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伯东
土地承包权证与经营权证的“分与合”
孙伯东
利: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颁证工作简单,可减少一定的工作量和一定的费用支出。
弊:一是两权合一颁发一个证书,不利于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更不利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因可抵押的只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而不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权),难以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的权能。二是若将两权合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相关机构进行抵押或质押,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和群众的疑惑或拒绝(一旦抵押物权被拍卖或转让,农户的承包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难以解决农户开荒地的问题。经摸底调查,村组集体对农户长期以来的开荒地,都不想纳入这次确权范围,而只想就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这将导致确权面积大大少于国土二调面积,也将直接导致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大于证书上的面积,仍然出现农户经营土地面积不实、不准的问题。
利:一是可用承包权证来明确农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关系和财产权利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劳动力和人口的转移,让他们放心外出、安心进城,有利于城镇化的推进。
二是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可回避或减少许多矛盾。农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在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上得到充分明确,并以此作为确认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农户现有经营的土地可在经营权证书上通过“家庭承包取得、专项承包取得、流转取得、其他方式取得”等方式较好得到体现,有利于摸清土地现有种植经营状况;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在摸底调查后,通过公示,召开群众会议,根据不同情况加以确认,并按照群众会议的决议进行二次公示,经二次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确权(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列归户表、造登记簿等事项)。
三是有利于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经营权的变化可及时进行动态变更,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在经营权证书上和今后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增减反映,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也可真实反映和摸清农户经营的土地面积,而农户的承包权益则可通过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通过适时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变更,既可由国土部门通过卫星监测系统对农用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管,防止改变农用地性质和撂荒、抛荒耕地,又可提升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职能,提高农经部门形象和应有地位。
五是有利于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可将经营权证书在相关机构进行抵押或质押融资,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而农户的承包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六是有利于实现农村承包土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可一次性将农村承包土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清楚,并可将相关信息导入不动产管理部门,实现一次投入,出两次成果。农村承包土地“不动”的是承包权,“动”的是经营权,可随着耕种者不同而“动”,享有对土地使用及使用后产生经济效益处置的权利;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核心其实就是农户的承包权。
弊:在本次确权颁证推进过程中,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和一定的费用支出。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经营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