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6-04-03 07:32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民负担农民农业



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提质增效转方式,稳粮增收可持续”为主线,紧紧围绕“三项改革一项管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健全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为顺利完成“十三五”农经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 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督查督导,指导各地有序推进试点,倒排时间表,科学确定工作进度,争取年底实现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占全国应开展数的80%以上,实测面积超过10亿亩。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加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的文件,重点在规范工作程序和招投标、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管理、注重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已开展整省试点的12个省份加大推进力度,进行专项督查,指导其组织“回头看”,抓好制度健全和成果应用,重点推进数据库数据汇交、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和试运行;对2016年中央确定的10个整省试点省份,重点抓好宣传培训、政策执行、技术指导、测绘招标等关键环节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探索解决地块细碎化的方式和途径。

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入开展“三权分置”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建议。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进程,配合有关方面开展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配合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尽快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意见建议。

3. 引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制定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的指导意见,印发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合同文本。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和做法,加强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发挥引领作用的调查研究。继续抓好中办发〔2014〕61号文件和农经发〔2015〕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鼓励工商资本将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使广大农民成为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4. 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加强仲裁培训,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综治考评指标,督促各地落实调解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善仲裁工作条件。加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权。

二、扎实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5.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认真总结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家庭农场发展的模式,创新指导服务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的财政、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指导各地健全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制度,明确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建立认定农场名录数据库,为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制度奠定基础。鼓励各地健全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完善家庭农场统计监测制度,深入开展家庭农场全面统计和样本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监测,发布家庭农场年度发展报告。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政策宣传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6. 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引导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管理,严格依法办社。评定一批国家示范社,纳入国家示范社名录,作为政策扶持的重点。督促指导合作社按时完成年度报告,提高资信能力。加强合作社法治建设,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广泛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努力使法律适应合作社发展需要。

7. 引导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民加强联合与合作,不断创新合作社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增强合作社发展活力。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让农民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可以采取土地经营权、资金、技术要素入股等形式加入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联合社,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发挥农民合作社对贫困农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培育发展,鼓励广大农户立足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产业组建合作社,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实现产业扶贫脱贫。

8. 鼓励农民合作社拓展服务内容。配合银监会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对已开展试点的地方,认真总结阶段性成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互联网+合作社,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全过程。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专业化服务,支持农民发展休闲旅游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开展直供直销,发展“农社对接”。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参加各种展示展销活动,注重品牌建设,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9. 落实和完善合作社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平台作用,推动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农民合作社尽快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推动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和辅导员培训,加强政策法规、合作理念、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市场意识和发展能力。坚持开放办社,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

10.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八部门成员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转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阶段。加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研究,总结各地依托农业产业化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各种模式和经验做法。在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中,选择一批经营主体完备、产业链条完整、带动效果较好的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参加试点示范,探索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模式。

11. 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研究土地经营权入股具体操作规范,让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创新发展订单农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形成稳定购销关系。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为带动基地农户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总结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的经验做法,研究创新财政、金融、税收、贸易等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财政支农资金使用要与建立农民分享产业链利益机制相联系。

12. 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引导龙头企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粗放增长向集约节约转型发展。推动落实国家技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研发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加入农业科技联盟,进一步提升研发能力。开展第七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将成长性好、竞争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企业递补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人才培训。

13. 深入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加快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创建第六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继续实施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品牌建设项目,加快示范村镇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推进产业提档升级。大力推动村企对接,积极引导专业村镇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宽特色产品市场空间。开展示范村镇致富带头人培训,提高他们发展生产经营的能力。

14. 启动实施农业产业化扶贫行动。依托贫困地区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引导龙头企业采取直接投资建基地、联合兴办加工、产销对接、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等形式,与贫困地区广泛对接,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农民增收。在总结援疆援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引导西藏与其他地区龙头企业的联合合作。指导各地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总结推广一村一品扶贫开发模式,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15.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入调研各地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践经验和政策需求,研究提出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推动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大力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拓展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水稻集中育插秧、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病死畜禽无害化和粪污集中处理等生产性服务。

16. 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加强督促检查,开展第一批24个试点县运行情况监测调查,全面总结试点县的经验做法。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试点,深入探索购买服务内容程序、承接主体资质、绩效评价和监管机制。举办专题培训,加强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经验交流。

17. 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研究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建设指引,支持服务组织建设亟需的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服务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设施条件和装备能力。鼓励地方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加强基础设施和物质装备建设,为农民提供农村产权交易、农业大数据采集分析发布、技术培训和教育、灾害预警等专业化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相关扶持政策,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18. 制定“十三五”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听取意见,尽快出台“十三五”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划。推动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等扶持政策,确保重大任务的落实和重大工程的实施,促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指导各地编制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

19.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抓好中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制定重点改革内容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宣传培训,编写辅导材料,分期分批开展多层次培训,准确解读中央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决策和政策精神。抓紧拟定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登记、示范章程、成员登记备案、股权登记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地方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监测统计。

20.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督导指导。按照《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全面督导检查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中期评估,进行现场观摩交流,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讨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传达中央精神,反映突出问题,推动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21. 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推动县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集体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经济合同管理。

22. 规范农村财务管理。深入开展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修订工作。强化财会审计监督,重点开展对农民群众关心的集体重大事项和村干部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指导地方建立审计结果定期公开和建议移交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四、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23. 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继续对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落实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治理任务。切实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加强对涉农收费行为的监管。今年将贫困地区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推动各项涉农收费减免政策的落实,严肃查处涉农乱收费行为。继续对农民负担较重的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实行问题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

24. 探索建立村级组织负担监管机制。加强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管,切实防止向村级组织转嫁工作经费、摊派工作任务和要求配套资金等行为。组织开展村级组织负担问题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管理制度。推动健全村务管理支出的村民民主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村级组织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农民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的政策界限。坚持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推动加大对村级组织订阅报刊的支持力度,对贫困地区的村级组织给予重点帮扶。

25. 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措施,创新村民民主议事程序,逐步降低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探索控制以资代劳的措施。切实履行一事一议监管职责,加强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加大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力度。村集体资金投入村级公益事业,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作为筹资筹劳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履行审核程序。鼓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向农民筹资和以资代劳,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的筹资负担。

26.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各级减负部门要坚持每年组织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检查情况通报和公开制度。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国务院减负联席会议重点抽查和部省联合检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的监管,建立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农民负担监测体系。将惠农政策的相关内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防止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加重农民负担。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对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逐级督导制度,落实各级农民负担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

五、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完善农经统计制度

27. 切实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强化部门沟通协调,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明确职能并落实到具体承担机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组织开展基层骨干培训班,提升经管队伍政策理论素养和开拓创新能力。各地要主动作为,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基层农经体系建设。

28. 改进完善统计制度和工作方法。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抓紧修改农经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状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发展情况。修改农经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逐级考核制度。加强农经统计调查分析,提高服务经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随着“互联网+”行动深入推进,研究建立农村经营管理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统筹推进农村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逐步实现互通共享,有序适度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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