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转型发展之策
——以重庆为例

2016-04-03 06:11文/伏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6期
关键词:带头人重庆市成员

■ 文/伏 虎



农民合作社转型发展之策
——以重庆为例

■ 文/伏虎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将“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结合2015年9月30日,农业部在全国农民合作社创新发展座谈会提出“引导合作社规范创新发展”的具体要求,笔者及其所在课题组通过入户走访、定点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了重庆市37个区县的322个有效样本,提出以“三个监管”规范合作社运营,以“四个支持”破解要素瓶颈,以“三个融合”创新发展等建议。

一、重庆市农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呈现“三个不到位”

一是成员参与不到位。尽管大部分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了表决机制,但34%的受调查成员表示,经营决策仍存在着“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二是自我监管不到位。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均设有理事会、监事会,但未能有效发挥监管作用。47%的受调查成员表示其所在的合作社存在会议召开不按时、向成员和监事会通报不及时等问题,12%的合作社做出重大决策没有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三是财务管理不到位。与2008年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相比,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访谈发现合作社多数是委托村会计做账或临时聘人结算账目,多以“流水账”为主。在调查中,63%的成员认为其所在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有受访者表示其所在的合作社账款未分离、财务管理混乱,存在骗补、骗扶、骗吸储等隐患。

(二)农民合作社的运营呈现“三个不够开放”

一是对下游产业链条不够开放。与经销商存在3年以上采购、代销关系的合作社仅占31%;与下游环节的加工企业一体化发展的程度较低。以开县柑橘合作社为例,虽然是统一培管、统一销售,资金由合作社赊销运作,但在产业链条延伸环节上未能与深加工厂商形成开放协作的伙伴关系。二是自身品牌经营理念不够开放。调查的322家合作社中,只有23家申请了注册商标。绝大多数合作社对于绿色品牌、原产地认证、无公害认证等概念认识模糊,现代经营的品牌意识尚未植入合作社的细胞。三是利益分配尚未彻底开放。尽管有31%的合作社采取了“二次返利”的形式与成员分享经营成果,但往往存在着“合作社拿大头,成员拿小头”的情况,这与“合作社全部盈利最终应为全体成员所分享”的宗旨存在差距。

(三)农民合作社带头人队伍呈现“三个不满足”

一是合作社带头人文化程度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的发展要求。调查样本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带头人占到样本总量的55.3%,受过高等教育的带头人仅占11.9%,难以满足合作社生产经营对新知识、新技术的要求。二是合作社带头人年龄结构不能较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现实需求。从年龄分布来看,呈“倒金字塔”结构,未能形成人才梯队。调查结果显示,合作社带头人平均年龄为51.2岁,45岁以下的占样本总量的39.6%,与现代企业管理层“橄榄型”年龄结构相比存在差异。三是合作社带头人的“兼业”身份不能满足专业化的经营要求。从问卷调查中发现,56%的合作社带头人兼有村办企业主、集体企业主、村干部等身份,花在其他社会事务方面的时间和精力远多于合作社本身。

二、推动重庆市农民合作社转型升级的三个建议

(一)以“三个监管”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一是强化准入监管,把好入口关。区县主管部门在农民合作社注册时要对入社成员数量、有无场地、是否具备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针对现有合作社登记行业范围难界定的情况,建议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精神,将“是否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判别市场准入的根本宗旨。对于一些属于第一产业以外的边缘行业,先分析该行业与农业的关联性,再判别其是否可作为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建议尽快明确重庆市合作社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其他各级行政部门的同例参考。

二是加强资金风险监管,杜绝变相吸储放贷。建议尽快制定《重庆市农民合作社条例》,明确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但需确保合作资金严格用于农业用途,不得以入股资金之名,变相吸储放贷。

三是加强内部监管,做实成员监督权。倡导合作社内部事务采取公示栏、上网公示等做法,财务开支、资产购置及处理、基地建设等事项都要及时告知成员。参照农业部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规范的内部制度,抓紧制定《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提高内部监管水平。

(二)以“四个支持”破解农民合作社的要素瓶颈

一是支持合作社适度扩大生产性配套用地。针对合作社反映的生产性配套设施用地紧缺的问题,在不违反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不占用农地”的前提下,建议针对从事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水产养殖等的合作社,以结构调整的方式适度加大“非农性”的生产配套用地供给。新增用地来源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是支持合作社探索“三方协议+统一账户+贴息保险+互保联贷”的融资方式。尝试由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签署三方协议,金融机构对成员在授信额度内发放信用贷款,成员将其获得的贷款存入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统一账户,由金融机构对合作社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并预留一定比例(30%)担保基金。合作社以销售回笼货款作为还款来源,由金融机构代付农户收购款。建议各区县财政对农户贷款提供部分或全部贴息,由市兴农担保集团提供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

三是建设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支持合作社的用工需求。在“十三五”期间抓紧制定《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建设发展规划》,重点发挥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对外出务工人员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的就近“吸纳”作用,形成支持合作社的长期稳定的劳动力供给。可在重庆市涉农的各大中专院校探索试行新型职业农民经理人培育项目,引导应届毕业生到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的生产、管理及市场营销工作。

四是支持合作社培育具有现代“企业家精神”的能人团队。建议由重庆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工程,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培育一批具有互联网思维、善于经营管理、掌握先进技术的带头人。在重庆市农业系统下派优秀青年干部、专技人员或在涉农院校应届毕业生中遴选优秀人才担任合作社理事长助理,开拓合作社的发展视野。

(三)以“三个融合”创新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产业业态和利益联结机制

一是探索“土地入股”和“土地托管”融合,实现合作社组织形态创新。在成员自愿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基础上,探索以合作社为主体成立土地托管中心,引导其他更多进城务工农民和其他无力耕作的农民将撂荒地“存”入合作社,形成土地流转的储备池,合作社对成员“入股”的土地和其他主体“存入”的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整理,可采取统一自营生产建设或“贷给”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两种方式,其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和利润后的剩余部分在入股成员、存地主体中合理分配。

二是探索“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融合,实现合作社产业业态创新。建议以合作社为突破口,打造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在渝西地区探索种养循环、产销一体与都市休闲农业的对接机制,在两翼生态区探索特色效益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民俗旅游的对接机制。进一步探索合作社生产经营与淘宝、京东等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的对接机制,促使传统种养业拓展到深加工、体验性服务、供应链金融等领域,更好发挥“产品”和“服务”融合发展的乘数效应,实现贫困地区的跨越发展。

三是探索“财政资金”和“农民入股”融合,实现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在重庆市贫困地区,探索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的新机制,农民以入股的方式投入到合作社,并把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合作社对此项资产单独记账管理,建立“破产隔离”防火墙,确保其长期增值使成员持续受益,形成农户与合作社的外部利益联结。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重庆土地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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