的乡村宅基地制度,许多学者多有批评。用一个学者的话来说,现行的宅基地制度的弊病是:“我国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制,除极少数地区外,土地获取以分配为主,不允许流转。没有交易市场,宅基地便没有价值。农民与市民不同,没有名下增值的房产可变现,也就没有在城镇买房的购买力。”解决的办法是:“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让农民享受土地流转增值收益。”

如果把上面所说的“弊病”理解为对现状的描述,则那位学者说得不错。但如果因此立即“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笔者认为还需慎重考虑,特别是要考虑“放开”对“候鸟式”农民工生活支出、工资水平以及城镇劳动力市场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按照国家规划,到2020年,大约1亿-1.3亿农民工可以进城落户。这意味着到那时,“工作在城镇、家属在乡村”的“候鸟式”农民工人数仍在1亿以上。这类农民工的住房成本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差价而大大提高,如果工资不上涨,他们在乡村生活也会成问题。如果按照住房支出的增加额涨工资,则相当一部分城镇用工单位和个人难以承受。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目前应限制在进城农民工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从长远看是正确的,但应缓行。

允许进城农民工将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可以给他们提供一笔财产性收入。但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其区位。进城农民工多数来自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不发达乡村。如果通过市场交易,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有限,恐怕很难弥补城乡住房开支间数以十万元计的价格差距。

在重庆,表现为地票的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只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工城镇住房所实施的整体方案中的一部分。其实质是由社会各界特别是因大量农民工进城打工、产业集聚而兴旺的房地产大发展的获利者共同来解决农民工的城镇住房问题。如果没有这一“组合拳”,单靠宅基地改革,是达不到解决进城农民工家庭住房、促进农民工家庭城镇化的目标的。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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