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2016-04-02 09:41王利明
21世纪 2016年3期
关键词:人格权合同法民法

文/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文/王利明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全面反映21世纪的特点,如必须体现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特征,充分反映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反映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以及风险社会的特点,才能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代表,那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而我国民法典应当如何反映21世纪的特点?

民法典必须反映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到信息爆炸时代。互联网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的交往和信息的获取、传播带来巨大的便利。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民法规则注定会面临来自诸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对民法典编纂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创造出多项前所未有的权利类型。以人格权为例,网络环境下的人格利益具有扩展性、集合性、保护方式特殊性等特点。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个人的声音、特有的肢体动作甚至个人的购物偏好等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独立的人格权益。另外,网络环境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信息财产权等也亟需在民法中得到确认和保护。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学者曾讨论过有价证券这一概念,实际上,最初使用的有价证券概念必须是以有形证券表现出来的形式,但在互联网时代催生了大量无纸化证券,这就需要重新界定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知识体系。此外,知识产权中邻接权的范围也在网络环境下进一步扩大,例如网络环境下书籍的朗读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

第二,权利公示方法的改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登记方式出现电子化的发展趋势,电子政务的普及也逐渐改变某些登记和注册制度的样态,推动了民法公示方法的变化。与传统的纸质公示方法相比,互联网技术具有登记成本低、登记效率高、登记查询方便等优点。互联网登记的公示、查询、更正更为便捷,登记方法呈现出电子化的发展趋势。这也使得一些新的担保物权类型不断涌现,限于公示方法的欠缺,过去一些无法获得承认的非典型担保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可能被确认为新的担保物权类型。

第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日益广泛。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合同的订立方式带来了重大变化,交易主体也日益多样化。例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推动了合同订立方式的变化,这也为我国的合同法规则带来一定的挑战。例如,如何认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当事人要约、承诺的真实性,电子签名的效力及其认定等均需要法律作出回应。因此,互联网的发展给传统的合同法规则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相关的法律规则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第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侵权成为一种新的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下,侵权损害具有易发性特点,网络的无边界性以及受众的无限性,使得侵权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瞬间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救济方式具有特殊性。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救济方式应当考虑网络的便捷性和广泛性特点。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具有快速性和广泛性,损害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故预防损害的发生和扩散变得尤为重要。例如,受害人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删除、屏蔽、停止服务等特殊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另一方面,损害赔偿计算的特殊性。在网络环境下,受众对象具有广泛性,且信息发布成本低廉,一旦造成侵害,后果将极为严重。针对网络侵权,应当更多地适用停止侵害等责任方式(有的国家采用了禁令的方式),并应当对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做出特殊规定。在损害赔偿的计算上,应当考虑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侵权行为的成本和后果的不对称性。

点 睛

加强对人的保护,尤其是强化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也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有隐私才能有真正的自由,如果连个人的隐私都无法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我们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民法典必须反映信息时代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由于数字化以及数据库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变得非常容易,信息的市场价值也愈发受到重视,对于信息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需求也日益增强。个人信息基本人权的内容也日益受到法律的高度重视,当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问题非常严重,例如现在很多地方出现进行数据交易的数据市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谁对这些信息数据享有权利?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就个人信息保护而言,全世界的立法者都遇到一个两难的问题,即保护和利用。笔者一直呼吁,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将个人信息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对个人信息而言,无论是利用还是保护,首先应当在法律上将其作为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确定下来,这是基本的法律保障,也是信息化社会对我们提出的必然要求。

在信息社会,信息沟通成本的降低深刻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也直接改变了某些传统的交易方式,如金融领域无纸化证券大量产生、无纸化交易日益频繁。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新型知识产权不断产生的同时,也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变得更为容易,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技术优势侵害公民私权留下了制度缝隙。如何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主体的周延保护,也是现代民法所面临的重要议题。

