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门立法”破除“部门利益法律化”

2016-04-02 09:41:03刘英团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立法者不公民众

文/刘英团

以“开门立法”破除“部门利益法律化”

文/刘英团

背景:“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是唯一的介绍经验的地方人大,创新性的先进经验非常多。”记者近日获悉,近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探索完善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鼓励推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工作,创新六大立法公开工作制度,切实强化立法工作透明度,增加群众话语权,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奠定了“地基”。 (2月16日《法制日报》)

《史记·管仲列传》曰:“民欲立则立之,民欲否则去之,下令如流水走下,令顺民心。”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一部良好的法律,才会获得人民的支持,才会被社会普遍遵守。从依法治国的高度看,立法既是利益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也是人权的保障机制。但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部门或市场经济主体都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其中很难排除这些部门和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摇身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甚至有个别官员借立法之名,行扩权谋利之实。通过立法谋取利益,比起简单直接的权钱交易,专业性与隐蔽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

法律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布局,立法无非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既可以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专心于生产,也可以从规则制定者、立法者和政府机构中争取法律或规则的有利变动,以实现个人财富最大化,具体的途径取决于改变权力结构的相对成本。当成本较低时,有影响的利益集团会影响制定一些使社会的生产能力之部分实现的经济制度”。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行业保护是立法公正的一大“污染源”。特别是一些传统的垄断企业,与其主管行政部门结合紧密,往往通过其主管部门起草行业法律和法规,保护他们的垄断利益和超额利润。

学术大师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中称:“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被人们操纵成一种威力巨大的工具。人们需要运用它来求善,可是人们尚未学会驾驶它使之避免产生巨大的恶。”权力有自私自利的一面,政府部门也会有逐利冲动,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无疑应“开门立法”,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吸纳民众的建议。

法律应反映民众的呼声,而不是立法者的专横和武断。如有法律偏袒强势一方,则是恶法,而“恶法非法”。“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这句名言,常被法律学者借来强调司法腐败的危害。但是,司法不公仅仅是以个案形式存在,而立法不公则以普遍形式存在。如果法律非良法,而社会管理和发展又必须依法,我们又如何能求得公正呢?试想,如果“立法者”被利益集团所“寻租”或“贿买”,不但会造成立法腐败,还会导致人们对法的不恭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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