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常态下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与应对

2016-04-02 09:41:03陶遵臣王洛强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安机关群众

文/陶遵臣 王洛强

对新常态下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与应对

文/陶遵臣 王洛强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一批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相继开建,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2015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共妥善处置了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共110余起,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结合工作经历,笔者对公安机关如何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有了更新的认识。

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

我们应树立发展理念和崭新的思维,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律,正确认识并坦然面对。

正确理解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谐稳定不是无视和否定矛盾冲突,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将各种矛盾引发的冲突控制在一定秩序之内的有序调整,是动态的稳定。因此,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一定范围和数量内的群体性事件不代表社会整体不稳定,相反,还可以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群体释放情绪。同时,让我们找到影响社会机体正常运转的某些环节问题,为及时跟进措施、排除障碍指明了方向,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应该客观正视和积极应对的常态现象。

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实质。群体性事件是诉求的表达,可以说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实质是一种维权行为,群众选择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来争取对话、解决问题,说明群众对政府仍然信任。如果反映的诉求得不到政府及时有效回应,则会导致涉事群体情绪不断激化和积累,更多的群众便会自行组织起来,以堵路、封门,甚至冲击政府机关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方式向政府施压,从而爆发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既有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有历史遗留原因,也有现实的具体成因。

社会认同感、归属感等价值规范的缺失。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分配的大背景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众因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和有效回应,加之对贪污腐败、执法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等社会现象不满,逐渐形成仇富、仇官、仇警、仇恨社会的心态,致使社会大众心理失衡,对社会价值规范造成了严重冲击。

行政管理水平的相对滞后。面对驰而不息的作风建设,政府部门的行政服务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但一些部门、一些地方行政服务效能与群众的期盼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行政不公、敷衍塞责等漠视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参与主体认识的偏差。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由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诉求没能实现,使其认为实施违法行为具有“正义”性,聚集声援的参与者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对“正义”的支持。相当一部分人还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信奉人多声势大,有人挑头就跟着干,具有普遍的从众心理,由此也凸显出事件的群体性特征。

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总要求,扎实做好事前预防、现场处置、事后完善三方面工作。

必须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形成合力。实践证明,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是成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只有依靠单位自身和相关的党政部门,公安机关没有能力和权限包打天下。因此,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妥善解决群众诉求,从根本上消除不稳定因素,平息事态。需要指出的是,领导靠前指挥、疏导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有效手段。很多群体性事件中,群众更相信领导的答复和表态,即使群众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无非是想迫使领导表态,在这种情况下,领导答复得了就应当作出承诺,答复不了应同意指派工作组进行调查,同时对群众的违法行为要提出恰到好处的批评,情理交融地做好群众工作,这样往往能够化解许多群体性事件。

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群体性事件大多与利益纠纷有关,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化解矛盾纠纷。实践证明,矛盾在第一时间、第一环节解决成本最小。一要强化情报信息搜集研判。任何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情报的有和无、快和慢是决定该事件处理成败的关键。除突发性事件外,大部分事件还是有迹可循的,只要我们民警的群众基础好,耳聪目明,许多内幕性、动态性的情报是可以获取的。要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比较集中的行业、地区,集中力量进行重点调查,及时、准确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信息,为预防和处置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要注意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发展变化趋势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测,提高情报信息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二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既要提前介入处置,也要对各类社会不安定因素进行定期梳理排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要紧紧围绕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等敏感节点,关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群体,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员稳控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调处工作,有效钝化矛盾。三是强化部门协调合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是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各有关维护稳定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情报信息、思想宣传、群众工作、信访接待、解决实际问题、现场处置、后勤保障等方面明确分工,建立协调一致、运作高效、灵活畅通的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各类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得到及时化解。

科学运用处置策略,提高处置效果。

对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核心环节和关键步骤,也是处置工作的难点,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秩序。一是迅速组织力量,赶赴事件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将其控制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要在第一时间、第二时间和第三时间做好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期,规模一般都不大,但如果处理不及时,很容易造成规模扩大、围观群众增多。所以,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抓早抓小,争取快速解决在第一时间。如果第一时间没有控制住,就要高度警惕第二时间,矛盾激化、事情升级往往是在第二时间,能否成功处置的界线就是第二时间。在第二时间,公安机关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一定要把它控制在第三时间之前,从而避免发生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公安机关对事态的驾驭要及时果断,尽可能及早介入,及早控制事态的发展,不能因反应迟,行动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对抗。二是教育为主,发挥“减震”作用。“不战而屈人之兵”为上策,更何况我们面对的是人民群众,即使群众有些过激言行和过分要求,也要坚持进行说服、教育、疏导,尽量避免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只图简单省事,动辄就派民警出面处置,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要慎用警力,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通过面对面的宣传,缓解群众的情绪,消除群众的对立心理,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逐渐掌握并控制主动权。对一时难以解决或历史遗留的问题,要坚持讲实话,把实际困难告诉群众,也把解决困难的途径和方法告诉群众,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果断处置,发挥威慑作用。慎用警力,并不是不用警力。公安机关保卫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及维护稳定的职责任务,要求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必须派出警力参加处置工作。但是,在使用警力时要根据事件的规模、对立程度和发展态势对调用警力进行严格审批。总的来说,要看是否发生严重暴力行为并在继续进行,或虽无暴力行为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是不果断制止就会发展为更大事件,如出现类似以上三种情况,就要果断处置,不能一味强调做工作,一旦贻误战机,就会酿成严重后果。四是孤立少数,发挥惩戒作用。群体性事件通常是多数人反映问题与少数人的不合法行为互相交织。可以说,控制住了骨干人物,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危害、影响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对煽动、策划、挑头闹事的骨干人物和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要将其从其他大多数群众中孤立出来,及时、坚决地依法予以打击,决不能手软。

完善后续工作,巩固处置效果。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起到化解矛盾、铲除病根的作用,是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标志。因此,公安机关要跟踪做好事件处置的后续工作,进一步巩固处置成果。一是积极协调,要求在处置中承诺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兑现承诺,落实政策,息事宁人,不留后遗症;二是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深入群众中进一步做工作,消除误解,争取群众,彻底控制局势,不能让少数居心叵测的人员借机煽动,酝酿新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对可能出现事态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并保持相应处置力量和威慑态势。四是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和骨干人物,加强调查取证,适时公开打击处理,教育广大群众。五是联合有关部门认真剖析事件过程,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提高执行政策法律的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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