民法典必须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的特征

在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形式,增加了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的风险,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例如,随着医学的进步,受精卵成为独立的生命实体,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等纠纷日益增多,“无锡冷冻胚胎案”就提出了人体胚胎能否成为民事权利客体、能否继承等问题,二审法院对此给予了肯定回答。此外,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也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上述科学技术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有的国家已经开始对此作出积极回应,例如,德国法院认为,受精卵一经结合,便可以发展出生命,也就具备了生命体的属性,应当将其作为生命体加以保护。

高科技的发展也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有些高科技甚至直接成为侵害个人隐私的工具,如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等都使人类无处藏身。某些高科技发明的误用或滥用,会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因此,有美国学者提出了“零隐权”的概念,认为在高科技时代,人们已经无处藏身,隐私暴露等人格权受侵害的现象已不可避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人肉搜索”泛滥、非法侵入他人邮箱的现象时有发生,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诸如此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格权,也污染了网络空间。面对这一时代背景,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加强对人的保护,尤其是强化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也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有隐私才能有真正的自由,如果连个人的隐私都无法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我们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民法典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贸易一体化使资源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哈佛大学法学院邓肯·肯尼迪教授曾经指出,每一次经济和政治上的全球化运动都伴随着法律的全球化变革。经济全球化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必然要求实现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国际化和统一化。传统大陆法和英美法在合同法等交易规则中存在着诸多差异,但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具体规则相互融合、相互接近,甚至有逐渐走向统一的发展趋势,浮动担保、信托等制度便是例证。合同法是交易规则国际化的率先尝试领域,合同法作为商业交易规则,其本土性色彩愈来愈淡,国际趋同性越来越强。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向。例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熔两大法系的合同法规则于一炉,初步实现了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一。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制定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系的通用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其适用范围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更为广泛。经济全球化要求减少因交易规则不统一而形成的交易障碍,降低交易费用,因此,近几十年来两大法系有关合同法的规则正逐渐融合,合同法的国际化也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势。此外,跨境交易、支付规则等商事规则也出现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也日益国际化。因此,我国未来民法典在有关交易规则(如合同、担保等)方面,应当尽可能地与国际接轨。

全球化还促进了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在全球化过程中,被称为“软法”的具有示范性效力的规则开始出现。这些规范往往通过交易习惯的形式出现,其后逐渐成为全球性的规则。另外,还有某些交易习惯及惯例受到了高度重视,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制定民法典时充分考虑民法渊源的开放性问题。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在交易规则上尽可能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们尽可能地从全球化中获得利益。为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承认商事习惯、惯例的民法渊源地位,而且其适用顺序应当在法律基本原则之前,即有习惯依习惯,无习惯时才可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特征

21世纪是一个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全球变暖、酸雨、水资源危机、海洋污染等生态问题已经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构成直接威胁,严峻的生态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同时,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发展速度加快,现代社会的资源和环境对于发展的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民法典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所有权绝对主义观念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大背景下出现松动,并在相当程度上融入了“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而在我国资源严重紧缺、生态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已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使命。

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一方面应该把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其后把“物尽其用”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予以确定,并将该原则作为民法的各项制度设计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典有必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重新审视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强化物尽其用的义务,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不动产的权利人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这也是现代民法发展的新要求。

民法典必须反映风险社会的特征

现代社会无疑是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首先,在风险社会,应考虑的是促进侵权责任法从制裁行为人的过错向全面救济受害人转变,即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应当发生转变,其应当成为真正的救济法,而不应当仅是制裁过错的法。其次,民法需要通过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使受害人从中选择最有利的形式维护其权利。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民法在发挥事后救济功能的同时,也应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制度发挥事前预防功能,防止损害发生并避免损害扩大。最后,侵权责任有必要和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相衔接,形成救济受害人的综合补偿机制。侵权法是救济受害人的法律,但在救济受害人方面的作用也颇受限制,例如,其以加害人具有责任财产为前提,如果加害人没有责任财产,则侵权责任也将落空。因此,侵权责任必须和责任保险、社会救助衔接起来,形成综合救济机制,从而对不幸的受害人进行权利救济。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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