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政

2016-04-02 20:22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1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用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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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4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十二五”时期“三农”工作,分析当前农业农村形势,部署2016年和“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使农产品供给数量充足、品种和质量契合消费者需要,真正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产品有效供给。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5年12月24至25日,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2016年要在做好常规性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积极引导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业金融保险创新;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完善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扎实推进特色产业精准脱贫;深入推进农业对外合作等20项重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1月4日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意见》要求,要加大财税、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开展试点示范,落实地方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实施。根据该《决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试点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财政部:新增11省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2016年,中央财政选择13个省份开展试点。在原有浙江、宁夏2个试点省份的基础上,新增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1个省份,在一定时期内开展试点。《意见》指出要按照村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层级,本着因地制宜、合作高效、就近就邻的原则,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试点单元,每个试点县(市)至少选择10个以上的行政村,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并推进行政村区域内的土地股份合作联社发展。

三部门发布《意见》明确乡村旅游可用集体建设用地

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意见》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第一,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第二,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第四,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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