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务公开还须练好“法治功”

2016-04-02 09:41张愚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政务信息政务依法

文/张愚

推进政务公开还须练好“法治功”

文/张愚

背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意见》提出,要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用政府的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的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2月18日《人民日报》)

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政务公开列为必须狠抓落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足见其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中央再次作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部署,既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全面贯彻,更是对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自觉践行,其意义自不待言。

目前,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7年有余。7年多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开方式不断创新,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及和谐社会建设。不过,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因为没有以法治的强制力对政务公开实行全面保障,还存在诸如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政务信息公开,“能不说就不说”,以“正在调查”“仍在核实”“领导不在”为由消极公开等不良现象。政务公开中诸多不和谐因素,不但侵犯了公民对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也偏离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轨道。因此,要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必须练好“法治功”。

法治是治理社会的有力纠偏器,相比其他任何手段,均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务公开中诸多饱受诟病的乱象,除了一些政府部门对服务型政府认识不深入,官本位思维根深蒂固外,更反映出法治保障的缺位。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政务信息界定,到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范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都还缺乏细化、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务公开原则,因规定过于笼统,让一些部门和官员可以随意放大政务信息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同时,因为缺乏法治强有力的保障,对政务信息不公开的追责往往止于党纪政纪层面,威慑效果不彰,致使本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基本特征的政务公开,蜕变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的“梗阻”。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将政务公开纳入法治轨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毫无疑问,要实现政务公开的全面推进,让其服务民众,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在法治方面久久为功。一方面,要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律保障范畴。鉴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效力较低、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弊端,可将其由法规升格为法律,并厘清其与保密法、档案法的关系,以法律的强制力堵塞“涉密”幌子的漏洞,以此倒逼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另一方面,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依法规范政务信息的范围、公开方式,细化并丰富制度体系,始终对政务公开中的各种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地进行纠偏,并依法追责,从而让法治成为政务公开的坚强后盾,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有序推进。

实践证明,政务公开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良方,政务体系如果能够真正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那么相关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然会收敛很多。从这种意义上说,练好“法治功”,实乃政务公开的题中之义。唯有练好“法治功”,政务公开才能真正开花结果。否则,只能是剑走偏锋,成为叫好不叫座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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